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商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範本(履約保證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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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契約書人買方:
賣方: (以下簡稱
不 動 產 買 賣 契 約 書
20210320
【履約保證專用】 登錄編號:
方),茲乙方將後開不動產出售與甲方,
雙方協議訂立條款如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不動產標示及買賣權利範圍(以下稱買賣標的,如有不符或未詳盡,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
一、土地標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土 地 座 落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使用
分區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備 註
建物門牌
建 號
主要用途
樓房層數 建築材料
主 建 物 附 屬 建 物
層 數 面積(㎡) 用 途 面積(㎡)
合 計
權利範圍 null/null
合 計
共同使用
部分建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共同使用
部分建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共同使用
部分建號 面積(㎡)
權利範圍
二、建物標示
三、停車空間:本約買賣標的包括 地上
地下第 層停車位 平面式 機械式
車道( 升降式坡道式 ) 其產權及使用規定如下:
倉儲式)。
產權狀況:
使用狀況: 獨立權狀
固定位置使用
不一定有停位先到先停
持分併入公共設施
有停位但非固定位置 需定期抽籤
需承租
產權登記: 無建物產權
有建物產權
      其他
車位編號: 有車位編號,目前車位編號:          
無車位編號(有關停車位之使用狀態乙方無分管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但雙方已經現
場向管委會或住戶等相關人員確認位置及使用約定無誤)
第二條:增建或占用部分
一、增建或占用範圍: 地下室 壹樓空地 平台 頂樓
買賣標的現狀另有增建或占用部分,依現行法令無法登記,其權利義務業經雙方約定如下:
露台 陽台
防火巷 天井 其他           
買賣標的如有未依法申請或與現行法令不合之增建、加蓋部分(含經主管機關列管在案備查
者),乙方應誠實告知。在簽約後至交屋前被通知須拆除(或被拆除)者,甲乙雙方同意按
估價師事務所就拆除部份辦理鑑價,減少買賣價金;若在交屋後被通知須拆除(或被拆除
)者,則由甲方承擔風險。若乙方於交屋前已收受主管機關之查報、拆除通知而未告知者
,乙方除須按上述鑑價原則減少價金外,亦須負擔鑑價費用及損害賠償。
二、
甲方於簽訂本約前確已至買賣標的所在地現場詳細檢視,並充分瞭解不動產經紀業所提供之產
調資料。買賣標的及增建部分如有出租,雙方約定: 權利義務同移轉
夾層
騰空交屋。
第四條:辦理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
一、
二、保證生效與否及相關約定,概以本約、「申請書」及「保證書」內容為依據。
第五條:買賣價金之給付與收受
本約買賣標的總價款(乙方係公司行號者含營業稅):一、
新台幣                         
雙方就本約不動產買賣共同委任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本約簡稱僑馥建經)辦理買賣價
金履約保證及由僑馥建經將價金信託存放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名下信託專戶之交易管理暨認
證事宜。雙方已充分閱覽並於本約簽訂之同時共同簽立「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
(以下簡稱申請書)並收執「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證書」(以下簡稱保證書)。
