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徵信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擬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第四條 本準則所稱徵信工作,係指與保證、背書或承銷業務有關之信用調查與財務分析等工作。 辦理徵信工作及授信審核時,宜審酌客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及社會責任。 會員公司辦理本票保證、背書或承銷業務,應避免惡性削價競爭,其實際承作報價,宜考量市場利率、本身資金成本、營運成本、預期風險損失及合理利潤等因素。 | 第四條 本準則所稱徵信工作,係指與保證、背書或承銷業務有關之信用調查與財務分析等工作。 辦理徵信工作及授信審核時,宜審酌客戶是否善盡環境保護、企業誠信經營及社會責任。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1月5日金管銀票字第1110226241號來函,為避免業務惡性削價競爭,增訂本條第三項。 |
第七條 徵信人員應依誠信原則,公正平實撰寫徵信報告,不宜對保證、背書或承銷案件表示准駁之意見。 | 第七條 徵信人員應依誠信公正原則,辦理徵信工作。 | 參照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7條修訂之。 |
第十六條 企業保證、背書或承銷案件應索取基本資料如下: 一、短期保證、背書或承銷: (一)保證、背書或承銷戶資料表。 (二)登記證件影本。 (三)章程影本。 (四)董監事名冊影本。 (五)股東名簿或公開發行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六)主要負責人、保證人之資料表。 (七)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八)最近稅捐機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納稅證明影本。 (九)營業發行計畫。 (十)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 (十一)有關係企業之公開發行公司最近年度之關係企業三書表。 二、其他票券相關授信: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項(略) | 第十六條 企業保證、背書或承銷案件應索取基本資料如下: 一、短期保證、背書或承銷: (一)保證、背書或承銷戶資料表。 (二)登記證件影本。 (三)章程影本。 (四)董監事名冊影本。 (五)股東名簿或公開發行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六)主要負責人、保證人之資料表。 (七)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八)最近稅捐機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納稅證明影本。 (九)營業發行計畫。 (十)同一關係企業及集團企業資料表。 (十一)有關係企業之公開發行公司最近年度之關係企業三書表。 二、其他票券相關授信: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項(略) | 配合本準則第十八條修正,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應索取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
第十八條 會員對保證、背書或承銷客戶提供之財務報表或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上述財務報表或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及附聲明書之當年度最新自編報表為準。公開發行公司並應徵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即長式報告),上述報告亦得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網站或其他公開資訊等網站下載。 二、保證、背書或承銷戶新年度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書表,如未能於會計年度結束五個月內提出,遇有保證、背書或承銷案展期、續約或申請新案時,得先依據其提供之暫結報表或決算報表予以分析,惟保證、背書或承銷戶應提出由會計師具名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書表之聲明書。會員以保證、背書或承銷戶自行提供之暫結報表或決算報表辦理徵信時,應徵取其聲明書,並責成保證、背書或承銷戶限期補送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三至五款(略) | 第十八條 會員對保證、背書或承銷客戶提供之財務報表或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上述財務報表或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財務報表及附聲明書之當年度最新自編報表為準。公開發行公司並應徵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之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即長式報告),上述報告亦得自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網站或其他公開資訊等網站下載。 二、最近一年內新設立之保證、背書或承銷戶,得以會計師驗資簽證及已附聲明書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 三、保證、背書或承銷戶新年度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書表,如未能於會計年度結束五個月內提出,遇有保證、背書或承銷案展期、續約或申請新案時,得先依據其提供之暫結報表或決算報表予以分析,惟保證、背書或承銷戶應提出由會計師具名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及關係企業三書表之聲明書。會員以保證、背書或承銷戶自行提供之暫結報表或決算報表辦理徵信時,應徵取其聲明書,並責成保證、背書或承銷戶限期補送會計師財務報表查核報告;另基於企業新保證、背書或承銷戶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即據以辦理保證、背書或承銷,風險較大,各會員宜自行訂定受理此類保證、背書或承銷案件之相關規定,以資規範。 四至六款(略) | 一、基於企業新保證、背書或承銷戶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即據以辦理保證、背書或承銷,風險較大,刪除本條第二款,併予修正本條第三款。 三、原本條三至六款款次變更。 |
第二十三條 辦理財務分析前,如個別企業會計科目依其內容性質而有修正之必要者,得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予以調整重編。 | 第二十三條 辦理財務分析前,如個別企業會計科目依其內容性質而有修正之必要者,得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訂頒之財務會計準則予以調整重編。 | 參照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24條修訂之。 |
第二十五條 辦理追蹤徵信之結果應即通知營業相關單位,保證、背書或承銷客戶發生還本逾期、催收或未履行合約等不良紀錄或知悉有其他突發事件發生者,營業單位應即通知徵審單位,徵審單位知悉客戶有不良紀錄或突發事件發生者,亦應通知營業單位。 | 第二十五條 辦理追蹤徵信之結果應即通知營業相關單位。 | 參照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27條修訂之。 |
第二十六條 徵信之結果應彙集整理,充分檢討,並把握重點,以客觀立場公正分析。 徵信報告為保證、背書或承銷審核主要參考依據之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保證、背書或承銷案件於核准前應先辦理徵信。但客戶徵信報告完成日在一年以內者,營業單位簽報案件時,如該企業經營情形無重大變動,得逕行引用原徵信報告,不再移送徵信單位重新辦理徵信。 | 第二十六條 徵信之結果應彙集整理,充分檢討,並把握重點,以客觀立場公正分析。 徵信報告為保證、背書或承銷審核主要參考依據之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保證、背書或承銷案件於核貸前應先辦理徵信。 | 一、文字修正。 二、參照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28條修訂之。 |
第二十九條 徵信報告一經核定,除係筆誤或繕校錯誤者外,不得更改,其有再加說明之必要時,得另補充說明之。 徵信報告專供內部辦理保證、背書或承銷有關人員參考,不得提示客戶。 | 第二十九條 徵信報告一經核定,除係筆誤或繕校錯誤者外,不得更改,其有再加說明之必要時,得另補充說明之。 | 參照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31條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