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科 目:智慧財產權法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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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於民國107 年7月17 日以「髮香香設計字」商標,指定使用於「肥皂、
香料、精油、化粧品、髮水」之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
經核准於 108 年3月5日公告。乙主張其所有且註冊在先之「香香」系列
商標,雖未指定使用於上開商品,但經乙長期使用行銷於米果類食品而為
著名商標,且有多角化經營之情形,而甲之「髮香香設計字」商標,相較
於乙之「香香」系列商標,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可能,請附理由說明:
乙在 108 年7月1日始發現此情形,得否主張撤銷「髮香香設計字」
商標?(10 分)
乙主張「髮香香設計字」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 30 條第 1項第
10、11 款之情形而不得註冊,請依各款規定論述是否有理由?(30 分)
參考條文:
商標法第 30 條第 1項:「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相同或近似
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
當者,不在此限。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
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
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二、甲為眼科醫師,專精於青光眼之治療,為使一般大眾易於了解有關青光
眼之成因、類型、症狀、自我檢查、醫療檢查、治療方式、預防保健等
相關醫學知識,於民國 100 年3月間,將其所撰寫有關青光眼之治療、
預防等系列文章,輔以圖片、照片並經編排後,上傳至診所網站。甲主
張其於 100 年6至10 月間發現,臺北萬青醫院網站刊載「青光眼」一
文,係將甲醫生診所網站中關於「成因」、「症狀」、「預防與保健」等內
容擅自重製並改作,請附理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