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契約書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雙方就土地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買賣事宜,一致同意訂立條款如後,以資共同遵守:
土地標示:
二、本約土地買賣總價款新台幣 元整。其付款約定如下:
於簽定本約之同時,甲方應付給乙方新台幣 元整。
於本約土地增值單稅核發後三日內,甲方應付給乙方新台幣 元整。
於產權登記完畢後,甲方應付給乙方新台幣 元整。
三、有關產權移轉所需之證件或資料,雙方應於民國 年 月 日全部交付予雙方同意委託之地政士。日後如需一方或雙方出面協辦、補換證件或補蓋印鑑時,雙方均不得藉故拖延、拒絕、刁難或要求任何補償行為;否則應負造成對方損失之責。
四、稅捐負擔:土地移轉過戶前之地價稅及移轉過戶時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由乙方負擔,土地移轉登記費用由甲方負擔。
五、本約土地於甲方交付尾款同時乙方應清除地上物交付甲方點收。
六、違約之處理:
乙方中途發生土地權利糾葛不致履行契約時,甲方得解除契約,乙方除應將既收價款全部退還甲方外,並應賠償所付價款問題之損害金與甲方。
甲方全部或一部不履行本約第二條規定付款時,其逾期部分甲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計算之滯納金,於補交時一併繳清。如逾期經乙方催告限期履行,逾期仍不繳付時,乙方得按已繳款項百分之五十計算賠償,如甲方仍不履行,乙方得解除本契約,並扣除滯納金及賠償金,無息退還已繳款項。
七、乙方保證土地產權清楚,如有設定他項權利,應自行解決,倘發生任何糾葛與甲方無干,甲方蒙受損害時,甲方除得解除契約外,乙方並願負責加倍賠償。
八、本約如有未盡之事宜,適用現行有關法令規定及一般社會慣例。
九、本契約書經雙方同意訂立,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十、其他約定事項:
立契約書人甲 方:
住 址:
乙 方: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