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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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契約書

立買賣契約人出賣人: 身分證字號:住址:


承買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茲因賣方所有土地出售予買方,雙方議定條件如下,以茲遵守:

第一條本買賣土地標示:(詳如土地登記謄本)


所有權明細詳如下列清單:(地段別: 縣市鄉段)

地號


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持分面積




m2




全部


平方公尺


坪




m2




全部






合計


備註:



本買賣標的依土地登記謄本面積換算坪數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

第二條:買賣總價款:  億  仟  佰  拾  萬元整

土地買賣總價款:億  仟  佰  拾  萬元整

(土地以每坪新台幣元計價)。

第三條:付款方法及條件:

一、第一期款(簽約款):價金新台幣   萬元整,於簽約時由買方支付賣方,買、賣雙方於契約用印。於民國年月日補足新台幣     萬元整,賣方同時交付土地所有權狀予承辦地政士辦理增值稅申報事宜,上開期日視承租人之時間得提前或順延日。

二、第二期款(稅單核下款):價金新台幣萬元整,於民國年月日時由買方支付賣方,同時賣方繳清增值稅。

三、第三期款(過戶文件備齊款):價金新台幣萬元整,於土地增值稅單核下,至遲於民國年月日由買方給付賣方;若增值稅額係由買方代繳時,則支付扣除稅額後之金額。

四、第四期款(即尾款):新台幣萬元整,俟產權移轉完竣日內由買方貸款銀行撥款代償賣方原借款,餘款於賣方塗銷完畢日內由買方銀行辦理賣方指定撥款匯款支付予賣方,同時點交土地。雙方約定本期款最後交付作業天數為天作業天,至遲交付尾款日期為  年 月  日前,買方貸款不足尾款應以現金補足。

第三期款支付時買方應開立與尾款同額且註明『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予賣方,雙方合意本票由地政士代為保管,於付清尾款時將原開立之本票返還買方,買方未依約交付價款,經催告後扔拒絕履行者,賣方得使用本票或擔保行使權利。

第四條;產權移轉

一.賣方應於補足簽約款時交付同時交付所有權狀正本、近期稅單及其他必要文件等,經蓋章交付買方或承辦登記之代書,並協助買方辦理申報增值稅手續;於買方支付第三次款同時,賣方應交付印鑑證明及過戶書表用印,並協助買方辦理產權過戶及抵押權設定登記事宜。

二.本件產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倘須任何一方補繳證件,用印或為其他必要之行為,該方應無條件於受託人通知之期日內配合照辦,不得藉詞拖延拒絕或要求任何補償。

三.本件產權登記買方得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但應於備證用印前以書面為之,且該第三人應與買方負連帶履行本契約之義務,買方並須自行擔負指定名義所生之一切法律責任。

四.本案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貸款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予連件辦理,惟如買賣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五條:擔保責任

  1. 本買賣不動產未移交買方前,賣方同意如有原設定銀行以外之第三人主張或設定他項權利、銀行借款、界址糾葛、地上物或佔有(用)關係,賣方應需負責於本契約第三條第三期款支付前排除理清,     情形依備註事項辦理。

  2. 賣方保證本件買賣並無優先購買權之情事,並於土地登記申請書加註負責,如有他人主張時,應由賣方於移轉登記前負責理清。

  3. 買方承諾尾款付清時,除辦理購買價金之銀行貸款外,不得將買賣標的轉售或設定貸款予其他第三人。

第六條:稅費負擔

一、土地增值稅由   負擔,如有延遲申報,其因而增加之土地增值稅部份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雙方同意本案土地依簽約當期政府公告土地現值辦理移轉申報。 

二、土地鑑界費由   負擔,申請鑑界。

三、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他項權利設定登記應納之印花稅、登記規定費、保險費、代書費等由   負擔。

四、簽約費由買賣雙方負擔新台幣   元,並於簽約時付清。

五、本買賣標的物應納之地價稅至土地點交日止由賣方負責繳清,翌日起由買方繳納(以納稅義務人由他方補貼之)。

第七條:違約罰則

本契約成立後,雙方應切實依約履行,如買方違約或不買時,經賣方書面催告15日後仍未改善時,買方願失請求權,則所付之價款由賣方沒收,同時解除本契約。如賣方違約或不依約履行移轉過戶及相關約定時,經買方書面催告日後仍未改善者,賣方除應將所收買方價款返還外並備同額之現金支付買方作為違約賠償金,買方並得逕行解除本契約,上開遲延日可歸責之一方應按遲延日數以每日以買賣總價金萬分之計算違約金予他方,至履行契約義務日為止。買方依據本契約給付賣方之各次款項,應以現金、即期支票、銀行匯款證明辦理交付,買方如有逾期交付經催告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應以違約論。

第八條:契約效力

本契約效力及於雙方之受讓人、承受人、管理人及其法定繼承人。

第九條:訴訟管轄

本契約如有爭議致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本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未盡事宜:

本契約各項條款,確依當事人自由意思表示為之,經當事人承認無訛,如有未盡事宜,悉遵有關法令或善良習慣行之。

第十一條:本契約經雙方同意訂立,絕無反悔,特立一式參份,由雙方及承辦地

政士各持乙份為憑。

備註:

一、本標的地上存有    ,係賣方出租予承租人放置,於買補足簽約款同時賣方應出具租賃契約,協助移轉租賃契約予買方並雇用公證人辦理租賃公證事宜,公證費由賣方負擔,賣方並於租賃契約具名為承租人之責任連帶保證人,    不動產經紀人員為見證人    ,保證承租人大約於民國  年 月  日租賃期限終止後天內(依租賃契約期日為準)應移除    等地上物之責任,若逾時未移除,賣方應負責賠償買方新台幣萬元整。押金於點交時移轉甲方,租金按點交日天數分算買、賣雙方權益金額。

二、賣方於民國  年  月  日前應連絡承租人辦理公證契約租賃之換約予買方,若承租人不同意辦理換約時,買方可以不買受,賣方應無息退還新台幣萬元予買方,並解除本契約,但不作同額違約賠償。承租人不作公證換約時,買方仍依本契約買受本標的,賣方即免除賠償責任;賣方應依約出售本標的予買方時,賣方不得拒絕,然租賃期限屆滿後若承租人未移除地上物時,賣方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完畢,費用由賣方負擔,不需負移除之責任。

承辦地政士:


立契約書人(買方): 


立契約書人(賣方):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普通印章








份

□

戶口名簿影本






份

□

戶籍謄本

□

個人

□

全

戶


份

□

身分證影本







份

買方應備證件



□

授權書









份

□

貸款清償證明






份

□

火險單









份

□

使用執照








份

□

水

費

、

電費收據





份

□

最近一期地價稅單




份

□

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份

□

建物權狀正本






份

□

土地權狀正本






份

□

印鑑章









份

□

印鑑證明








份

□

戶口名簿影本






份

□

戶籍謄本

□

個人

□

全戶


份

□

身分證影本







份

賣方應備證件




□

在職證明












份

□

薪資所得證明










份

□

土地

、

建物權狀影本







份

□

普通印章












份

□

戶籍謄本












份

□

身分證影本











份

銀行貸款需保證人保證人資料




□

勞工貸款核准之公文







份

□

國宅貸款核准之公文







份

□

公教貸款核准之公文







份

□

最近一年存款戶往來明細影本



份

□

服務證影本

、或軍人證影本




份

□

在職證明












份

□

薪資所得證明

、

扣繳憑單





份

□

普通印章












份

□

印鑑證明












份

□

戶籍謄本

□

個人

□

全戶






份

買方貸款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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