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應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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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ry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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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委託辦理
中華民國證券投信投顧公會
證券商業務員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期貨商業務員
投信投顧業務員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
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
電腦應試說明及操作手冊
※ 請注意:
1.公告場次原則:每月第 1周星期五上午 11點,開放次次月上旬報名場次,每月第 3
周星期五上午 11 點,開放次次月下旬報名場次。
2.每位應試人同類別電腦應試測驗僅能報名 2場次。
3.報名完成後請於截止日前將所需繳交之應試資格文件上傳。
4.電腦應試測驗侯補資訊(如測驗類別、日期及名額等)於測驗前 10~14 天(不含測
驗日)之上班日公告並開放報名。應試人欲報名候補,請點選候補資訊查詢。
5.有關資格測驗相關事宜均載明於內,為保障自身權益,敬請詳細參閱。
6.114 年8月起將不再核發紙本合格證書,改提供合格電子證書下載,亦無須繳交證
照費。
(財)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印製
地址:台北市南海路 3號5樓
電話:(02) 2357-4388 分機 327、397
網址:https://www.sfi.org.tw
專業科目測驗
1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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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應試流程圖
進入證基會網站首頁/測驗及招募/測驗專區
(https://www.sfi.org.tw)
再點選「網路報名」
1.選擇應試場次
2.輸入「身分證號碼」、「生日」及「行動電話」
3.登打基本資料(有星號欄位為必填欄位)
測驗前 3
天,應試人可至證基會網站
(https://examweb.sfi.org.tw/regexam/receipt.aspx)查詢應
試資訊。測驗當日毋需攜帶測驗通知書,應試人可自行下載或列印「測驗通知書」參考,
證基會不再寄發紙本測驗通知書。
請依證基會「電腦應試網路報名系統」上之說明,於期限內將考生應繳各項應試資格文件
以拍照方式將電子檔上傳至報名頁面。若逾期未上傳及未繳費,電腦系統會自動取消原預
約場次且釋出該座位名額。※相關上傳步驟請詳閱「檔案上傳操作手冊」。
卡、外僑
應試人不須報到,測驗前請先查看「座位號碼」
就座後,請將「身分證件正本」置於靠走道旁之桌面,並詳閱桌面上「電腦應試注意事
項」,建議進入模擬試題畫面,以熟悉電腦應試之各項操作。
應試人除第一節得遲到 15
分鐘外,其餘各節均須在
3
分鐘內入場應試,逾時者均不得再
進入試場;每節測驗開始
40 分鐘後始得離開試場,並請於離場前按下螢幕右下方之「結
束考試」鍵,再行離開。
最後一節按下「結束考試」鍵後,即可看到本次測驗成績(
成績可於證基會成績查詢專區
查詢。「開放查詢時間」:台北場測驗後次日十點,其他非台北場為次一週
),合格者請依
以下時間至官網下載「合格電子證書」:台北場測驗後兩個工作天,非台北場為測驗後四
個工作天)。
測驗開始前 10 分鐘,出示「身分證件」入場,並依座位號碼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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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接受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委託辦理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證券投信投顧公會
證券、投信投顧暨期貨從業人員資格測驗電腦應試說明及操作手冊
壹、測驗依據
一、「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
業公會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辦法」。
三、「期貨商負責人與業務員管理規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
格測驗辦法」、「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辦法」及「中華民
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資格測驗辦法」。
貳、各測驗類別資訊(報考資格、報名費、應繳文件及測驗科目範圍等)
第一類、證券商業務員(報名費:新臺幣1130元整)
報考資格(擇一)
報名應繳文件
1.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或高職以上
學校畢業者。
2.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
及格者。
3.教育行政機關認可之高中、高職學力鑑定
考試及格並取得資格證明書者。
照片、畢業證書(學歷證明文件)或考試(普
考、特種考試)及格證書。
節 次
專業科目
測驗題數
合格標準
第1節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50題
2科總分合計達 140 分為合格,惟其中有任何 1
科分數低於50 分者即屬不合格。
第2節
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
50題
測驗範圍(請詳本基金會最新版本題庫叢書):
(一)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之「證券法規」、「證券法規概論」:
1.證券交易法。2.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3.公司法-總則、股份有限公司及關係企業專章。4.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5.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6.公司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7.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8.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9.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10.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11.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2.會計師查
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13.證券商管理規則。1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15.公開發
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16.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17.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1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9.有價證券集中保管
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20.其他主管機關頒訂之法令。
