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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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契約書』

───────


  立契約書人:土地所有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投資興建者             (以下簡稱乙方)

茲雙方合意以下列各項條款合作興建大樓(以下簡稱本約),簽訂本合建契約條款

以資信守:


一、合建標的物:

  甲方提供下列土地及其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

  1.土地標示:     縣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土地   筆所有權全部,面積         平方公尺

   (約     坪),土地面積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後之最大可建築面積為

準。

  2.舊建物座落:    縣   鄉鎮市區    路(街)  巷  弄

      號   樓建物  幢所有權全部。


二、土地提供及營建保證:

()甲方提供之土地,應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任何他項權利設定或糾紛發生。

如有他項權利之設定,應負責於合建契約(以下簡稱本約)成立後(  日

內)辦妥塗銷手續,如與他人涉及任何債務或糾紛發生時,甲方應負責解

決。若甲方無法自行解決而造成乙方之損失或其他地主之損失,甲方應無

條件負責賠償一切損失。

()甲方應於乙方建造執照申領後一個月內,經乙方通知後將地上建物騰空點

交於乙方拆除之,其拆除地上建物之有關費用由乙方負擔。逾期則應由甲

方自行負責清理及負擔費用。如因此而致影響乙方執行土地鑑界、建照申

請、建物銷售及營建施工者,甲方應負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甲方應於本約成立後十五日內將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建物拆除同意書、土

地複丈(鑑界)申請書及起造人身分證件交付乙方收執,專作合建及申請

建築執照之用。

()甲方同意將起造人印章委請        地政士及      律師

共同保管,供建築師辦理建築執照申請、變更設計及起造人名義變更之用

。乙方保證前述起造人章不作與本約約定無關之使用,否則與受任之地政

士、律師共同負法律責任。

()乙方應於本約成立後三十日內,申請地政機關前往合建土地現場鑑界,若

界址有任何糾紛,甲方應於鑑界後三十日內理清。

()乙方依本約條款所規定,如有需要甲方及其受任人補送有關證件或補蓋印

章等事宜時,經乙方通知七日內,甲方應配合及提供所需要文件或補蓋印

章,甲方及其受任人不得藉故推諉或要求任何額外費用。

()甲乙雙方如任何一方未依本約條款履行而致對方權益受損害時,違約一方

除須付給違約金外,並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但如因本基地內任一地主之

土地產權涉及任何糾紛,致影響乙方建築執照之申請或施工之進行者,甲

方不得向乙方要求賠償。

()本合建標的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以共同簽立本約為原則,惟,因故分

開立約時,鄰地土地所有權人如發生無法與乙方簽訂合建契約時,本簽約

仍然有效,但因此所涉及建築面積之變動及其所生之權益分配,得依本約

基本精神,另行補充約定之。


三、營建規劃:

  乙方負責本合建標的之建築設計、營造計畫、工程施工及安全設施、機械設備

等費用之負擔,並應在雙方最大利益原則下,依照法規設計申請最大容積,並按主

管機關核准之最大面積興建地下二層,地上十二層之永久性鋼筋混凝土住宅大樓 

  幢,直至領到使用執照接通內外水電、交屋及保固期滿為止。但一方認有需要

變更設計時,雙方應共同協商,所生之稅費負擔,悉由要求變更者負擔。


四、起造人名義:

  ()本約按雙方分配,以各自指定之起造人名義向主管機關共同申請建築執照

。如有起造人名義變更,雙方應配合辦理,其因此所生稅費負擔或對其他

人之權益有損害時,悉由要求變更人負擔。

  ()前項起造人名義,如係為立約人以外之第三人時,該第三人應於申請建造

執照同時,以書面保證負本約全部之連帶責任。


五、房地分配:

  ()本合建標的之價值分配,依平面分配方式,由地主(甲方)分配百分之五

十二,建方(乙方)分配百分之四十八。

  ()甲方分得建物面積,如不能剛好一整戶時,其不足或超出面積部分,雙方

同意於交屋時,以乙方最後一次公開售屋之單價八五折計價,協議讓售或

共同出售。

  ()雙方應分配取得之土地持分,應依雙方各分得之房屋主建物與附屬建物面

積之和之比分配之。

  ()本約標的應分配之共同使用部分,應依實際使用原則,以各使用戶主建物

與附屬建物面積之和之比分配之。


六、保證金之給付與退還:

