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修正對照表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部分修正內容(客戶徵授信作業之修正)
一、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對照表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CA-21120 | 客戶徵授信作業 |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一)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開戶徵信作業、期貨交易人部位管理與公司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應依「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對交易人辦理徵信,如經評估交易人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從事期貨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適當之擔保外,應拒絕其委託: 1.~7.(略) (刪除) 8.開戶時未提供符合公司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之自然人及一般法人交易人,其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總額不得逾新台幣50萬元。 9.交易人之交易額度不得超過公司所評核之資力額度,且應對於無固定收入者,妥適評估其風險承擔能力並建置分級管理措施。 10.公司得依交易人申請或基於專業及風險上考量,於知悉交易人財力變動時,更新徵信資料並留存紀錄。除一年內未交易或核給之交易額度在100萬元以下之交易人外,交易人徵信資料每年至少應更新乙次。另對於最近一年交易損失達一定金額者,公司應增加徵信資料更新頻率,損失金額及更新頻率由公司自行訂定。 |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一)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開戶徵信作業、期貨交易人部位管理與公司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應依「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之相關規定辦理。對交易人辦理徵信,如經評估交易人信用狀況及財力有逾越從事期貨交易能力者,除提供適當之擔保外,應拒絕其委託: 1.~7.(略) 8.七十歲以上之交易人有開戶需求者,應具備期貨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第5條第8款所訂條件。另公司應每年重新評估最近一年有交易之七十歲以上交易人提供之最近一年固定收入證明或資產證明,重新評估後固定收入合計金額未達新台幣60萬元或資產證明未達新台幣5000萬元者,僅得接受平倉委託及新增選擇權買方之委託。 9.開戶時未提供符合公司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之自然人及一般法人交易人,其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總額不得逾新台幣50萬元。 (新增) (新增) | 配合期貨公會113年9月19日公告修正「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第五條有關徵信評估作業規定,爰調整相關內容。 |
二、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修正內容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AA-21120 | 客戶徵授信作業之稽核 目的: 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不定期:每週至少查核乙次 | 作業程序(方法)及稽核重點 一~七(略) 八、公司辦理交易人徵信評估作業,是否妥適評估其風險承擔能力並建置分級管理措施,且落實執行。 九、公司對於最近一年交易損失達一定金額需增加徵信資料更新頻率之交易人,是否自行訂定相關損失金額及更新頻率,且落實執行。 | 作業程序(方法)及稽核重點 一~七(略) 八、70歲以上新開戶之交易人,是否符合期貨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第5條第8款所訂條件。 (新增) | 配合CA-21120內容修正,爰修訂本項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AA-21120-1 | 客戶徵授信作業之稽核 目的: 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不定期:每年至少查核乙次 | 作業程序(方法)及稽核重點 (刪除) | 作業程序(方法)及稽核重點 一、公司是否每年重新評估最近一年有交易之70歲以上交易人提供之最近一年固定收入證明或資產證明,重新評估後固定收入合計金額未達新台幣60萬元或資產證明未達新台幣5000萬元者,是否僅得接受平倉委託及新增選擇權買方之委託。 | 配合CA-21120內容修正,爰修訂本項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
三、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查核明細表修正內容
股 作業週期:每週至少查核乙次
業務及收入循環:經紀部門
開戶與帳戶管理作業查核明細表
項目 | 查核程序 | 查核結果 | 底稿索引 | ||
是 | 否 | 不適用 | |||
客戶徵授信作業 | 六、委託人申請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 (一)是否依規定簽訂約定書,並留存相關紀錄。 (二)是否符合期貨公會「期貨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自律規則」第三條規定,以主管機關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函令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為限。 七、對自然人、一般法人帳戶之未沖銷部位,是否依照期貨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辦理。 八、開戶時未提供符合公司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之自然人及一般法人交易人,其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總額是否未逾新台幣50萬元。 九、 十、公司對於最近一年交易損失達一定金額需增加徵信資料更新頻率之交易人,是否自行訂定相關損失金額及更新頻率,且落實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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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稽核人員 日期
股份有限公司
業務及收入循環:經紀部門
作業週期:每週至少查核乙次
選擇樣本標準:查核日前週於營業場所辦理開戶者抽核10戶(70歲以上列為優先查核對象),經由期貨交易輔助人開戶者另抽核5戶。
受查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貨交易人帳號及姓名 | 基本資料內容填寫是否完整 | 是否依規定與交易人約定轉帳帳戶 | 自然人開戶是否年滿20歲並檢具身分證影本 |
| 法人開戶是否檢具授權書及開戶相關資料(含全權委託) | 開戶經辦人員是否具合格業務員資格且將開戶相關文件逕行交付指定親領之交易人並留存收執證明 | 開戶契約採郵寄交付者,是否以雙掛號方式郵寄並留存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掛號方式郵寄者是否留存中華郵政查詢網頁掛號郵件業經送達之證明文件 | 風險預告書及確認告知聲明書是否檢附並簽名或蓋章且各執一份留存 | 開戶經辦人員、開戶登錄人員、風險解說人員及審核權責人員是否簽名或蓋章 | 受託契約是否經雙方(三方) 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且各執一份留存 | 是否將正確之期貨帳號及入金銀行帳號交付交易人,並留存簽收紀錄 | 函證作業及回函處理是否確實 | 開戶文件是否載明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存入保證金之存款帳戶 | |
是:ˇ否:×不適用:---
稽核人員:查核日期:年月日 底稿編號:AA-21110-1
股份有限公司
作業週期:每年至少查核乙次
開戶與帳戶管理作業查核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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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人員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