(二)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之「證券交易實務」:1.發行市場。2.交易市場。3.稅賦與必要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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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報名費:新臺幣930元整)
經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測驗取得合格證明書且具高中職以上畢業者,可參加「證券交易相
關法規與實務」乙科之測驗,合格者可取得該科測驗合格證明。但不得換發為證券商業務人
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報考資格
報名應繳文件
高中職以上畢業者且取得投資型保險
商品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
照片、高中職畢業證書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
測驗合格證明書。
註1:僅檢具「投資型保險商品概要、金融體系概
述」測驗成績合格證明者不得報考本項測驗。
註2:限以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核發之「投資型保險
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保險公司核
發之登錄證或工作證非屬本測驗認可證照。
節 次
專業科目
測驗題數
合格標準
作答方式
第1節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50題
測驗成績達70分為合格。
測驗範圍(請詳本基金會最新版本題庫叢書):
(一)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之「證券法規」、「證券法規概論」:
1.證券交易法。2.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3.公司法-總則、股份有限公司及關係企業專章。4.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5.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6.公司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7.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8.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9.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10.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11.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2.會計師查
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13.證券商管理規則。1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15.公開發
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16.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17.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1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9.有價證券集中保管
帳簿劃撥作業辦法。20.其他主管機關頒訂之法令。
(二)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之「證券交易實務」:1.發行市場。2.交易市場。3.稅賦與必要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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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證券商高級業務員(報名費:新臺幣1130元整)
報考資格(擇一)
報名應繳文件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系所以上學校
畢業者。
照片、畢業證書(學歷證明文件)或考試(高
考、特種考試)及格證書。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
及格者。
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採用左列業務員資格報名者:
1.民國95年8月1日(含)後取得者,應繳:照
片、業務人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或臺灣證券交易所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登
記表影本)及有效期限內之金融市場常識與
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2.民國95年8月1日前取得者,應繳:照片、業
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
取得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者。
取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乙科測驗成
績合格者。
註:碩士在學生,必須附大學畢業證書,不可附碩士學生證。
節 次
專業科目
測驗題數
合格標準
第1節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50題
3科總成績須達210分為合格;惟其中任何1
科成績低於50 分者即屬不合格。
第2節
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試卷「投
資學」
50題
第3節
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試卷「財
務分析」
50題
測驗範圍(請詳本基金會最新版本題庫叢書):
(一)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之「證券法規」、「證券法規概論」:
1.證券交易法。2.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3.公司法-總則、股份有限公司及關係企業專章。4.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5.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6.公司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7.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8.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9.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10.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11.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2.會計師查
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13.證券商管理規則。1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15.公開發
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16.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17.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1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9.有價證券集中保管
帳簿劃撥作業辦法。20.其他主管機關頒訂之法令。
(二)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之「證券市場」:
