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契約書(一)(內政部頒定標準格式)
立房屋買賣契約人(以下簡稱為方)本約房屋產權買賣事項,
買主: 賣主: 甲 乙 縣 市
一、房屋標示:座落段小段等地號內.即
縣 市 鄉 鎮 街 路 鄉 鎮
面積平方公尺(坪)(包括陽台、走道、樓梯閒、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
室、機械室、管理室等共同使用部份之分擔)。
二、面積誤差:前條房屋以面積建築完工後地政機關複丈並登記完竣之面積為準,如有誤
差超過百分之一時.應就超過部份或不足部份按房屋單價互補貼價款。
三、房屋價款:(包括本約所載之附屬設備及共同設施)新臺幣元整。(如附件)
四、地下層權屬:本約共同房屋使用之地下第層面積平方公尺(坪)按買主
建物面積比例隨同房屋一併出售為買受人所共有。
地下層非屬共同使用之部份計面積平方公尺(坪)應歸屬方。
五、屋頂權屬:屋頂突出物除電梯間、機房、樓梯間、水箱、…:等共同使用部份外,全
部歸方使用。
六、設備概要:本約買賣房屋規格依照主管建築機關核準年月日第字號建造執
照(如附件)之圖說為準外,核准圖說尚未註明之建材、設備或其他設施(如道路、
路燈、溝渠、花木等),其廠牌、等級或規格如附件。
七、交屋期限:乙方應自本約簽訂之日起(日曆天)內將使用執照及所有權狀並同房屋
交付甲方.但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交出房屋者,由雙方視實際需要協定期限予以延
展。其延長期限不加收滯納金。
八、保固期限:乙方對本約房屋之結構及主要設備應負責保固一年,但因天災或不可歸責
於乙方之事由而生之毀損不在此限。
九、貸款約定:本約第三條房屋價款內之尾款新幣元整,由甲方以金融機構之貸款
給付,並由甲乙雙方另立委辦貸款契約書由乙方依約定代甲方辦妥一切手續,其貸款
金額少於上開預定貸款金額者其差額部分由乙方按金融機關之貸款利息及貸款期限貸
款給甲方並辦理第二順位抵押。但因金融機關基於法令規定停辦貸款或其他不可歸屬
於乙方之原因致不能貸款者.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之日起天內以現金一次(或分
期)向乙方繳清或補足,但甲方因而無力承買時.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天內向乙方
表示解除契約,乙方應同意無條件解約並無息退還已繳款項與甲方。
一○、產權登記:房屋產權之登記由甲乙雙方會同辦理或會同委任代理人辦理之。辦理房屋
產權登記時.其應由甲方或乙方提供有關証件及應繳納稅捐,甲方或乙方應依規定
期日、種類、內容及數額提供及繳納,如因一方延誤,致影響產權登記者,因而遭受
損害應由延誤之一方負責賠償責任。
一一、稅捐負擔:甲乙雙方應負擔之稅捐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產權登記費、印花稅、契稅、
監證費、代辦費、各項規賀及臨時或附加之稅捐由甲方負擔。
一二、違約處罰:
(一)乙方除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其逾期交屋每逾一日按房地總價千分之計算違
約金與甲方。乙方不履行契約經甲方催告限期履行,逾期仍不交屋時,甲方得
解除本契約。解約時乙方除應將既收價款全部退還甲方外.並應賠償所付價款
同額之損告金與甲方。
(二)甲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契約第三條附件付款表之規定付款時.其逾期部
分,甲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計算之滯納金於補交時一併繳清。
如逾期經乙方催告限期履行,逾期仍不交付時,乙方得按已繳款項百分之五十
請求損害賠償,但以不超過總價款百分之三十為限。如甲方仍不履行時,乙方
得解除本契約並扣除滯納金及賠償金後無息退還已繳款項。
(三)交屋前甲方如發現房屋構造或設備與合約規定不符並經鑑定屬實者,乙方應負
相當之補償,甲方應於受領乙方交屋前毋庸在向乙方為瑕臧擔保之通知,得依
民法第定行使權利。如結構安全上發生間題,甲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賠償依
第(一)款之規定。
一三、乙方責任:本約房屋乙方保證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或與工程承攬人發生財務糾紛
等情事。訂約後發覺該房屋權利有糾紛致影響甲方權利時,甲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乙
方解決,倘逾期乙方仍不解決,甲方得解除本契約.乙方除退還既收價款外,並依本
約第十二條所定標準為損害賭償。交接另屋後始發覺上開糾葛情事時,概由乙方負責
清理,甲方因此所受之傷害,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十四、甲方義務:甲方履行本約第一四條時乙方應同時交付房屋及其所有權狀與使用執照:
(一)付清房屋價款。
(二)付清因逾期付款之滯納金。
(三)付清辦理產權登記所需之手續費、甲方應付之稅捐及應預繳之貸款利息。
(四)經乙方通知交屋之日起發生之本戶水電基本費及共同使用設備應分擔之水電費。
(五)經乙方通知交屋之日起屬於安全防衛、保持清潔、共同使用設施及設備之整理
操作及維護等應分擔之管理費用。
一五、房屋基地:本約房屋之使用之土地由甲方另向土地所有權人購買,該土地權利人對本
約房屋與乙方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並同行使本約第一六條有關解約之規定。
十六、特別約定:
(一)乙方如違反本約第九條之規定或有第一二條(一)、(三)款規定之情事,甲方依
約解除本契約時.並同意解除本約房屋基地土地承買契約。甲方及房屋基地土地
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二)甲方如有本約第一二條第(二)款規定之情事,致乙方依約解除本契約時,甲方
應同時解除本約房屋基地土地承買契約。乙方及房屋基地土地出賣人因而所受之
損害由甲方負責賠償。
一七、未盡事宜:本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今
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一八、契約分存:本約之附件視為本約之一部份,本約一式參份,
由甲乙雙方及連帶保證責任人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附註:(一)標明尺寸之建築物平面圖乙份。
(二)分期付款表乙份。
(三)房屋設備概要乙份。
(四)建照執照影本乙份。
立契約書人甲方:
姓名:
住址:
身分證:
統一編號乙方:
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
負責人: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公會會員
證書字號:
連帶保證人:
姓名:
住址:
身分證: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註:
一、本契約書適用對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不屬同一人所有者︵亦即房屋尚未建築完成辦妥
產權登記以前,土地所有權人及建造執照所載之起載人不屬同一人者︶,其土地部份
應另計土地買賣契約書。
二、本契約書適用於預售房屋之買賈。
三、第四條有關地下層屬於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部分,遇有空襲或防空情況時應開放供全體
住戶避難使用。
四、第五條有關屋頂平臺及突出物非共同使用部分依習慣得約定歸屬於最上層樓之一方使
用。
五、第八條保固期限,文內所稱主要設備於本契約中係指那些設備︵電氣、煤氣、給水排
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防空避難及污物處理等︶,宜於條文中寫明,以免日後
發生糾紛。
六、第一四條有關甲方義務,如乙方代辦之貸款未向金融機關領得以前,申辦貸款手續費
期間對於該項預貸金額之利息如需由甲方於辦理產權登記前預繳與乙方時,得於本條
款內由雙方約定之。寫明貸款利息預繳幾個月,多退少補。
七、本契約書之不動產於申辦產權登記時,應使用內政部61、7、26臺內地字第四七五一
八六號函頒之契約書格式,本契約書之約定事項得為該契約書之特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