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 編號:
1.本契約於民國 年 月 日經委託人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三日) 2.違反前項規定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委託人簽章: |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將下列不動產買賣事宜,委託現代房屋加盟店公司(以下簡稱乙方)居間仲介銷售,經雙方合意簽署本契約,訂立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委託標的標示
一、不動產標示:(記載事項如有未詳盡或未記載者,依地政機關登記簿謄本或使用執照所記載為準)
所有權人 | 建物: /土地:□同建物 | |||||||||||||
建 物 標 示 | 建物 門牌 | 市 區鄉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室 縣 市鎮 街 | ||||||||||||
建號 | 段 小段 建號 | 建築物完成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
面積 (㎡) | □登記面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及權利範圍依地政事務所建物登記簿所載為準 | |||||||||||||
主建物: ㎡ 坪 | 附屬建物: ㎡ 坪 | 共同使用部分: ㎡ (公共設施)坪 | 總面積(㎡) | |||||||||||
權利範圍: (建號: ) | 權利範圍:(建號: ) | |||||||||||||
土 地 標 示 | 座落 | 市(縣)區(市/鎮/鄉)段小段 地號:(1)(2)(3)(4)(5),共筆 本件委託建物之應有土地筆數及地號應依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簿及使用執照所載為準 | ||||||||||||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區(類別) | ||||||||||||||
面積 (㎡) | □登記面積及權利範圍依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 | |||||||||||||
權利種類:□ 所有權 □ 地上權 □ 典權 □ 使用權 | 權利範圍: | |||||||||||||
車 位 標 示 | 車位 | □無 □有(詳如登記簿謄本) | 位置 | □地上 □地下 第 層 | 車位編號 | |||||||||
性質 | □法定停車位 □自行增設停車位 □獎勵增設停車位 □其他: (車位情況或無法得知者請自行說明) | |||||||||||||
權屬 | □有編號登記 □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有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土地持分合併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土地面積內) □共有部分(如有停車位之所有權及使用權之約定文件,應檢附之) | 車位 種類 | □坡道平面式 □坡道機械式 □昇降平面式 □昇降機械式 □其他 | |||||||||||
面積(㎡) | 面積及共同使用部分依地政事務所建物登記簿所載為準 | |||||||||||||
□本土地上甲方尚擁有其他□建物或□車位不隨同移轉 | □本土地上甲方僅擁有本次委託建物或車位,出售後已無建物或土地持分 | |||||||||||||
二、甲方出售上開不動產如有附贈設備時,於點交房屋時有一併移交予買方之義務。若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
片面撤銷附贈設備,致買方受有損害者,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無附贈設備
□有附贈設備,詳後「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23項說明;未記載者,以本契約簽定時之現況為準。
第二條、委託銷售價格(未記載者,本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無效)
一、委託人願意出售之土地、建築改良物、,總價格為新台幣元整,車位價格為新台幣元整,合計新台幣元整。
二、委託人得以書面變更前項標的委託銷售價格,但買方已經同意銷售條件,且由經紀業者通知送達賣方者,不得變更。
第三條、委託銷售期間(未記載者,甲方得隨時以書面終止)
一、委託銷售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前項委託期間,如乙方在此期間內收受定金或價格經買賣雙方合意時,委託有效期間延至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簽訂日為止。
第四條、付款條件及應同時履行條件
一、甲方同意付款方式及應同時履行條件:
□ 1.約定付款方式:
期 款
成交價百分比
新台幣萬元整
應同時履行條件
第一期
(簽約款)
%
萬元整
於簽訂□成屋□土地買賣契約同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以供核對,並交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正本予:□地政士□。
第二期
(備證款)
%
萬元整
賣方應備齊權狀正本,攜帶印鑑章並交付印鑑證明、
身分證明文件及稅單。第三期
(完稅款)
%
萬元整
於土地增值稅、契稅單核下後,經□地政士□
通知日起日內,於委託人收款同時由委託人與買方依約繳清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其他欠稅。第四期
(交屋款)
%
萬元整
房屋鑰匙及水電、瓦斯、管理費收據等。
□ 2.簽約日再約定各期付款方式
二、甲方原設定抵押權之處理:
□由買方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撥款清償並塗銷 □由甲方於交付交屋款前清償並塗銷
□由買方承受原債權及其抵押權 □由買方清償並塗銷
□
第五條、服務報酬
一、買賣契約成立時,乙方得向甲方收取服務報酬,其數額為實際成交價之百分之(最高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本項服務報酬未記載約定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服務報酬。
二、甲方應於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同時,支付乙方前項服務報酬之百分之,交屋時支付百分之。
