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業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範本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二、防制洗錢之作業 (一)承保時應確認保戶身分 1.業務員於個人投保時,應要求要保人、被保險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護照、駕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等);保險公司並應向國內外相關機構或利用公司自行建置之資料庫查詢是否為國內外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如是,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應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法人投保時,應要求提供法人合格登記資格證照及代理人之合法證明(如營業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等);並與要保書填載內容核對無誤後於招攬報告註明。 2.核保人員於核保時應審核要保書是否為當事人親自填寫,招攬報告對當事人之確認是否確實;必要時應要求個案生調,並附具相關資料,以備查考。法人投保者,必要時應採合理方式了解其營業性質、實質受益人與控制結構,並保留相關資料。 3.為確認保戶身分,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有關身分證及登記證照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該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如可確認當事人身分,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若當事人拒絕提供者,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4.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投保者,應予以婉拒。 5.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投保或出示之身分證文件均為影本者,應予以婉拒。 6.當事人投保提供之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應予以婉拒。 7.當事人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應予以婉拒。 8.受理投保時,有其他異常情形,當事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應予以婉拒。 (二)承保後再確認保戶資料之程序 1.對鉅額保費(金額由各公司自訂)之保件行使契約撤銷權要求退還所繳保費者,應專案處理,確認保戶之身分及動機,防制其藉投保為洗錢之行為。 2.對保戶資料必要時應以電話、信函或其他方式瞭解個人保戶之職業及住居所,法人保戶之營業場所及營業性質,並保留相關資料。 3.保戶辦理保單借款,以及變更繳費方式、變更受益人等契約內容變更或解約如有異常情形者,均應密切注意並予查核。 (三)給付保險金時應注意之規定 1.給付保險金時,應要求受益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並保留相關憑證;對要求取消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者,應瞭解其動機,並作適當之註記。 2.查核受益人變更之過程是否正常合理。 3.查核保險給付之對象,其受領金額與其職業或身分是否正常合理。 (四)對於新台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收或付(除郵政劃撥、銀行匯款、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扣款、 ATM匯款、信用卡發卡銀行撥款及票據收付以外,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或同一客戶各項現金收入或支出(含同一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合計數)在新台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電子媒體格式(如附件一)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如有正當理由,得於報請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使用書面表格(如附件二)申報。但有第四點免申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二、防制洗錢之作業 (一)承保時應確認保戶身分 1.業務員於個人投保時,應要求要保人、被保險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護照、駕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等);保險公司並應向國內外相關機構或利用公司自行建置之資料庫查詢是否為國內外高知名度政治人物,如是,應採取適當管理措施並定期檢討,若評估有疑似洗錢徵兆嫌疑,應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法人投保時,應要求提供法人合格登記資格證照及代理人之合法證明(如營業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等);並與要保書填載內容核對無誤後於招攬報告註明。 2.核保人員於核保時應審核要保書是否為當事人親自填寫,招攬報告對當事人之確認是否確實;必要時應要求個案生調,並附具相關資料,以備查考。
3.為確認保戶身分,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有關身分證及登記證照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該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辨識力。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如可確認當事人身分,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若當事人拒絕提供者,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證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4.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投保者,應予以婉拒。 5.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投保或出示之身分證文件均為影本者,應予以婉拒。 6.當事人投保提供之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應予以婉拒。 7.當事人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應予以婉拒。 8.受理投保時,有其他異常情形,當事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應予以婉拒。 (二)承保後再確認保戶資料之程序 1.對鉅額保費(金額由各公司自訂)之保件行使契約撤銷權要求退還所繳保費者,應專案處理,確認保戶之身分及動機,防制其藉投保為洗錢之行為。 2.對保戶資料必要時應以電話、信函或其他方式瞭解個人保戶之職業及住居所,法人保戶之營業場所及營業性質,並保留相關資料。 3.保戶辦理保單借款,以及變更繳費方式、變更受益人等契約內容變更或解約如有異常情形者,均應密切注意並予查核。 (三)給付保險金時應注意之規定 1.給付保險金時,應要求受益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並保留相關憑證;對要求取消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者,應瞭解其動機,並作適當之註記。 2.查核受益人變更之過程是否正常合理。 3.查核保險給付之對象,其受領金額與其職業或身分是否正常合理。 (四)對於新台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收或付(除郵政劃撥、銀行匯款、金融機構自動轉帳扣款、 ATM匯款、信用卡發卡銀行撥款及票據收付以外,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或同一客戶各項現金收入或支出(含同一營業日同一交易帳戶數筆款項之合計數)在新台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電子媒體格式(如附件一)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如有正當理由,得於報請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使用書面表格(如附件二)申報。但有第四點免申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配合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防制洗錢40項建議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9項特別建議』之修正建議內容,增列核保人員針對法人保戶,於必要時應了解其營業性質、實質受益人與控制結構,並保留相關資料之作業規定,以強化對法人保戶之客戶審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