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範本
(證券商與投資人)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6月30日臺證交字第1040012057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4年7月1日中證商業字第1040004018號函公告施行
立約人甲方:____________
立約人乙方:__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茲甲乙雙方就有價證券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之券差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事宜,簽訂本契約如后:
第一條(法源)
甲乙雙方間基於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所生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交易法令、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及本契約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嗣經修訂變更者,亦同。
甲方同意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甲方個人借券相關資料,並由乙方將前開資料傳送至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
第二條(借貸標的)
甲方得出借予乙方或向乙方借入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
【取借方式證券商可擇一方式與客戶自行約定】
方式一:
乙方向甲方借入有價證券時,應以適當方式通知並經甲方同意。
方式二:
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得視實際需求逕自甲方帳戶借入有價證券,毋庸事先通知甲方並獲甲方同意,乙方於出借交易完成後再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得於乙方未完成借入有價證券前,隨時通知乙方更改出借之費率。
第三條(借貸期間)
乙方依本契約向甲方借入有價證券時,其借貸期間為借券成交日起算一個營業日,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當日沖銷券差之強制買回作業時,則借貸期間延至乙方辦理該作業完成日止。
甲方向乙方申請借入有價證券者,其借貸期間計算方式同前項規定。
出借方不得要求借入方於前述借貸期間提前還券。
第四條(借券費用及手續費)
任一方向他方借入有價證券,借入方應給付借券費予出借方;借券費以借貸標的於借券期間之每日收盤價格乘以借貸數量乘以費率計算之。
【配合第二條取借方式選擇方式一者】
前項借券費給付之方式及貨幣,得由雙方另行約定。
【配合第二條取借方式選擇方式二者】
前項出借之借券費費率為%,其給付之方式及貨幣,得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乙方辦理有價證券出借或借入,得向甲方收取手續費。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之借券費率及手續費,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布。
第五條(轉讓方式)
任一方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者,其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
第六條(權益補償)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任一方就所借入之有價證券於借貸期間所生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應償還出借方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或由雙方另行約定以現金償還。
第七條(違約)
甲方向乙方借入有價證券,應於乙方辦理強制買回還券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清償因此所發生之強制買回價格差額及相關費用,如逾期未清償,乙方將申報甲方違約,並依雙方所簽訂之受託買賣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後續追償及相關處置。
第八條(權利義務之移轉)
甲乙雙方基於本契約所生債權債務,除甲方死亡或乙方因合併、營業讓與外,不得移轉由第三人承受負擔。
第九條(契約之終止)
甲方有第七條所定情事、甲方死亡者,或任一方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本契約當然終止。
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但於雙方借貸交易未了結時不得為之。
第十條(爭議處理)
本約以乙方營業處所為履行地;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乙方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其他)
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簽約日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
通訊地址:
傳真:
E-mail:
電話號碼: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
通訊地址:
傳真:
E-mail:
電話號碼:
「證券商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範本
(證券商與投資人)」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原條文 | 說明 |
第二條(借貸標的) 甲方得出借予乙方或向乙方借入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 【取借方式證券商可擇一方式與客戶自行約定】 方式一: 乙方向甲方借入有價證券時,應以適當方式通知並經甲方同意。 方式二: 甲方同意並授權乙方得視實際需求逕自甲方帳戶借入有價證券,毋庸事先通知甲方並獲甲方同意,乙方於出借交易完成後再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 甲方得於乙方未完成借入有價證券前,隨時通知乙方更改出借之費率。 | 第二條(借貸標的) 甲方得出借予乙方或向乙方借入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 乙方向甲方借入有價證券時,應以適當方式通知並經甲方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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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借券費用及手續費) 任一方向他方借入有價證券,借入方應給付借券費予出借方;借券費以借貸標的於借券期間之每日收盤價格乘以借貸數量乘以費率計算之。 【配合第二條取借方式選擇方式一者】 前項借券費給付之方式及貨幣,得由雙方另行約定。 【配合第二條取借方式選擇方式二者】 前項出借之借券費費率為 %,其給付之方式及貨幣,得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乙方辦理有價證券出借或借入,得向甲方收取手續費。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之借券費率及手續費,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布。 | 第四條(借券費用及手續費) 任一方向他方借入有價證券,借入方應給付借券費予出借方;借券費以借貸標的於借券期間之每日收盤價格乘以借貸數量乘以費率計算之。 前項借券費給付之方式及貨幣,得由雙方另行約定。 乙方辦理有價證券出借或借入,得向甲方收取手續費。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之借券費率及手續費,乙方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布。 | 為讓證券商得以系統進行取借作業,配合增訂於投資人簽訂契約同意出借後,由證券商將資料鍵入系統,依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辦理取借,證券商並於事後以適當方式通知出借人之方式。增訂出借之借券費費率,使證券商得將資料鍵入系統,依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辦理取借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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