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0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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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甲以命債務人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為強
制執行。執行程序進行中,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延緩執行。試附理由,回
答下列問題:
另一債權人丙於執行法院准許延緩執行前,已對乙聲請強制執行且併
案執行,執行法院應否經丙之同意?如丙係於執行法院准許延緩執行
二個月後,始對乙聲請強制執行而併案執行,原延緩執行之效力,是
否及於丙?(12 分)
如丙係於執行法院准許延緩執行二個月後,對乙聲請強制執行而併案
執行,且亦同意延緩執行。原期限屆滿後,甲再聲請延緩執行獲准。
第二次延緩執行期限屆滿後,甲經執行法院通知,於 10 日內聲請續行
執行,丙則聲請延緩執行至少二個月,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
二、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為由聲請假扣押,
於民國 110 年5月1日收受假扣押裁定後,於同年月 2日即供擔保,並
於翌(3)日即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乙所有之 A屋,惟 A屋僅值 500 萬
元。數月後,甲發現乙尚有另一棟價值 700 萬元之 B屋,乃聲請追加查
封B屋,執行法院准予再查封。乙聲明異議,主張甲對 B屋之強制執行
聲請,已逾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項規定之 30 日,不得聲請執行。請
問:乙之異議是否有理由?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三、債務人甲有 A、B二筆土地,其中 A地為債權人乙設定抵押權。嗣有他
債權人聲請執行甲所有之 A、B二筆土地,乙亦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
院就 A、B二筆土地以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進行拍賣,已進行至特
別減價拍賣程序,惟仍無人應買。此時拍賣程序中到場之乙,依強制執
行法第 91 條第 1項規定,當場就 A地依法聲明承受。請問:執行法院
得否許其承受?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