1.發行市場。2.交易市場。3.基金。4.稅賦與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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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期貨商業務員(報名費:新臺幣1130元整)
報考資格(擇一)
報名應繳文件
1.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中或高職以上
學校畢業者。
2.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
及格者。
照片、畢業證書(學歷證明文件)或考試(普
考、特種考試)及格證書。
節 次
專業科目
測驗題數
合格標準
第1節
期貨交易法規
50題
2科總分合計達 140 分為合格,惟其中任何 1
科分數低於60 分者即屬不合格。
第2節
期貨交易理論與實務
50題
測驗範圍(請詳本基金會最新版本題庫叢書):
(一)期貨交易法規:
1.期貨交易法總則。2.期貨交易所。3.期貨結算機構。4.期貨業。5.同業公會。6.監督與管
理。7.仲裁。8.罰則。9.附則。10.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11.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12.期貨交
易所管理規則。13.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1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15.期貨商設置標
準。16.期貨商管理規則。17.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18.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
業務管理規則。19.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20.美國期貨交易法。21.日本期
貨交易法。22.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2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24.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
法。25.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26.期貨顧問事業設
置標準。27.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28.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29.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
則。
(二)期貨交易理論與實務:
1.期貨交易概論與各國實務。2.臺灣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實務。3.避險交易。4.投機性期貨交
易、價差交易。5.選擇權基本概念與交易策略。6.臺指選擇權契約規格、交易結算制度與相
關規定。7.債券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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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類、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報名費:新臺幣930 元整)
報考資格(擇一)
報名應繳文件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
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
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工作經驗。
照片、畢業證書(學歷證明文件)及工作經驗
證明正本。
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
以上
照片、工作經驗證明正本(由服務機構具體
列明服務部門、職稱及工作起訖日期。若任
職於不同公司,請分別出具證明)。
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
管理規則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採用左列業務員資格報名者:
1.民國95年8月1日(含)後取得者,應繳:照
片、業務人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或臺灣證券交易所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登
記表影本)及有效期限內之金融市場常識與
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2.民國95年8月1日前取得者,應繳:照片、
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
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
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
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
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
員測驗合格證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認可金
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
合格者,並經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
商業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規測驗合格。
節 次
專業科目
測驗題數
合格標準
第1節
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
50題
測驗成績應達70 分為合格
測驗範圍(請詳本基金會最新版本題庫叢書):
1.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2.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3.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
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4.與期貨信託基金募集、銷售有關之主管機關相關函令及期貨
公會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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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類、投信投顧業務員三科(報名費:新臺幣1130元整)
報考資格(擇一)
報名應繳文件
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
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照片、畢業證書(學歷證明文件)或考試(高
考、普考或特種考試)及格證書。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
特種考試及格者
取得證券商業務員資格者
採用左列業務員資格報名者:
1.民國95年8月1日(含)後取得者,應繳:照
片、業務人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或臺灣證券交易所核發之證券商業務員登
記表影本)及有效期限內之金融市場常識與
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2.民國95年8月1日前取得者,應繳:照片、
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
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者
註:此項限以臺灣證券交易所核發之證券
商業務員登記表報名
89年10月11日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修正生效前,
