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契約書
立買賣契約書人買方【】(以下簡稱甲方︶,賣方【】(以下簡稱乙方)茲因不動產買賣事宜,經雙方協議一致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不動產標示及權利範圍:(本記載如有不符或未盡事項,概依地政機關登記簿謄本記載為準。)
市縣市區鄉鎮段小段地號,土地筆,面積總計㎡,所有權。
第二條總價款:
本約買賣總價款為新台幣【】元整。
即每坪買賣單價為新台幣【】元整。
第三條付款約定:
本件買賣應給付之各期價款及條件,除本約另有約定外,雙方同意依左列明細表中之約定履行。而給付之價款以該付款日當天之即期支票或現金給付予乙方,且乙方應於後列交款明細表中簽收,不另立收據。
付款別
應同時履行之條件
蓋章
備註
簽約款
民國年月日乙方於簽訂本約,繳交所有權狀之同時,甲方給付之。(本款項包括甲方已付之定金)
用印款
民國年月日乙方應備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所需證件及用印,欲送往地方稅務局申報移轉現值之同時,甲方一次付清。
完稅款
民國年月日乙方應於稅單核發後,完納稅款及查無欠稅,欲送往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同時,甲方一次付清。
點交款
民國年月日所有權移轉完竣後,乙方依約第十條規定,欲點交標的物予甲方之同時,甲方以現金、票據或依約第四條規定履行給付之。
其它
第四條貸款約定:
關於貸款之約定及處理方式,雙方同意依如下□方式規定辦理:(左列列舉事項如非本約內容者免予打□)
□乙方原有他項權利設定,應於甲方給付□用印款□完稅款□點交款,前理清並辦竣塗銷登記。
□乙方原有他項權利設定之未償債務新台幣【】元整,甲方同意自【】起開始由甲方承受,並以此承受金額充做買賣總價金之一部份由買賣總價金中扣除。承受日前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均由乙方負擔;承受日起之利息則由甲方負擔。且甲方應於本約買賣標的物產權移轉完竣之日起三十日內辦妥原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即變更義務人、債務人、和連帶保證人為甲方名義或其指定之第三者;亦或代位清償原債務,及塗銷原他項權利。
□甲方預定貸款新台幣【】元整,來抵付點交款,並依左列規定辦理貸款、付款等事宜:
甲方應於給付用印款之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之文件及指定貸款金融機構,並於受任地政士通知對保之期日起三日內完成辦理開戶、對保等手續否則甲方應負給付價款之遲延責任。
甲方應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後【】日內□之同時併案連件,以本約買賣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且甲方承認此貸款金額為應繳款之一部份,並以此貸款金額來抵付點交款。
核貸金額若不足抵付點交款除本約另有約定外,甲方應於前述貸款核撥之同時,以現金一次補足。
倘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獲准貸款時,除本約另有約定外,甲方應依本約約定之點交款期日以即期支票或現金一次付清。
倘因金融政策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辦理貸款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同意解除契約,乙方應將已收之價款無息退還予甲方。
□甲方為擔保未付價款之履行,同意提供擔保物或於交付完稅款之同時,與指定登記名義人共同簽發與未付價款同額,並指定乙方為受款人,且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票期填載為【】天之本票乙紙,交付予乙方作為甲方付清所有買賣價款之擔保,俟甲方付清所有買賣價款後,乙方才將此本票返還予甲方。但甲方如違約末依期限付清所有買賣價款時,乙方得逕行對前述擔保之本票票款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甲方絕無異議。
第五條稅費負擔
甲乙雙方有關稅費之負擔,除本約另有約定外,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產權移轉、設定登記應納之印花稅、登記規費等均由【】方負擔。
二、經甲方同意承受之原他項權利,其他項權利內容變更、塗銷登記代辦費,均由甲方負擔。
三、地政士之簽約費、由【】負擔,並於簽約時付清。
四、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乙方,其稅額由【】方繳納負擔。
五、原他項權利塗銷代辦費、鑑界代辦費,由【】方負擔。
六、本約標的物點交日以前應繳之地價稅及其他必要之應繳稅費悉由乙方全數負擔繳清,點交日之後則開始由甲方負擔。而本年度應繳而尚末開徵之地價稅則以不動產點交之日為準,雙方按比例計算之。
七、簽約前如有已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應由乙方負責繳納。其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除甲方願出具續繳承諾書變更納稅義務人外,應由乙方負擔繳納。
八、本約標的物移轉登記前應行辦理之事項而乙方怠於辦理,致影響甲方辦理移轉登記時,甲方得一併要求乙方辦理,其費用均由乙方負擔。如更名、更正、逕為分割、書狀換發….等。
九、本約所定之稅費如應歸乙方繳納而乙方未如期繳納,致影響甲方申辦移轉登記時,乙方同意甲方先行代為繳納,並逕由應付價款中扣除。倘不足時乙方應負責補足,不得藉詞拖延或拒絕。
第六條委任約定和買賣價金及證件繳交取回等之各項約定:
一、本約成立之同時,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委任【】地政士代辦本案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他項權利設定︵變更︶登記、測量、稅務、公證、提存……等及與地政業務有關之事項。此項委任以本契約書為委任之證明,不另立委任書。並許諾受任地政士有民法第一○六條雙方代理之特別權限,且得逕行委任第三人為雙方複代理人。
