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銷售契約書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為委託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辦理不動產房屋出賣訂約之媒介經當事人議定契約條件如左:
第一條甲方將所有次條記載不動產房屋願以新臺幣萬仟元整出賣事宜,委託乙方辦
理訂約之媒介、廣告、企劃及業務代理等一切行為,而乙方承任之。
第二條本契約不動產房屋標示如左:
一、地號:市縣鄉段小段地號。
二、門牌號:市區路號。
三、式樣:西洋歐式。
四、構造:玻璃式鋼筋造住屋樓房乙棟。
五、建坪:坪合勺才。
第三條本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滿個月。如雙方
擬延長之,則須另行訂約。如有銷售不實,全由受託人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
第四條甲方保證委託乙方代理之不動產其產權清楚,備妥政府核發之建築執照︵建築號
碼︶。
第五條委託銷售總價新台幣萬元整。
第六條關於委託銷售業務之一切人事費用,廣告企劃、市場調查等有關費用均由甲方負
擔,而乙方必須提示其必要款額憑據或計算吉或說明原因,甲方應酌給之。
第七條乙方關於訂約事項,就其所知,應據實報告於甲方,對於訂立契約或支付款項無
能力之人不得為媒介。
第八條甲方應於乙方媒介而成立契約辦妥授權事務完竣時,給付乙方新臺幣元整,
為本件辦理委託事務之報酬金。
第九條前條報酬金於乙方在未完成授權事務之前或有符合民法第五七一條情形時,乙方
應喪失該項報酬之請求並應償還費用。
前項情形甲方已有先付必用者,乙方應即退還甲方。
第一O條本契約末訂明婁項依照民法之規定及有關法令之規定準用之。
第一一條本契約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委託人(甲方):
住址: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居間人(乙方):
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
負責人:
住址: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公會會員
證書字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