已辦理登記之現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人員。
照片、辦理登記單位出具之登記證明正本。
取得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者。
照片、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合格證明書。
節 次
專業科目
測驗題數
合格標準
第1節
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
規範)
50題
3科總分合計達210分為合格;惟其中有1
科成績低於50分者,即屬不合格。
第2節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50題
第3節
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
50題
測驗範圍(請詳本基金會最新版本題庫叢書):
(一)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
1.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2.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4.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5.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6.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9.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10.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11.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
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12.中華
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1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
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14.中華民國證券投
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15.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
員行為準則。16.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二)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之「證券法規」、「證券法規概論」:
1.證券交易法。2.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3.公司法-總則、股份有限公司及關係企業專章。4.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5.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6.公司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7.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8.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9.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10.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11.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2.會計師查
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13.證券商管理規則。1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15.公開發
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16.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17.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1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9.有價證券集中保管
帳簿劃撥作業辦法。20.其他主管機關頒訂之法令。
(三)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之「證券市場」:
1.發行市場。2.交易市場。3.基金。4.稅賦與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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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類、投信投顧業務員二科(報名費:新臺幣1130元整)
報考資格
報名應繳文件
取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
測驗取得合格證明
照片、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專業科
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節 次
專業科目
測驗題數
合格標準
第1節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50題
2科總分合計達140分為合格;惟其中有1
科成績低於50分者,即屬不合格。
第2節
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
50題
測驗範圍(請詳本基金會最新版本題庫叢書):
(一)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之「證券法規」、「證券法規概論」:
1.證券交易法。2.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3.公司法-總則、股份有限公司及關係企業專章。4.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5.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6.公司募
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7.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8.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9.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10.公開發
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11.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2.會計師查核簽證財
務報表規則。13.證券商管理規則。14.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15.公開發行公司出席
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16.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17.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1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9.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
法。20.其他主管機關頒訂之法令。
(二)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之「證券市場」:
1.發行市場。2.交易市場。3.基金。4.稅賦與必要費用。