二、甲乙雙方同意以受任地政士之事務所,做為雙方買賣價金及證件之交付所在地。
三、甲、乙雙方允諾依約交付受任地政士之證件,非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受任地政士要求取回證件或終止委任關係及向有關機關申請撤回申請案。
四、履行本約之各項通知均應以契約書上記載之住址掛號郵寄為準,如有變更未經通知他方及受任地政士,致生無法送達時(包括拒收),均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視為送達。
弟七條產權登記:
一、甲方得自由指定第三者為登記名義人,但甲方應擔保所指定之登記名義人,對於本約應與甲方負完全連帶責任,且甲方並須自行承擔指定名義所生之一切法律責任。
二、辦理土地建物移轉時,除另有約定外,雙方同意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甲乙雙方同意共同授權受任地政士依報稅日期填載本約之物權契約日期。
(二)申報移轉課稅現值︰以用印款付款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申報。
(三)公定契約買賣價格︰以用印款付款日當期公告上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填載。
三、關於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方應自契約約定乙方交付証件、用印備齊之日起壹週內提出辦理,否則逾期如遇調高稅賦情事,乙方只負擔約定期間內應繳之稅捐,超額部分則歸甲方承擔。但如因乙方末依契約約定延誤交件,致使增值稅或其他費用增加時則應由乙方負擔之。
四、甲方於確定所有權移轉登記名義人並蓋妥印章後,若要求更改登記名義人時須經乙方之同意,若因此延遲而增加之稅費和其他損失及代辦費時均由甲方負擔。
五、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和相關手續,倘須任何一方補繳證件、補蓋印章或為其他必要之行為時,該方應無條件於受任地政士通知之期日內配合辦理,不得刁難,推諉或藉故要求任何補貼。
六、所有權移轉過程中如因政府機關作業延遲,致稅金或權狀無法如期完納或核發,顯非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時,則依同時履行抗辯原則,其該期交款日順延至雙方原約定之條件成就後次日履行。
第八條產權保證:
乙方應擔保本約標的物之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及受限制登記或訟爭、占用他人土地或任何權利瑕疵情事。如有他人主張權利或他項權利設定之任何產權糾紛或債務瓜葛時,除本約另有約定外,乙力應負責於點交款付清前排除之。若因此致甲方權益受損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買賣標的物之移交:
本約標的物除本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應於甲方給付點交款之同時,騰遷完畢及點交予甲方使用管業。點交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一條違約罰則:
一、甲方不依約履行付款或契約所定其他各項義務時,即為甲方違約,乙方得限期催告履行,逾期仍不履行即予解除契約,乙方並將已收之價款全部沒收,充作懲罰性違約金。
二、乙方如不履行契約所定各項義務時,即為乙方違約,甲方得限期催告履行,逾期仍不履行即予解除契約,乙方除應將所收價款全部退還外,並應同時賠償與已收價款同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有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經他方催告而於催告期間履行者,應按每日以買賣總價款千分之一支付遲延違約罰金。
四、買賣價款甲方如以票據給付,經乙方提示遭退票時,除以甲方不按期付款論處外,乙方仍得就該票據依法求償,若於七日內該票據經再提示仍未兌現者以違約論,甲方絕無異議。但如因乙方違約,經甲方催告仍不履行,而甲方以書面表示止付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契約分存:
本約各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誠信原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特立一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第十三條其他特約事項:(左列列舉事項如非本約內容者免予打口)
□前述農地甲方同意會同乙方申請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依法否淮其申請者,乙方同意依法繳納。
□乙方保證產權清楚,且無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及同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和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所列之優先購買權人存在,如有他人主張時均由乙方負責於產權移轉登記前理清,否則依本約第十一條規定處理。如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其優先購買權時,則乙方應於登記申請書備註欄內加註如左之條文並蓋印鑑章以示負責,或出具優先購買權人之拋棄書及印鑑證明書︰︰等證件俾利申辦移轉登記。
□本案土地確無出租情事,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優先購買權人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甲方立契約書人︰
住址︰
身分證字號︰
(行動)電話︰
乙方立契約書人︰
住址︰
身分證字號︰
(行動)電話︰
不動產經紀人︰
住址︰
身分證字號︰
(行動)電話︰
仲介經紀公司︰
住址︰
營利統一編號︰
(行動)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