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鹿港鎮土地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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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nason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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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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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貸無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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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編號:
【契約編號:
買賣標的:彰化縣鹿港鎮鹿福段720、721地號土地共二
不動產買賣
不動產買賣不動產買賣
不動產買賣契約
契約契約
契約
附件八
不動產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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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貸無貸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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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契約
甲方:
立契約書人
乙方:
茲甲方將後開不動產出售予乙方,雙方協議並簽訂條款如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買賣標的物
動產及買利範以下買賣物,記載不符
未詳盡,以地政機關登記簿謄本為準)。
段號
段號段號
段號
彰化縣鹿港鎮鹿福
土地
土地土地
土地
地號
地號地號
地號
土地
土地土地
土地面積
面積面積
面積
(
((
(
)
))
)
權利範
權利範權利範
權利範
權狀面
權狀面權狀面
權狀面
(
((
(
)
))
)
720
720720
720
11.22
11.2211.22
11.22
全部
全部全部
全部
11.22
11.2211.22
11.22
721
721721
721
38.41
38.4138.41
38.41
全部
全部全部
全部
38.41
38.4138.41
38.41
49.63
49.6349.63
49.63
註一
註一註一
註一
720
720720
720
721
721721
721 號上有盆栽
地號上有盆栽地號上有盆栽
地號上有盆栽
棧板
棧板棧板
棧板等雜物
等雜物等雜物
等雜物
並有部分區域為現有通道及排水溝渠
並有部分區域為現有通道及排水溝並有部分區域為現有通道及排水溝
並有部分區域為現有通道及排水溝
註二
註二註二
註二
、721
721721
721 號上有
地號上有未地號上有未
地號上有未辦
辦保存登記建
保存登記建物保存登記建物
保存登記建物
,該未辦保
該未辦該未辦
該未辦保存
存登記建物不在出售範圍
登記建物不在出售範圍內登記建物不在出售範圍內
登記建物不在出售範圍內,
,所
所有所有
所有
權人及
權人及權人及
權人及占用
用關係不明
關係不關係不
關係不明,
,概由乙方自行處
概由乙方自行處裡概由乙方自行處裡
概由乙方自行處裡。
註三
註三註三
註三
本件買賣標的物甲方僅有依本契約約定將買賣標的物產權移轉予乙方之義務
本件買賣標的物甲方僅有依本契約約定將買賣標的物產權移轉予乙方之義務本件買賣標的物甲方僅有依本契約約定將買賣標的物產權移轉予乙方之義務
本件買賣標的物甲方僅有依本契約約定將買賣標的物產權移轉予乙方之義務,
不負點交之責
不負點交之責不負點交之責
不負點交之責。
註四
四、
、地籍登記及
地籍登記地籍登記
地籍登記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等內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等內容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等內容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等內容,
,應以地政
應以地應以地
應以地政、
、都市計畫機關登載為準
都市計畫機關登載為準都市計畫機關登載為準
都市計畫機關登載為準。
第二條:(乙方聲明事項)
方於本契確已賣標所在場詳視,分瞭
賣標之產料。若有、鑑需求自負費用
且甲、乙雙方對該測量、鑑界之結果不互找補買賣價金之差額
方認件買的物甲方院承不動甲方就其
院取本件物權容,契約辦妥權移記並
予乙甲方權利擔保及物疵擔任。就買
標的物內或其上之增建物、動產(含廢棄物)、第三人占用等情事,應負擔
切費為處不得向甲求酌賣價解除。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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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簽約存有人租係,應承租賃之權
及義務,或自行與承租人協商解決。
第三條:(辨理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
方就約不買賣委任建築股份公司契約
