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部分修正內容 (期貨商跨營業據點受理期貨交易人於營業場所申請變更開戶資料作業規範)
一、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對照表(修正日期:111年7月19日)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CA-21130 | 客戶帳戶之管理 | 依據資料 一、法令規章: … (十七)111年7月19日台期輔字第1110002265號函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 (二)委託人開戶資料變更作業: 1.… 2.公司跨營業據點受理期貨交易人於營業場所申請變更基本資料者,應建置客戶基本資料之共同開戶平台,訂定相關開戶作業程序、分層授權機制及內部控制制度,並保存變更紀錄軌跡等。 原2至17依序調整為3至18 | 依據資料 一、法令規章: … (新增)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 (二)委託人開戶資料變更作業: 1.… (新增) | 配合本公司111年7月19日台期輔字第1110002265號函,放寬期貨商得跨營業據點受理期貨交易人於營業場所申請變更開戶資料,爰增訂相關內容。 |
二、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修正對照表
編號 | 作業項目 | 修正後內容 | 修正前內容 | 修正說明 |
AA-21130 | 客戶帳戶管理作業之稽核 目的: 確定上述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辦理 (不定期:每 月至少查核乙次) | 作業程序(方法)及稽核重點 … 二、委託人開戶資料變更作業: (一)… (二)公司跨營業據點受理期貨交易人於營業場所申請變更基本資料者,是否建置客戶基本資料之共同開戶平台,訂定相關開戶作業程序、分層授權機制及內部控制制度,並保存變更紀錄軌跡等。 原(二)至(十四)依序調整為(三)至(十五) | 作業程序(方法)及稽核重點 … 二、委託人開戶資料變更作業: (一)… (新增) | 配合CA-21130內容修正,爰增訂本項作業程序及稽核重點。 |
三、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查核明細表修正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
業 作業週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開戶與帳戶管理作業查核明細表
項目 | 查核程序 | 查核結果 | 底稿索引 | ||
是 | 否 | 不適用 | |||
客戶帳戶之管理 | 一、開戶文件是否裝訂成冊,並妥為保管。客戶變更基本資料時,是否依規定提出申請,並留存相關書面申請文件或申請紀錄以供備查。 二、公司跨營業據點受理期貨交易人於營業場所申請變更基本資料者,是否建置客戶基本資料之共同開戶平台,訂定相關開戶作業程序、分層授權機制及內部控制制度,並保存變更紀錄軌跡等。 三、非以電子文件方式申請變更基本資料者: (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是否親持身分證明文件臨櫃辦理或依規定採書面申請方式辦理,申請書件是否由委託人親自簽蓋原留存印鑑或簽名樣式。 (二)委託人為法人者,是否由法人出具授權書並憑開戶資料變更證明文件辦理;或依規定採書面申請方式辦理。 (三)委託人依規定由代理人辦理開戶者,是否由代理人持開戶資料變更證明文件臨櫃辦理;或依規定採書面申請方式辦理。 四、以電子文件方式申請變更基本資料者,其變更項目是否符規定。 五、委託人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方式申請變更基本資料者,除新增或變更約定存款帳戶外,是否由開戶經辦人員以電話向委託人確認並留存相關紀錄,但由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可資查對之資料,得免以電話向委託人確認。 | ||||
備註: |
稽核人員 日期
股 作業週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業務及收入循環:經紀部門
開戶與帳戶管理作業查核明細表
項目 | 查核程序 | 查核結果 | 底稿索引 | ||
是 | 否 | 不適用 | |||
客戶帳戶之管理 | 六、委託人以非當面方式辦理變更戶籍地址者,委託人是否提供戶政單位製發載明戶籍地址變更具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公司於收到前揭文件,是否向委託人查證無誤後,方得辦理變更。 七、已開立期貨交易帳戶之委託人申請新增、變更約定存款帳戶者,得採通信或以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之電子化方式辦理,公司是否請委託人提供新增、變更帳戶之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文件正本及載明帳號、戶名之存摺影本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公司於收到前揭文件後,是否以視訊方式確認為委託人本人辦理;向委託人確認申請約定存款帳戶變更之視訊影像檔案是否永久保存。 八、公司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協助辦理委託人開戶資料變更之查證作業時,是否自行訂定相關管控機制(如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及期貨交易輔助人回覆之方式、通知及確認紀錄之保存,處理時限等),並於期貨交易輔助人回復確認及查證無誤後,方得辦理變更。 九、委託人基本資料變更時,是否同時更正開戶契約及電腦資料。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於開戶後申請新增或變更受任人者,其授權書是否由委託人親自填寫受任人資料,並由委託人及受任人親自簽署授權書。 | ||||
