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範本 
(以經紀業務方式辦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年1月16 日金管證券字第 10600011121 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106 年1月16 日中證商業字第 1060000300 號函公告施行 
立契約書人            (以下稱甲方),茲為委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
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特簽訂本契約書,雙方並承諾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定義、依據及補充規範)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
務,係指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按甲方依本契約指定之條
件及買進日期,以定期定額經由綜合交易帳戶買進約定
標的,於成交後配至甲方保管劃撥帳戶,成交價格為乙
方以交易日當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全部成交數量
及成交金額之加權平均價格。 
乙方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應依證
券交易法令、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
業辦法(以下簡稱定期定額作業辦法)及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 、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券商公會)相關
章則、辦法、公告、函示規定辦理。 
前項證券交易法令、作業辦法、相關章則、辦法、
公告、函示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嗣有修正者,雙方權
利義務概依修正後之規定定之。 
本契約未約定且前項證券交易法令、作業辦法、相
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亦未規定之事項,由甲乙雙
方依誠信原則協議定之。 
一、本條第 1項依「證券商受託
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
券作業辦法」(以下簡稱定
期定額作業辦法)第6條第1
項第 2款規定,明定證券商
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進有
價證券業務之定義與辦理
方式。 
二、第 2項至第 4項則規範乙方
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進有
價證券業務應依循「證券商
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
價證券作業辦法」為之,並
約定與雙方當事人權利義
務相關之法令、章則、辦
法、公告、函示,均屬本契
約書之約定範圍。 
第二條 (投資標的種類及投資約定方式) 
甲
甲方
方委
委託
託乙
乙方
方定
定期
期定
定額
額買
買進
進有
有價
價證
證券
券,
,應
應於
於乙
乙方
方選
選
定
定之
之股
股票
票及
及指
指數
數股
股票
票型
型基
基金
金受
受益
益憑
憑證
證範
範圍
圍內
內,
,自
自行
行指
指定
定
投
投資
資標
標的
的、
、投
投資
資金
金額
額或
或數
數量
量等
等相
相關
關條
條件
件,
,詳
詳如
如附
附表
表。
。 
 前項附表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若有更改變動者,甲
方應另行簽定附表通知乙方,除
除雙
雙方
方另
另有
有約
約定
定生
生效
效日
日
外
外,
,經
經乙
乙方
方受
受理
理後
後翌
翌日
日始
始生
生效
效力
力。惟如因法令變更、投
 
依定期定額作業辦法第 6條第 1
項第 1款規定,明訂本契約之投
資標的。 
 
 
 

 
立約日期(承諾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說明:本範本所標示之粗體字部分,係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
風險辦法」第七條規定,就本契約應說明或揭露之重要內容,予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表達。證券業者
得視需要,自行斟酌增減應標示之重要條項款次。) 
 
 
 

 
附表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 
客戶投資標的約定書 
 
依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第二條,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
進有價證券,應於下列乙方選定之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範圍內自行指定投資
標的、投資金額或數量等相關條件。 
 
指定投資金額 
(最低新臺幣____元) 
(最低金額由證券商自
行訂定) 
指定投資數量 
(最低____股) 
(最低股數由證券商
自行訂定) 
一、本約定書視為雙方契約書內容之一部份。 
二、本約定書內容嗣有變動修正之需求,甲乙雙方同意另行簽訂書面以替代之。 
 
 
立約定書人(甲方):  (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