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第二次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測驗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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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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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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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
113年第二次筆試應試說明簡章
測驗日期0629()
報名日期0408()始至0520()
請注意:
1. 本測驗使用網報名並繳費成功即無需郵寄何報名文件。 (除適用報名
費減半優惠者,務必請於 0520 日前mail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繳費,逾期者,
將取消報名資格)
2. 測驗當天,應試人務必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國民身分證、中華民國護照、附有
IC 卡、外僑永久居留證、大陸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
多次入出境證,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未帶前揭指定身分證
件正本者,恕不能入場應試
汽機車駕照、依親居留證及信用卡非屬前揭身分證件
3. 測驗相關規則載明於內,為保障身權益,敬請詳細閱讀
聯合主辦機構: 113年第 2 次筆試辦理機構: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
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 3 1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電話:(02)2396-8177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網址:http://www.iafi.org.tw
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為配合政府「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的實施,請詳細閱讀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
防制中心(以
下簡稱本中心)依個資法第 8 條及第 9 條規定所為以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
利用告知事項」。
一、機構名稱
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
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本中心係基於辦理研究、教育訓練、自辦或受託辦理測驗、書籍出版及販售或其他合法業務、
主管機關要求及其相關活動、客戶背景分析及提供客戶本中心各項活動資訊或日後經客戶同意
之其他目的,蒐集客戶部分個人資料。
三、個人資料之來源
除直接取得外,本中心就報名之客戶個人資料,係來自於因辦理業務需要之第三方單位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本中心蒐集之客戶個人資料類別分為基本資料及專業技能資料
基本資料:識別個人者、識別財務者、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個人描述等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
括姓名、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或其身分號碼生日性別絡資、轉帳戶、低
收入戶證明方式等。
專業技能資料:職業、學校紀錄、資格或技術、職業專長等個人資料類別。
五、 個人資料利用
人資料利用之:除法令規定辦理人資料保存期限外,以完成蒐集目的
中心執行業務須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台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或其他為完成上開蒐集
目的所必需或經客戶授權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之地區。
人資料利用之:除本中行利用外包括為辦理上開蒐集目的所之相關合
位,包含客戶機構、委託辦理招生、測驗、網路數位學習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或其他
學術研究機構等第三方單位。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為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所採取合法及合理之方式。
六、客戶應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完整
有不實或需變,應立即相關證明送交本中心辦理更正;如客能完整提
及時更正上開資料,可致無法順與本中心各項研究、訓練、、出版或
活動,亦有可成緊急事法聯繫及測驗或訓練紀錄無法送達等事項,並影響客戶
後續相關權益。
七、客戶得透過本中心(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電話:02-2396-8177
利用或刪除,
或其他法令所規定書面同意之方法。
八、本中心將採行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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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第 2 次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
重要日程表
報名期間
1130408() 00:00
1130520() 24:00
一律採線上報名作業,刷卡繳費後才算完成報名,
逾期恕不受理。
網路查詢及
列印測驗入場通知書
1130617() 00:00
應考人可於 06 17日起至本中心網站查詢測驗時
(入場通知可不列印)
測驗日期
1130629()
請攜帶身分證件正本應試,未攜帶者不得入場
汽機車駕照、依親居留證及信用卡非屬本測驗之
身分證明文件
試題疑義申請
1130701() 00:00
1130702() 24:00
測驗當日向監試人員提出申請或 07 0224:00
E-mail疑義題目至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期及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130722() 10:00
應考人可於072210:00起至本中心網站查詢測驗
結果;不另行郵寄。
合格證明書寄發
1130805()
合格證明書將以掛號寄發,寄發10日後如尚未收到
合格證明書,請來電洽詢(02-2396-8177)
測驗結果複查申請
1130722() 00:00
1130723() 24:00
採線上申請,逾期恕不受理,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複查結果通知寄發
1130805()
以掛號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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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聯合主辦機構
