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 司法特考 三等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行政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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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
別:三等考試
組:司法人員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
目:行政法
考試時間:2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全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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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40
一、甲 A機關所屬人員,非執勤時間替朋友索討債務,引發衝突,而遭媒體大幅報導。
A機關依其所屬人員獎懲標準表「言行不檢,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情節重大」之
規定,核予記一大過懲處。甲不服,認為懲處過重。試問:甲應循何種程序請求救
濟?(分析內容應涵蓋救濟依據、救濟範圍、救濟方式、救濟機關、救濟期間等五
要項)(25 分)
二、郵政法第 6條第 l項「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
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第 4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
連續處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
文件為營業者……。」
甲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倉儲業)於 104 41日、51日分別遭查獲遞送信
函、繳費通知單等營業行為,違反郵政法之規定,經交通部於 104 61日依郵
政法第 40 條第 1款分別處以罰鍰新臺幣 10 萬元(簡稱 A處分及 B處分)。104
71日甲公司再被查獲從事遞送信函之營業行為,交通部以其屢犯不改,從重處
罰鍰新臺幣 20 萬元及命令停業(簡稱 C處分)。請從行政法理與司法實務見解,
論述「按次連續處罰」之適法要件,並分析 ABC三個處分之適法性。(25 分)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2項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受驅逐出國處分之外國人,
認有特定情形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
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
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
得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某甲因違反收容替代處分,內政部移民署乃依法「沒入」其
繳納之保證金。請問「沒入」之法律性質為何?甲不服內政部移民署之沒入通知,
應如何救濟?(25 分)
四、行政機關接獲檢舉,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嫌疑人,依現行規定,如何進行調查及
證據保全?當事人對行政調查或保全措施不服,依法得否救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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