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司法特考 三等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智慧財產權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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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投訴
加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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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2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考試別
:
司法人員
等 別
:
三
等考試
類 科
組
: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科 目
:
智慧財產權法
考試時間
:
2
: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10770
頁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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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乙自民國(下同)105 年起共同經營小吃店,店名為「豪豪初飯」。
嗣因疫情期間來客量大減,在入不敷出情況下,雙方遂於 111 年4月1
日結束該小吃店之營業。其後,疫情趨緩,甲於 112 年1月5日另覓店
址,獨自再開小吃店,並延續使用「豪豪初飯」作為店名。乙則於 112
年2月1日以「豪豪初飯」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下稱「系
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飲食店、小吃店等服務。乙提出申請翌日即向甲
告知申請商標乙事,並詢問甲是否有意再次合作開店,惟甲表示婉拒。
乙之商標申請案於 112 年6月1日獲准註冊並經公告。乙於同月 5日委
請律師發函,要求甲停止侵害系爭商標行為,然甲認為其行為並不構成
商標使用,故未置理並繼續營業。請附理由分析說明:
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使用?(10 分)
甲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系爭商標權之罪責?(20 分)
二、甲原於乙公司擔任資深研發部工程師,於民國 112 年6月1日離職,並
於離職前將所負責的「新產品開發專案設計」簡報(下稱系爭簡報),以
螢幕截圖方式,將簡報內容逐頁儲存至自己的隨身碟。其後甲至與乙公
司具有競爭關係之丙公司位於新竹的辦公室面試新職,面試當天,丙公
司大陸地區工作團隊並以線上同步方式一同面試。甲在面試過程中提出
系爭簡報資料紙本作為其個人經歷實績之佐證。乙公司發現上情後,以
系爭簡報內容為乙公司明年度的新產品上市計畫,開發金額高達新臺幣
3億元,並業經標示為「機密」文件,取用受有管制(設定唯讀且禁止
列印與下載),主張甲任職時與乙公司簽立有保密合約與員工聘僱承諾
書,承諾遵守公司規定不得非法持有、重製及利用機密資料,因而對甲
提起營業秘密侵害訴訟。請附理由分析說明甲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侵害?
有何刑事責任?(30 分)
代號:
1
0770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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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開設 C文理補習班已有多年,在民國(下同)111 年初 A為C補習班
編撰「111 年學測、指考班年度計畫表」(下稱「年度計畫表」)與「學生
公約」。除印刷於招生手冊,亦張貼於補習班官網,供人瀏覽。官網及招
生手冊均標示有「本內容皆為 C文理補習班所有,未經同意請勿擅自複
製或轉載」等字樣。前開「年度計畫表」以表格形式呈現,左側為 111 年
8月至 112 年7月之月曆,最右欄之「重要特定日」記載國定假日、學
測、指考、考前衝刺時間,中間「重要行事」欄記載開班、週考、段考、
學測、模擬考、複習考等之進度範圍與時間。「學生公約」則是 A基於
其辦學經驗,統整教室管理規定、曠缺考勤規定及行為舉止規定三大架
構,與學生約法三章。因應現今學生特質,A在撰擬「學生公約」時特
意琢磨用字遣詞、句型,改以循循善誘而非警告式教條的文句呈現。嗣
A發現另一家由 B開設的補習班官網上,竟出現內容高度近似於「年度
計畫表」與「學生公約」內容之資料(相異處約 10%),A認為 B之行
為已構成對前開資料的著作權侵害,遂發函要求 B停止使用並移除前開
資料。請依我國著作權法附理由說明:(每小題各 20 分,共 40 分)
B辯稱 A所編撰「年度計畫表」資料僅為課程、考試資訊的常見編排
組合方式,且「學生公約」也普遍存在於各家補習班,故該等資料不
具有原創性,自無所謂侵權。是否有理由?
A主張 B之行為已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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