第六條、委託人(甲方)之義務
一、甲方及其代理人保證委託之標的物(包括增違建部分)有出售的權利,且產權及使用權清楚,可隨時配合交屋。
二、甲方應就房地產之重要事項簽認於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如有虛偽不實致買方權益受到損害時,甲方及其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如導致乙方受有損害時,亦同。
三、甲方應提供本房地產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及國民身分證影本,並交付房屋之鑰匙等物品予乙方,如有使用執照影本及管路配置圖等,應一併提供;如有未經保存登記且有稅籍之建物,應交付最近期之房屋稅單。
四、由代理人出面代理甲方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者,應檢附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授權書及印鑑證明交付乙方驗證收執,以利乙方作業。
五、甲方□同意 □不同意,乙方於本不動產標的物上張貼銷售廣告。
六、委託之標的物成交後,甲方同意委任乙方依法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實際交易之相關資訊。
第七條、受託人(乙方)之義務
一、乙方受託處理仲介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二、乙方於簽約前,應據實提供該公司(或商號)近三個月之成交行情,供甲方訂定售價之參考;惟該期間乙方無成交紀錄,不在此限。乙方如有隱匿不實,應負賠償責任。
三、委託期間內,乙方受託仲介銷售所做市場調查、廣告企劃、買賣交涉、諮商服務、差旅出勤等活動與支出,除有甲乙雙方同意終止及甲方終止契約外,均由乙方負責,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甲方補貼。
四、乙方製作之不動產說明書,應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並經甲方簽認後,將副本交甲方留存;經紀人員並負有誠實告知買方之義務,如有隱瞞不實,乙方與其經紀人員應連帶負一切法律責任;其因而生損害於甲方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 甲方同意乙方代收定金 簽名:
六、乙方應依甲方之請求,向甲方報告銷售狀況,並提供相關廣告文案資料予甲方參考。
七、契約成立後,除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代為收受買方支付之定金外,否則視為不同意授權。
八、乙方應於收受定金後24小時內送交甲方。但如因甲方之事由致無法送達者,不在此限。
九、有前款但書情形者,乙方應於二日內寄出書面通知,表明收受定金及無法送交之事實通知甲方。
十、乙方於仲介買賣成交時,為維護交易安全,得協助辦理有關過戶及貸款手續。
第八條、定金收受之處理
一、買方支付定金後,如買方違約不買,致定金由甲方沒收者,甲方應支付該沒收定金之百分之(但不得逾約定定金百分之五十且不得逾約定之服務報酬)予乙方,作為該次委託銷售服務之支出費用,乙方不得再收取服務報酬。本項未載明者,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服務報酬或費用。
二、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未能簽立買賣契約時,甲方除應依本契約履行外,另應加倍返還定金予買方。
第九條、買賣契約之簽訂及所有權移轉
買賣雙方價金與條件一致時,甲方應與乙方所仲介成交之買方另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約定由甲方及買方共同或協商指定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如未約定者,由甲方指定。
第十條、稅費負擔
一、依稅法規定甲方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若甲方為公司行號,出售其所有之建物時應負擔營業稅。其他依法律規定甲方應繳之稅費,甲方應繳納之。
二、若因出售本標的物導致被追繳重購退稅之土地增值稅款,由甲方負擔。
三、委託人應將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及房地合一稅列入稅費負擔預估中。
第十一條、違約之處罰
一、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乙方已完成居間仲介之義務,甲方仍應支付本契約約定之服務報酬,並應
立即全額一次支付予乙方。
1.簽立書面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解除買賣契約者。
2.委託期間內、委託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後三個月內,甲方逕行與乙方曾經介紹之客戶或其配偶、二親等內之親屬成交時。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仲介公司仲介第三人成交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違反第七條第四款、第五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解除本委託契約。
第十二條、通知送達
甲乙雙方所為之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得以郵寄、e-mail、簡訊及通訊軟體(如:Line等文字顯示)為之。如以書面通知時,均依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無法送達或拒收時,均以郵寄日視為送達生效日。
第十三條、個人資料維護
為維護交易安全及提供相關服務訊息所需,甲方同意乙方或其委託處理事務之第三人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得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相關資料,且於乙方營業期間內有權保留之。甲方有向乙方請求更正及刪除個人資料等權利。惟其不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足以影響委託任務之執行,乙方得不接受或終止委託契約。
第十四條、未盡事宜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本契約爭議致涉訟時,