由僑馥建經認證雙方權利義務履行之結果,並依據雙方所簽署相關契約之約定辦理價金給付
或返還之作業。
元整
第三條:
三、
(末九碼即為本案保證號碼)
戶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專屬帳號:81623—_ _ _ _ _ _ _ _ _
銀行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
(以下簡稱專戶)
本約各期買賣價金應依約存匯入以下帳戶
          元整、土地(建物
          元整、
          元整。買賣雙方如有需要再行約定分算, 車位
如無填寫則同意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比例計算)
四、
二、付款方式如下:
甲方若有遲延給付價金之情事,每逾一日應按遲延價金萬分之二計算違約金給付乙方。若甲
方逾十日仍未配合給付該遲延價金,乙方得依本約第十條約定辦理。
三、
四、除係代繳稅款、支付仲介服務報酬、代清償乙方債務及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
動支之款項不在僑馥建經保證範圍內)以外,乙方不得要求自專戶內支配任何款項。
付 款 方 式 繳 款 時 間 及 說 明
第一期款
(簽約款)
元整
新台幣:
第二期款
(備證用印款)
新台幣:
元整
(1)乙方應於
(2)甲方最遲應於前開日期將第二期款存匯入專戶。
日備齊一切過戶
______ _____ _____
所需之證件資料並完成用印手續交付特約地政士收
執,以便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作業。
第三期款
(完稅款)
元整
新台幣:
(2)稅單核發後五日內甲方應將第三期款存匯入專戶。
若甲方無須以買賣標的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支付
尾款,應將第四期款(尚未給付之全部價款)併同第
三期款存匯入專戶,不得保留任何價款於過戶後給
付。
若甲方須以買賣標的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支付尾
款,應依本約第六條第四、五款之規定開立擔保尾
款之本票及配合特約地政士至申貸金融機構完成對
保借款指定撥款手續。
(1)
(3)
若於辦理對保借款時或特約地政士辦理繳稅前已確
認甲方之貸款總額少於尾款者,甲方應於給付第三
期款之同時或於通知期限前將差額存匯入專戶。
(4)
第四期款
(尾款)
新台幣:
元整
(2)若甲方須以買賣標的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支付尾
(1)
(3)甲方未完成前款(2)至(4)之義務,或本款(1)所約定
之尾款或差額未依約存匯入專戶,雙方同意特約地
政士不辦理繳稅及產權移轉登記手續。
若甲方無需以買賣標的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支付
尾款,應於給付第三期款之同時一併將尾款存匯入
專戶。
(4)產權移轉登記完成後因故發生金融機構核撥甲方之
貸款不足支付尾款時,其差額應由甲方以現金於點
交期限前或乙方通知期限內一次補足入專戶。
款,應於產權過戶完成後三個工作天內,將核貸之
款項轉存匯入專戶(若有需代清償乙方之債務者,就
代清償金額撥款亦同;代清償後之餘額於乙方抵押
權塗銷後撥付)。
(3)乙方應交付所有權狀正本。
(1)簽約時甲方應給付第一期款[含定金]。
(2)本期款項應全數存匯入專戶。
現金 __________ 元
即期支票 __________ 元
                    
第六條:產權移轉及貸款作業
三、買賣標的產權移轉登記之名義人得由甲方指定,並同意授權由登記名義人辦理點交及結案作
業,但甲方所指定之權利登記名義人應與甲方就本約共負連帶債務責任。登記名義人應於辦
理用印手續時確認之,若有因甲方於用印後要求變更導致產權移轉作業遲延之損失或稅捐、
費用增加者,概由甲方負擔之。
四、若甲方須以買賣標的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支付尾款者,最遲應於繳稅前,與登記名義人共
同開具與尾款(甲方尚未存匯入專戶之餘款)同額之本票(以乙方為受款人)作為給付尾款之擔
保,該本票由特約地政士收執保管,於尾款存匯入專戶後或辦理房地點交結清付款時返還甲
方。若甲方未依約給付尾款,經乙方催告仍未履行,該本票得由僑馥建經交付乙方執行權
甲方如須以買賣標的向金融機構申辦之貸款支付尾款時,應於完稅前確認貸款額度及辦妥相
關之對保借款及指定撥款手續,並同意產權移轉與抵押權設定應同時辦理。甲方並應配合辦
