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主辦機構: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
113 年第 3 次筆試應試說明手冊(簡章)
113 年第 3 次筆試辦理機構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測評認證事業總處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
(02)33653666#1
網址:https://www.tabf.org.tw/License.aspx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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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年第 3 次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
重要日程表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名期間
113 年 8 月 30 日(五)10:00 至
113 年 9 月 25 日(三)17:00 止
一律採線上報名作業,報名後請儘速繳
款,逾期恕不受理
網路查詢
測驗入場通知書
113 年 10 月 9 日(三)14:00 起
請至本院網站查詢測驗時間、試場位置
及應試注意事項;請自行由網頁列印,
恕不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13 年 10 月 19 日(六)下午
請攜帶身分證件正本應試,未攜帶者不
得入場
試題與選擇題
解答公告
113 年 10 月 21 日(一)14:00 起
請至本院網站查詢
https://www.tabf.org.tw/LicenseHistoryExa
m.aspx
試題疑義申請
113 年 10 月 21 日(一)14:00 至
113 年 10 月 22 日(二)17:00 止
請至本院網站申請試題疑義,逾期恕不
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13 年 11 月 11 日(一)14:00 起
請至本院網站查詢測驗結果並列印成
績;不另行郵寄
測驗結果複查申請
113 年 11 月 11 日(一)14:00 至
113 年 11 月 12 日(二)17:00 止
請至本院網站申請複查,逾期恕不受
理,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複查結果查詢
113 年 11 月 19 日(二)14:00 起
請至本院網站查詢複查結果;不另行郵
寄
合格證明書寄發
113 年 11 月 19 日(二)
⚫ 合格證明書將以掛號郵件寄發,寄發
10 日後如尚未收到合格證明書,請來
電洽詢
⚫ 資料異動者,請於入場通知書公告日一
週前提出申請,測驗後變更者,請於測
驗日後一週內提出申請
註:應考人若無法自行列印測驗入場通知書及測驗結果通知書,或對於簡章內容、報名作業
及其他事項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服務之處,歡迎洽詢:(02)33653666#1,服務時間:週一
至週五 9: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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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聯合主辦機構
本項測驗由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
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 4 家機構聯合主辦。每次測
驗輪流由其中 1 家機構負責辦理。
貳、辦理依據
依據「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
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證券期貨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
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
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農業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規定辦理。
參、報名資格
一、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
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
二、證券期貨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專責主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
三、保險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
四、農會、漁會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信用部及其分部督導主管。
五、依洗錢防制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六、對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相關法規與領域有興趣者。
肆、113 年預訂辦理時間
次別
第 1 次
第 2 次
第 3 次
第 4 次
辦理機構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金融法制暨
犯罪防制中心
台灣金融研訓院
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
報名期間
113 年 1 月 2 日(二 ) 00:00
至
113 年 2 月 27 日(二 ) 24:00
113 年 4 月 8 日(一) 09:00
至
113 年 5 月 20 日(一) 17:00
113 年 8 月 30 日(五 ) 10:00
至
113 年 9 月 25 日(三 )17:00
113 年 9 月 12 日(四) 09:00
至
113 年 10 月 25 日(五) 24:00
測驗日期
113 年 3 月 23 日(六)
下午
113 年 6 月 29 日(六)
下午
113 年 10 月 19 日(六)
下午
113 年 12 月 1 日(日)
下午
測驗結果
查詢
113 年 4 月 17 日(三 )
14:00 起
113 年 7 月 22 日(一 )
14:00 起
113 年 11 月 11 日(一)
14:00 起
113 年 12 月 24 日(二 )
9:00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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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113 年第 3 次測驗報名期間
113 年 8 月 30 日 10:00 至 9 月 25 日 17:00 止,請於前述時間內逕行至本院網站(網址:
https://www.tabf.org.tw/License.aspx)登錄報名,逾期恕不受理。
陸、報名費用
一、每位應考人報名費用為新台幣 800 元整(或愛學習點數 80 點)。
二、報名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ATM 繳款期限至 113 年 9 月 25 日
24:00 止); 逾期繳款者,本院概不受理該項測驗之報名,並進行退費。
三、報名費收據請於測驗入場通知書查詢當日(113 年 10 月 9 日)後 1 年內至本院網站【證
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務】→【訂單管理服務】→【發票收據查詢】
自行列印,不另寄送。若需收據正本,亦請於網站上申請正本補發。
柒、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個人網路報名方式辦理,恕不受理現場報名。請依規定報名程序確實填寫應考
人本人個人資料,內容應力求詳實,以免影響應考權益。
【※請勿以他人帳號報名。】
(一)請於報名期間至本院網站【證照】→【本院辦理證照】(https://www.tabf.org.tw
/License.aspx)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必要報名資訊,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二)報名後請儘速繳款,請選擇下列方式繳款,報名期間內可由本院網站【證照】→
【考生常用服務】→【訂單查詢】變更繳費方式。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
並將進行退費。
1.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13 年 9 月 25 日 24: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
請改為 ATM 轉帳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本院網站【證照】→【考
生常用服務】→【訂單查詢】查詢)。
2.金融機構 ATM 或 Web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13 年 9 月 25 日 24:00 止。繳
