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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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審民事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於甲為乙提
供擔保100萬元後得為假執行」,甲依該判決為乙提存擔保金100萬元後,
聲請執行法院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查封拍賣乙所有 A地,
由丙以300萬元拍定,丙繳足價金後,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執行法院並依稅捐機關核定 A地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作成發款試算
表,於扣除應發給稅捐機關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後,其餘250萬元應發給
甲,惟上開款項均尚未發出之際,乙向執行法院聲明該假執行判決業經
第三審改判發回,並提出最高法院判決正本,主文記載:「原判決除假執
行部分外廢棄,發回○○高等法院」。試問:
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設尚有其他債權人參加分配,執行法院已作成分配表,甲分配50萬元,
定期民國109年5月20日實施分配,乙於分配期日到場,始提出上開第
三審判決正本,當場陳述對分配予甲部分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應如何
處理?(10分)
二、債權人甲以支付命令暨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
院對債務人乙所有之財產強制執行,嗣經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
查封 A地尚待拍賣;查封之 A車,已由丙拍定交付予丙,拍賣所得
價款亦交付甲受領完畢;扣押乙在 B郵局專為領取國民年金所開立之
專戶內存款,已由執行法院就該扣押之存款債權,對甲核發移轉命令(依
國民年金法第55條第3項規定,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
的),乙及第三人 B郵局均已收受該移轉命令之送達。此際,乙以本件支
付命令未向其合法送達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聲請撤銷上開全部執
行處分,經執行法院調查結果,該支付命令確未合法送達予乙。試問:執
行法院對該聲明異議應如何處理?請附理由說明之。(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