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
局調查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
海岸巡防人員及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10760
考 試 別:司法人員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 組: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科 目: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
考試時間: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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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聞記者甲與鄰人乙相處不睦,竟於今年元月間在其所發表的社論中誣指乙之先父
丙生前曾犯有貪污舞弊之罪行,詆毀其先父丙之名譽,惟實際上並無其事。乙於深
惡痛絕之餘,乃決定對甲提起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訴。試問:以目前我國民法
總則關於保護人格權益及民法債編關於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乙得否因甲誹謗其先
父丙名譽而向其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是否會因甲明知丙生前並未犯有貪污
舞弊之罪行或因過失而誤以為其生前確犯有貪污舞弊之罪行而有異同?(25 分)
二、甲將其所有且已向丙保險公司投保地震險之 A屋一幢(不包含基地)立約出售予乙,
約明價款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簽約時甲已收訖乙所支付之部分價款 100 萬
元。惟在辦畢 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該 A屋卻遭地震全毀,甲可得領取之保險
理賠金為 400 萬元。設若甲至地震發生時迄未交付該 A屋予乙占有使用,則乙得對
甲主張何種權利?又甲可否請求乙給付其未付之價金?設若甲於地震前已將該 A屋
交付乙占有使用,則乙得對甲主張何種權利?又甲可否請求乙給付其未付之價金?
(25 分)
三、甲市警察局之總務科長乙,某日親自駕駛公務車前往辦理採購辦公用品,途中不慎
與臨時受丙拜託載送伊上班之機車騎士丁迎面相撞,致丙及受戊約僱而正路過為其
前往洽公之職員己受重傷。經鑑定乙、丁之肇事過失責任比重為四成與六成,己則
無過失。問:丙、己各得否對甲或乙或丁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丙如對乙訴求損害賠
償,則乙得否主張過失相抵以減免其賠償金額?己得否對戊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25 分)
四、物上保證人甲就債權人乙對於債務人丙之借款本金及利息債權提供 A屋為擔保所設
定之抵押權,是否會因下列法律事實之發生而即歸消滅?
以該抵押權擔保之借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10 分)
承擔人丁與債權人乙成立免責之債務承擔契約。(7分)
物上保證人甲向債權人乙清償債務人丙所負借款本息債務。(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