第八類、投信投顧業務員一科(報名費:新臺幣930元整)
報考資格
報名應繳文件
取得證券商
高級業務員
資格者
1.民國95年8月1日(含)後取得者,應繳:照片、業務人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
證明及有效期限內之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成績合格證明。
2. 民國95年8月1日前取得者,應繳:照片、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
節 次
專業科目
測驗題數
合格標準
第1節
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
規範)
50題
測驗成績應達70 分為合格
測驗範圍(請詳本基金會最新版本題庫叢書):
1.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2.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4.證
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5.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6.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管理規則。7.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
法。9.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10.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11.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12.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1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1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15.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16.境外
基金管理辦法。
第10頁 共15頁
第九類、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乙科(報名費:新臺幣930元整)
報考資格
報名應繳文件
取得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
驗資格者
照片、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證
明書。
取得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測驗合格
者。
照片、「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
書」。
註1:僅檢具「投資型保險商品概要、金融體系概
述」測驗成績合格證明者不得報考本項測驗。
註2:限以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核發之「投資型保險
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保險公司核
發之登錄證或工作證非屬本測驗認可證照。
節 次
專業科目
測驗題數
合格標準
第1節
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
規範)
50題
測驗成績應達70 分為合格。
測驗範圍(請詳本基金會最新版本題庫叢書):
1.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2.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4.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5.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6.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9.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10.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
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11.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
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12.中華民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自律公約」。1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
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1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
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守則」。15.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業人員
行為準則。16.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已參加證券從業人員資格測驗取得合格證明書者,不得再報名參加同一資格之測驗。
註:1.以外國機構出具之學經歷文件報考者,應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或我國駐外單位(包
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之簽證或由目前聘僱之證券、投
信投顧暨期貨相關機構出具擔保證明;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
符;應試人以大陸地區之學歷報考者,其學歷均須事先依教育部訂定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規定,獲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認可。
2.測驗合格後,如發現所繳驗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更者,報請公會及相關機關撤銷其合格證明書。
3.以高中職或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資格報考者,應繳交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不得以結業證
明書代替。
4.以大學、獨立學院、3年制或2年制專科學校1年級以上肄業,或5年制專科學校4年以上肄業資格
報名者,須繳交肄業證明書、成績單或具備註冊紀錄之學生證影本。
5.如曾變更姓名,因而與學經歷證明文件記載之姓名不符者,應檢附戶籍謄本以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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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應試科目及時間一覽表
測驗類別、測驗科目、節/場次
早上
下午
晚上
平日
假日
投信投顧
業務員
(一科)
投信投顧相
關法規(含自
律規範)乙科
證券交易相關法
規與實務乙科
期貨信託基金
銷售機構
銷售人員
查看
座號
(第一場)
8:30 ~ 8:50
13:30~13:50
12:40~13:00
17:40 ~ 18:00
(第二場)
10:40~11:00
投信投顧相關法規
(含自律規範)
證券交易相關
法規與實務
期貨信託法規
及自律規範
全一節
(第一場)
8:50 ~ 9:50
13:50~14:50
(平日)
13:00~14:00
(假日)
18:00 ~ 19:00
全一節
(第二場)
11:00~12:00
證券商業務員
期貨商業務員
投信投顧業務員
(二科)
查看
座號
8:30 ~ 8:50
13:30~13:50
12:40~13:00
17:40 ~ 18:00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
與實務