  ()乙方支付甲方履約保證金共新台幣       萬元整,分三期給付:

   1.本約成立時,支付三十%,計新台幣            元正。

   (簽收人:            )

   2.甲方將地上建物騰空點交乙方時,支付三十%,計新台幣

     元正。

   (簽收人:            )

   3.正式開工時,支付四十%,計新台幣            元正。

   (簽收人:            )

  ()前項保證金甲方應分三期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無息退還乙方:

   1.結構體至七樓頂板完成時,返還三十%,計新台幣    

  元正。

   (簽收人:            )

   2.申領出使用執照時,返還三十%,計新台幣         元正。

    (簽收人:            )

   3.完工交屋時,返還四十%,計新台幣            元正。

   (簽收人:            )


七、搬遷及房租補助費之給付:

  ()領取建造執照後一個月內,甲方經乙方通知後,將地上房屋騰空並點交乙

方同時,另由乙方補助甲方搬遷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合建期間,乙方同意依照甲方土地登記面積,每坪每月補助房租新台幣五

百元整,並自甲方點交房地於乙方之當月份起,以每半年支付一次房租方

式,支付至交屋日當月份止。


八、開工、工程期限及施工:

  ()乙方應於本約成立後,三個月內申領出建造執照,否則本約終止。

  ()乙方應於甲方點交房屋並取得建照後三個月內申報開工,如逾期未開工者

,視同乙方違約。如因甲方延遲點交房地或任何可歸責甲方及其他地主之

原因,以致影響乙方申報開工時,乙方就延誤之時間不負違約之責任。

  ()本約之工程自開工日起,乙方應於      個日曆天內完工交屋,但

因雙方同意之變更工程,非因乙方之拖延致遲延之時間,得予扣除。

  ()乙方逾期完工時,每逾一天願賠償甲方分得房屋之工程款之千分之一,但

天災、地變、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或歸責於甲方之責任及政府法令強制

規定以致無法施工時,不在此限。

  ()本約標的開工後乙方若無故停工一個月以上,經甲方催告仍無法在催告期

間內覆工時,視為乙方違約。

  ()乙方同意於開工至交屋期內,若幣值波動(包括物價波動)或各項材料發

生市價變動,均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不得以此做為延誤交屋之理由,甲

方亦不得以此要求增減分配房屋之比率及建材之變更,且不得影響到完工

交屋之時日。

  ()本合建工程施工中,如工地人員傷亡或鄰房、地基、路面、公共、公用設

施受損害等情形發生時,概由乙方負責賠償解決,與甲方無涉,且不得影

響完工交屋之日期。

  ()施工期間內,乙方應按照合建契約所載明之材料施工,甲方若對施工情況

或未依本約建材新建時,甲方得以口頭或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立即改善

並書面答覆之。

  ()施工期間內,如遇任何人力物力不可抗拒之事宜所引起之損失,概由乙方

全數負擔,與甲方無涉。


九、稅費負擔:

  ()本合建土地,甲方應過戶於乙方之土地應有持分之地價稅、工程受益費及

積欠稅,在土地過戶於乙方或其指定人之當月(含)以前由甲方負擔,其

次月起由乙方負擔。

  ()甲方移轉土地所有權予乙方所生土地增值稅,悉由乙方負擔,惟應按應分

得建物面積之和之比分擔土地應有持分。

  ()土地鑑界複丈費由乙方負擔,其餘之土地分割合併複丈與標示變更登記及

土地所有權移轉、建物第一次測量與登記等之地政士承辦費用及印花稅等

稅費負擔,均按雙方分得之土地持分比例與起造之房屋各自負擔。

  ()本契約之外水、外電係由乙方負擔,惟自來瓦斯配管工程所需費用,則依

照雙方所分配之建物戶數各自負擔。

  ()雙方因出售、贈與或繼承所生之一切稅捐,由雙方各自負擔。

  ()本契約領出使用執照同時,雙方應依稅捐機關之規定,對開以屋易地與以

地易屋之發票或收據,其對開金額約為新台幣          元。


十、產權登記:

  ()甲方保證自簽約日起,不再以本合建土地向任何金融機構或私人辦理抵押

擔保或質借轉讓等行為。

  ()乙方分得之土地,甲方應於本約標的全部結構體完成以前,負責將土地移

轉所需一切證件備齊,交給雙方共同指定之地政士辦理土地合併手續。並

於申請使用執照時,將乙方所應分得之基地持分產權,辦理所有權移轉予

乙方或其指定人。乙方分得部份之產權登記名義人,由乙方自行指定,甲

方不得異議。在甲方未將土地完成過戶予乙方之前,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交

屋。

  ()本約建物興建完成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時,甲方同意將分得之房屋,配合

乙方委由雙方共同指定之地政士,統籌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及房屋

稅設籍等手續,所需費用由雙方各自負擔。

  ()本約標的公共設施範圍授權乙方,依甲乙雙方最有利之方式決定其登記方

式,其公共設施之持分分配,應按各建物之實際使用情形,以主建物與附

屬建物面積之和之比分配之。


十一、保固與管理:

  ()本合建房屋於完工領得使用執照,完成接水接電及內部建材設備時,乙方

應將甲方應得之房屋點交予甲方接管。在甲方未接管前由乙方負責保管。

但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交屋日起十日內接管房屋,不得藉詞推諉拖延;否則

乙方即不負保管責任,其因此所生損失,概由甲方負責,視同交屋完畢。

甲方於交屋完畢日起,無論遷入與否,均應負擔本大樓所分得房屋之水電

及公共水電與管理費用。

  ()乙方自通知交屋日起,負責保固一年。保固期間如有漏水或水管不通等情

事,須負責無償修繕。但因天災、地變及使用維護等因素及可歸責於甲方

事宜者,不在此限。


十二、房屋銷售:

  ()甲方同意其分得之房屋,於交屋前出售時,其價格不得低於乙方所訂價格

  ()甲方同意於乙方未交屋前不得公開或委託他人銷售,若甲方欲先行銷售時

,應委託乙方銷售。並同意以銷售金額之五%做為代銷手續費,並另定委

託銷售契約。


十三、建築融資:

  若乙方需要向銀行辦理建築融資時,應經甲方同意始得提供本約土地作為乙方

向銀行申請辦理建築融資貸款之擔保,上項抵押權之設定,若應可歸責於乙方之因

素,造成甲方之損失,乙方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甲方得按本約第十四條規定求

償。


十四、遲延或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應加倍退還乙方依本約所已支付之保證金金額

,並須賠償乙方因合建及本約工程所支出的全部費用,及其他合建地主因

此所受之損失。

  ()乙方違約時,甲方得沒收乙方所給付之保證金及投資之地上建築物及在工

地現場之一切機具材料與建造執照之權利,其有關之設計人、監造人與承

造人之債務概由乙方負責清理,與甲方無涉,且甲方有權逕為解除本契約

  ()如因其他地主違約致影響乙方工程與交屋進度,視為不可歸責乙方之責任

,甲方就此部分不得向乙方要求賠償,並同意配合乙方共同向違約之地主

請求賠償。

  ()本約乙方應付之相關稅費負擔,如因甲方遲延責任所生者,悉由甲方負擔

其差額部分。


十五、附則:

  ()本契約書對甲乙雙方之繼承人、受贈人、承受人,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附後建材說明,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甲乙雙方相互間之徵詢、洽商或通知辦理事項,均以書面按本契約所載住

址掛號郵遞,雙方如有住址變更,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如因拒收

或無法送達而致退回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期為送達日期。

  ()本契約如發生任何訴訟糾紛,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法

院。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依善良風俗、政府法令等有關規定,協議

增訂之。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收存。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甲   方: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乙   方:

                代 表 人: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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