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內控內稽修正公告:營業保證金及客戶專戶銀行規定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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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部分正內容(配合期貨商營業保證金及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銀行之規定修正)



一、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控制制度修正對照表


編號

作業項目

後內容

前內容

說明

CA-21310




















CA-21310






















CA-21310






















CA-21310






















CA-21830






















A

二、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修正對照表

A-21310-2





















AA-21830



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


















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



















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



















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收支及出入金管理



















營業保證金之繳納與存放




















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存放作業之稽核



















營業保證金繳納與存放之稽核



依據資料

一、法令規章:

() 102.9.27金管證期字第10200251413103.6.3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3號令

(十四)93.3.9台期(結)字第09300019220號函103.7.2台期結字第10303006040號函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一、作業程序:

()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依經營本國期貨經紀及國外期貨經紀業務分別設置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委託期貨商之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與自有資產分離存放,且該帳戶應標明係客戶保證金專戶,權利義務應受期貨相關規定之規範。期貨商於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2條第4項第1所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外匯或收受存款業務之銀行、或同條項第3款所定經中央銀行委託辦理中央登錄公債登記業務之銀行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者,該銀行符合主管機關103.6.3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3號令第1點規定之條件且期貨商應依該令第2點第1款規定持續追蹤、檢視該銀行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如有不符規定條件之情形者,應依該令第2點第2款規定辦理。期貨商應依103.7.2台期結字第10303006040號函之規定,就其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銀行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結果,分別於每年910日及410日前向期交所申報。

()針對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控管,期貨商自行訂定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資金於單一銀行存款金額及比率之風險分散控管機制。

()總公司及每一分支機構,就國內期貨經紀業務,於同一金融機構,各僅得開立一個客戶保證金專戶;就國外期貨經紀業務,同一幣別,於同一金融機構,亦各僅得開立一個客戶保證金專戶。但為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契約應載明虛擬入金帳號之申請開設、變更或終止程序,及其與實體保證金帳號之連結方式,並應於簽訂後五日內或契約變更、終止或續訂於事實發生日起五日內,送期交所轉送主管機關。


二、控制重點:

()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設立、變更及控管:

1.期貨商應依主管機關103.6.3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3號令第2點第1款規定持續追蹤、檢視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銀行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如有不符規定條件之情形者,應依該令第2點第2款規定辦理。期貨商應依103.7.2台期結字第10303006040號函之規定,就其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銀行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結果,分別於每年910日及410日前向期交所申報。

2.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資金於單一銀行存款金額及比率應符合公司自訂之風險分散控管機制。

3.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契約應載明虛擬入金帳號之申請開設、變更或終止程序,及其與實體保證金帳號之連結方式,並應於簽訂後五日內或契約變更、終止或續訂於事實發生日起五日內,送期交所轉送主管機關。

4.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或代碼、虛擬入金帳戶之銀行約定碼、虛擬入金帳戶之編製方式併同實體保證金帳號應公告於各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告,變更或註銷或時,亦應公告之。

5.應逐日向期交所申報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
















依據資料

法令規章:

二、102.9.27金管證期字第10200251413103.6.3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3號令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一、存放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符合主管機關103.6.3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3號令第1點所定條件之銀行,且期貨商應依該令第2點第1款規定持續追蹤、檢視該銀行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如有不符規定條件之情形者,應依該令第2點第2款規定辦理

二、兼營期貨業務之金融機構應將營業保證金繳存於其他金融機構。

三、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

四、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所繳存之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任何擔保,且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辦理提取或調換。




一、期貨商於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2條第4項第1款所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外匯或收受存款業務之銀行、或同條項第3款所定經中央銀行委託辦理中央登錄公債登記業務之銀行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者,該銀行是否符合主管機關103.6.3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3號令第1點規定之條件且期貨商是否依該令第2點第1款規定持續追蹤、檢視該銀行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如有不符規定條件之情形者,是否依該令第2點第2款規定辦理。

二、期貨商是否依103.7.2台期結字第10303006040號函之規定,就其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銀行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結果,分別於每年910日及410日前向期交所申報。










一、存放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是否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符合主管機關103.6.3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3號令第1點所定條件之銀行,且期貨商是否依該令第2點第1款規定持續追蹤、檢視該銀行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如有不符規定條件之情形者,是否依該令第2點第2款規定辦理

二、營業保證金是否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

三、營業保證金是否未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

四、所繳存營業保證金之標的及其保管憑證,是否未設定任何擔保,且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辦理提取或調換。







依據資料

一、法令規章: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一、作業程序:

()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依經營本國期貨經紀及國外期貨經紀業務分別設置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委託期貨商之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並與自有資產分離存放,且該帳戶應標明係客戶保證金專戶,權利義務應受期貨相關規定之規範。前揭指定之金融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外匯或收受存款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並於每年630日前向期交所申報客戶保證金專戶金融機構之信用評等結果是否符合規定,未達標準者應自該金融機構信用評等調降日起3個月內向期交所申報客戶保證金專戶異動之相關作業。前揭設置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應逐日向期交所申報該專戶存款餘額







()總公司及每一分支機構,就國內期貨經紀業務,於同一金融機構,各僅得開立一個客戶保證金專戶;就國外期貨經紀業務,同一幣別,於同一金融機構,亦各僅得開立一個客戶保證金專戶。但為業務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契約應載明虛擬入金帳號之申請開設、變更或終止程序,及其與實體保證金帳號之連結方式,並應於簽訂後五日內或契約變更、終止或續訂於事實發生日起五日內,送期交所轉送主管機關。

()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控管,應依存款銀行信用評等等級,自行訂定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資金於單一銀行存款金額及比率之風險分散控管機制。

二、控制重點:

()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設立、變更及控管:

1.應於每年630日前向期交所申報客戶保證金專戶金融機構之信用評等結果是否符合規定,未達標準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期交所申報客戶保證金專戶異動之相關作業







2.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資金於單一銀行存款金額及比率應符合公司自訂之風險分散控管機制。

3.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契約應載明虛擬入金帳號之申請開設、變更或終止程序,及其與實體保證金帳號之連結方式,並應於簽訂後五日內或契約變更、終止或續訂於事實發生日起五日內,送期交所轉送主管機關。

4.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或代碼、虛擬入金帳戶之銀行約定碼、虛擬入金帳戶之編製方式併同實體保證金帳號應公告於各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告,變更或註銷或時,亦應公告之。

5.應逐日向期交所申報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
















依據資料

法令規章:




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一、存放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若前述金融機構嗣後因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致未能符合規定者,期貨商應自該金融機構信用評等調降日起3個月內,將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調整至符合規定之銀行

二、兼營期貨業務之金融機構應將營業保證金繳存於其他金融機構。

三、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

四、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不得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所繳存之標的及其保管憑證不得設定任何擔保,且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辦理提取或調換。




(新增)












(新增)














一、存放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是否為經財政部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並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若前述金融機構嗣後因被調降信用評等等級,致未能符合規定者,期貨商是否自該金融機構信用評等調降日起3個月內,將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調整至符合規定之銀行

二、營業保證金是否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

三、營業保證金是否未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

四、營業保證金所繳存之標的及其保管憑證,是否未設定任何擔保,且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辦理提取或調換。




配合103.6.3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3號令及103.7.2台期結字第10303006040號函之規定,調整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配合103.6.3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3號令及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17條之規定,調整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配合CA-21310內容修正及查核頻率調整,新增該作業項目之稽核內容並刪除AA-21310二、()內容





















配合CA-21830內容修正,爰調整該作業項目之稽核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

作業週期:每半年至少查核乙次

三、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內部稽核查核明細表修正內容


務及收入循環

保證金管理作業查核明細表

查核結果

底稿索引

不適用

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存放作業














一、期貨商於期貨商管理規則第42條第4項第1款所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外匯或收受存款業務之銀行、或同條項第3款所定經中央銀行委託辦理中央登錄公債登記業務之銀行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者,該銀行是否符合主管機關103.6.3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3號令第1點規定之條件且期貨商是否依該令第2點第1款規定持續追蹤、檢視該銀行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如有不符規定條件之情形者,是否依該令第2點第2款規定辦理。

二、期貨商是否依103.7.2台期結字第10303006040號函之規定,就其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銀行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結果,分別於每年910日及410日前向期交所申報。























































稽核人員    


 股份有限公司

作業週期:每半年至少查核乙次

務及收入循環:經紀及自營部門業務

營業保證金查核明細表

查核結果

底稿索引

不適用

營業保證金繳納與存放















一、存放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是否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管業務符合主管機關103.6.3金管證期字第1030013323號令第1點所定條件之銀行,且期貨商是否依該令第2點第1款規定持續追蹤、檢視該銀行是否符合規定條件,如有不符規定條件之情形者,是否依該令第2點第2款規定辦理

二、營業保證金是否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繳存。

三、營業保證金是否未分散存放、辦理掛失或解約。

四、所繳存營業保證金之標的及其保管憑證,是否未設定任何擔保,且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辦理提取或調換。

五、期貨商繳存籌設保證金、營業保證金及所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金融機構,是否符合102.9.27金管證期字第10200251413之規定。























































稽核人員    

      

10

臺灣期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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