本公司「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部分修正內容(配合陸股ETF延長交易時間、人民幣匯率期貨上市及期貨商交易及風險控管機制調整修正)
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對照表(修正日期:104年7月)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CA-21120 | 客戶徵授信作業 | 一、作業程序: (一)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開戶徵信作業及部位管理,應依「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對交易人辦理徵信,如經評估交易人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從事期貨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適當之擔保外,應拒絕其委託: 4.交易人委任他人從事期貨交易者,期貨商應辦理下列事項: (1)應查詢受任人是否為證券或期貨市場違約戶,若為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應拒絕交易人委託該受任人從事期貨交易。 … (六)應於每日個別契約收盤後檢視交易人帳戶之未沖銷部位,並應依照期貨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1.自然人、一般法人及專業投資機構交易人帳戶之未沖銷部位,於個別契約未沖銷部位依「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規定及第(五)點「加收保證金指標」之交易人之分級辦法,達應加收保證金標準時,應確實向該交易人加收保證金。 2.依前揭應加收保證金之自然人、一般法人及專業投資機構交易人申請放寬其帳戶之加收保證金指標,應依「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規定辦理,並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人應提供財力證明之種類。 3.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交易人,於一定期間內代為沖銷或超額損失之紀錄達一定次數時,應訂定交易人加收保證金指標之調整機制。 4.對於已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交易人,應至少每6個月辦理重新評估。 | 一、作業程序: (一)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開戶徵信作業及部位管理,應依「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對交易人辦理徵信,如經評估交易人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從事期貨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適當之擔保外,應拒絕其委託: 4.交易人委任他人從事期貨交易者,期貨商應辦理下列事項: (1)應查詢受任人是否為證券或期貨市場違約戶,若為違約戶應拒絕交易人委託該受任人從事期貨交易。 … (六)應於每日收盤後檢視交易人帳戶之未沖銷部位,並應依照期貨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1.自然人、一般法人及專業投資機構交易人帳戶之未沖銷部位,於個別契約未沖銷部位依「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規定及第(五)點「加收保證金指標」之交易人之分級辦法,達應加收保證金標準時,應確實向該交易人加收保證金。 2.依前揭應加收保證金之自然人、一般法人及專業投資機構交易人申請放寬其帳戶之加收保證金指標,應依「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規定辦理,並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交易人應提供財力證明之種類。 3.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交易人,於一定期間內代為沖銷或超額損失之紀錄達一定次數時,應訂定交易人加收保證金指標之調整機制。 4.對於已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交易人,應至少每6個月辦理重新評估。 | 依據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第5條第1項第5款第1目修正本項作業程序。 依據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第6條第1項及第7條第1項修正本項作業程序。 |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CA-21310 | 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 | 一、作業程序 (二十六)期貨商應於當日下午七時三十分前,透過期交所媒體申報系統,申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資金結匯情形及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概況。 | 一、作業程序 (二十六)期貨商應於當日下午6時前,透過期交所媒體申報系統,申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資金結匯情形及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概況。 | 依據期貨商媒體申報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修正本項作業程序。 |
CA-21311 CA-21320 CA-21321 CA-21340 CA-21341 | 結算保證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結算會員) 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 結算保證金追繳作業(結算會員) 保證金代結匯作業 保證金代結匯作業(結算會員) | 一、作業程序: (十一)結算保證金提領作業: 1.於期交所完成結算處理作業後,查詢可提領之結算保證金額度。 2.辦理提領結算保證金作業者,除應於期交所規定時間內,將申請書傳真至期交所結算部外,申請當日提領者,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將「結算保證金當日提領申請書」正本,送達期交所結算部;辦理次日提領者,應於次一營業日收盤前將「結算保證金次日提領申請書」正本,送達期交所結算部。 3.保證金權益數依新台幣及期交所公告之外幣帳戶分別計算,並合計總權益數。合計總權益為正數,可申請提領總權益之超額保證金金額。各幣別帳戶可提領之現金保證金數額如下: (1)合計現金總權益數及新臺幣帳戶權益數皆為正時,始可申請提領新臺幣,其可提領金額為合計現金總權益數之超額保證金與新臺幣帳戶超額保證金較小者之金額為限。 (2)合計現金總權益數及所欲提領之外幣帳戶權益數皆為正時,始可申請提領該外幣,其可提領金額以合計現金總權益數之超額保證金與該外幣帳戶權益數較小者之該外幣金額為限。 (3)前款外幣帳戶可提領金額之上限,如其帳戶幣別為美元者,其可提領之金額上限須另扣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外之其他客戶從事美元計價商品所應繳交之美元保證金金額,其扣減後之金額為負值者,不得提領美元;如其帳戶幣別為人民幣者,其可提領之金額上限須另扣減人民幣計價商品所應繳交之人民幣保證金金額,其扣減後之金額為負值者,不得提領人民幣。 法令規章: (七)104.7.8台期結字第10403007360號函 一、作業程序: (二)追加保證金之追繳: 1.盤中:期貨商盤中隨時執行風險控管系統,除前一營業日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仍未解除之期貨交易人外,應依系統警示對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高風險帳戶,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期貨交易人指定方式,通知期貨交易人儘速將權益數補足至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並請期貨交易人隨時注意盤中權益數之變化,當風險指標【風險指標=(權益數+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市值)/(原始保證金+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市值+依「加收保證金指標」所加收之保證金)】低於期貨商控管標準,期貨商將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期貨商之通知辦理。 2.盤後:每日收盤結算後,期貨商列印追繳明細報表,對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人,由期貨商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期貨交易人指定方式通知期貨交易人追繳狀況。期貨商使用電子郵件方式寄送,須符合電子簽章功能,若期貨商以不具電子簽章功能之電子郵件對期貨交易人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者,應於同一營業日再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期貨交易人。