理貸款存匯入專戶所必須之保全手續(諸如:簽署撥款同意書同意金融機構將核貸金額撥入專
戶,協同特約地政士至銀行辦理取款手續、於對保後將存摺及取款書蓋妥印鑑章交付特約地
政士保管等作業模式)。
五、
六、本約簽訂後,甲方若遲延或拒絕給付價款、不依約開具擔保尾款之本票、怠於辦理對保借款
手續、借款資格不符合之情事,於甲方依約履行或補正前,應停止辦理繳稅、產權移轉登記
等作業。乙方若就買賣標的所設定或負擔之債務未確定可行之清償方式者,亦同。
本約辦理繳稅手續、產權移轉登記送件前,乙方若有發生本約第七條第一、二款之情事者
,應即停止繳稅、產權移轉登記等作業。若逾十五日仍未配合排除清理,並經甲方定期間催
告仍不履行時,甲方有權解除本約。
七、
八、乙方就買賣標的已設定抵押權或有其他債務負擔者,應協助特約地政士或僑馥建經查詢及確
認有關之債務明細,並配合於債務受償三日內提供清償證明文件。
九、雙方同意乙方就買賣標的所設定或負擔之債務,若由甲方所給付之價金或甲方向金融機構所
申辦之貸款配合清償者,於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後辦理,否則概由乙方於完稅前自行理清。
第七條:擔保責任
三、若因故甲方申貸之金融機構未將核貸款項匯入專戶而存入甲方指示之帳戶,甲方應立即配合
將該款項存匯入專戶,不得藉故拒絕或拖延。
本約簽訂後,乙方不得就買賣標的增加借貸或提供設定抵押權、出租、出典、讓售、擔保等
情事或其他擴張信用之行為。
一、
二、
乙方應於點交前將原設戶籍、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稅捐機關)等全部遷離或註銷,若未
如期遷離、註銷致甲方受損害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無他人主張所有權、優先承買權、使用權、界址糾紛、占有等權利糾紛
或一物數賣之情事。
四、
二、乙方應依約交付所有權狀正本(於簽約時)、印鑑證明、戶籍資料、稅單等產權移轉所需文件
予特約地政士。雙方應配合完成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書表用印。自文件交付日起至買賣合約
完成(或解除)日止,非經甲乙雙方同意,任一方均不得向特約地政士要求取回文件、終止
委託或直接向有關機關申請案件撤銷,違者對特約地政士不生效力。雙方同意授權特約地政
士使用當事人交付之印章蓋妥撤銷買賣申報及代繳稅款及回復產權之用印書類。日後如需乙
方本人出面協辦或補蓋印鑑、補換證件等時,乙方應無條件即時交付,不得藉故拖延拒絕或
要求任何補償行為,否則所生之損害概由乙方負擔之。雙方同意由特約地政士依法依約依例
辦理繳稅,不得另主張繳稅日期。
一、                   地政士(本約稱特約地政士,需為與僑馥建經特約辦理不動產買賣價
金履約保證之地政士)依本約之約定辦理之。
買賣標的之產權移轉登記、抵押權之塗銷或設定作業,經甲、乙雙方同意共同授權由
特約地政士就本款事務之實際作業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惟仍應承擔本款事務之全部責任。
第八條:稅費負擔
實價登錄費 地政士業務執行費用
          
一、除本約有特別約定以外,房屋稅、地價稅、水電費、瓦斯、電話及管理費等費用,於「點交
日」前由乙方負責繳納,「點交日」後由甲方負責繳納,其餘未約定之費用依法令規定,法
令未規定者,由買賣雙方平均負擔。房屋契稅由甲方負擔。土地增值稅由乙方負擔,並依
□一般□自用 稅率申報繳納,如乙方依自用稅率申報,但其出售之土地不符自用住宅用地
規定時,乙方同意依一般稅率繳納。
增值稅及其他移轉前須繳納之相關稅費由甲方代繳納,並得由專戶中撥付代繳(若本約之解
除係非可歸責於甲方且增值稅得退還時,該退還之稅款歸屬於甲方;依法不得退還之相關稅
費,則由甲方向乙方追索),契稅得由甲方先行存匯入專戶以配合特約地政士繳納稅款之作
業。
二、
本約雙方同意「土地」按本約簽訂日當年度之公告現值申報增值稅,「房屋」由主管機關按
最近一期評定現值報繳契稅。
三、
產權移轉時,雙方所需負擔之各項費用。四、 甲方:
公證或監證費
契稅 設定規費
保證費用
簽約費
簽約費
乙方:
登記規費
印花稅登記規費土地增值稅
保證費用 塗銷費
地政士業務執行費用
印花稅
申辦履約保證之費用以本約買賣總價款萬分之六計算(最低收費600元),由雙方平均負擔之。
五、
六、產權移轉登記日前工程受益費如有已開徵未繳納者歸乙方負責,如有未開徵,但已通知將徵
收工程受益費時,為配合產權移轉手續,甲方應出具工程受益費續繳同意書交付特約地政士
,以便辦理產權登記之用,日後徵收時由甲方負責繳納。
七、本條約定之稅費若由甲方或乙方自行繳納(不由專戶中撥付),應於特約地政士通知期限內繳
