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價登錄費□ 地政士業務執行費用
          
□
一、除本約有特別約定以外,房屋稅、地價稅、水電費、瓦斯、電話及管理費等費用,於「點交
日」前由乙方負責繳納,「點交日」後由甲方負責繳納,其餘未約定之費用依法令規定,法
令未規定者,由買賣雙方平均負擔。房屋契稅由甲方負擔。土地增值稅由乙方負擔,並依
□一般□自用 稅率申報繳納,如乙方依自用稅率申報,但其出售之土地不符自用住宅用地
規定時,乙方同意依一般稅率繳納。
增值稅及其他移轉前須繳納之相關稅費由甲方代繳納,並得由專戶中撥付代繳(若本約之解
除係非可歸責於甲方且增值稅得退還時,該退還之稅款歸屬於甲方;依法不得退還之相關稅
費,則由甲方向乙方追索),契稅得由甲方先行存匯入專戶以配合特約地政士繳納稅款之作
業。
二、
本約雙方同意「土地」按本約簽訂日當年度之公告現值申報增值稅,「房屋」由主管機關按
最近一期評定現值報繳契稅。
三、
產權移轉時,雙方所需負擔之各項費用。四、 □甲方: □
□
公證或監證費
□契稅 □□ 設定規費
□
保證費用 □
簽約費
簽約費
乙方:
□登記規費
□ □ 印花稅登記規費土地增值稅 □
保證費用 塗銷費
地政士業務執行費用□
□
□印花稅
申辦履約保證之費用以本約買賣總價款萬分之六計算(最低收費600元),由雙方平均負擔之。
五、
六、產權移轉登記日前工程受益費如有已開徵未繳納者歸乙方負責,如有未開徵,但已通知將徵
收工程受益費時,為配合產權移轉手續,甲方應出具工程受益費續繳同意書交付特約地政士
,以便辦理產權登記之用,日後徵收時由甲方負責繳納。
七、本條約定之稅費若由甲方或乙方自行繳納(不由專戶中撥付),應於特約地政士通知期限內繳
納,並將納訖收據交由特約地政士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不得藉故拖延,若因一方拖延而造成
對方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條所定稅捐或費用如係乙方應負擔而無故拒絕繳納者,得由甲方墊付,並於點交結算後由
僑馥建經自應給付乙方之買賣價金內扣除返還甲方。
八、
其他□實價登錄費
□火險及地震險費□           其他
第九條:買賣標的點交
除有特別約定以外,甲方依約完成價金給付,且本約買賣標的完成產權移轉登記、點交手續
無誤後,即由僑馥建經將乙方應收之買賣價金餘款結算後匯入乙方指定之帳戶。
一、
二、雙方應於辦理買賣標的點交時個別簽立「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專戶收支明細表暨點交確
認書」,乙方應將買賣標的騰空(雙方另有約定者除外)現場點交與甲方,點交時如有未搬離
之物件,應視同廢棄物處理,處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如有使用現況之住戶規約、分管協議、大樓管理辦法、停車位使用辦法等文件,點交時乙方
應一併交付甲方,甲方應繼受相關之權利義務。
三、
四、點交之買賣標的應以簽約時之現狀或本約之約定為準。
五、除另有約定外,本約標的室內外門窗(含鐵窗、鐵門)、廚廁、衛浴、防盜、逃生、照明等
定著物、公共設施及增建部分,乙方自本約簽訂日起不得任意取卸破壞,應依原狀點交與甲
方,現有附屬水電、瓦斯、衛生設備亦應恢復或保持正常使用。如有毀壞、被人侵占等情事
,乙方應負責排除或修復,俾使甲方完整取得。
本約買賣標的雙方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畢,並辦妥相關之他項權利登記或塗銷等作業無誤後
辦理點交(若因相關作業遲延者,最遲不得逾民國 月
同時甲方應履行全部價金之給付(包括貸款核撥入專戶或完成代清償作業或存入乙方指定之
帳戶)。如屆最後期限乙方仍不能點交時,乙方應自最後期限之次日起算,每逾一日按買賣
總價金萬分之二計付違約金賠償甲方,如逾十五日乙方仍不能點交,再經甲方定期間催告仍
不履行時,甲方有權解除本約。
日)       年
六、    
乙方依法對甲方負有瑕疵擔保之責,但若發生甲方未能明確主張確有重大之權利瑕疵或物的
瑕疵(其對甲方之危害或損失確已達非屬輕微之程度)而無故拒絕點交或拒絕協調或怠於進
行司法作為,並經乙方定期間催告仍拒不配合點交,則乙方免除配合點交之義務(但乙方就
免除買賣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負擔,應由乙方另以書面通知甲方始生效力),並由僑馥建經
將專戶價金餘款依約給付乙方,甲方並應自乙方通知點交之日起,每逾一日按乙方因點交所
可得價金萬分之二計付違約金賠償乙方。
七、
八、經甲乙雙方同意提前辦理點交或借屋裝修(應另定書面協議)者,買賣標的之利益危險自標
的物交付時起由甲方承受負擔,乙方就買賣價金之收受仍依本約之約定辦理。
九、點交時若乙方就買賣標的尚有管理費、維修費、違約金等任何應負擔款項與第三人未結清者
,該款項應由專戶中扣抵。若乙方對該款項之支付有爭議時,應保留該款項不得取回,待爭
議理清時依約處理之,雙方亦不得藉此妨礙房地點交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