本項測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財團法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等4 。每
季由其中 1 家機構負責辦理。
貳、 辦理依據
依據「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
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
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規定辦理。
參、 報名資格
一、銀付機證發員及
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
二、證券期貨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專責主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
三、保險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
四、農會之恐專、信分部督導
五、依制法或人
六、 對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相關法規與領域有興趣者。
肆、 113年辦理時間
次別
2
3
4
辦理
機構
金融法制暨犯罪防
制中心
台灣金融研訓院
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
報名
期間
1130408()
00:00
1130520()
24:00
1130830()
10:00
1130925()
17:00
1130912()
09:00
1131025()
24:00
測驗
日期
1130629()
下午
1131019()
1131201()
測驗
結果
1130722()
10:00
1131111()
14:00
113122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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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113 年第 2 次測驗報名期間
113 04 08() 00:00 113 05 20() 24:00,請於前述時間內逕行至本中
心網站(網址:http://www.iafi.org.tw)報名,請於報名後三日內繳清考試費用,逾期恕不受
理,因考試場地座位有限,若在報名期限截止前即已額滿,會提前關閉報名系統。
陸、 報名費用
一、每位應考人報名費用為新台幣800元整。
二、本期限
內完成繳費 (113052024:00);期限過後,本中心概不受理該項測驗之報名。
三、 凡於報名期間均得向本中心申請退費(退費金額將另扣除5%行政作業費)
至本中心官網【公開資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下載「退費申請
書」,填妥後mail至本中心信箱iafi.train@iafi.org.tw,並來電(02)2396-8177確認。截止
得以名、退費及區。
四、報名截止後因以下事由致無法參加測驗者,得於測驗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退費申請
,經審查通過後將退費:
(1)兵役點召 (2)三等親內喪事 (3)重大傷病住院
五、報名費收據請於報名期限過後(113052710:00)至本中心網站會員登入
【會員專區】【報名查詢】自行列印,不另寄送。
柒、 報名方式
一、一報名恕不寫應考人本人個
人資料,內容應力求詳實,以免影響應考權益。
() 請於報名期間至本中心官網【會員登入】【課程系統】【報名系統】【課程
類別】【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線上報名】【立即繳費】
() 若非本中心之會員,請先【加入會員】【一般會員】(公司類別選擇AML/CFT
驗,個人資訊欄位若有無法填寫者,請填寫000即可,填完後請點選頁面下方的確
送出,並確認已完成註冊。)【會員登入】【課程系統】【報名系統【課程
類別】113度第二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線上報名】
【立即繳費】。
() 報名後將會直接導入刷卡頁面繳費,如第一時間未能繳費成功,請於報名期間內完
成補繳作業(113052023:00),另請備存報名繳費證明,若出現認證問題時可
作為依據。
() 完成報名確認:請於繳費後,自行進入【會員專區】【報名查詢】【報名成
功】,始完成報名。
二、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報名費減半優惠(每位應考人報名費用為新台幣4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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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報名時需檢附之相關證明
低收入戶家庭
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
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
身心障礙人士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 至本中心官網申請成為本中心之【一般會員】【會員登入】【課程系統】
【報名系統】【課程類別】【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防制洗錢與
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低收/身心障礙減半專區)】→【線上報名】→【立即繳費】→
【報名成功】
() 線上報名成功之後,請至本中心官網,【公開資訊】【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
員測驗】下載「優惠減半申請書」, 填妥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於三個工作天內mail
本中心信箱iafi.train@iafi.org.tw,並來電(02)2396-8177確認
() 本中心審核完成後將以 mail 回覆,確認該名應考生取得報名資格,逾期交付相關證明
文件或未報名成功者,本中心概不受理該項測驗之報名。
三、報名應注意事項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須與所持證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
應先向戶政機關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或檢附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
() 「通訊地址」、「聯絡電話」、「行動電話」及「Email帳號」等,請詳細填寫正確
以便聯絡。
() 通過本項測驗者,本中心將核發中英文對照之合格證明書,故請於「英文姓」
「英文名」欄位填寫正確資料,建議與護照上之英文姓名相同為宜
() 本中心以應考人登打於網頁之報名資料做為製作測驗結果通知書及合格證明書之依
據,如因應考人登打錯誤而要求更換證書,其費用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 資料異動者,請於入場通知書公告日一週前提出申請;測驗後變更者,請於測驗證
書寄發日二週前提出申請。
() 應考人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請於報名時註明需
求,本中心得要求應考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
