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停車位買賣契約書
買主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賣主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乙方所有之地下室停車位出賣予甲方,雙方一致同意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以
資信守:
一、標示:
地下室停車位之土地標示及建物標示,詳如附件一及附圖所示,屬□機械之□
上層、□下層車位;或□平面式車位,車位編號第 號,車位規格為
公尺× 公尺。
二、買賣價款:
(一)本契約標的之買賣金額為新台幣 元整。包括土地款新台幣
元及建物新台幣 元整(營業稅內含)。
(二)付款辦法如下:
1.本契約成立時支付新台幣 元整,並將所有權狀正本交付於雙方
所委任之地政士。
2.第二次款新台幣 元整,於民國 年 月 日支付,並將
辦理土地及建物過戶手續所需之文件交付並蓋章。
3.第三次款新台幣 元整,應於訂約後 日內(約民國 年
月 日)辦竣產權登記及點交車位予甲方使用時支付之。
三、稅費負擔:
(一)本車位產權移轉應繳之契稅、印花稅、監證費或公證費、登記規費、代辦費
及其他附加稅捐等均由甲方負擔,甲方如不依乙方通知日期繳付上開費用或
預存上開費用予乙方或乙方指定之地政士處,以致發生怠報金或滯納金等情
事,甲方應自行負擔責任,如遇有金額不足繳納時,甲方並同意隨時補足,
不得藉故推諉。
(二)土地增值稅由乙方負擔,雙方並同意按申報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申報土地
增值稅。
四、產權保證:
(一)乙方保證本契約標的產權清楚,絕無違反本契約之任何約定,且無使用與管
理及位置不明確或違反相關住戶規約等情事,否則視同違約。除應返還已收
之全部買賣價金外,另需賠償同額之違約金。
(二)乙方若有已設定之他項權利登記,應於第二次款交付前負責塗消。
(三)甲方應依約履行義務,如因故違反本契約各項約定時,其已交付乙方之價金
應被乙方沒收,充作違約金,且本契約同時作廢。
五、使用限制:
雙方同意本車位買賣契約之標的,遇空襲或緊急事件發生時,應依法優先無償
提供作防空避難使用,但平時係專做自用小客車之停放使用,且任何人均不得
隔間及設置妨礙防空避難之障礙物。且不得自行增加停車位數。
六、使用管理:
甲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該地下停車場,如因甲方過失致該停車場及設
備有毀損情事,甲方應負修復與損害賠償之責。
七、住戶規約:
甲方願遵守本大樓之住戶規約之規定(詳附件二)。
八、訴訟管轄:
雙方對於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除專屬管轄外,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
法院。
九、生效條件:
本契約經甲乙雙方簽署後生效。本契約效力及於雙方之受讓人、承受人、管理
人及其法定繼承人。
十、契約收存:
本契約正本乙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及地政士各執乙份為憑。
買主(甲方):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賣主(乙方):
住 址: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地 政 士: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