納,並將納訖收據交由特約地政士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不得藉故拖延,若因一方拖延而造成
對方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條所定稅捐或費用如係乙方應負擔而無故拒絕繳納者,得由甲方墊付,並於點交結算後由
僑馥建經自應給付乙方之買賣價金內扣除返還甲方。
八、
其他實價登錄費
火險及地震險費           其他
第九條:買賣標的點交
除有特別約定以外,甲方依約完成價金給付,且本約買賣標的完成產權移轉登記、點交手續
無誤後,即由僑馥建經將乙方應收之買賣價金餘款結算後匯入乙方指定之帳戶。
一、
二、雙方應於辦理買賣標的點交時個別簽立「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專戶收支明細表暨點交確
認書」,乙方應將買賣標的騰空(雙方另有約定者除外)現場點交與甲方,點交時如有未搬離
之物件,應視同廢棄物處理,處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如有使用現況之住戶規約、分管協議、大樓管理辦法、停車位使用辦法等文件,點交時乙方
應一併交付甲方,甲方應繼受相關之權利義務。
三、
四、點交之買賣標的應以簽約時之現狀或本約之約定為準。
五、除另有約定外,本約標的室內外門窗(含鐵窗、鐵門)、廚廁、衛浴、防盜、逃生、照明等
定著物、公共設施及增建部分,乙方自本約簽訂日起不得任意取卸破壞,應依原狀點交與甲
方,現有附屬水電、瓦斯、衛生設備亦應恢復或保持正常使用。如有毀壞、被人侵占等情事
,乙方應負責排除或修復,俾使甲方完整取得。
本約買賣標的雙方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畢,並辦妥相關之他項權利登記或塗銷等作業無誤後
辦理點交(若因相關作業遲延者,最遲不得逾民國
同時甲方應履行全部價金之給付(包括貸款核撥入專戶或完成代清償作業或存入乙方指定之
帳戶)。如屆最後期限乙方仍不能點交時,乙方應自最後期限之次日起算,每逾一日按買賣
總價金萬分之二計付違約金賠償甲方,如逾十五日乙方仍不能點交,再經甲方定期間催告仍
不履行時,甲方有權解除本約。
日)       
六、    
乙方依法對甲方負有瑕疵擔保之責,但若發生甲方未能明確主張確有重大之權利瑕疵或物的
瑕疵(其對甲方之危害或損失確已達非屬輕微之程度)而無故拒絕點交或拒絕協調或怠於進
行司法作為,並經乙方定期間催告仍拒不配合點交,則乙方免除配合點交之義務(但乙方就
免除買賣標的物利益與危險之負擔,應由乙方另以書面通知甲方始生效力),並由僑馥建經
將專戶價金餘款依約給付乙方,甲方並應自乙方通知點交之日起,每逾一日按乙方因點交所
可得價金萬分之二計付違約金賠償乙方。
七、
八、經甲乙雙方同意提前辦理點交或借屋裝修(應另定書面協議)者,買賣標的之利益危險自標
的物交付時起由甲方承受負擔,乙方就買賣價金之收受仍依本約之約定辦理。
九、點交時若乙方就買賣標的尚有管理費、維修費、違約金等任何應負擔款項與第三人未結清者
,該款項應由專戶中扣抵。若乙方對該款項之支付有爭議時,應保留該款項不得取回,待爭
議理清時依約處理之,雙方亦不得藉此妨礙房地點交之權利義務。
第十條:違約、解除契約暨賠償責任
除本約有特別約定外,甲乙任一方若發生不依約履行義務之違約情事,經他方定七日以上期
間催告仍未履行,他方有權主張解除契約;經僑馥建經進行最終催告或認證,得由僑馥建經
據以執行專戶價金之撥付作業。
一、
本約簽訂後,甲方若有違約情事經乙方合法解除本約,甲方對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且甲方
已支付之價金應交付乙方沒收作為懲罰性違約金;除非甲方於僑馥建經最終催告期限內向法
院起訴,否則僑馥建經即依約將上述款項交付乙方沒收,沒收後若甲方對違約金之數額再有
異議時,甲方依法所有違約金酌減之權利僅得對乙方請求,不得對僑馥建經做主張。甲方若
有開立本票或支票亦應照其面額賠償並同意乙方據以執行。
二、
本約簽訂後,乙方若有擅自解約、不為給付、給付不能或違約情事致本約解除時,除應負擔
甲方所受損害之賠償外並喪失收受買賣價金之權利,且應返還乙方已支配之價金,並同意按
甲方已支付價金總額及開立本票或支票之面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另行給付甲方。
三、
四、買賣標的因不可歸責於任一方之天災事故致給付不能、嚴重毀損不堪修復時,雙方同意解除
本約,乙方應將已支配(包括受代清償之款項)之價金回補存匯入專戶,經僑馥建經完成價金
之返還後,雙方不得向他方請求任何損害賠償或違約金。(本項及前項所稱本票於產權尚未