期貨商對於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得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作業,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期貨商之通知辦理。 3.期貨商、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盤中高風險帳戶或盤後保證金追繳等通知作業,均應由合格業務員執行,並留存電話錄音、簡訊、當面、電子郵件及其他期貨交易人指定通知方式等同步存證之紀錄,並至少保存1年。以符合電子簽章功能之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時,亦應同步存證,並比照現行期貨商以電子郵件寄送買賣報告書或對帳單之相關作業程序及控管方式辦理但有爭議者,均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4.期貨商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及盤後保證金追繳,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風險控管系統或其他電子傳輸等方式辦理。前揭期貨商透過風險控管系統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及盤後保證金追繳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期貨交易人之保證金專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水準時,對該期貨交易人發出盤中高風險帳戶或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期貨商應留存前揭通知送達之紀錄,並至少保存1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 (四)代為沖銷作業: 1.期貨交易人經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通知盤中高風險帳戶或盤後補繳保證金後,屆盤後保證金追繳之補繳時限(期貨商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補繳時限,該補繳時限不得晚於盤後保證金追繳之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仍未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或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 (期貨商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帳戶風險指標最低下限標準,該最低下限標準不得低於25%),期貨商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照期貨商之通知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2.期貨商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執行代為沖銷之時機、順序、方法及委託單種類,並涵蓋下列原則:(1)期貨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之標準:下午1時45分收盤之商品收盤前,沖銷期貨交易人全部部位;下午1時45分收盤之商品收盤後,沖銷尚未收盤商品全部部位。若下午4時15分收盤之商品收盤後,期貨交易人之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維持保證金,期貨商應對期貨交易人進行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次一營業日開盤後,期貨交易人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之標準,應沖銷全部部位。(2)期貨交易人屆盤後保證金追繳之補繳時限仍未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依與交易人約定之沖銷順序,沖銷部位至期貨交易人之權益數等於或大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以下略) 二、控制重點: (九)1.每日收盤結算後,期貨商列印追繳明細報表,對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人,由期貨商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期貨交易人指定方式通知期貨交易人追繳狀況。2.期貨商使用電子郵件方式寄送,須符合電子簽章功能,若期貨商以不具電子簽章功能之電子郵件對期貨交易人發出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者,應於同一營業日再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期貨交易人。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二、盤中接獲期交所保證金追繳,應於一小時內依自營或經紀帳戶別,將應補繳之結算保證金分別由其開設於結算銀行之自營保證金專戶或客戶保證金專戶撥轉至期交所之結算保證金專戶。因逾結算銀行作業時間,結算會員無法於時限內繳交人民幣保證金時,應以新臺幣或其他期交所公告之外幣繳交。 三、結算會員於期交所完成部位結帳作業後有應交付保證金款項者,應於期交所規定時間內,將自營或經紀所有保證金款項,分別匯入開設於結算銀行之「自營保證金專戶」或「客戶保證金專戶」。因逾結算銀行作業時間,結算會員無法於時限內繳交人民幣保證金時,應以新臺幣或其他期交所公告之外幣繳交,並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人民幣追繳款項存入期交所結算保證金專戶。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一、期貨商受託從事外幣報價期貨交易契約,應繳存期交所公告之外幣結算保證金。 二、相關結匯及申報事宜應依外匯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一、結算會員受託從事外幣報價期貨交易契約,應繳存期交所公告之外幣結算保證金。 二、因外幣保證金追繳或匯款無法於時效內完成時,結算會員得先以新台幣或期交所公告之外幣繳交至期交所。 三、相關結匯及申報事宜應依外匯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一、作業程序: (十一)結算保證金提領作業: 1.於期交所完成結算處理作業後,查詢可提領之結算保證金額度。 2.辦理提領結算保證金作業者,除應於期交所規定時間內,將申請書傳真至期交所結算部外,申請當日提領者,應於當日下午五時前將「結算保證金當日提領申請書」正本,送達期交所結算部;辦理次日提領者,應於次一營業日收盤前將「結算保證金次日提領申請書」正本,送達期交所結算部。 3.保證金權益數依新台幣及美金帳戶分別計算,並合計總權益數。合計總權益為正數,可申請提領總權益之超額保證金金額。提領方式為:各帳戶權益皆為正數時,可提領各幣別帳戶之超額保證金;各帳戶非皆為正數時,限申請提領具超額保證金之帳戶幣別,提領金額以總權益數之超額保證金數額為限。 法令規章: (七)102.4.3台期結字第10200009203號函 一、作業程序: (二)追加保證金之追繳: 1.盤中:期貨商盤中隨時執行風險控管系統,除前一營業日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仍未解除之期貨交易人外,應依系統警示對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高風險帳戶,以當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期貨交易人指定方式,通知期貨交易人儘速將權益數補足至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並請期貨交易人隨時注意盤中權益數之變化,當風險指標【風險指標=(權益數+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市值)/(原始保證金+未沖銷選擇權買方市值-未沖銷選擇權賣方市值+依「加收保證金指標」所加收之保證金)】低於期貨商控管標準,期貨商將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期貨商之通知辦理。 2.盤後:每日收盤結算後,期貨商列印追繳明細報表,對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人,除由期貨商以當面、電話、簡訊或其他期貨交易人指定方式通知期貨交易人追繳狀況外,期貨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期貨交易人,惟期貨商經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後,得以電子郵件方式替代書面通知。期貨商對於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得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前述當面、電話、簡訊或其他期貨交易人指定方式通知保證金追繳作業,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期貨商之通知辦理。 3.期貨商辦理盤中高風險帳戶或盤後保證金追繳等通知作業,均應由合格業務員執行,並留存電話錄音、簡訊、當面、電子郵件、書面及其他期貨交易人指定通知方式等同步存證之紀錄,並至少保存1年;以電子郵件方式替代盤後書面通知時,亦應同步存證,並比照現行期貨商以電子郵件寄送買賣報告書或對帳單之相關作業程序及控管方式辦理。但有爭議者,均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4.