僑馥)辦賣價約保由僑經將信託中國
商業名下專戶易管認證。雙充分並於
約簽同時同簽不動賣價約保請書以下
稱申請書)並收執「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書」(以下簡稱保證書)。
前項履約保證生效與否及相關約定,概以本契約、「申請書」及「保證書」
內容為依據。
本契約各期買賣價金應依約存匯入以下帳戶(以下簡稱信託專戶):
銀 行 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
戶 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專屬帳號:81623
(末九碼即為本案保證號碼)
乙雙意由建經雙方義務之結並依方所
署相關契約之約定,辦理價金給付或返還之作業。
乙雙意,如曾件買付有金、保證
名義之相性質之款(於簽約時計新臺幣 該款項不
在第一項履約保證範圍內。
條:(買賣價金)
本契約買賣價款新台幣 元整
前項價款之付款方下:
一、第一期款(簽約款)新台幣 元整
(一) 方應一期雙方方如件買
押標要約或其名義之相同性質
無息充作第一期付款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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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除前押標金、要約保證金或名義
之款項以之款項,應由乙方匯入信託專戶
二、第二期款(證用款)台幣 元整
(一)甲方應於簽約日當日起算 即民
戶所需之證件資料並完成交付
收執,以便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作業
(二)乙方應於前開期前將第二期款匯入信託專戶。
約地日當
前)開辦理買賣標的物相關稅捐報手續
三、第三期款(完稅款)新台 元整
(一)乙方應於稅單核發內將第三期款存匯入信託專戶。
二)須以的物
依本契約第條第定開(乙方若係
,應配合特約地政至申
對保手續
三)買賣向金款,
(未給付之部價款)存匯入信託專
戶,不得保價款於繳稅後給付。
若辦款之認乙
乙方應於給付第三期款之同時將差額存匯入信託專戶。
於乙目規定辦理清楚方及約地政
完稅及買賣標的物移轉、定登記作業之義務
、第期款(款)新台幣 元整
一)買賣向金款,
給付第三期款之同時款存匯入信託專戶
二)須以的物
於簽約日當日起 90 內(即民
,並由核撥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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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項第一至之義務,或本款第一
定之款或差額未依約存匯入信託專戶,雙方同意地政
不辦理繳稅及產權移轉、登記手續
)產權移轉登記生金構核撥乙方之足支
時,方以
並存匯入信託專戶。
方若給付之情每逾分之算遲
給付甲方。若乙方逾十配合給付該遲延價金,經甲方定期
不履行時,甲方有權為解除本契約
甲、乙雙方各自應負擔之,應於約地政10內,自行
並將收據交由或將款項交由約地政
條:(產權登手續
買賣標的物之產權移轉登記押權之有)作業甲、
方同委任僑馥 本契
約地依本之約理之就委任事務之
使第三人為處理惟仍應承擔部責任。
、乙應依付所鑑證明、戶司登
抄錄稅單移轉件予,甲、乙雙方並應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及登記(如有)之相關書。自
(或經甲、乙雙方同意,任一方
委託或向有關機關申撤銷
地政。雙方同意使事人交付之
繳稅回復產權登記、登記(如有)等
後如需雙方出鑑、補證件等時,雙方應
時交付,不得藉故拖延或要求任損害
方負。雙地政依法依約依辦理,不得
繳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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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標產權登記義人乙方二期期限
,乙方所定之權利登記名義人應與乙方就本契約負
任。乙方於期限前未記名人時乙方
義人,並同意由約地政士逕行辦理及後之一切登記手續
若乙方須以買賣標的物向金,乙方
三期期限與登義人以甲方為受款人、與款(
未存匯入信託專戶之款)同額、並權僑馥建經
為給款之擔保,該本由僑馥建經或其所委任之本
,於存匯入信託專戶後返還乙方。若乙方未依約給付款,
甲方告仍未履行,該本得由僑馥建經交付甲方執行權利。
乙方如須以買賣標的物向金款時,乙方應於第
款之前確及辦妥相關之對保及
移轉登記(如有)應同時辦理。乙方並應
款存匯入信託專戶所須之手續 如:簽署款同意書同意金
核貸入信戶,銀行辦理取款、於
後將存及取款書約地政保管等)
本契約簽訂後乙方若遲延拒絕給付價款不依約開款之本
於辦不符之情事,於乙方依約履行或補
前,應停止辦理繳稅、產權移轉登記等作業。
本條項之產權及登記(如有)之登記書,乙方同意如有
甲方解除契約時,甲方得
所有權予甲方之登記手續,其相關費用並應由乙方負擔。
條第定登人之,應由乙方及該義人
簽署並載明「登記名義人不可撤銷地同意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內容辦理後
業,名義乙方部契約義務,並
」等文字定登記名義人之分資料(如公司
本或本等乙方定登記名義人共同方或
收執。乙方對於定登記名義人之一切事由負有同一
並承就其與登記名義人之內部權利義務稅捐繳納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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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乙定登記名義人處理,概與甲方。乙方不得以其與
定登記名義人所生之一切情事,對甲方出任請求或
條:(事項)
本契約簽訂後甲方不得就買賣標的物借貸提供設租、
