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處理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壹、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之處理作業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以下簡稱業務規則) 第四十七條 、第八十七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五點、第七點、「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第六點及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 壹、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之處理作業應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以下簡稱業務規則) 第四十七條 、第八十七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五點、第八點、「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第六點及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 配合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條次調整,修正引用條次。 |
貳、違約申報作業 一、電腦傳輸: 客戶參加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或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未如期履行給付結算義務者,即為違約,證券經紀商應依下列規定向本中心申報,並副知客戶。 (一)證券經紀商經確認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即行將違約資訊依本中心指定之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但因銀行作業致逾上午十一時始行知悉應付價金不足者,亦應即行輸入,至遲不得逾下午八時,並於次日檢具銀行證明文件函報本中心憑核。 (二)客戶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者,證券經紀商申報其遲延給付結算且未如期履行給付結算義務時,前目規定之輸入時間,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時。 (三)鉅額買賣採成交日當日給付結算者,證券經紀商確認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即行將違約資訊依本中心指定之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至遲不得逾成交日下午二時三十分。鉅額買賣採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給付結算者,證券經紀商確認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依第一目、第二目規定辦理。 (刪除) (四)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以電話通知本中心,並將應行輸入資訊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以電話傳真方式送達本中心,嗣由本中心據其內容補行輸入。 二、違約函報: 證券經紀商有業務規則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違約情事,應依下列規定函報本中心備查。 (一)函報內容: 1.客戶姓名。 2.帳號。 3.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 4.住址。 5.違約事項。 (二)檢具下列文件影本: 1.國民身分證或登記證照(正、反面)。 2.開戶契約(正、反面)。 3.委託書。 4.買賣報告書。 三、證券經紀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委託人不履行給付結算義務而發生違約時,證券經紀商申報違約應以委託人買賣帳戶為之。 | 貳、違約申報作業 一、電腦傳輸: 客戶參加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或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未如期履行給付結算義務者,即為違約,證券經紀商應依左列規定向本中心申報,並副知客戶。 (一)證券經紀商經確認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即行將違約資訊依本中心指定之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輸入。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受託買賣者,至遲不得逾違約當日下午六時;透過本中心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受託買賣者,至遲不得逾違約當日上午十時。 (二)客戶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者,證券經紀商申報其遲延給付結算且未如期履行給付結算義務時,前目規定之輸入時間,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時。 (三)鉅額買賣採成交日當 日給付結算者,證券 經紀商確認委託人發 生違約情事時,應即 行將違約資訊依本中 心指定之電腦輸入畫 面所列事項逐一輸 入,至遲不得逾成交 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鉅額買賣採成交日後 第二營業日給付結算 者,證券經紀商確認 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 時,應依第一目、第 二目規定辦理。 (四)客戶以劃撥方式支付 買進價款辦理給付結 算,屆期應付價金不 足者,證券經紀商應 比照前目規定輸入違 約資訊。但於星期一 至星期五因銀行作業 致逾下午六時始行知 悉應付價金不足者, 亦應即行輸入,至遲 不得逾下午八時,並 於次日檢具銀行證明 文件函報本中心憑 核。 (五)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以電話通知本中心,並將應行輸入資訊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以電話傳真方式送達本中心,嗣由本中心據其內容補行輸入。 二、違約函報: 證券經紀商同一申報日同一客戶違約金額總計達新台幣一千萬元(包含新台幣違約金額及外幣違約金額按即期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之金額)以上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另有業務規則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違約情事,均應依左列規定函報本中心備查。 (一)函報內容: 1.客戶姓名。 2.帳號。 3.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 利事業統一編號。 4.住址。 5.違約事項。 (二)檢具左列文件影本: 1.國民身分證或登記證照(正、反面)。 2.開戶契約(正、反面)。 3.委託書。 4.買賣報告書。 三、證券經紀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委託人不履行給付結算義務而發生違約時,證券經紀商申報違約應以委託人買賣帳戶為之。 | 1.配合T+2日DVP交割作業,調整證券商經申報委託人違約時點限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1時,爰修正第1款及將第4款併入第1款。 2.基於簡化作業流程,刪除證券經紀商同一申報日同一委託人違約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需函報本中心備查之規定,爰修正第2項。 |
參、遲延給付結算申報及撤銷作業:
| 參、遲延給付結算申報及撤銷作業:
(新增)
| 為配合T+2日DVP交割作業,放寬遲延交割機制之申報事由、期間及流程等,說明如下: 1、申報時點及期間:遲延交割申報時點配合調整為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1時,交割時點仍為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6時前。 2、簡化作業流程:取消遲延交割申報事由審查,由券商自行研判,本中心不再進行書面審核,且不再訂定遲延交割之事由,證券商自行評估是否申報客戶遲延交割,承擔客戶信用風險並保存詳實紀錄,且前揭作業應訂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3、取消申報事由:遲延交割申報事由回歸行紀關係之法理,均交由證券經紀商自行查證且自負其責。 4、撤銷作業維持不變:經證券經紀商向本中心申報遲延交割在案者,委託人就賣出證券或應付價金在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6時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或經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者,證券經紀商應即向本中心申報撤銷遲延交割之紀錄。 |
伍、違約處理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依第貳點規定申報客戶違約時,應即代辦給付結算手續,其因代辦給付結算所受之證券或價款,至遲應於客戶違約後第一營業日委託其他證券經紀商代為處理。 二、同一客戶委託買進及賣出均未履行給付結算義務時,證券經紀商仍應分別申報違約,並就代辦給付結算所受之證券或價款全數委託其他證券商予以處理,不得自行沖抵。但同一違約申報日之同帳戶、同種類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得就同數額部分為買賣相抵方式處理。 三、證券經紀商為前項處理後,應即將處理之相關資訊,至遲於處理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輸入本中心指定之電腦,並通知客戶。 四、證券經紀商依業務規則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申報客戶違約後,應依同條第五項所定之時間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為買回之處理,再據以對客戶追償。 五、證券經紀商依第一項規定代辦給付結算所受之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證券已發行股數或面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證券經紀商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於確定客戶違約後第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客戶達成協議或通知客戶,證券經紀商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日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本中心備查。 (二)證券經紀商與客戶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應將雙方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本中心備查。 | 伍、違約處理作業 一、證券經紀商依第貳點規定申報客戶違約時,應即代辦給付結算手續,其因代辦給付結算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客戶違約之次一營業日委託其他證券經紀商代為處理。 二、同一客戶委託買進及賣出均未履行給付結算義務時,證券經紀商仍應分別申報違約,並就代辦給付結算所受之證券或代價全數委託其他證券商予以處理,不得自行沖抵。但同一違約申報日之同帳戶、同種類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得就同數額部分為買賣相抵方式處理。 三、證券經紀商為前項處理後,應即將處理之相關資訊於當日下午六時前,輸入本中心指定之電腦,並通知客戶。 四、證券經紀商依業務規則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報客戶違約後,應依同條第六項所定之時間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為買回之處理,再據以對客戶追償。 五、證券經紀商依第一項規定代辦給付結算所受之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證券已發行股數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證券經紀商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於確定客戶違約之次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客戶達成協議或通知客戶,證券經紀商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日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本中心備查。 (二)證券經紀商與客戶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應將雙方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本中心備查。 | 1、配合業務規則第87條之 修正,第1、2、4及5項 文字配合調整。 2、第3項規範反向處理相 關資訊之申報,放寬為 處理後第二營業日上午 10時前,以增加券商作 業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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