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動產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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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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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貸無貸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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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5
買賣標的物產權移轉登記之名義人得由乙方於第二期款之期限前以書面向
甲方指定,乙方所指定之權利登記名義人應與乙方就本契約負連帶債務責
任。乙方於期限前未指定登記名義人時,即視為乙方指定以自己為登記名
義人,並同意由特約地政士逕行辦理稅捐申報及後續之一切登記手續。 
若乙方須以買賣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以支付尾款者,乙方最遲應於
第三期款之期限前,與登記名義人共同開具以甲方為受款人、與尾款(乙
方尚未存匯入信託專戶之餘款)同額、並授權僑馥建經填載到期日之本票
作為給付尾款之擔保,該本票由僑馥建經或其所委任之本案特約地政士保
管,於尾款完全存匯入信託專戶後返還乙方。若乙方未依約給付尾款,經
甲方催告仍未履行,該本票得由僑馥建經交付甲方執行權利。 
乙方如須以買賣標的物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以支付尾款時,乙方應於第三
期款之期限前確認貸款額度及辦妥相關之對保及指定撥款手續,並同意產
權移轉與抵押權設定及預告登記(如有)應同時辦理。乙方並應配合辦理
貸款存匯入信託專戶所必須之手續 (諸如:簽署撥款同意書同意金融機構
將核貸金額撥入信託專戶,協同特約地政士至銀行辦理取款手續、於對保
後將存摺及取款書蓋妥印鑑章交付特約地政士保管等)。 
本契約簽訂後,乙方若遲延或拒絕給付價款、不依約開具擔保尾款之本票、
怠於辦理對保借款手續、借款資格不符合之情事,於乙方依約履行或補正
前,應停止辦理繳稅、產權移轉登記等作業。 
就本條第二項之回復產權及預告登記(如有)之登記書類,乙方同意如有
違約致甲方解除契約時,甲方得逕為通知特約地政士辦理回復買賣標的物
所有權予甲方之登記手續,其相關費用並應由乙方負擔。 
本條第三項之指定登記名義人之書面,應由乙方及該指定登記名義人共同
簽署並載明「登記名義人不可撤銷地同意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內容辦理後續
作業,登記名義人就乙方所負之全部契約義務,並願與乙方負連帶給付責
任」等文義之文字,連同指定登記名義人之身分資料(如公司抄錄、身分
證影本或戶籍謄本等),由乙方及該指定登記名義人共同提供甲方或特約
地政士收執。乙方對於可歸責於指定登記名義人之一切事由負有同一責
任,並承諾就其與指定登記名義人之內部權利義務、稅捐申報繳納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