款帳號將顯示於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訂單查詢】網頁,
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報名
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於報
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亦可至各金融機構、郵局採臨櫃匯款方式(請於 113 年 9 月
25 日 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請自行填
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商業銀行;分行別:南台北分行;分行代碼:0170309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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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繳費完成報名後,不需傳真交易明細至本院。
(三)完成報名確認:請於繳費後,自行於網頁確認訂單狀態是否為「已付款完成」
,始
完成報名。(可由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訂單查詢】查詢)
1.採線上刷卡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2.採 ATM 或 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扣
款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3.採臨櫃匯款者,請於匯款當日 18:00 後再至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二、凡於報名期間均得線上申請全額退費,不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
臨櫃匯款繳費者,將另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採線上刷卡者,則進行刷退;請至
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務】→【訂單管理服務】→【退
費申請】)。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報名、延期、退還報名費及變更考
區。
三、因逾期繳費、資格審查不合格或下列事由致無法參加測驗者,得於測驗日前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提出退費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將全額退費:
(一)應考人兵役點召
(二)應考人三親等內喪事
(三)應考人傷病住院
前述退費請至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務】→【各式表
單下載】→【證照測驗表單】下載及填寫【筆試/電腦應試報名退費申請書】,採書面
申請;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將另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採線上
刷卡者,則進行刷退。
四、報名應注意事項:
(一)「姓名」
、
「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須與所持證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
應先向戶政機關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或檢附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
(二)「通訊地址」
、
「日間聯絡電話」
、
「夜間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及「Email 帳號」
等,請詳細填寫正確以便聯絡。
(三)通過本項測驗者,將核發中英文對照之合格證明書,故請於「英文姓」
、
「英文名」
欄位填寫正確資料,建議與護照上之英文姓名相同為宜。
(四)本院以應考人登打於網頁之報名資料做為製作測驗結果通知書及合格證明書之依
據,如因應考人登打錯誤而要求更換合格證明書,其費用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五)資料異動者,請於入場通知書公告日一週前提出申請,測驗後變更者,請於測驗
日後一週內提出申請。
五、應考人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請於報名時申請「特
殊考場」並註明需求,本院得要求應考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考試公平原則下,
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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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測驗日期及考區
一、測驗日期:113 年 10 月 19 日(星期六)。
二、考區:分為台北、台中、高雄、花蓮等四個考區,請擇一報考。
【花蓮考區原則每年度僅辦理 1 次,請應考人留意】
玖、測驗科目、時間及內容
一、測驗科目、時間及題型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試題題數
測驗題型及方式
全一節
防制洗錢與打
擊資恐法令及
實務
13:50 14:00~15:30
80 題
60 題四選一單選選擇題
20 題複選題(每題全對才給分)
採答案卡作答
二、測驗科目及內容
(一)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政策及法令解析
1.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概述
2.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組織與措施
3.我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與法令
4.我國銀行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法令與執行重點
5.我國證券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法令與執行重點
6.我國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法令與執行重點
(二)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實務與案例
1.國際洗錢及資恐態樣與案例
2.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重要指引
3.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執行實務(銀行篇)
4.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執行實務(證券篇)
5.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執行實務(保險篇)
6.我國實際洗錢態樣與案例
拾、測驗入場通知書
一、測驗入場通知書將於 113 年 10 月 9 日 14:00 起以網路方式公告,應考人請至本院網
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入場通知】查詢入場編號及試場位置。
二、通過本項測驗者,將核發中英文對照之合格證明書,請查核測驗入場通知書各項資料
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或遺漏,請先行至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更
多考生服務】→【各式表單下載】→【證照測驗表單】下載「個人資料確認/異動申
請書」
,填寫完後請傳真或 Email 至本處修正,並請電話通知本院試務行政處確認
【02-33653666#1】
。資料異動者,請於入場通知書公告日一週前提出申請,測驗後
變更者,請於測驗日後一週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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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應試相關注意事項
一、身分證件規定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護照、健保 IC 卡、居留證
或大陸地區人民多次入出境證,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
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
場應試。
(二)若因身分證件照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
(三)上述證件係供查核應試身分使用,如另涉及就業、執業登錄所需之身分證明文件,
則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測驗入場通知書不須核驗
請詳讀測驗入場通知書相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測驗當日,不須核驗入場通知