期貨商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及盤後保證金追繳,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風險控管系統或其他電子傳輸等方式辦理。前揭期貨商透過風險控管系統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及盤後保證金追繳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期貨交易人之保證金專戶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水準時,對該期貨交易人發出盤中高風險帳戶或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期貨商應留存前揭通知送達之紀錄,並至少保存1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 (四)代為沖銷作業: 1.期貨交易人經期貨商或期貨交易輔助人通知盤中高風險帳戶或盤後補繳保證金後,屆盤後保證金追繳之補繳時限(期貨商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補繳時限,該補繳時限不得晚於盤後保證金追繳之次一營業日中午十二時)仍未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或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 (期貨商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帳戶風險指標最低下限標準,該最低下限標準不得低於25%),期貨商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依照期貨商之通知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2.期貨商執行代為沖銷作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執行代為沖銷之時機、順序、方法及委託單種類,並涵蓋下列原則:(1)期貨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之標準,沖銷期貨交易人全部部位。(2)期貨交易人屆盤後保證金追繳之補繳時限仍未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依與交易人約定之沖銷順序,沖銷部位至期貨交易人之權益數等於或大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以下略) 二、控制重點: (九)每日收盤結算後,期貨商應列印追繳明細報表,並以書面方式(或依約定得以電子郵件)通知期貨交易人,及以當面、電話、簡訊、或其他期貨交易人指定方式通知期貨交易人追繳狀況。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二、盤中接獲期交所保證金追繳,應於一小時內依自營或經紀帳戶別,將應補繳之結算保證金分別由其開設於結算銀行之自營保證金專戶或客戶保證金專戶撥轉至期交所之結算保證金專戶。 三、每日結算後有應交付保證金款項者,應於期交所規定時間內,將自營或經紀所有保證金款項,分別匯入開設於結算銀行之「自營保證金專戶」或「客戶保證金專戶」。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一、期貨商受託從事美元報價期貨交易契約,應繳存美元結算保證金。 二、相關結匯及申報事宜應依外匯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一、結算會員受託從事美元報價期貨交易契約,應繳存美元結算保證金。 二、因美元結算保證金匯款無法於時效內完成,結算會員得先以新台幣繳交至期交所。 三、相關結匯及申報事宜應依外匯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 依據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第參點,修正本項作業程序。 依據本公司104年7月8日台期結字第10403007360號函,修正本項作業程序。 依據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第肆點及第柒點,修正本項作業程序。 依據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第捌點,修正本項作業程序。 依據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第捌點,修正本項作業程序。 |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CA-21411 | 部位管理作業(結算會員) | 一、作業程序: (一)對委託期貨商之部位管理作業: … 4.代為了結期貨契約作業: (1)應開立「部位處理專戶」並向期交所結算部申報。 (2)代為了結前,應以電話方式通知期交所結算部並傳真「結算會員代為了結申報書」,並同時以電話及書面方式通知委託期貨商。 (3)執行代為了結作業,應以其申報數量為限。 (4)於接獲成交回報後,應將了結部位之成交口數及價位通知委託期貨商。 (5)於接獲委託期貨商「部位了結申報書」後,應於成交當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自結算系統執行部位移轉,將「部位處理專戶」之部位按數量分配到該委託期貨商所申報之自營或客戶帳戶。 (6)「部位處理專戶」結帳後仍留有部位者,應繳存結算保證金。 (7)部位處理完畢後,應於次一營業日收盤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期交所申報: A.「結算會員代為了結部位申報書」正本。 B.對該委託期貨商追繳保證金通知書或要求了結部位通知書影本。 C.代為了結部位之買賣委託書及成交紀錄影本。 D.「部位移轉申請書」正本。 E.「部位處理專戶」代為了結當日之買賣報告書影本。 (二)結算會員部位限制: 1.應依財務狀況或未沖銷部位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當日向期交所申報: (1)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率,依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金額分別如下: A.未達一億元者:35% B.一億元以上、未達二億元者:30% C.二億元以上者:25% (2)各類商品未沖銷部位總額佔其市場部位總額達期交所「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所訂之警示標準者。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3)淨部位損失額達調整後淨資本額之50%。 | 一、作業程序: (一)對委託期貨商之部位管理作業: … 4.代為了結期貨契約作業: (1)應開立「部位處理專戶」並向期交所結算部申報。 (2)代為了結前,應以電話方式通知期交所結算部並傳真「結算會員代為了結申報書」,並同時以電話及書面方式通知委託期貨商。 (3)執行代為了結作業,應以其申報數量為限。 (4)於接獲成交回報後,應將了結部位之成交口數及價位通知委託期貨商。 (5)於接獲委託期貨商「部位了結申報書」後,應於成交當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前自結算系統執行部位移轉,將「部位處理專戶」之部位按數量分配到該委託期貨商所申報之自營或客戶帳戶。 (6)「部位處理專戶」結帳後仍留有部位者,應繳存結算保證金。 (7)部位處理完畢後,應於次一營業日收盤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期交所申報: A.「結算會員代為了結部位申報書」正本。 B.對該委託期貨商追繳保證金通知書或要求了結部位通知書影本。 C.代為了結部位之買賣委託書及成交紀錄影本。 D.「部位移轉申請書」正本。 E.「部位處理專戶」代為了結當日之買賣報告書影本。 (二)結算會員部位限制: 1.應依財務狀況或未沖銷部位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當日向期交所申報: (1)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率,依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金額分別如下: A.未達一億元者:35% B.一億元以上、未達二億元者:30% C.二億元以上者:25% (新增) (2)各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之未沖銷之部位總額達市場總部位之15%。但未沖銷部位總額未達3600口者,不在此限。 (3)各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扣除造市者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達其市場未沖銷部位之百分之十五。但結算會員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扣除造市者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未達3600口者,不在此限。 (4)各股票類選擇權契約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扣除造市者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達其市場未沖銷部位之百分之十五。但結算會員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扣除造市者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未達二萬口者,不在此限。 (5)各利率類期貨契約之未沖銷部位總額達其市場總部位之15﹪。但結算會員未沖銷之部位總額未達1800口者,不在此限。 (6)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之未沖銷部位總額達其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十五。但結算會員未沖銷之部位總額未達一千八百口者,不在此限。 (7)淨部位損失額達調整後淨資本額之50%。 | 依據本公司「結算會員處理委託期貨商部位作業程序」第五條第七項及「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第五條,修正本項作業程序。 |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CA-21420 | 調整後淨資本額之控管、申報 |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一、同時經營國內外期貨交易者,調整後淨資本額比率之計算,應就國外及國內期貨契約之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總額合併計算。 二、調整後淨資本額申報處理程序: (一)期貨商應每日計算調整後淨資本額,並於每日下午七時三十分前,以媒體申報期交所,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部位所需客戶保證金總額之比例;每月終了十日內,書面向期交所申報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表。 (二)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應於當日向期交所書面申報,並說明其原因。 (三)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連續三日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四十時,應於第三日向期交所書面申報,說明其原因,並提供最新之調整後淨資本額資料。 (四)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減少幅度達百分之二十時,應於當日以媒體向期交所申報,並以書面說明原因。 三、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低於其客戶保證金專戶總額之百分之六。 |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一、同時經營國內外期貨交易者,調整後淨資本額比率之計算,應就國外及國內期貨契約之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總額合併計算。 二、調整後淨資本額申報處理程序: (一)期貨商應每日計算調整後淨資本額,並於每日下午六時前,以媒體申報期交所,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部位所需客戶保證金總額之比例;每月終了十日內,書面向期交所申報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表。 (二)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應於當日向期交所書面申報,並說明其原因。 (三)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連續三日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四十時,應於第三日向期交所書面申報,說明其原因,並提供最新之調整後淨資本額資料。 (四)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減少幅度達百分之二十時,應於當日以媒體向期交所申報,並以書面說明原因。 三、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低於其客戶保證金專戶總額之百分之六。 | 依據本公司期貨商媒體申報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修正本項作業程序。 |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CA-21540 | 錯帳處理作業 | 一、作業流程: (一)應以自己名義於總公司及各分公司分別開立錯帳處理專戶。 (二)盤中發現錯帳,原則上於當日收盤前處理;收盤後發現錯誤者,則於次一營業日收盤前處理。 (三)因執行受託買賣發生錯誤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期交所申報: 1.電腦申報: (1)輸入時間: 於錯帳處理完畢當日各期貨交易契約收盤後三十分鐘內將錯帳資料依期交所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 (2)事故處理: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應即以傳真先行向期交所申報,並於事故排除後,補行輸入。 2.書面申報: 如同一交易人單日錯帳總數期貨達四十口以上、選擇權達一百六十口以上,或錯帳處理後所孳生之損益金額達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上者,除於處理當日以電腦輸入方式申報錯帳外,應於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檢附蓋有公司、負責人及錯誤當事人印章之錯帳發生原因說明書及蓋有公司章之下列書件向期交所申報: (1)委託書影本。 (2)委託書輸入資料影本。 (3)成交資料影本。 (4)錯帳申報表影本。 (四)錯帳處理作業: 1.因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發生錯誤,導致成交結果與原委託不符,應透過錯帳處理專戶或原委託人帳戶處理錯帳,惟透過原委託人帳戶處理者,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並留存相關證明文件或紀錄。此外,買賣委託書上應註明「錯帳」,且將錯帳處理資料充分揭示於買賣報告書中。 2.因錯帳所孳生之損益金額,應透過錯帳處理專戶進行帳務調整。 3.因交易人帳號輸入錯誤所致錯帳,公司得申請部位調整,將錯誤部位調整至原委託人帳戶。 4.因處理錯帳申請部位調整者,應依期交所「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第五點所定之部位調整作業辦理。 5.發生錯帳應於發生日當日或次一營業日收盤前處理。 (五)於錯帳處理完畢後,應編製錯帳明細檔冊,並應留存下列資料完整存檔製冊備查: 1.委託書影本。 2.委託書輸入資料影本。 3.成交資料影本。 4.錯帳帳務調整明細影本。 5.(刪除)。 6.錯帳申報表。 其中1.~3.項應包含原委託及為處理錯帳所為之交易明細。 | 一、作業流程: (一)應以自己名義於總公司及各分公司分別開立錯帳處理專戶。 (二)盤中發現錯帳,原則上於當日收盤前處理;收盤後發現錯誤者,則於次一營業日收盤前處理。 (三)因執行受託買賣發生錯誤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期交所申報: 1.電腦申報: (1)輸入時間: 於錯帳處理完畢當日收盤後至下午二時十五分前將錯帳資料依期交所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 (2)事故處理: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應即以傳真先行向期交所申報,並於事故排除後,補行輸入。 2.書面申報: 如同一交易人單日錯帳總數期貨達四十口以上、選擇權達一百六十口以上,或錯帳處理後所孳生之損益金額達新台幣八十萬元以上者,除於處理當日以電腦輸入方式申報錯帳外,應於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檢附蓋有公司、負責人及錯誤當事人印章之錯帳發生原因說明書及蓋有公司章之下列書件向期交所申報: (1)委託書影本。 (2)委託書輸入資料影本。 (3)成交資料影本。 (4)錯帳申報表影本。 (四)錯帳處理作業: 1.因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發生錯誤,導致成交結果與原委託不符,應透過錯帳處理專戶或原委託人帳戶處理錯帳,惟透過原委託人帳戶處理者,應事先徵得委託人同意,並留存相關證明文件或紀錄。此外,買賣委託書上應註明「錯帳」,且將錯帳處理資料充分揭示於買賣報告書中。 2.因錯帳所孳生之損益金額,應透過錯帳處理專戶進行帳務調整。 3.因交易人帳號輸入錯誤所致錯帳,公司得申請部位調整,將錯誤部位調整至原委託人帳戶。 4.申請部位調整應於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二時十五分前以電腦輸入方式輸入部位調整資料(刪除)。 5.發生錯帳應於發生日當日或次一營業日收盤前處理。 (五)於錯帳處理完畢後,應編製錯帳明細檔冊,並應留存下列資料完整存檔製冊備查: 1.委託書影本。 2.委託書輸入資料影本。 3.成交資料影本。 4.錯帳帳務調整明細影本。 5.(刪除)。 6.錯帳申報表。 其中1.~3.項應包含原委託及為處理錯帳所為之交易明細。 | 依據本公司「期貨商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及「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結算交割作業要點」第伍點,修正本項作業程序。 |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CA-21860 | 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等代理人 | 一、作業程序: (一)期貨經紀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指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得來臺從事期貨交易之人)之代理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 二、控制重點: (一)期貨經紀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指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得來臺從事期貨交易之人)代理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 | 一、作業程序: (一)期貨經紀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指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人)之代理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 二、控制重點: (一)期貨經紀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指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人)代理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 | 依據本公司「業務規則」第3條第6項修正本項作業程序。 |
