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0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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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公司於營運期間,製作產品過程中使用多種化學物質,經證實極可能
提高人體致癌風險而為公司所知,但公司董事與經理人對於員工並未作
防護說明與設置相關防護措施,並任意將化學物質隨意傾洩於地面及地
下,導致作業廠區土壤與地下水遭受污染,甲公司並以遭污染的地下水
作為生產線員工飲用水等水源,導致甲公司員工因此而罹患癌症或相關
疾病,甚至死亡,甲公司營運至 1994 年2月關廠。乙丙為甲公司前員
工,於 2009 年3月開始發病,並到醫院治療,於 2009 年5月被醫院告
知他們的疾病與甲公司使用的化學物質相關,乙丙即起訴請求甲賠償其
損害,問法院應如何判決?(34 分)
二、甲為 A屋所有人,與丙不動產經紀公司間有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乙有興
趣買受 A屋,簽立購屋要約委託書(下稱系爭要約委託書),委由丙交
予甲。系爭要約委託書前言「契約審閱權」已載明:「□要約人簽訂本契
約前,已確實攜回審閱三日以上(含)無誤。□要約人已詳閱並充分瞭
解本契約內容,無須三日以上審閱期。」乙勾選後者方格且於下方簽名
確認;系爭要約委託書載明,乙經由丙仲介購買系爭房地,願以總價新
臺幣 87,000,000 元承購,並同意依該條款簽立買賣契約,要約有效期間
至民國(下同)109 年8月7日24 時止,於要約有效期限內,買方有撤
回權,於行使撤回權時,以郵局存證信函、或以信函親自送達賣方或丙
公司,即生撤回效力,系爭要約委託書須經賣方親自記明承諾時間及簽
章並送達買方時,雙方即應負履行簽立本約之一切義務,於承諾送達買
方5日內,雙方應於共同指定之處所,就有關稅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
雙方共同申請辦理或協商指定地政士、付款條件、貸款問題、點交約定
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協商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方不履行簽定
買賣書面契約義務時,應賠償賣方以成交總價 3%計算的違約金。經甲
於109 年8月6日在系爭要約委託書簽名承諾出售,並由丙轉達乙。但
之後乙拒絕簽訂買賣契約、給付價金,甲依系爭要約委託書約定,起訴
請求乙按成交總價 3%計付違約金,請問有無理由?(3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