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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有剩餘者,應通知甲方或其繼承人領取,
尚不足部分,甲方或其繼承人應依乙方之通知限期清償。
第十九條(契約之生效及存續期間)
本契約自簽訂日生效,有效期間[ ]年。契約屆滿前一個月,若任一方未以書面
向他方為終止合作之意思表示時,本契約依原條件自動延展一年,其後亦同。
甲方連續三年以上無交易記錄,乙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條(基本資料及變更)
本契約簽訂時,甲方應填具乙方提供之同一關係人資料表;嗣後甲方有前述關係
人之情事時,應即通知乙方。
甲方申請文件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
號、法人統一編號、地址、通訊處所、帳號等相關資訊如有變更,應以書面或經約
定採足以確認甲方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未即
以前述方式通知乙方者,該變更對乙方不生效力,乙方並得暫停融通資金。
第二十一條(送達)
乙方依本契約及相關規定應行通知甲方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或甲方當面簽收
方法為之,或經甲方同意,約定以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通知。乙方之通知以郵寄
方式寄發者,如因甲方有前條第二項所載情事,或其他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無法
如期送達,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乙方之通知由甲方當面簽收者,
甲方簽章限與本契約之簽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
第二十二條(爭議處理)
本約以乙方營業處所為履行地;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
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乙方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
所生爭議,甲方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
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若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者,任ㄧ方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