期貨交易法規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
與實務
第一節
8:50~9:50
13:50~14:50
(平日)
13:00~14:00
(假日)
18:00~19:00
證券投資
與財務分析
期貨交易理論
與實務
證券投資
與財務分析
第二節
10:00~11:30
15:00~16:30
(平日)
14:10~15:40
(假日)
19:10~20:40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投信投顧業務員(三科)
查看
座號
13:30~13:50
12:40~13:00
17:40~18:00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
第一節
13:50~14:50
(平日)
13:00~14:00
(假日)
18:00~19:00
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
-試卷「投資學」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第二節
15:00~16:00
(平日)
14:10~15:10
(假日)
19:10~20:10
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
-試卷「財務分析」
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
第三節
16:10~17:40
(平日)
15:20~16:50
(假日)
20:20~21:50
※以上時間僅供參考,實際時間請以測驗通知書為準,請於考前 3天上網查詢。
網址:https://examweb.sfi.org.tw/regexam/receip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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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恕不受理現場報名。
肆、報名應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一、線上填表說明
(一)「應試考區」、「報名類別」請填寫正確,報名後不得更改。
(二)「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等,須與所持證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
一致,應先向戶政機關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或檢附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
(三)「通訊地址」、「日間電話」、「夜間電話」等請詳細填寫正確,以方便連絡。
(四)「學位別」係指已經畢業取得學位者。大學、獨立學院、3年制或2年制專科學校1年級以上肄
業或5年制專科學校4年級以上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及在學生持有學生證(有蓋註冊章)者,
得視同高級中學畢業同等學力,請勾選高中職1欄。
(五)本基金會以應試人填寫於網頁之報名資料做為製作測驗測驗通知書、測驗結果通知書及合格
證明之依據,如因應試人填寫錯誤而要求更換證書,其費用由應試人自行負擔。
(六)1.以外國機構出具之學經歷文件報考者,應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或我國駐外單位(包
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之簽證或由目前聘僱之證券、投
信投顧暨期貨相關機構出具擔保證明;如屬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並聲明譯本內容與原文相
符;應試人以大陸地區之學歷報考者,其學歷均須事先依教育部訂定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
法」規定,獲得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認可。
2.如曾變更姓名,因而與學經歷證明文件記載之姓名不符者,應檢附戶籍謄本以資證明。
(七)不再寄發紙本測驗通知書,應試人可於考前3日至本基金會網站
(https://examweb.sfi.org.tw/regexam/receipt.aspx)下載列印。
二、完成報名資料填寫並繳費完成後,請至遲須於測驗日10天前(不含測驗日)應繳各項應試資格文件以
照片電子檔上傳至報名頁面。逾期未上傳及繳費電腦系統會自動取消原預約場次且釋出該座位名
額。
三、本基金會於收到資格文件後,即進行下列應試資格之審核。
(一)凡資格符合者,本基金會將依電腦排序所定或應試人網路報名之日期場次Email通知應試人員。
◎(二)應試資格不符或欠缺下列文件而退件者,所繳報名費扣除匯費10元後之餘額退還:
1.欠缺照片電子檔、畢業證件或其他合格證明文件。
2.應考資格不符。
◎(三) 應試人一經報名後,若測驗當日不克參加測驗或資格不符者,得於該其測驗日10天(不含測驗
日含例假日)前申請異動或退費(候補報名除外)。異動場次以一次為限,且異動成功後不得申
請退費。如遇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侵襲或不可抗力之情事導致台北市或其他考區不上班而
測驗延期,本基金會將擇期安排測驗日期並另行通知,如無法參加則一律辦理退費。
四、應試人基本資料如有異動,請於測驗當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本基金會測驗中心申請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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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繳費方式
應試人請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進行繳費,電腦應試繳費截止日為當日登錄報名日算起7日內;逾期
繳款者,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費。
一、網路信用卡繳款:當日登錄報名者,可透過網路刷卡繳費,若刷卡失敗則視同未繳交報名費,請
改以ATM轉帳方式繳款。
二、金融機構ATM轉帳:繳款期限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如因故未能於報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
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三、便利商店繳款:繳款期限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如因故未能於報名期限內繳費,視同未完成報名
程序。
陸、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支領失業給付者報名費減半優待
對象
報考時需檢附之相關證明
一、低收入戶者
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
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
二、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支領失業給付者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暨給付收據」影本,且須在支
領失業給付期間報名始享有優惠。
四、支領失業給付者之學生子女
1.「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暨給付收據」影本,且須在
支領失業給付期間報名始享有優惠。
2.戶籍謄本(與支領失業給付者之關係證明)
五、身心障礙人士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六、身心障礙學生
七、原住民
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如戶籍謄本)
1.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試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2.報考時需連同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一併上傳檔案。未依規定繳驗證明文件,亦未於報名時申請優
待,而以一般應試人身分報考者,報名後不得要求享有報名費優待。
