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2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
一、甲、乙自民國(下同)105 年起共同經營小吃店,店名為「豪豪初飯」。
嗣因疫情期間來客量大減,在入不敷出情況下,雙方遂於 111 年4月1
日結束該小吃店之營業。其後,疫情趨緩,甲於 112 年1月5日另覓店
址,獨自再開小吃店,並延續使用「豪豪初飯」作為店名。乙則於 112
年2月1日以「豪豪初飯」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下稱「系
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飲食店、小吃店等服務。乙提出申請翌日即向甲
告知申請商標乙事,並詢問甲是否有意再次合作開店,惟甲表示婉拒。
乙之商標申請案於 112 年6月1日獲准註冊並經公告。乙於同月 5日委
請律師發函,要求甲停止侵害系爭商標行為,然甲認為其行為並不構成
商標使用,故未置理並繼續營業。請附理由分析說明:
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使用?(10 分)
甲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系爭商標權之罪責?(20 分)
二、甲原於乙公司擔任資深研發部工程師,於民國 112 年6月1日離職,並
於離職前將所負責的「新產品開發專案設計」簡報(下稱系爭簡報),以
螢幕截圖方式,將簡報內容逐頁儲存至自己的隨身碟。其後甲至與乙公
司具有競爭關係之丙公司位於新竹的辦公室面試新職,面試當天,丙公
司大陸地區工作團隊並以線上同步方式一同面試。甲在面試過程中提出
系爭簡報資料紙本作為其個人經歷實績之佐證。乙公司發現上情後,以
系爭簡報內容為乙公司明年度的新產品上市計畫,開發金額高達新臺幣
3億元,並業經標示為「機密」文件,取用受有管制(設定唯讀且禁止
列印與下載),主張甲任職時與乙公司簽立有保密合約與員工聘僱承諾
書,承諾遵守公司規定不得非法持有、重製及利用機密資料,因而對甲
提起營業秘密侵害訴訟。請附理由分析說明甲是否構成營業秘密侵害?
有何刑事責任?(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