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契約書
買方: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就土地買賣事宜,一致同意訂立條款如後,以資共同遵守:
土地標示:
(一)
(二)合計面積為平方公尺。( 坪)
二、土地買賣總價款新台幣 元整。
(一)每坪以新台幣 元計價。
(二)分 期給付,付款方式如下。
三、付款方法:
(一)本契約成立時,甲方應付給乙方新台幣 元整。
(二)第二次款:於民國 年 月 日,支付新臺幣 元整。
(三)第三次款:
(四)第四次款:
四、產權移轉:
(一)第 次款交付時,賣方應備齊全部過戶相關書表證件予雙方指定之地政士,即應檢附所有權狀正本、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地價稅單正本等,且應將本契約有關之產權移轉應備全部證件,蓋妥印鑑章,交付地政士。
(二)第 次款交付後,賣方同意買方開始申辦有關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有關之程序並同意將地上權移轉登記予買方或其指定人。
(三)雙方同意產權移轉登記之(公定)物權契約價值,應以公告土地現值訂立,並以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五、稅費負擔:
(一)土地鑑界之界樁費及土地鑑界之地政士代辦費用由甲方負擔。
(二)土地增值稅由甲方負擔。
(三)本買賣標的以移轉登記日為稅費之劃分點,即過戶前之田賦、地價稅、工程受益費或已欠之稅捐由乙方負擔。
(四)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地上權移轉之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印花稅等由甲方負擔。
(五)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地上權移轉登記之地政士代辦費用由甲方負擔。
六、產權保證:
乙方擔保本契約標的,絕無一物數賣或被限制登記或與他人爭訟或有租賃等問題,並依現況交付。
七、違約罰則:
(一)本契約成立後,雙方應切實依約履行,如甲方反悔不買時,則所付之價款由乙方沒收,同時解除本契約。
(二)如乙方不依約履行移轉過戶及相關約定時,乙方應自違約日起五日內將所收甲方價款同額之現金支付甲方作為違約賠償金,逕行解除本契約,甲方取回已付全部價金及違約賠償金。
八、其他約定事項:
(一)賣方不負擔仲介費用。
(二)賣方係賣清。
(三)本標的與鄰地之發生糾葛時,應由仲介人負責排除。
(四)本標的應於第 次款收訖後,始行點交土地使用。
九、契約效力:
本契約效力及於雙方之受讓人、承受人、管理人及其法定繼承人。
十、特約事項:
本契約所需之書面通知,以立契約書人所留之地址為通信地址,將來如發生無法送達或當事人拒收時,概以第一次郵遞時間視為既已送達人,如任一方遇有地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及受託之登記代理人。
十一、訴訟管轄:
本契約如有爭議致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本土地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二、未盡事宜:
本契約各項條款,確依當事人自由意思表示書寫,經當事人承認無訛,如有未盡事宜,悉遵有關法令或善良習慣行之。
十三、本契約經雙方同意訂立,絕無反悔,特立壹式參份,由雙方及地政士各持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不動產經紀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地 政 士: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