性協助。
捌、 測驗日期及考區
一、測驗日期:113 06 29 (星期六)
二、考 區:分為北區、中區、南區等三個考區,請擇一報考。
() 北區:臺北市開南高級中等學校(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6)
() 中區: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台中市北區力行路271)
() 南區:高雄市立瑞祥高級中學(高雄市前鎮區班超路63)
玖、 測驗科目、時間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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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測驗科目、時間及題型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試題題數
測驗題型及方式
全一節
防制洗錢與打
擊資恐法令及
實務
14:15
14:30~16:00
80
60題四選一單選題
20題複選題(每題全對才給分)
採答案卡作答
二、測驗科目及內容: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及實務
()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政策及法令解析
1.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概
2.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組織與措施
3.我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與法令
4.我國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法令與執行重點
5.我國證券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法令與執行重點
6.我國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法令與執行重點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實務與案例
1. 國際洗錢及資恐態樣與案例
2.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重要指引
3.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執行實(銀行篇)
4.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執行實(證券篇)
5.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執行實(保險篇)
6. 我國實際洗錢態樣與案例
拾、測驗入場通知書
一、准考證通知單將 113 06 17 () 00:00,開放應考人至本中心網站查詢列
【會員登入】會員專區】【報名查詢】【准考證下載】
二、請查核准考證通知單上各項資料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或遺漏,請來電或來信告知本中
心確認【02-2396-8177 / iaf[email protected]】。
壹拾、 應試相關注意事項
一、 身分證件規定
請依測驗考前通知所載日期及時間,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
中華民國護照、健保 IC 卡、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多次入出境證,請擇一攜帶;前述證
件須於有效期間內)應試;未攜帶上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上述證件係供查核身分使用;如另涉及就業、執業登錄所需之身分證明文件,則依其相
關規定辦理)
註:汽機車駕照、依親居留證及信用卡非屬本測驗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 准考證不須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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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詳讀准考證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測驗當日,不須核驗准考證。
三、 測驗時間規定
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准考證編號入座,並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上角或指定位置,
以備核對,測驗時間以鈴()聲為主,測驗開始後遲到10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凡逾時者一
律不得入場應試。測驗開始後30鐘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應考人擅自離場,該節以零分計。
四、 測驗資料檢查與確認
() 應考人須按編定座號入座,作答前應先自行檢查答案卡,測驗准考證編號、座位標
籤、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作答者,
該節不予計分。
() 應考人除應試文具及規定的身分證件外,於預備鈴響時,應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
需個人物品,放置於座位下方或指定場所。
五、 作答方式
() 應試時請詳閱試題題頭說明及配分,並依規定在答案卡上劃記。
() 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行
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 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帶()
2. 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可塗
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未劃記者,
不予計分。
3. 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留
損。
4. 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准考證號及條碼,亦不得書寫應
考人姓名、准考證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等。
六、 電子計算器使用規範
本項測驗禁止使用任何電子計算器,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
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扣該節成績10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
驗結束後歸還。
七、 電子產品使用規範
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或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通訊器材
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慧型眼鏡、電子
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請關機並取消鬧鈴及整點報時裝置後,妥為收納不