售、擔保等情事或他擴張信用之行為。
款項匯入信託專戶存入乙方之其
戶,乙方應立即配合將該款項存匯入信託專戶,不得藉故拖延
條:(負負擔
,本件買賣標的物所
、地價水電費(申請復供應之費用在內)信費(包括申請
恢復供應之費用在內瓦斯包括恢復供之費用內)費、
理費金及費等費用由乙方負擔
未約定之費用依法定,法,由買賣雙方平均負擔。
權移塗銷定之相關費用
費、費、公證或印花費用由乙方負擔。
延誤申請登記或相地政或生之款、
及增同。
件買的物由甲方負擔,如因可歸責乙
之情事,增地增值稅管機關由乙方負擔。
件買的物保之保如有於簽日當至買賣標的物
記之甲方。乙條件同意甲方於買賣標
移轉登記知保終止部之保契約,且保
退還之保由甲方收取。
理本賣標所有手續除本有約
辦理:
一、申移轉課稅:以107年度地公及建物定現
公定契約書買賣價以107年度土地公及建物定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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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履約保證之費用以本契約買賣分之計算,由乙方負擔之
地政簽約費,由乙方負擔之。
條約應由乙方(不由信託專戶),
約地知期繳納,並將據交約地政權移
登記得藉故拖延一方拖延而造成對方損害賠償責任
條所或費係甲負擔拒絕繳納者由乙
由僑經自付甲買賣除返還乙方如係乙方應負
繳納,甲方得為乙方,於前述稅負或費用之未經
前,甲方及約地政暫停辦理產權移轉及定登記
條:(買賣價金之付及買賣標的物之交)
、乙同意部買賣價金匯入信託專戶且塗銷
,僑於匯或下一付價金予甲方之作業,
徵詢取得雙方同意應將立之
轉相件簽收交付僑馥建經,證明甲方已將一切手續
需之證件資料提供地政
甲方應於確認乙方業將買賣價全數匯入信託專戶後按當時之現
買賣物交乙方買賣物存二條占用、租賃等
時,得以式代替,乙方不得
求或
、乙同意方依約定買賣物前方對件買
使權限。乙方如有未經甲方同意之使
,甲方得主張歸入乙方因此所生一切利並得解除本契約
條:(約、解除契約暨賠償責任)
本契別約定,甲乙任一方若生不依約履行義務之約情
方定以上期未履行,雙方同意應由僑馥建經
或認最終催告而仍不履行或認證屬非違一方
除契約,並由僑馥建項之約定執行信託專戶價金之付作業。
不動產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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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簽訂後,乙方若有約情事經甲方解除本契約後,乙方應負擔甲
所受害賠償並由僑馥建經定七日期限乙方起訴起訴
由僑馥建經將乙方已付之價金作為約金給付甲方。若乙方對
約金乙方對甲為請求,不得對僑馥建經
何主張
有約本件的物危險,自本件買賣標的物
登記,由承受。該之前買賣標的物於任
給付嚴重毀損堪修復時,雙方同意解除本契約,
方應之價補存匯入信託專戶,經僑馥建經金之
後,雙方不得向方請求任損害賠償約金
本契約簽訂後,若係解除本契約、或意解除本契約、或
賣價約保委任經僑終止保證關係時僑馥
申請將信價金關費額交付甲方
還乙方
、乙應共本契行買關之義務契約行中若
議事項未意解決時,任一方應於期限內請法
決確定前雙方同意僑馥建經應信託專戶價金之
,僑經應決之結果執行信託專戶價金之付。若雙方
決且司法本契約所定期限或條件時,僑馥
契約行認證屬並據以執行信託專戶價金之付。
議所屬之情事約約相關法依據
循例之證(或鑑定)可證時僑馥建經應
價金之付,至雙方釐清爭議事項時為
條:(別約定
契約條款天數,雙方同意概以曆天週休
國定假日民俗紀念節調計算
契約視同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約定事項之效
方之受人、承人權人、管理人或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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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相所為之知辦理事項如以書知,應以本契約
載之,如事人收時,概以第
郵遞送達生效
契約地方法院為第一
院。本契約經解除條款之用。
乙雙意委馥建理買金履證,簽立約之
,簽動產價金保證書,價金保證關事
依申請書之約定辦理
契約甲、乙雙方於本件不動產買賣之雙方
前之一切對或書或約定
件買的物執其依法或依約有優先購買之權利(包括但
十四、第百零條等)時,乙方
條件甲方面通知解除本契約。甲方因此對於乙方所須負
擔之義務僅以無息返還乙受價金為限,需為任賠償或補
一條:(契約分存)
本契約由甲乙雙約地政及僑馥建經
二條:(預告登記)
甲方本件標的權移辦理登記之要時,乙方應
條件依條約定配合辦理。
記請人(人)方,登記同意書之內容應
登記權利人書同意,分、負擔
預告登記權利人一切行為」
立約人
甲方:
法定理人
不動產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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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號:
北市山區南京東路2段85號12
聯絡
(04)22420911
乙方為法人
乙方:
號:
法定理人
聯絡
( ) 分機
乙方為自
乙方:
分證號:
( ) 分機
乙方保人暨產權登記名義人:
分證號:
( ) 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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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地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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