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消費者貸款在評估授信風險因素時,「居住狀況」係針對下列何項因素所作之評估?
(1)償還能力 (2)穩定性 (3)償還意願 (4)信用紀綠
62.消費者貸款在選擇市場定位時應考慮的因素,下列何者非屬之?
(1)Customers (2)Competitors (3)Corporate (4)Coordinators
63.房屋貸款之催收依客戶延滯狀態不同,而有不同之催收手段,所謂前段電催,一般係指延滯幾天之案件?
(1) 7-30 天 (2) 30-90 天 (3) 30-180 天 (4) 180 天以上
64.有關消費者貸款授信準則與流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明確的授信準則及作業辦法 (2)不允許例外管理
(3)作業流程必須標準化與一致性 (4)審核可採集中處理或分層、分散授權
65.某甲提供一百張股票在 A銀行辦理股票貸款,期間一年,每月付息,到期還本,借款當時評估市價每股 143 元,
借款金額一千萬元,A銀行股票貸款的維持率訂為 130%,請問該股票市價每股跌至多少元以下時,該銀行通
常會拍賣?
(1) 71 元 (2) 110 元 (3) 120 元 (4) 130 元
66.汽車經銷商擬推出貸款金額 NT$720,000、期限二年、零利率之汽車貸款專案,配合銀行擬實收利率 12% ,則汽
車經銷商之補貼利息為新臺幣若干元?(假設利率 12%,期間二年,每萬元貸款每月本息攤還金額為 470.7 元)
(1)70,351 元 (2)82,651 元 (3)93,370 元 (4)172,800 元
67.借款發生逾期時,應將借保戶之不良資訊提供下列何者建檔?
(1)財金資訊公司 (2)聯徵中心 (3)銀行公會 (4)中央銀行
68.小額訴訟程序所適用訴訟標的金額應在新台幣多少元以下?
(1)五十萬元 (2)二十萬元 (3)十萬元 (4)五萬元
69.下列何者為「對物之執行名義」,依該項執行名義僅能查封特定之抵押物或質物,而不得查封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1)確定之支付命令 (2)法院之和解或調解筆錄
(3)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質物之裁定 (4)法院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70.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不動產經二次減價拍賣未拍定,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其後續程序為何?
(1)發還債務人 (2)進入強制管理程序 (3)進入特別拍賣程序 (4)視為撤回強制執行
71.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程序,係由下列何者管轄?
(1)地方法院 (2)高等法院 (3)最高法院 (4)司法院
72.依主管機關規定,信用卡當期應繳最低付款金額超過指定繳款期限三個月至六個月,應提列全部墊款金額之多
少比率為備抵呆帳?
(1)2% (2)10% (3)20% (4)50%
73.依主管機關規定,對於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且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六個月至十二個月
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依分類應屬第二類「應予注意者」 (2)依分類應屬第三類「可望收回者」
(3)應提列該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 50%作為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
(4)應提列該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 100%作為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
74.有關法拍所得案款,其分配順序由先而後應為下列何者? A.關稅 B.土地增值稅 C.承攬修繕所生之法定抵
押權(針對該工作物) D.強制執行費用 E.權利質權所擔保之債權
(1)BDCAE (2)BCDEA (3)DBCEA (4)DCBAE
75.借款人延滯後,利害關係人代償時,債權人不得拒絕,依據目前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為利害關係人?
(1)借款人的姐姐 (2)借款人的後順位抵押權人
(3)借款人的父母 (4)借款人的所有債權人
76.下列何種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1)本票裁定 (2)拍賣抵押物裁定 (3)法院之和解或調解筆錄 (4)載明得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77.有關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不代位清償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購買土地之案件,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
(2)未徵提徵信資料中認定之其他實際負責(經營)人為連帶保證人
(3)授信款項有流入授信單位辦理該案徵、授信有關人員帳戶者
(4)授信對象停止營業者,未於知悉之日起二個月內通知基金
78.所謂票據利得償還請求權,係指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或手續上之欠缺而歸於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
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其利益之權利,其消滅時效為多少年?
(1)一年 (2)三年 (3)五年 (4)十五年
79.依公司法規定,重整公司之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於公司重整期間可否追償?
(1)須俟重整計劃過後,始得開始追償 (2)不受公司重整之影響,可以隨時追償
(3)須重整失敗後,始得追償 (4)重整期間不得追償,重整完成後對保證人之請求權消滅
80.有關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必須向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 (2)債務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時,不得聲請公示送達
(3)債務人收受法院支付命令後,若未於二十日內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4)支付命令於三個月內無法送達於債務人時,該支付命令即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