得使用,違者扣該節成績20分。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仍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八、 鐘錶使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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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犯者,扣該
節成績10分;該鐘錶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九、 提早繳卷規定
應考人若於當節測驗結束()響前繳卷者,應將試題及答案卡併同先行繳回給監試人員,
若未同時繳回試題及答案卡者,該節以零分計。應考人於每節測驗完畢後,得向監試人員
索取考畢之試題。
十、 扣考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於測驗期間發現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
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者,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
成績公告後發現者,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證明書,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 冒名頂替;
()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 互換座位、答案卡或試題;
()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 夾帶書籍文件;
()
故意不繳交答案卡;
()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 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試題;
() 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測驗情事分姓、准
弊情
分則依法求償。
十一、 其他規定
() 詳如考前通知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
響本身權益。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視其情節輕重扣該節成 5 20 。經監試人員制止而仍
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測驗開始鈴()響前,擅自在答案卡上書寫者。
2.測驗結束鈴()響即須停筆,繼續作答或再動筆者。
()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壹拾壹、 試題及正確答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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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題及正確答案於 113 07 01 00:00 起於本中心官網公布。
二、應考人對試題及公布正確答案如有疑義,請以電子郵件方式向本中心提出試題疑義申請,
113 07 01 00:00 113 07 02 24:00 止。
壹拾貳、 測驗結果
一、測驗結果預定於 113 07 22 10 :00 起,開放應考人至本中心官網【會員登入】
【會員專區】報名查詢細項成績/證照資料】。
二、合格證明書預定於 113 08 05 日以掛號郵件寄發。
三、合格證明書寄發 10 日後,合格者如尚未收到合格證明書,請來電本中心洽詢。
四、測驗結果若有疑義,以答案卡應得正確分數為準,本中心得更正之。
壹拾參、 合格標準
本項測驗以成績達 70 分為合格。
壹拾肆、 成績複查
一、網路申請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13 07 22 00:00 113 07
23 24:00 至本中心官網【會員登入】【課程系統】【報名系統】【防制洗錢
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 測驗成績複查】線上刷卡付費(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50元,另
收取28元掛號郵資,合計共78元,應考人請於 113 7 23 17:00 前繳款。)逾期恕不
受理。
二、申一次電腦答案卡或
其他有關資料;複查結果通知書將於 113 08 05 日以掛號寄發。
三、未,如其實
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合格標準者,即取消其合格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壹拾伍、 展延規定
一、由聯合主辦機構所核發合格證明,其有效期限為測驗日起3年內有效。
二、辦理測驗合格證明展延:
於「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間內,參加經金管會認定機構所
舉辦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達18小時,持認定機構所發之訓練證明文件至
發證機構申請展延,展延期間為自訓練課程結訓日起展延3年。展延期滿仍得比照前述方式
繼續辦理展延。
三、如何辦理「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合格證明展延:
() 應備文件:
1.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正本。
2. 「訓練課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須為金管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
教育訓練課程達18小時之證明文件。
9 頁,共 9
3. 工本費新臺幣150(含郵資)之繳款收據正本。
4. 掛號郵寄方式辦理。
() 辦理單位:請向原發證機構申請。
壹拾陸、 合格證明撤銷
一、申請人具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聯合主辦機構得撤銷其合格證明:
() 申請人於測驗時舞弊,事後經查屬實者。
() 申請人所持之訓練進修時數,有虛偽造假情事者。
() 申請人持本項測驗合格證明,為不法行為受刑事判決確定者。
() 未依展延規定完成展延者。
二、重新取得合格證明:
申請人受聯合主辦機構撤銷合格證明者,可重新參與測驗取得合格證明。
壹拾柒、 附註
一、應考人為報名本項測驗,須提供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教育、
職業與聯絡方式等,將由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
定,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僅限於製作測驗相關表單、製作證書、相關事項通知、
資料分析、公會登錄、查詢等事宜。
二、測驗相關訊息請參閱本中心網站公告,若有變動以本中心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三、本項測驗通過人員,不得要求本中心分發至金融機構服務或向各金融機構推介。
四、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地震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本中心網站所發布
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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