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考 試 別:司法人員、調查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司法人員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
科 目:行政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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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 A機關所屬人員,非執勤時間替朋友索討債務,引發衝突,而遭媒體大幅報導。
經A機關依其所屬人員獎懲標準表「言行不檢,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情節重大」之
規定,核予記一大過懲處。甲不服,認為懲處過重。試問:甲應循何種程序請求救
濟?(分析內容應涵蓋救濟依據、救濟範圍、救濟方式、救濟機關、救濟期間等五
要項)(25 分)
二、郵政法第 6條第 l項「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
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第 40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停止該等行為;未停止者,得按次
連續處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
文件為營業者……。」
甲公司(登記營業項目:倉儲業)於 104 年4月1日、5月1日分別遭查獲遞送信
函、繳費通知單等營業行為,違反郵政法之規定,經交通部於 104 年6月1日依郵
政法第 40 條第 1款分別處以罰鍰新臺幣 10 萬元(簡稱 A處分及 B處分)。104 年
7月1日甲公司再被查獲從事遞送信函之營業行為,交通部以其屢犯不改,從重處
罰鍰新臺幣 20 萬元及命令停業(簡稱 C處分)。請從行政法理與司法實務見解,
論述「按次連續處罰」之適法要件,並分析 A、B、C三個處分之適法性。(25 分)
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2項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受驅逐出國處分之外國人,
認有特定情形而以不暫予收容為宜,得命其覓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慈善
團體、非政府組織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或授權機構之人員具保或指定繳納
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遵守收容替代處分,以保全強制驅逐出國之執行。
得不暫予收容之外國人某甲因違反收容替代處分,內政部移民署乃依法「沒入」其
繳納之保證金。請問「沒入」之法律性質為何?甲不服內政部移民署之沒入通知,
應如何救濟?(25 分)
四、行政機關接獲檢舉,對於違反行政法義務之嫌疑人,依現行規定,如何進行調查及
證據保全?當事人對行政調查或保全措施不服,依法得否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