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修正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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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第二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


(一)普通交易盤後定價交易成交後,證券經紀商申請更改下列各項交易類別部分或全部時,應填具委託人更改交易類別明細表,送請權責主管核准,於成交當日上午九時起,將更改資料以電腦傳輸至本中心指定之電腦,至遲不得逾下午六時,若因偶發事故致未能及時傳輸,應即電話通知本中心延長申報時間。

1.普通交割之買賣與信用交易之買賣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2.信用交易之融資融券買賣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3.普通交割之賣出與借券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4.借券之賣出與信用交易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二)證券自營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得就普通交割之賣出與借券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其餘作業程序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三)(刪除)

(四)證券經紀商接獲中心轉知委託人不如期履行給付結算義務違反契約當日不得申請變更該委託人普通交割買賣為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


二、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申報成交後,申請下列各項交易類別部分或全部更改時,應填具委託人更改交易類別明細表,送請權責主管核准,於成交當日上午九時起,將更改資料以電腦傳輸至本中心指定之電腦,至遲不得逾下午六時,若因偶發事故致未能及時傳輸,應即電話通知本中心延長申報時間。

1.普通交割之買賣與信用交易之買賣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2.信用交易之融資融券買賣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3.普通交割之賣出與借券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4.借券之賣出與信用交易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二)證券自營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得就普通交割之賣出與借券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其餘作業程序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三)(刪除)


一、界定得更改交易類別之交易,資明確。

二、配合新增於成交日次二營業日(T+2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轉知投資人違約資料予證券商之機制,並要求證券商至遲於上午十二時前執行拒絕接受違約投資人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之規定,另就違約客戶當日已成交之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得就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為資券互抵交割之沖抵交易,排除適用證券商應拒絕接受其委託買賣之限制,為防範違約投資人利用更改交易類別而從事資券互抵交割之交易,爰新增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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