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修正對照表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AA-21120 | 客戶徵授信作業之稽核 (不定期:每週查核) | 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一、是否建立客戶徵信資料。 二、徵信作業是否依照期貨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辦理。 三、交易人委任他人從事期貨交易者,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受任人是否非為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二)受任人非為期貨商之負責人、受雇人本人及配偶。 (三)是否依期貨商自訂之管控機制,管控同一交易人可委託之受任人及同一受任人可代理之交易人人數。 (四)受任人為自然人者,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且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其為外國人者,是否領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者。 (五)授權書中是否載明委任人係授權受任人從事國內或國外期貨交易。 四、受託契約中是否明訂期貨公會「期貨商受託國內當日沖銷交易自律規則」之交易人資格條件及各項權利義務。是否依前述自律規則所訂資格條件審核委託人之資格。 五、接受委託人從事國內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前,是否提供「國內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同意書」予交易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存執。 六、委託人申請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前,是否簽訂約定書,並是否符合期貨公會「期貨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自律規則」所訂資格條件。 | 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一、是否建立客戶徵信資料。 二、徵信作業是否依照期貨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辦理。 三、交易人委任他人從事期貨交易者,應查核下列事項: (一)受任人是否非為證券或期貨市場違約戶。 (二)受任人非為期貨商之負責人、受雇人本人及配偶。 (三)是否依期貨商自訂之管控機制,管控同一交易人可委託之受任人及同一受任人可代理之交易人人數。 (四)受任人為自然人者,是否具有行為能力且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其為外國人者,是否領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者。 (五)授權書中是否載明委任人係授權受任人從事國內或國外期貨交易。 四、受託契約中是否明訂期貨公會「期貨商受託國內當日沖銷交易自律規則」之交易人資格條件及各項權利義務。是否依前述自律規則所訂資格條件審核委託人之資格。 五、接受委託人從事國內期貨契約當日沖銷交易前,是否提供「國內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同意書」予交易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存執。 六、委託人申請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前,是否簽訂約定書,並是否符合期貨公會「期貨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自律規則」所訂資格條件。 | 配合CA-21120內容修正,爰修正本項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AA-21310 | 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之稽核 (不定期:每週查核) | 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二十六)期貨商是否於當日下午七時三十分前,透過期交所媒體申報系統,申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資金結匯情形及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概況。 | 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二十六)期貨商是否於當日下午6時前,透過期交所媒體申報系統,申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資金結匯情形及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概況。 | 配合CA-21310內容修正,爰修正本項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AA-21311 | 結算保證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之稽核 (不定期:每週查核) | 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一、每日開盤前是否確實檢查結算保證金餘額狀況。 二、是否於期交所規定之時間內,將結算保證金撥入期交所之結算保證金專戶中。撥入後,是否填具「結算保證金存入通知書」傳真至期交所結算部。 三、辦理保證金提領者,是否於期交所規定之時間內將「結算保證金提領申請書」正本送達期交所結算部。 | 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一、每日開盤前是否確實檢查結算保證金餘額狀況。 二、是否於期交所規定之時間內,將結算保證金撥入期交所之結算保證金專戶中。撥入後,是否填具「結算保證金存入通知書」傳真至期交所結算部。 三、辦理保證金提領者,是否於申請日次一營業日收盤前將「結算保證金提領申請書」正本送達期交所結算部。 | 配合CA-21311內容修正,爰修正本項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AA-21320 | 交易保證金追繳作業之稽核 (不定期:每日查核) | 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一、期貨商盤中隨時執行風險控管系統,除前一營業日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仍未解除之期貨交易人外,並依系統警示對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高風險帳戶,是否依相關規定發出通知。 二、每日收盤結算後,是否印製「保證金追繳明細表」,是否對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人,依規定發出追繳通知。「保證金追繳明細表」是否依規定時限保存。 三、期貨商辦理盤中高風險帳戶或盤後保證金追繳等通知作業,均是否由合格業務員執行,並留存電話錄音、簡訊、當面、電子郵件及其他期貨交易人指定通知方式等同步存證之紀錄。期貨商盤中隨時執行風險控管系統,並依系統警示對權益數低於控管標準之期貨交易人,是否依相關規定發出追繳通知。 四、客戶、委託期貨商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保證金或補足者,是否依公司受託契約規定處理。 五、期貨商於交易人帳戶經通知盤中高風險帳戶或盤後補繳保證金後,屆盤後保證金追繳之補繳時限仍未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或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時,是否依公司自訂之執行代為沖銷之時機、順序、方法及委託單種類之管控機制,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六、是否由公司指定登記合格之期貨業務員執行代為沖銷作業(該人員不得為受託買賣業務員或內部稽核人員,但受託買賣業務員依風控人員之通知,協助代為沖銷作業者,不在此限。)