備註: |
稽核人員 日期
股 作業週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業務及收入循環:經紀部門
開戶與帳戶管理作業查核明細表
項目 | 查核程序 | 查核結果 | 底稿索引 | ||
是 | 否 | 不適用 | |||
客戶帳戶之管理 | 十、違約案件之公告是否建檔。 (一)若客戶有被通報違約情形是否依期交所之規定辦理。 (二)如發現客戶曾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或證券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是否立即停止接受新委託,但為處理原有交易之委託單,不在此限。 (三)客戶之債權債務結清後,是否予以銷戶。 十一、註銷帳戶是否依規定程序辦理。 十二、對帳單是否按期分送委託人,親自領取者是否留有簽名或蓋章紀錄、非本人辦理者是否有授權書,其餘全數是否以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分送。 十三、以電子郵件或合併寄送證券對帳單、買賣報告書者,是否依規定取得交易人同意書。 十四、由交易輔助人寄送者,是否與其簽訂不可任意修改、刪除交易資料,並應保守秘密,且不得為其他不當利用行為等相關契約。 | 底稿:AA-21130 | |||
備註:查核程序十二:抽選十名客戶(代寄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對帳單者,另抽選十名客戶) |
稽核人員 日期
股 作業週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業務及收入循環:經紀部門
開戶與帳戶管理作業查核明細表
項目 | 查核程序 | 查核結果 | 底稿索引 | ||
是 | 否 | 不適用 | |||
客戶帳戶之管理 | 十五、公司處理無法送達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作業程序,是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對帳單寄送作業,若該期貨交易人當月份無交易、無未沖銷部位且保證金或權利金未曾變動者,於接獲民眾通知或經郵政單位退回所寄送之對帳單時,是否以電話通知期貨交易人辦理變更通訊地址或其他領取對帳單方式,並留存電話通知錄音紀錄及電話通知書面紀錄。 (二)無法與期貨交易人取得聯繫者,是否以雙掛號同時寄送對帳單至期貨交易人之通訊地址及戶籍地址,並依期交所「期貨商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註銷帳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後續對帳單寄送作業。 (三)若該期貨交易人當月份有交易,於其買賣報告書或對帳單遭退回者,公司是否依開戶文件所列聯絡電話或其他各種聯絡方式與期貨交易人取得聯繫。公司無法與期貨交易人取得連繫者,是否自行訂定該類期貨交易人委託下單或申請出金時之聯繫機制,並是否落實執行客戶徵信與瞭解(KYC)、風險控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規範作業。 (四)是否依期交所「期貨商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註銷帳戶作業要點」規定之保存期限留存各項證明文件及電話通知錄音紀錄。 (五)於當月底是否彙總該月份得暫免寄送對帳單之期貨交易人異動清冊,並於次月五日前申報臺灣期貨交易所備查。 | ||||
備註:查核程序十五:應按月逐筆查核 |
稽核人員 日期
股 作業週期:每月至少查核乙次
業務及收入循環:經紀部門
開戶與帳戶管理作業查核明細表
項目 | 查核程序 | 查核結果 | 底稿索引 | ||
是 | 否 | 不適用 | |||
客戶帳戶之管理 | 十六、公司自行受理開戶及變更開戶資料上傳至期交所結算系統者,開戶經辦人員是否每日列印上傳之資料。 十七、由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協助辦理開戶及變更開戶資料上傳至期交所結算系統者,開戶經辦人員是否每日列印前一日上傳之資料。 十八、開戶經辦人員是否於當日就上傳資料與開戶契約或申請變更開戶資料等證明文件逐項審核,再送請權責主管複核。 十九、如發現錯誤,公司自行受理者,是否立即更正,如由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協助辦理者,是否立即更正並通知期貨交易輔助人。 二十、公司有關本項作業使用人員代碼及密碼管理是否符合柒、電腦作業與資訊提供作業之相關規範辦理。 二十一、調整對帳單寄送頻率作業程序規範: (一)是否依期交所「期貨商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註銷帳戶作業要點」貳、期貨商調整對帳單寄送頻率作業程序規定,每月更新僅寄送一次對帳單及暫免寄送對帳單之期貨交易人清冊,並經權責主管(經理人)覆核且簽名或蓋章後留存專檔備查。 (二)依規定得每年僅寄送一次對帳單或暫免寄送對帳單者,是否仍按月編製對帳單,隨時供期貨交易人查詢。 | ||||
備註:查核程序二十一(一):應按月抽核期貨交易人清冊10%之交易人,至少抽核10筆 |
稽核人員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