柒、電腦應試之退費相關辦法
因故無法參加該期測驗者,本基金會將依照以下標準辦理退費,若該場次為候補報名或已成功異
動場次則不可退費。欲辦理退費者,請先行至本基金會網站【測驗中心網路報名系統】專區中之【退
費申請】登錄相關資料申請,辦理期間及退費標準如下:
(一) 該期測驗日11天前(不含測驗日)申請退費者,得扣除250元報名費及匯費10元後退還餘款。
(二) 該期測驗日前8天至10天(不含測驗日)申請者,得扣除1/3報名費及匯費10元後退還餘款。
(三) 該期測驗日前7天(不含測驗日),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報名費。
(四)因兵役點召、三等親內喪事及傷病住院等事由者,得於測驗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全額退費。
※退費方式:採線上刷卡繳費者,進行線上刷退;採金融機構ATM及便利超商繳款者,填寫詳細
正確相關資料傳送後,由人工作業辦理退費。
※未於期限內上傳資料(資格不符)者,來電申請可退全額(候補報名除外),須扣除匯費10元。
電腦應試之退費申請網頁(網址: https://examweb.sfi.org.tw/Ret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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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測驗
一、時間:每週星期一至星期日舉行。
二、台北考區:台北市南海路3號5樓本基金會測驗中心電腦應試試場。(捷運中正紀念堂站)
新竹考區:新竹市東區中華路二段 393 號。(巨匠電腦)
台中考區:台中市黎明路二段 658 號。(中華電信訓練所)
高雄考區:高雄市七賢二路 398 號2樓測驗中心電腦應試試場。(捷運市議會站)
台南考區:台南市中西區公園路 108 號。(巨匠電腦)
三、電腦化應試注意事項:
(一) 應試人測驗當天需攜帶之證件資料
身分別
證件(未攜帶證件者不得入場應試且不得補驗)
中華民國國籍應試人
身分證件正本、汽機車駕照、護照、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
IC卡。(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
外僑或大陸配偶應試人
外僑居留證或大陸配偶領有長期居留或依親居留證件。(擇一攜
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
(二)應試人不須報到。測驗前請於現場先查看「座位號碼」,測驗開始前10分鐘,出示「身分證
件」入場,並依座位號碼入座。入場後,應試人員除簡易型計算機及筆可攜至座位之外,個
人之私人物品請往考場前方集中放置,並將行動電話、智慧型手環或手錶等電子用品立即關
機隨同私人物品放置,切勿隨身攜帶。
(三)所攜帶之計算機(限僅具有+、-、×、÷、√、%、TAX+、TAX-、MR、MC、MRC等功能,
且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式、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及應無聲)等簡易
型電子計算機,請勿使用工程型或具有儲存資料等功能之計算機或掌上型電腦。
(四)發現電腦當機、試題疑議或其他設備異常影響測驗之進行者,請即時通知工作人員處理,若
延誤通知者,由應試人自行負責。
(五)應試人除第一節得遲到15分鐘外,其餘各節3分鐘內,得准予入場應試,逾時者均不准再進
入試場。每節測驗開始40分鐘後始得提前離開試場,並請於離場前按下螢幕右下方之
「結束考試」鍵,再行離開。
◎(六)測驗中斷電力時間達15分鐘以上或因其他不可抗力事由,以致無法繼續進行測驗時,該場次
測驗不予計算結果,本基金會將另行安排日期測驗。惟參加應試人業已作答完畢;或雖未作
答完畢,但分數已達合格標準者,仍以合格者辦理。
◎(七)為配合制度或法規之變更,請應試人隨時注意最新法規公告,並至本基金會提供之題庫叢書
法規內容更新及勘誤表查詢,俾做為當次測驗填寫適當答案之依據。網址為
https://www.sfi.org.tw/Node?id=247。
(八)應試人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違者取消測驗資格,已測驗之各科成績均認無效:
冒名頂替;互換座位;傳遞文件或參考資料或有關信號;夾帶書籍文件;在桌椅、文具、肢
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者;未依規定時限而強行出場者;以手機交談,經監試人員制
止不聽者。
(九)應試人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違者扣除該科目成績20分或其全部分數:
未得監試人員同意擅離試場者;自備稿紙書寫者;互相交談者;抄寫試題攜出場外者;其他
有違反試場規則及妨害考場秩序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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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電子用品違規情節及扣分規定:
電子用品:行動電話、隱藏式針孔攝影機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或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
通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慧型眼鏡、
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及不必要之電子器材者。
1.應試人員將前揭電子用品隨身攜帶者,扣除該科目成績5分至20分。
2.測驗中,置於個人提袋中之前揭電子用品鈴響或振動,視違規情節,扣除該科目成績10分至
20分或已測驗該科以零分計之或各科成績以零分計之。
(十一)前(八)項冒名頂替及以偽照或變更過之證明文件取得應試資格之違規情形者,本基金會得對違
規人(冒名頂替之違規人包括應試人與頂替人)為下列之處理:
1.取消當次測驗應考資格,已完成之測驗科目成績均屬無效。若取得當次測驗之合格證明
書者,撤銷其合格證明書。
2.違規人屬證券或期貨從業人員者,洽由公會函請違規人所屬公司對違規人為停職、降職、
減薪或其他之適當處分,併通函告知各會員公司,且1年內不得參加本基金會所舉辦之各
項測驗,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相關機構。
3.違規人非屬證券或期貨從業人員者,則將違規情況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公會及
服務機關處理,並且1年內不得參加本基金會所舉辦之各項測驗。
4.對違規人相關資料由本基金會記錄建檔,並配合公會進行相關違規處理情節予以公告。
5.本基金會於必要時,得將違規人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二)由於應試人點選之答案係直接寫入電腦系統並憑以計算成績,應試人不得要求複查、調閱應
試題目及作答結果等資料。
玖、測驗結果:
一、最後乙節測驗時間終了時,電腦將隨即計算測驗結果,應試人即可於電腦螢幕看到本次測驗成
績(成績可於證基會成績查詢專區查詢。「開放查詢時間」:台北場測驗後次日十點,其他非
台北場為次一週)
二、未達合格標準者可逕行離開。
三、已達合格標準請依照以下時間至本會網站→【測驗及招募】→【證書服務】→【電子
證書下載】下載合格證書。
「電子證書開放查詢下載時間」:
1.台北場為測驗後隔「兩個工作天」,若為星期一考試,則星期四即可線上查詢,若
為星期五考試,則隔週的星期三可線上查詢。
2.非台北場為測驗後隔「四個工作天」,若為星期一考試,則隔週的星期一可線上查
詢,若為星期五考試,則隔週的星期五可線上查詢。
拾、附註
◎一、本項測驗僅係資格測驗,測驗合格人員不得要求主辦單位或委辦單位,分發至證券、投信投顧
暨期貨事業服務或向各證券、投信投顧暨期貨事業推介。
二、如另涉及就業、執業登錄所需之身分證明或資格文件,則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測驗相關訊息可查詢本基金會網站公告。
四、應試人如對網路報名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2357-4388分機327、397,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30~12:00 13:30~17:30(例假日休息)。
五、本基金會測驗中心傳真專線:(02)23574398、(02)23574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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