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
調查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
人員、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10740 
40440 
70140  全一頁
考試別: 司法人員、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組: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海巡行政
科目: 行政法 
考試時間 : 2 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某幫派大哥甲欠稅 3000 萬元未繳,且平日消費仍相當奢侈闊綽。為避免被裁定管收,
由乙向行政執行機關出具擔保書狀,並載明「義務人甲逃亡或不履行義務時,由其
負清償責任」。後甲逃亡,行政執行機關據此擬對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乙則提出其
因受甲脅迫而為擔保,故撤銷其擔保之意思表示,但行政執行機關不予接受,請問: 
上述乙向行政執行機關提供擔保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對此爭議,乙應如何尋求救濟?(15 分) 
二、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當管教,而於軍中自殺,國防部認定不當管教與自
殺二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乃依據軍人撫卹條例第 8  條第 3  項規定:「軍人服現
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作成核定處分,甲父丙未於法定救
濟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後另經法院審理,認定甲在軍中服役時,遭受班長乙不
當管教,致生急性壓力疾患而自殺,判決班長乙觸犯凌虐部屬致死罪並告確定。丙
認為依據該確定判決,甲符合軍人撫卹條例第 7條第 1項第 4款「因公死亡」之要
件,申請國防部重新核定,又遭拒絕。請附理由及法源依據,詳述丙在行政法上有
何權利可以主張?(25 分) 
三、甲申請建築執照,獲主管機關許可。嗣後主管機關發現核發違法,依職權撤銷之。
主管機關於處分書明列其法規依據,並說明「甲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
處分」作為甲信賴不值得保護理由。甲於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撤銷訴訟。訴訟
中,該主管機關發現其證據不足以支持引用上開規定,乃追加「甲不知其建築執照
違法至少有重大過失」作為甲信賴不值得保護之理由。請問是否容許被告機關在訴
訟中變更或追加其作成上述處分之理由?若被告機關不提出上述理由之變更或追
加,行政法院可否依職權予以考量?(25 分) 
四、甲生前擔任乙向銀行借款 1000 萬元之保證人。甲死亡後,因該借款之清償期尚未屆
至,且繼承人丙是否代負清償之責亦尚未確定,故稽徵機關尚不准在遺產稅之稅基
扣除該筆保證債務。俟稽徵機關作成遺產稅核課處分後,丙隨即繳清核定之遺產稅,
並未提起救濟。在遺產稅核課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一年後,因乙破產,丙實際上必須
代負清償責任。請附理由及法源依據,詳述丙在行政法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