。 七、將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盤後保證金追繳及部位沖銷之處理情形及相關資料彙整後,是否送相關權責主管批示並歸檔備查。 八、將超額虧損及違約處理情形彙整相關資料後,是否送相關權責主管批示並歸檔備查。 九、委託人之保證金專戶權益數或權益總值為負數者(不論有無未沖銷部位),是否立即向期交所申報,直至保證金專戶權益數或權益總值非為負數或申報客戶違約之日止,並是否委託人之於權益數為負數時,以自有資金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 十、期貨商對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就該期貨交易帳戶盤中或結帳後之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水準時,期貨商應即告知期貨交易輔助人,請其加強對交易人說明風險狀況並提醒其儘早備妥相關因應措施。 十一、期貨商是否留存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盤中高風險帳戶及盤後保證金追繳之通知送達紀錄。 十二、期貨商是否留存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通知送達紀錄。 十三、期貨商是否將沖銷之結果,通知期貨交易人。 十四、期貨商是否於執行代為沖銷之買賣委託書或買賣委託紀錄,註記「代為沖銷」、「強制沖銷」或類似字樣。 | 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一、期貨商盤中隨時執行風險控管系統,除前一營業日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仍未解除之期貨交易人外,並依系統警示對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高風險帳戶,是否依相關規定發出通知。 二、每日結算後,是否印製「保證金追繳明細表」,是否對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期貨交易人,依規定發出追繳通知。「保證金追繳明細表」是否依規定時限保存。 三、期貨商辦理盤中高風險帳戶或盤後保證金追繳等通知作業,均是否由合格業務員執行,並留存電話錄音、簡訊、當面、電子郵件、書面及其他期貨交易人指定通知方式等同步存證之紀錄。期貨商盤中隨時執行風險控管系統,並依系統警示對權益數低於控管標準之期貨交易人,是否依相關規定發出追繳通知。 四、客戶、委託期貨商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保證金或補足者,是否依公司受託契約規定處理。 五、期貨商於交易人帳戶經通知盤中高風險帳戶或盤後補繳保證金後,屆盤後保證金追繳之補繳時限仍未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或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時,是否依公司自訂之執行代為沖銷之時機、順序、方法及委託單種類之管控機制,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六、是否由公司指定登記合格之期貨業務員執行代為沖銷作業(該人員不得為受託買賣業務員或內部稽核人員,但受託買賣業務員依風控人員之通知,協助代為沖銷作業者,不在此限。)。 七、將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盤後保證金追繳及部位沖銷之處理情形及相關資料彙整後,是否送相關權責主管批示並歸檔備查。 八、將超額虧損及違約處理情形彙整相關資料後,是否送相關權責主管批示並歸檔備查。 九、委託人之保證金專戶權益數或權益總值為負數者(不論有無未沖銷部位),是否立即向期交所申報,直至保證金專戶權益數或權益總值非為負數或申報客戶違約之日止,並是否委託人之於權益數為負數時,以自有資金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 十、期貨商對期貨交易輔助人招攬之期貨交易帳戶,就該期貨交易帳戶盤中或結帳後之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水準時,期貨商應即告知期貨交易輔助人,請其加強對交易人說明風險狀況並提醒其儘早備妥相關因應措施。 十一、期貨商是否留存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盤中高風險帳戶及盤後保證金追繳之通知送達紀錄。 十二、期貨商是否留存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通知送達紀錄。 十三、期貨商是否將沖銷之結果,通知期貨交易人。 十四、期貨商是否於執行代為沖銷之買賣委託書或買賣委託紀錄,註記「代為沖銷」、「強制沖銷」或類似字樣。 | 配合CA-21320內容修正,爰修正本項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AA-21321 | 結算保證金追繳作業之稽核(結算會員) (不定期:每日查核) | 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一、盤中接獲期交所保證金追繳通知,是否於一小時內依自營或經紀帳戶別,將應補繳之結算保證金匯至期交所之結算保證金專戶。因逾結算銀行作業時間,結算會員無法於時限內繳交人民幣保證金時,是否以新臺幣或其他期交所公告之外幣繳交。 二、於期交所完成部位結帳作業後有應交付保證金款項者,是否於期交所規定時間內,將自營或經紀所有保證金款項,分別匯入開設於結算銀行之「自營保證金專戶」或「客戶保證金專戶」。因逾結算銀行作業時間,結算會員無法於時限內繳交人民幣保證金時,是否以新臺幣或其他期交所公告之外幣繳交,並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人民幣追繳款項存入期交所結算保證金專戶。 | 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一、盤中接獲期交所保證金追繳通知,是否於一小時內依自營或經紀帳戶別,將應補繳之結算保證金匯至期交所之結算保證金專戶。 二、每日結算後有應交付保證金款項者,是否於期交所規定時間內,將自營或經紀所有保證金款項,分別匯入開設於結算銀行之「自營保證金專戶」或「客戶保證金專戶」。 | 配合CA-21321內容修正,爰修正本項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AA-21411 | 部位管理作業之稽核(結算會員) (定期:每日查核) | 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一、對委託期貨商之部位管理作業: (一)申請限制/停止交易是否符合下列之限制: 1.以電話及書面文件通知該委託期貨商,並保留足資證明之紀錄備查。 2.填妥『結算會員限制/停止委託期貨商交易申請書』傳真至期交所結算部,並以電話確認接收無誤;正本則於次一營業日收盤前送交期交所結算部。 (二)申請取消限制/停止交易作業是否符合下列之限制: 1.填妥『結算會員取消限制/停止委託期貨商交易申請書』傳真至期交所結算部,並以電話確認接收無誤;正本則於次一營業日收盤前送交期交所結算部。 2.以電話及書面文件通知委託期貨商,限制/停止交易已被取消。 (三)代為了結委託期貨商部位: 1.代為了結前,是否以電話方式通知期交所結算部並傳真「結算會員代為了結申報書」。 2.執行代為了結作業,是否以申報數量為限。 3.於接獲委託期貨商「部位了結申報書」後,是否於成交當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前自結算系統執行部位移轉,將「部位處理專戶」之部位按數量分配到該委託期貨商所申報之自營或客戶帳戶。 4.部位處理完畢後,是否於次一營業日收盤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期交所申報: (1)「結算會員代為了結部位申報書」正本。 (2)對該委託期貨商追繳保證金通知書或要求了結部位通知書影本。 (3)代為了結部位之買賣委託書及成交紀錄影本。 (4)「部位移轉申請書」正本。 (5)「部位處理專戶」代為了結當日之買賣報告書影本。 二、結算會員部位限制之稽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是否當日向相關權責主管報備並同時向期交所申報: 1.調整後淨資本額(ANC)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率,依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金額分別如下: (1)未達一億元者:35% (2)一億元以上、未達二億元者:30% (3)二億元以上者:25% 2.各類商品未沖銷部位總額佔其市場部位總額達期交所「市場部位監事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警示標準者。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3.淨部位損失額達調整後淨資本額之50%。 (二)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依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有下列情形之ㄧ,且連續達三日者,應於第三日向期交所書面申報,說明其原因,並提供最新之調整後淨資本額資料: 1.未達一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40%。 2.一億元以上而未達二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35%。 3.二億元以上之個別結算會員、一般結算會員及特別結算會員:30%。 (三)新增部位數量所需結算保證金逾其超額結算保證金總額時,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是否即暫停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四)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支應調整淨後資本額不足之額度時,是否先經期交所許可。 | 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一、對委託期貨商之部位管理作業: (一)申請限制/停止交易是否符合下列之限制: 1.以電話及書面文件通知該委託期貨商,並保留足資證明之紀錄備查。 2.填妥『結算會員限制/停止委託期貨商交易申請書』傳真至期交所結算部,並以電話確認接收無誤;正本則於次一營業日收盤前送交期交所結算部。 (二)申請取消限制/停止交易作業是否符合下列之限制: 1.填妥『結算會員取消限制/停止委託期貨商交易申請書』傳真至期交所結算部,並以電話確認接收無誤;正本則於次一營業日收盤前送交期交所結算部。 2.以電話及書面文件通知委託期貨商,限制/停止交易已被取消。 (三)代為了結委託期貨商部位: 1.代為了結前,是否以電話方式通知期交所結算部並傳真「結算會員代為了結申報書」。 2.執行代為了結作業,是否以申報數量為限。 3.於接獲委託期貨商「部位了結申報書」後,是否於成交當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前自結算系統執行部位移轉,將「部位處理專戶」之部位按數量分配到該委託期貨商所申報之自營或客戶帳戶。 4.部位處理完畢後,是否於次一營業日收盤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期交所申報: (1)「結算會員代為了結部位申報書」正本。 (2)對該委託期貨商追繳保證金通知書或要求了結部位通知書影本。 (3)代為了結部位之買賣委託書及成交紀錄影本。 (4)「部位移轉申請書」正本。 (5)「部位處理專戶」代為了結當日之買賣報告書影本。 二、結算會員部位限制之稽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是否當日向相關權責主管報備並同時向期交所申報: 1.調整後淨資本額(ANC)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率,依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金額分別如下: (1)未達一億元者:35% (2)一億元以上、未達二億元者:30% (3)二億元以上者:25% (新增) 2.各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之未沖銷之部位總額達市場總部位之15%。但未沖銷部位總額未達3600口者,不在此限。 3.各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扣除造市者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達其市場未沖銷部位之百分之十五。但結算會員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扣除造市者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未達3600口者,不在此限。 4.各股票類選擇權契約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扣除造市者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達其市場未沖銷部位之百分之十五。但結算會員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扣除造市者買權或賣權之賣方未沖銷部位,未達二萬口者,不在此限。 5.各利率類期貨契約之未沖銷部位總額達其市場總部位之15﹪。但結算會員未沖銷之部位總額未達1800口者,不在此限。 6.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之未沖銷部位總額達其市場總部位之15﹪。但結算會員未沖銷之部位總額未達1800口者,不在此限。 7.淨部位損失額達調整後淨資本額之50%。 (二)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依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有下列情形之ㄧ,且連續達三日者,應於第三日向期交所書面申報,說明其原因,並提供最新之調整後淨資本額資料: 1.未達一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40%。 2.一億元以上而未達二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35%。 3.二億元以上之個別結算會員、一般結算會員及特別結算會員:30%。 (三)新增部位數量所需結算保證金逾其超額結算保證金總額時,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是否即暫停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四)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支應調整淨後資本額不足之額度時,是否先經期交所許可。 | 配合CA-21411內容修正,爰修正本項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AA-21860 | 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等代理人之稽核 (不定期:每月查核) | 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一、期貨經紀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指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得來臺從事期貨交易之人)代理人作業項目之稽核: (一)是否僅擔任未從事有價證券投資及未辦理期貨交易實物交割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之代理人。 (二)期貨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之代理人前,是否確認委任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未開立保管銀行受託保管證券交易帳戶、新台幣存款帳戶及有價證券保管帳戶;已開戶者是否予以銷戶並取得書面銷戶證明。 (三)與被代理人之契約影本或代理人授權書、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是否符合期交所業務規則及主管機關法令相關規定。 (四)利益衝突之處理方式,是否載明於期貨商之內部控制制度中,並經董事會通過。 (五)代理人是否將相關代理工作、風險控管措施及職能分工等作業,訂於內部控制制度中,經董事會通過。 (六)因代理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及外滙存款專戶而取具外資存摺、印章(或類似物件)者,是否依管控措施辦理。 (七)是否依期交所業務規則44-9條規定,辦理境外外資結匯申請相關作業。 (八)期貨商擔任上開境外外資之代理人,對於該帳戶資金運用資料是否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日資金結匯情形、外匯存款餘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概況;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之客戶保證金戶權益數明細、累計結匯金額,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期交所登錄。 (九)是否辦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外期貨交易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擔任向境內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之外國期貨商代理人,是否辦理前述事宜。 二、期貨經紀商擔任經主管機關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期交所與國外期貨交易所合作,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以新臺幣計價之期貨交易契約(以下簡稱國際合作商品)相關事項之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或具國外期貨交易所或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會員資格之外國期貨商(以下簡稱外國期貨商)代理人作業項目之稽核: (一)是否為外國期貨商向期交所申報每一營業日國際合作商品款項收付專戶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資金結匯情形及新臺幣餘額。 (二)是否將相關代理項目、風險控管措施及職能分工等作業,訂於內部控制制度中並經董事會通過。 (三)是否依管控措施辦理因代理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及國際合作商品款項收付專戶而取具存摺、印鑑(或類似存摺、印鑑之文件或物)事宜。 | 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一、期貨經紀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指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人)代理人作業項目之稽核: (一)是否僅擔任未從事有價證券投資及未辦理期貨交易實物交割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之代理人。 (二)期貨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之代理人前,是否確認委任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未開立保管銀行受託保管證券交易帳戶、新台幣存款帳戶及有價證券保管帳戶;已開戶者是否予以銷戶並取得書面銷戶證明。 (三)與被代理人之契約影本或代理人授權書、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是否符合期交所業務規則及主管機關法令相關規定。 (四)利益衝突之處理方式,是否載明於期貨商之內部控制制度中,並經董事會通過。 (五)代理人是否將相關代理工作、風險控管措施及職能分工等作業,訂於內部控制制度中,經董事會通過。 (六)因代理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及外滙存款專戶而取具外資存摺、印章(或類似物件)者,是否依管控措施辦理。 (七)是否依期交所業務規則44-9條規定,辦理境外外資結匯申請相關作業。 (八)期貨商擔任上開境外外資之代理人,對於該帳戶資金運用資料是否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日資金結匯情形、外匯存款餘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概況;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之客戶保證金戶權益數明細、累計結匯金額,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期交所登錄。 (九)是否辦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國內、外期貨交易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國內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擔任向境內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之外國期貨商代理人,是否辦理前述事宜。 二、期貨經紀商擔任經主管機關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期交所與國外期貨交易所合作,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以新臺幣計價之期貨交易契約(以下簡稱國際合作商品)相關事項之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或具國外期貨交易所或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會員資格之外國期貨商(以下簡稱外國期貨商)代理人作業項目之稽核: (一)是否為外國期貨商向期交所申報每一營業日國際合作商品款項收付專戶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資金結匯情形及新臺幣餘額。 (二)是否將相關代理項目、風險控管措施及職能分工等作業,訂於內部控制制度中並經董事會通過。 (三)是否依管控措施辦理因代理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及國際合作商品款項收付專戶而取具存摺、印鑑(或類似存摺、印鑑之文件或物)事宜。 | 配合CA-21860內容修正,爰修正本項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
三、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查核明細表修正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
業 作業週期:每日查核
部位管理作業查核明細表
項 目 | 查 核 程 序 | 查核結果 | 底稿索引 | |||
是 | 否 | 不適用 | ||||
調整後淨資本額之控管、申報作業 | 一、是否於每日下午七時三十分前,以媒體申報期交所,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部位所需客戶保證金總額之比例。 二、調整後淨資本額佔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之比例,有期交所「巿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規定之情形時,是否依規定申報。 | |||||
備 註: | ||||||
稽核人員 日 期
股份有限公司
業 作業週期:每日查核
保證金管理作業查核明細表
項 目 | 查 核 程 序 | 查核結果 | 底稿索引 | |||
是 | 否 | 不適用 | ||||
保證金追繳作業 | 一、調閱盤中風險控管系統資料,除前一營業日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仍未解除之期貨交易人外,是否依相關規定通知高風險帳戶之期貨交易人並留存紀錄。 二、調閱保證金追繳明細表,是否依相關規定通知遭保證金追繳之期貨交易人並留存紀錄。 三、期貨商是否留存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盤中高風險帳戶及盤後保證金追繳之通知送達紀錄。 四、前第一及第二項經通知補足保證金者: (一)是否於規定時限內補足保證金。 (二)未補足者是否限制其新增部位。 (三)未補足且屆盤後保證金追繳之補繳時限仍未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或帳戶風險指標低於期貨商規定者,是否依公司自訂之執行代為沖銷之時機、順序、方法及委託單種類之管控機制,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五、是否由公司指定登記合格之期貨業務員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且該人員不得為受託買賣業務員或內部稽核人員,但受託買賣業務員依風控人員之通知,協助代為沖銷作業者,不在此限。 | (AA-21320) (AA-21320) (AA-21320) | ||||
備 註: | ||||||
稽核人員 日 期
股份有限公司
業 作業週期:每日查核
保證金管理作業查核明細表
項 目 | 查 核 程 序 | 查核結果 | 底稿索引 | |||
是 | 否 | 不適用 | ||||
保證金追繳作業 | 六、期貨商是否於執行代為沖銷之買賣委託書或買賣委託紀錄,註記「代為沖銷」、「強制沖銷」或類似字樣。 七、期貨商是否留存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通知送達紀錄。 八、期貨商是否將沖銷之結果,通知期貨交易人。 九、對盤中高風險帳戶通知、盤後保證金追繳及部位沖銷之處理情形及相關資料彙整後,是否送相關權責主管批示並歸檔備查。 十、委託人之保證金專戶權益數或權益總值為負數時,是否立即向期交所申報,至保證金專戶權益數或權益總值非為負數或申報客戶違約日止。 十一、是否於委託人之權益數為負數時,以自有資金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 十二、對超額虧損及違約處理情形彙整相關資料後,是否送相關權責主管批示並歸檔備查。 十三、盤中接獲期交所追繳通知者,是否於規定時限內補足保證金。 十四、每日收盤結算後有應交付保證金款項者,是否於規定時限內補足保證金。 | (AA-21320) | ||||
備 註: | ||||||
稽核人員 日 期
股份有限公司
業 作業週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其他-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等代理人查核明細表
項 目 | 查 核 程 序 | 查核結果 | 底稿索引 | ||
是 | 否 | 不適用 | |||
期貨商擔任期貨交易之外資等代理人 | 一、期貨經紀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指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得來臺從事期貨交易之人)之代理人作業項目之稽核: (一)是否僅擔任未從事有價證券投資及未辦理期貨交易實物交割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之代理人。 (二)期貨商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之代理人前,是否確認委任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未開立保管銀行受託保管證券交易帳戶、新台幣存款帳戶及有價證券保管帳戶;已開戶者是否應予銷戶並取得書面銷戶證明。 (三)與被代理人之契約影本或代理人授權書、國內代理人出具之聲明書,是否符合期交所業務規則及主管機關法令相關規定。 (四)利益衝突之處理方式,是否載明於期貨商之內部控制制度中,並經董事會通過。 (五)代理人是否將相關代理工作、風險控管措施及職能分工等作業,訂於內部控制制度中,經董事會通過。 (六)因代理開立期貨交易帳戶及外滙存款專戶而取具外資存摺、印章(或類似物件)者,是否依管控措施辦理。 (七)是否依期交所業務規則44-9條規定,辦理境外外資結匯申請相關作業。 (八)期貨商擔任境外外資之代理人,對於該帳戶資金運用資料是否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日資金結匯情形、外匯存款餘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權益數概況;每月終了十日內,編製上一月份之客戶保證金戶權益數明細、累計結匯金額,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期交所登錄。 以下略 | ||||
備 註: | |||||
稽核人員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