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錯帳及更正帳號處理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二、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買賣發生錯帳及更正帳號,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電腦申報: 1.輸入時間: 證券經紀商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及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受託買賣者,將錯帳或更正帳號資料依本中心指定之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電腦,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惟鉅額買賣採成交日給付結算者,至遲不得逾成交日下午二時三十分。但屬證券經紀商已申報遲延給付結算在案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時前輸入。 2.事故處理: 因偶發事故致電 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 時,證券經紀商應即 以電話行向本中心申 報,並於事故排除 後,補行輸入。 (二)通報機制: 證券經紀商同一種證券之錯帳金額達一億元者,如為買回或轉賣處理,應於處理當日下午二時前向本中心交易部通報;如未為買回或轉賣處理者,應於申報當時向本中心交易部通報。 (三)證券經紀商同一成交日同一投資人股票股數(受益權單位)達壹佰萬股(受益權單位)或債券(含受益證券)單位達壹仟個交易單位或金額達伍仟萬元(包含新台幣成交金額及外幣成交金額按即期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之金額)以上之錯帳或更正帳號,於完成電腦傳輸後,本中心得視情況要求於期限內提供相關書面資料。。 (四)證券經紀商內部應製作更正帳號明細表逐級呈核,並留存備查。 (五)因可歸責於投資人之事由致更正帳號者,證券商應依投資人所提示之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申請書」辦理更正帳號申報作業(如更正前帳號為空號者,應由證券商證明),其申報時限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如屬當日成交並給付結算之標購者,至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 (六)證券經紀商錯帳處理專戶之交易不得變更為客戶帳戶之交易﹐客戶帳戶之交易亦不得變更為錯帳處理專戶之交易。 (七)證券經紀商因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而發生錯帳及更正帳號,不得以綜合交易帳戶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應以完成申報分配後之各委託人證券買賣帳戶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 (八)因標購交易方式發生之錯帳及更正帳號,證券經紀商應填製「錯帳處理申報表-發生聯」或「更正投資人帳號申報表」,並應檢附該筆交易之委託書、委託買賣回報單及成交回報單影本,暨蓋有公司、負責人及經辦當事人印章之發生原因說明書送交本中心核准後,由本中心代為輸入電腦;如屬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另須檢附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申請書」。另當日成交並給付結算之標購者,辦理時間至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 | 二、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證券經紀商因執行受託買賣發生錯帳及更正帳號,須於成交日或次一營業日,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電腦傳輸申報: 1.輸入時間: 證券經紀商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及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受託買賣者,應於成交當日上午九時起,將錯帳或更正帳號資料依本中心指定之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電腦,至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惟鉅額買賣採成交日給付結算者,至遲不得逾成交日下午二時三十分。但屬證券經紀商已申報遲延給付結算在案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時前輸入。 2.事故處理: 因偶發事故致電 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 時,證券經紀商應即 以電話行向本中心申 報,並於事故排除 後,補行輸入。 3.通報機制: 證券經紀商同一種股票之錯帳金額達一億元者,如為買回或轉賣處理,應於處理當日下午二時前向本中心交易部通報;如未為買回或轉賣處理者,應於申報當時向本中心交易部通報。 (二)書面申報: 證券經紀商同一成交日同一投資人股票成交股數(受益權單位)達壹佰萬股(受益權單位)或債券(含受益證券)成交單位達壹仟個交易單位或成交金額達伍仟萬元(包含新台幣成交金額及外幣成交 金額按即期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之金額)以上之錯帳或更正帳號,除已依「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申請在同一證券經紀商開設二個以上交易帳戶者,申報其開設帳號間之可歸責於投資人更正帳號外,證券經紀商於完成電腦傳輸後,應填製「錯帳處理申報表–發生聯」附表一)或「更正投資人帳號申報表」(附表二),並檢附該筆交易之委託書、委託買賣回報單及成交回報單影本,暨蓋有公司、負責人及經辦當事人印章之發生原因說明書向本中心申報。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及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成交者,其申報時限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如屬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另須檢附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申請書」(附表三)。 (三)證券經紀商內部應製作更正帳號明細表逐級呈核,並留存備查。 (四)因可歸責於投資人之事由致更正帳號者,證券商應依投資人所提示之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申請書」辦理更正帳號申報作業(如更正前帳號為空號者,應由證券商證明),其申報時限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如屬當日成交並給付結算之標購者,至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 (五)證券經紀商錯帳處理專戶之交易不得變更為客戶帳戶之交易﹐客戶帳戶之交易亦不得變更為錯帳處理專戶之交易。 (六)證券經紀商因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而發生錯帳及更正帳號,不得以綜合交易帳戶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應以完成申報分配後之各委託人證券買賣帳戶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 (七)因標購交易方式發生之錯帳及更正帳號,證券經紀商應填製「錯帳處理申報表-發生聯」或「更正投資人帳號申報表」,並應檢附該筆交易之委託書、委託買賣回報單及成交回報單影本,暨蓋有公司、負責人及經辦當事人印章之發生原因說明書送交本中心核准後,由本中心代為輸入電腦;如屬可歸責於投資人之更正帳號另須檢附更正前、後帳號雙方同意之「更正帳號申請書」。另當日成交並給付結算之標購者,辦理時間至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 | 1.配合T+2日DVP交割作業,調整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及更正帳號時限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0時,爰修正第1項第1款第1目。 2.原第3款「通報機制」調 整為第2項。 3.原第2項書面申報」調整為第3項;另為簡化證券經紀商作業,取消「書面申報」機制,惟達一定標準者,本中心得視情況要求證券經紀商檢送相關資料。 4.因應證券經紀商對投資人款券收取時間修正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0時前,配合調整投資人向證券經紀商申請更正帳號時點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0時前。 5.項次調整。 |
三、錯帳處理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依本作業要 點二申報錯帳,應於當 日或次一營業日,以錯 帳處理專戶就其原數為 其買回或轉賣處理。但 同一成交日同一種類之 股票或債券得先行相互 抵繳處理,證券經紀商 並於錯帳申報時間內輸 入相互抵繳資料。 (二)證券經紀商為前項之處 理後,至遲應於處理日 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 前依電腦輸入畫面所列 事項逐一輸入錯帳處理 資訊。因標購交易方式 發生之錯帳為轉賣或買 回處理後,應檢附該筆 交易之委託書、委託買 賣回報單及成交回報單 影本,暨蓋有公司、負 責人及經辦當事人印章 之說明書送交本中心代 為輸入電腦。 (三)證券經紀商因不可歸責 於自己之事由,致遲延 依第一款所定時間內為 買回或轉賣之處理者, 應製作處理紀錄併同相 關憑證留存備查。 | 三、錯帳處理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依本作業要 點二申報錯帳,應於當 日或次一營業日,以錯 帳處理專戶就其原數為 其買回或轉賣處理。但 同一成交日同一種類之 股票或債券得先行相互 抵繳處理,證券經紀商 並於錯帳申報時間內輸 入相互抵繳資料,若因 而未能完成股票或債券 之給付,應依業務規則 第八十六條之一第二項 之規定辦理給付結算。 (二)證券經紀商為前項之處理後,至遲應於處理次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依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錯帳處理資訊。因標購交易方式發生之錯帳為轉賣或買回處理後,應檢附該筆交易之委託書、委託買賣回報單及成交回報單影本,暨蓋有公司、負責人及經辦當事人印章之說明書送交本中心代為輸入電腦。 (三)證券經紀商因不可歸責 於自己之事由,致遲延 依第一款所定時間內為 買回或轉賣之處理者, 應製作處理紀錄併同相 關憑證留存備查。 |
第2項之刪除,修訂之。
放寬錯帳反向處理後之申 報時間為成交日後第二營 業日上午10時前。 |
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