書。
三、測驗時間規定
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鐘)響時依入場通知書編號按編定座位入座,並將身分證件置
於桌面左上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測驗時間以鈴(鐘)聲為主,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測驗開始後 40 分鐘始得離場;測
驗期間應考人擅自離場,該節以零分計。
四、測驗資料檢查與確認
(一)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自行檢查答案卡,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
座位標籤、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
案卡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二)應考人除應試文具及規定的身分證件外,於預備鈴響時,應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
必需個人物品,放置於座位下方或指定場所。
五、作答方式
(一)應試時請詳閱題頭說明及配分,並依規定在答案卡上作答。
(二)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帶(液)。
2.請按試題卷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
不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
未劃記者,不予計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
留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亦不
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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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電子計算器規範
本項測驗禁止使用任何電子計算器,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
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
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七、電子產品規範
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或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通訊
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慧型眼
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請關機並取消鬧鈴及整點報時裝置後,
妥為收納不得使用,違者扣該節成績 20 分,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八、鐘錶使用規範
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犯者,
扣該節成績 10 分;該鐘錶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九、繳卷規定
應考人若於當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繳卷者,應將試題卷及答案卡併同先行繳回給監
試人員,若未同時繳回試題卷及答案卡者,該節以零分計。繳卷時,應經監試人員驗
收後始得離場。應考人於測驗完畢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十、扣考規定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將取消應試資格,成績不予計分。若如於測驗期間發
現者予以扣考,將收回試題卷、答案卡,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
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者,其已測驗之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
告後發現者,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證明,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一)冒名頂替;
(二)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三)互換座位、答案卡或試題卷;
(四)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五)夾帶書籍文件;
(六)故意不繳交答案卡;
(七)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或抄寫試題;
(八)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九)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試題;
(十)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應考人有上述情事時,辦理單位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違規事
實及所受處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將依試場規則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
發;民事部分則依法求償。
第 8 頁,共 11 頁
十一、其他規定
(一)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人於應試前詳讀各有關
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二)應考人有下列情事,視其情節輕重扣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監試人員制止仍
執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測驗開始鈴(鐘)響前,擅自在答案卡上書寫者。
2.測驗結束鈴(鐘)響即須停筆,持續作答或再動筆者。
(三)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拾貳、試題及選擇題解答公告
一、試題及選擇題解答於 113 年 10 月 21 日 14:00 起於本院網站【證照】→【歷屆試題】
公布。
二、應考人對試題及公布正確答案如有疑義,請至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
→【更多考生服務】→【證照測驗】→【試題疑義申請】
,線上申請期間為 113 年 10
月 21 日 14:00 至 10 月 22 日 17:00 止。
拾參、測驗結果及合格證明書
一、測驗結果預定於 113 年 11 月 11 日 14:00 起於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
→【成績查詢】公布,合格證明書預定於 113 年 11 月 19 日以掛號寄發。
二、合格證明書寄發 10 日後,合格者如尚未收到合格證明書,請來電本處洽詢。
三、測驗結果若有疑義,以答案卡應得正確分數為準,本院得更正之。
四、合格證明書因故遺失或上述情形銷毀者,應考人應重新申請補發,補發工本費 300
元。申請流程:至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務】→【證
照測驗】→【證照補換發】→【立即結帳】→於本院收到款項後,預定 7~14 個工作
天寄發證書。
拾肆、合格標準
本項測驗以成績達 70 分為合格。
拾伍、成績複查
一、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13 年 11 月 11 日 14:00 至 11 月 12
日 17:00 前至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務】→【證照測
驗】→【成績複查申請】提出,逾期恕不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請至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密
碼。
(二)請點選欲複查之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 50 元,應考人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本院提供下列繳款方式:
第 9 頁,共 11 頁
1.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13 年 11 月 12 日 24: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複查
費,請改為 ATM 轉帳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
2.金融機構 ATM 或 Web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13 年 11 月 12 日 24:00 止。繳
