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契約書(優先權處理)
買方:○○○
立買賣契約書人
賣方:○○○
茲就下列土地所有權移轉相關事宜,協議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 一 條:土地標示:(依地政機關登記簿所載為準)
○○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所有權持分○○○○(約○○○○平方公尺=○○○○坪)。
第 二 條:買賣總價款:
雙方議定總價款為新台幣○○○○萬○○○○元正(每坪土地以新台幣○○萬○○○○元計價,算至百位數)。
第 三 條:付款方法及點交日期:
(一)本契約成立時買方應付賣方新台幣○○○○元正(含已付之斡旋金○○萬元及現金○○萬元),賣方並交付移轉登記等相關文件於賣方指定之地政士。
(二)第二次款,新台幣○○萬元正。
1.雙方應於民國○○○年○○月○○日,就相關所有權移轉登記書表用印,且賣方應先行電話連絡優先承買權人後,同日郵寄存證信函於他共有人及承租人等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支付。
2.買方應於前述移轉標的之土地增值稅核發後三日內,開立第三次款及尾款同額之商業本票貳張交付前述地政士收執保管,作為尾款給付之擔保,地政士始得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等相關手續。
3.買方非登記名義人時,買方須與登記名義人共同簽署前述商業本票,俟尾款付清時由地政士返還買方。買方若未依約付款,由地政士將該票據交由賣方行使法定權利。
(三)第三次款: 新台幣○○○○萬元正,買方應於民國○○○年○○月○○日支付。
(四)尾款:新台幣○○○○萬○○○○元正,應於本契約標的登記至買方或其指定之登記名義人後三日內支付,且至遲不得超過○○○年○○月○○日,同時賣方以簽約時之現狀點交土地於買方。
第 四 條:產權移轉:
(一)賣方應於本契約成立同時交付所有權狀正本、印鑑證明正本一份、身分證影本一份、地價稅單正本等,並將本契約有關之所有權移轉應備全部證件,於第二次付款時蓋妥印鑑章,交付賣方指定之地政士申報土地增值稅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相關手續。
(二)日後如需賣方本人出面協辦或補蓋印鑑、補換證件時,賣方同意無條件於買方或地政士通知之日起五日內交付並處理,不得藉詞拖延拒絕或要求任何補償,如有違背致買方受損害時,賣方應負賠償責任。
(三)賣方同意如有他人主張或設定他項權利、借貸、界址糾葛或占有關係,除本契約另有訂定外,應由賣方負責於買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速予理清,否則以違約處理。如賣方已有他項權利之設定登記,亦應於尾款交付前,配合買方將塗銷登記之相關證件用印完竣,交予前述地政士辦理塗銷登記,否則賣方同意買方就未付款中,優先代為清償或保留相當金額,於該項情事解決時才交付賣方。
(四)雙方同意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公定)物權契約價值,應以本契約成立時之公告現值訂立,並以公告現值申報土地增值稅。
第 五 條:稅費負擔:
(一)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
(二)本買賣標的以移轉登記日為稅費之劃分點,即登記完竣前之地價稅、工程受益費或已積欠之稅捐,均由賣方負擔。
(三)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印花稅等由買方負擔。
(四)所有權移轉登記(○○萬元)、抵押權設定登記(○○萬元)、實價登錄(○○萬元)之地政士代辦費用,由買方負擔。原他項權利塗銷登記之地政士代辦費用,由賣方負擔。
(五)本次簽約之見證與簽證費用(各○○萬元),由買賣雙方共同負擔。
(六)本契約標的賣方應負擔之各種費用,如經買方墊付者,買方有權得自應付款內逕行優先扣除。
第 六 條:產權保證:
(一)賣方擔保本契約標的之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或被限制登記或與他人爭訟及被占用等問題。但地上房屋若涉及與賣方發生法律爭訟、賠償、補償者,由買方承擔。
(二)本契約標的,如有他人主張權利或產權發生糾紛時,賣方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負責於尾款付清前,依買方所通知之限期內全部排除。若因此致買方權益受損時,賣方應負賠償責任。
(三)賣方不負地上房屋之瑕疵擔保責任與義務。
(四)地上房屋涉及轉租、債權爭執或其他爭訟事宜,均由買方承受與賣方無涉。
第 七 條:違約罰責:
(一)本契約成立後,雙方應切實依照契約履行,除本契約另有訂定外,如買方反悔不買時,則所付之價款由賣方沒收,同時本契約解除。
(二)在契約成立後,若賣方不依約履行移轉登記及相關約定時,賣方應自違約日起五日內將已收買方價款全數返還外,並應支付同額之現金作為違約賠償金。惟,買方仍得請求賣方繼續依約履行,或逕行解除本契約,並另取回已付全部價金及違約賠償金。
(三)買方已知悉,租地建屋人之優先承買權效力,優先於他共有人。
第 八 條:契約效力:
本契約效力及於買賣雙方之受讓人、承受人、管理人及其繼承人。
第 九 條:特約事項:
(一)本契約所需之書面通知,以本契約書所載之地址為通信送達地址,將來如發生無法送達或當事人拒收時,概以第一次郵遞時間視為既已送達。
(二)買賣雙方,若任一方遇有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及受託之地政士。
(三)賣方確認本買賣標的目前出租予○○○、○○○、○○○等人,且與○○○、○○○共有本筆土地,故本買賣契約書簽訂後,賣方應依法向土地承租人及他共有人通知是否主張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買賣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本買賣契約,賣方並應依新訂買賣契約之付款條件及日期、分次無條件、無利息返還已收之買賣價金予買方。
(四)買方依照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於原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日後,自行與地上房屋及土地承租人換約。
(五)買賣雙方同意在本契約標的登記完竣後1個月內,協同辦理共有物分管之註記登記或共有物分割登記。
(六)耕地承租人或他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所有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賣方得將已收價金一次無息返還買方,且得主張解除契約權,買方不得異議且主張任何損失或賠償。
第 十 條:契約之變更:
除當事人以書面同意修改本契約外,本契約之條款或本契約下之任何權利義務不得變更之。
第 十一 條: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之代表人、受僱人、受任人、代理人、管理人等,及承辦地政士與居間之不動產經紀業、不動產經紀人員等,就本契約買賣價格及契約條件內容,負有保密之義務。
第 十二 條:通信地址:
本契約所需之書面通知,以立契約書人所留之地址為通信地址,將來如發生無法送達或當事人拒收時,概以第一次郵遞時間視為既已送達,如任一方遇有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及地政士,否則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 十三 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院為準據法。
(二)雙方同意如有未盡事宜,願共同協商並訂定書面補充。
(三)如因違反本契約書或本契約書之相關文件義務所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不動產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 十四 條:未盡事宜:
本契約各項條款,確依當事人自由意思表示書寫,經當事人承認無訛,如有未盡事宜,悉遵有關法令或善良習慣行之。
第 十五 條:契約分存:
本契約經地政士說明內容重點後,經雙方簽章後生效,特立 □壹式二份由買賣雙方,或 □壹式三份由買賣雙方及地政士,各持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買主(甲方):
身分字號 :
住 址:
賣主(乙方):
身分字號 :
住 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