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甲向乙訂貨而簽發與價金同額支票予乙,經乙背書轉讓予丙(執票人),丙非惡意取得該支票,嗣後乙未如
期交貨,則甲之責任為何?   
(1)可以乙未交貨為理由對抗丙而拒絕付款 (2)仍應負票據責任,給付票款予丙   
(3)得俟乙交貨後,再付款予丙 (4)得以本人為受害人通知丙,逕向乙追索票款   
14.依票據法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
算;經多久時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1)六個月 (2)一年 (3)二年 (4)三年   
15.支票發票地為新竹縣,付款地為屏東縣,請問執票人應於何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1)發票日後七日內 (2)發票日後十四日內 (3)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4)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16.下列何者為保付支票之票據債務人?   
(1)支票之發票人 (2)付款之金融機構 (3)支票之受款人 (4)支票之背書人   
17.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致有害於抵押權之行使,抵押權人未經事先通知債務人或第三
人,逕行占有抵押物時,如債務人或第三人在債權人占有抵押物後之幾日期間內履行契約,並負擔占有費用
者,得回贖抵押物?   
(1)10 日 (2)15 日 (3)20 日 (4)30 日   
18.某銀行總行設台北市,債務人住所地為高雄市,雙方借據、約定書合意以台中地院為管轄法院,則該銀行訴
訟代理人應向何地方法院起訴?   
(1)各該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2)台北地院   
(3)高雄地院    (4)台中地院   
19.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亦無人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該再行拍賣之期日
距公告之日,期間為多久?   
(1)不得多於四十日    (2)不得少於五日   
(3)不得少於十日多於四十日 (4)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20.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抵押物遭普通債權人實施查封後,抵押權人應如何行使權利?   
(1)得主張保留抵押權     
(2)應取得執行名義後參與分配   
(3)俟清償期屆至後,再聲明參與分配   
(4)不問其債權是否屆清償期,應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21.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法院每次延緩執行之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幾日
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1)三日 (2)五日 (3)七日 (4)十日   
22.依破產法規定,對債務人之財產具有下列何種權利之債權人,得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1)地上權 (2)租賃權 (3)異議權 (4)別除權  
23.事業與有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之事業以契約合意,共同決定商品之價格、數量、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
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何種行為?
(1)聯合行為 (2)結合行為 (3)寡占行為 (4)獨占行為   
24.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有關定型化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2)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者,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3)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約定者,其牴觸部分仍為有效   
(4)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25.依刑法規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幾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1)七年 (2)五年 (3)二年 (4)一年   
26.依電子簽章法規定,憑證機構對因其經營或提供認證服務之相關作業程序,因過失致下列何者受有損害者,
應負賠償責任?   
(1)限當事人    (2)當事人或信賴該憑證而受有損害之善意第三人  
(3)限受有損害之善意第三人 (4)對任何受有損害之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