雙方合意以交付『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以仲裁判斷處理(與法院判決同一效力)。
第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第十六條、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立契約書人
委託人 (甲方) | 所有權人 (簽章) | 代理人 (簽章) | |||||||||||||||||||
身分證字號 | |||||||||||||||||||||
生日 | 民國 年 月 日 | 民國 年 月 日 | |||||||||||||||||||
連絡電話 | 住家/公司:( ) 行動電話:09 - | 住家/公司:( ) 行動電話:09 - | |||||||||||||||||||
通訊地址 | 郵遞區號□□□□□ | 郵遞區號□□□□□ | |||||||||||||||||||
電子郵件 | |||||||||||||||||||||
受 託 人(乙方):現代房屋 加盟店 公司
負 責 人: 承 辦 人:
經 紀 人: 聯絡電話:09 - /( )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加盟店與加盟總部為不同之法人,財務與法律責任各自獨立-
第一聯:受託人留存(白)‧第二聯:委託人留存 (黃)‧現代地政 版權所有‧
不 動 產 標 的 現 況 說 明 書
*請委託人就持有本房地時間內,所瞭解之屋況確實填寫,並告知買方。 填表日: 年 月 日
地址 | 市 區鄉 路 縣 市鎮 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 ||
項次 | 內 容 | 是否 | 說 明 |
1 | 土地是否為共有 | □ □ | 若是,□無管協議書 □有分管協議書(請檢附) |
2 | 土地是否有地上物 | 若是,地上物為□建築改良物 □農作改良物 □其他 | |
3 | 是否有住戶規約或其他分管協議書 | □ □ | 若是,大致內容:□可檢附資料□無法檢附資料 |
4 | 是否有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 | □ □ | 管理費及清潔費:元/(月、季、年) |
5 | 是否尚有管理費、社區公基金等相關費用未繳納 | □ □ | 欠繳管理費約 元(屋主於交屋前繳納□是 □否) |
6 | 是否有停車位併同出售 車位管理費:□無管理費 (收取方式:□月繳□季繳□年繳□其他 ) | □ □ | □有書面或圖說(請檢附) □僅口頭約定 使用狀況:□固定位置專用
□需承租 □需排隊等侯 □每日先到先停 □車位坪數,約坪 |
7 | 土地、標的物或其增建部份現況是否有租賃情形 (若是,需檢附租賃契約書) | □ □ | □租賃之權利義務隨同移轉(□承租方可配合換約 □不可換約) □騰空交屋。現況每月租金_____________元,押租金___________元, 租期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
8 | 是否有增建、改建、違建、禁建或糾紛之情事 (包括未登記及建商二次施工部分) | □ □ | □頂樓增建 □露台增建 □夾層增建 □天井增建 □防火巷增建 □陽台外推 □平台外推 □上下樓層內梯 □地下室(□內含隔間) □一樓空地增建 □其他 ,約坪 (賣方保證有權處分且隨同主建物移轉絕無異議) |
9 | 前項是否曾被拆除或接獲拆除通知 | □ □ | 若是,時間為___年___月___日,拆除位置: |
10 | 是否有占用他人或被他人占用之情形 | □ □ | 若是,則□應於交屋前排除 □以現況交屋 □其他________________ |
11 | 是否有損鄰或鄰損狀況 | □ □ | □損害他人 □被損害,說明: |
12 | 是否有滲漏水情形 | □ □ | 位置:□屋頂 □外牆 □窗框 □浴室 □冷熱水管 □廚房 □臥室 □客廳 □前陽台□後陽台 □其他 滲漏水處理方式:□簽約前修復 □交屋前修復 □現況交屋 |
13 | 是否有獨立自來水表 | □ □ | 若否,原因:□抽地下水 □其他: |
14 | 是否使用天然瓦斯 | □ □ | 若否者,是否負擔裝置費用 □是 □否 |
15 | 是否有獨立電表 | □ □ | 說明: |
16 | 水管或馬桶等排水系統是否正常 | □ □ | 說明: |
17 | 是否現有或曾有鋼筋外露或水泥塊剝落之情事 | □ □ | 說明: |
18 | 是否曾發生火災及其他天然災害,造成建築物損害或其他修繕之情形 | □ □ | 說明: |
19 | 是否因地震或其他天然災害,致被政府單位列為危險建築之情形 | □ □ | 說明: |
20 | 是否知悉本標的物或其增建部份曾經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如凶殺、自殺、他殺等) | □ □ | 說明: |
21 | 本棟建物有無依法設置之中繼幫浦機械室或水箱,若有,應敘明其所在樓層 | □ □ | 說明: |
22 | 本棟建物樓頂平臺有無依法設置之行動電話基地台設施,若有,應敘明 | □ □ | 說明: |
23 | 建築改良物是否曾作過含氯離子(海砂屋)檢測 (※含量參考值:民國87年6月24日前完成之建物為0.6kg/立方米,上開日期後完成之建物為0.3kg/立方米) | □ □ | 檢測日期: 年 月 日(請附檢測證明文件) 檢測結果: |
24 | 建築改良物是否曾作過輻射汙染檢測 (民國71~73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特別留意檢測,如欲進行改善,應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洽詢協助) | □ □ | 檢測日期: 年 月 日(請附檢測證明文件) 輻射是否異常:□是 □否 |
25 | 賣方是否附贈買方右列設備 ※本項未記載或有變更時,以買賣雙方簽定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協議為準 | □ □ | □燈飾 盞 □床組 具 □冰箱 台 □梳妝台 具 □沙發 組 □電話 線 □櫥具 式 □熱水器 台 □冷氣 台 □洗衣機 具 □瓦斯爐 台 □其他 |
26 | 本房屋之格局為_____房_____廳_____衛,□無隔間。(客廳與餐廳視為2廳) | ||
27 | 本建物之型態:□公寓(5樓以下無電梯)
□透天厝 □店面(店舖)
□辦公商業大樓 □住宅大樓(11樓以上有電梯) | ||
其他重要事項:(針對屋況、產權、使用權等有任何補充) | |||
*注意:委託人依法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標的物現況日後如有變更時,應如實告知買方。
委託人已詳閱,並逐一確認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確實無誤。 委託人: (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