過戶前不包括尾款擔保本票)
六、雙方應共同依約履行買賣相關之權利義務,辦理點交前若雙方就權利義務之履行或已發現之
瑕疵、修繕有爭議且未能合意解決時,任一方應於點交期限前或催告期限前訴請法院裁判
,確定判決前雙方同意僑馥建經應停止專戶價金之撥付,前開爭議經判決確定後,僑馥建經
始依確定之結果執行專戶價金之撥付。若雙方無法合意解決且皆怠於訴諸司法途徑並屆本約
所定期限或條件時,則僑馥建經概依本約約定逕行認證違約責任之歸屬並據以執行專戶價金
之撥付,但若爭議所繫屬之情事無本約約定之適用、無相關法令之依據、無交易習慣之循例
可供認證、無事實之證據(或鑑定)可供認證,則僑馥建經得暫停專戶價金之撥付,直至雙方
理清為止。
第十一條:個人資料使用
甲乙雙方經不動產經紀業(含經紀業總部及各加盟店)及特約地政士明確告知,於買賣流程
中有關「買賣方資料欄」內各項資料之蒐集,係不動產經紀業基於不動產仲介居間代理服務
、行銷、客戶管理及其他與不動產經紀業營業目的活動相關範圍內;及特約地政士基於不動
產地政服務,辦理價金履約保證作業、不動產移轉、設定、貸款、稅務之相關範圍內,於不
動產經紀業及特約地政士營業期間及營業地區內,處理及利用該等個人識別類資料,以維護
交易安全及提供相關服務,並於日後發送相關資訊所需要。甲乙雙方有向不動產經紀業或特
約地政士請求查詢、閱覽、複製、更正及刪除個人資料等權利。惟如其不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足影響委託任務之執行,不動產經紀業或特約地政士得不接受或中止委託契約。
一、
二、甲乙雙方依前項內容得由不動產經紀業(含經紀業總部及各加盟店)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
人相關資料,同意不動產經紀業及其委託之第三人為房屋流通銷售及契約期滿後之客戶關係
維繫與其他行銷活動訊息提供。
第十二條:特別約定
依法應申報所得稅或符合房地合一實價課稅規定者,乙方應依財政部之相關規範自行申報繳
納,如有未繳納或繳納不實之情事,乙方應自負其責。
一、
甲乙雙方依規定應以本約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及提供「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實
價登錄)等相關作業;本約資料係經甲乙雙方合意及確認無誤,若因本約資料造成申報者發
生損害時,概由甲乙雙方負責。
二、
除甲乙雙方與經紀業有書面禁止之約定外,即同意僑馥建經得於本約簽訂後依乙方與經紀業
間之委託銷售契約等相關文件將乙方應給付之仲介服務報酬自專戶內撥付予經紀業。
三、
五、本約簽訂後,若係違約情事致解除本約、或合意解除本約、或終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之委任
  、或經僑馥建經終止保證關係時,即由僑馥建經依申請書之規定於認證後將專戶價金結算相
  關費用後之餘額返還甲方或交付乙方沒收。
若當事人對仲介服務報酬有爭議時,除能提出明確之事證或於僑馥建經最終催告期限內起訴
而暫停撥付外,否則僑馥建經得撥付上開款項。
四、
買賣標的若有非屬房地結合體之土地,是否需進行土地鑑界作業、鑑界規費由何方負擔、土
地鑑界結果若與買賣約定或權利登記內容不符者,雙方應另行協商約定如何計算找補。
乙方已明確告知,買賣標的主附屬建物及依法約定專用之部分並無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發
生,甲方確已知悉,惟嗣後若發現乙方所言不實,乙方仍應負法律上之責任,甲方並得解除
本約。
五、
六、
本約各項條款所定之天數,雙方同意概以日曆天計算。七、
八、本約如有附件(依法由乙方簽具之房屋現況說明書)亦視同本約之一部分。本約約
定事項之效力及於雙方之受讓人、繼承人、典權人、管理人或承租人。
雙方相互間所為之洽商,徵詢或通知辦理事項如以書面通知,應以本約所載之連絡地址為通
信地址,如發生無法送達或當事人拒收時,概以第一次郵遞日視為送達生效日。
九、
本約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買賣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約縱經解
除亦不影響本條款之適用。
十、
十一、甲乙雙方同意委由僑馥建經辦理買賣價金履約保證,並於簽立本買賣契約之同時,簽立不
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等相關事宜悉依申請書之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契約分存