款帳號請詳本院網站,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報
名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於
報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複查程序。
3.臨櫃匯款:繳款期限至 113 年 11 月 12 日 15:30 止。繳費期間可至各金融機構、
郵局採臨櫃匯款方式,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請自行
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商業銀行;分行別:南台北分行;分行代碼:0170309
(3)帳號:線上複查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四)完成繳費確認:請於繳費後,自行於網頁確認訂單狀態是否為「已付款完成」
,始
完成繳費。(可由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訂單查詢】查詢)
1.採線上刷卡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2.採 ATM 或 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扣
款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3.採臨櫃匯款者,請於匯款當日 18:00 後再至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4.繳費完成報名後,不須傳真交易明細至本院。
(五)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費;若應考人申請
後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六)複查收據請於複查結果查詢當日起(113 年 11 月 19 日)起 1 年內至本院網站【證
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務】→【訂單管理服務】→【發票收據
查詢】自行列印,不另寄送。若需收據正本,亦請於網站上申請正本補發。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不得要求人工閱卷、閱覽、複印答
案卡或其他有關資料;複查結果預計於 113 年 11 月 19 日 14:00 起以網路方式公告,
應考人請至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務】→【證照測驗】
→【成績複查結果查詢】查閱。
三、未合格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合格標準者,即予補發合格證明書;
已合格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合格標準者,即取消其合格資格,該應考人
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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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陸、展延規定
一、由聯合主辦機構所核發合格證明,其有效期限為測驗日起 3 年內有效。
二、辦理測驗合格證明展延:
於「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間內,參加經金管會認定機
構所舉辦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達 18 小時,持認定機構所發之訓練證
明文件至原發證機構申請展延,展延期間為自訓練課程結訓日起展延 3 年。展延期滿
仍得比照前述方式繼續辦理展延。
三、如何辦理「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合格證明展延:
(一)辦理單位:請向原發證機構申請。
(二)應備文件:
1.「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正本。
2.「訓練課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
(1)金管會認定之外部訓練機構【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保險事業發展中
心、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台灣金融研訓院及 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Anti-Money Laundering Specialists ( ACAMS)等五家】所舉辦之防制洗錢
與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請檢附訓練課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
(2)銀行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證券期貨業、保險業、農漁會信
用部等機構自行辦理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內部訓練課程:請提供
下列兩項證明文件之一:A.由總公司之人資、訓練部門所出具自行或委外辦
理之訓練課程證明文件(需標示出課程名稱、時數、日期等資訊);B.自行下
載附件「認可內部教育訓練課程明細表」,填妥內容後經所屬單位蓋上戳印
及主管簽名。
3.「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合格證明」展延申請表。(至本院網站【證
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務】→【各式表單下載】→【證照測
驗表單】下載。)
(三)工本費:新臺幣 150 元(含證書回寄郵資)。
(四)本院申辦流程:限本院發證之應考人申請。
1. 第一階段(申請手續):至本院網站【證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
務】→【證照測驗】→【證照補換發】
→【申請成立,等待審核】→請於兩日
內將上述應備文件,以掛號郵遞至(100034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8
樓,試務行政處收),待審查核可後,將通知辦理繳費手續。
2. 第二階段(繳費手續):至本院官網
(https://www.tabf.org.tw/Service/CustomerSrv.aspx)
選取【證照】→【考生常用服務】→【更多考生服務】→【證照測驗】
→【證
照補換發】
→【立即結帳→於本院收到款項後,預定 7~14 個工作天寄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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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柒、合格證明撤銷
一、申請人具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聯合主辦機構得撤銷其合格證明:
(一)申請人於測驗時舞弊,事後經查屬實者。
(二)申請人所持之訓練進修時數,有虛偽造假情事者。
(三)申請人持本項測驗合格證明,為不法行為受刑事判決確定者。
(四)未依展延規定完成展延者。
二、重新取得合格證明:
申請人受聯合主辦機構撤銷合格證明者,可重新參與測驗取得合格證明。
拾捌、附註
一、應考人為報名本項測驗,須提供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教育、
職業與聯絡方式等,將由台灣金融研訓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
及利用,並僅限於製作測驗相關表單、製作證書、相關事項通知、資料分析、公會登
錄、查詢等事宜。
二、測驗相關訊息請參閱本院網站公告,若有變動以本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三、本項測驗通過人員,不得要求本院分發至金融機構服務或向各金融機構推介。
四、
【研訓之友】會員,可免費在第一時間獲得本院之各項重要公布資訊及各項活動優惠
訊息,並可查詢個人測驗及訓練歷史記錄。會員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詳
閱本院個資告知事項。
五、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地震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所發布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
六、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考試期間應考人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所稱傳染病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傳染病,屬限制不得外出之高風險族群者,不得應考,蓄意
隱匿者,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論處,請應考人配合相關防疫措施。
七、本院網址:https://www.tabf.org.tw;本處洽詢電話:02-33653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