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及海岸巡防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科 目:強制執行法
考試時間:
小時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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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人持本票為債權證明文件,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
押物獲准後,執以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倘該債權人取得
執行名義所憑之本票債權經判決確認不存在確定,但同判決亦肯認尚有
其他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存在(尚未確定),執行法院得否依債務人之聲明
異議,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25 分)
二、債權人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債務人與保險公司所訂人壽保
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能否核發執行命令逕予
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
(25 分)
三、債權人甲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乙之財產強制執行,執行法院製作分配
表,定於民國(下同)112 年9月3日實行分配,並於同年 7月29 日通
知甲、乙及併案債權人丙。甲於同年 8月24 日具狀聲明異議,並表明丙
之債權不存在,應自分配表中剔除。嗣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
更正分配表,亦未將甲之聲明異議狀通知乙及丙。甲於同年 9月23 日
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於同月 24 日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甲之起訴
是否合法?(25 分)
四、債權人甲持命債務人乙合夥團體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
強制執行合夥財產。嗣就不足清償部分,另聲請對乙合夥團體之合夥人
丙之財產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得否依甲之聲請,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