本約正本壹式肆份,由甲乙雙方、特約代書(或經紀業)及僑馥建經各執壹份存憑。
第十四條:乙方願意附贈甲方之設備項目(以簽約現況為主),如需辦理過戶該費用由甲方負擔。
燈飾 床組
洗衣機
電視機
抽油煙機
瓦斯爐電冰箱
吊廚
沙發
天然瓦斯
洗濯台
梳妝台 熱水器
冷氣
壁櫥
調理台
電話
衣櫥
第十五條:其他約定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價金給付備忘錄
款別 繳 款 日 期 支付價
金種類 甲 方 繳 款 金 額 價金解繳人
(簽名或蓋章) 備        註
現金
支票 元整
元整
本款項確由甲方支付,並
交由左列價金解繳人負責
存匯入專戶。
本款項已由甲方存匯入專
戶。
※注意事項:
1.甲方於簽約後三日內電洽或上網查詢價金是否存入專戶。
2.後續自備款概由甲方自行存入專戶,不可假手他人。
3.以支票為支付者,請確立抬頭為專戶名稱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
4.請檢查相關契約確實載明仲介品牌及店名。
立 契 約 書 人
買  方(甲方):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出生日期: ______________
手機:
設立或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室)
連絡地址:  縣市  鄉鎮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室)
甲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出生日期: ______________
手機:
設立或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室)
連絡地址:  縣市  鄉鎮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室)
甲方連保人暨產權登記名義人: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出生日期: ______________
手機:
設立或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室)
連絡地址:  縣市  鄉鎮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室)
賣  方(乙方):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出生日期: ______________
手機:
設立或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室)
連絡地址:  縣市  鄉鎮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室)
乙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出生日期: ______________
手機:
設立或戶籍地址:  縣市  鄉鎮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室)
連絡地址:  縣市  鄉鎮區  村里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約地政士:
經 紀 人:
經紀營業員:
經紀營業員:
買方經紀業公司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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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電話:
手機: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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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經紀業公司商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華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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