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商品者,乙方應充分提供該保險商品之相關資料予甲方、丙方,並
應有足夠時間與甲方、丙方討論該保險商品。且為避免疑義,任何保
險商品開始招攬前的通知內容均應視為機密資料,並受第十四條之規
範。
甲方、丙方得隨時建議乙方修改特定保險商品,以確保其相較於相同
風險之特定保險商品及其他相類似保險商品,更具市場競爭力。各方
並應盡最大努力討論決定是否及如何修改保險商品,但乙方有決定之
權利並無同意修改之義務。
乙方如有意取消特定保險商品或修改其內容時,應將此取消或修改之
情況,於( )日前通知甲方、丙方。但因主管機關政策或不可歸責
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於前述約定期間通知者,不在此限;惟乙方仍應
於前述事由發生時立即通知甲方、丙方,甲方、丙方於接獲乙方通知
前所銷售之保險商品,乙方仍應依一般核保規定決定是否同意承保。
第四條 訓練課程及商品文宣、廣告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之義務如下:
一、於法律或命令許可範圍下,為甲方及丙方實際參與或以任何方式
參與特定保險商品招攬、介紹、服務之員工及管理之人提供保險
訓練課程。課程內容包括商品訓練、協助銷售以及乙方所提供之
業務手冊、投保規則、新契約作業流程等(以下簡稱「作業規
定」)之約定。
二、提供相關資料文宣。
甲方及丙方及其所屬業務人員或員工均不得擅自印製乙方任何保險商
品之文宣及廣告等資料。甲方如須自費製作使用招攬資料、介紹資料
等文書、圖畫、廣告文宣、或支援營業之工具,應符合該特定保險商
品之條款及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並應經乙方書面同意後方可使用。
但乙方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文宣、廣告等,不得由甲方自行製作。
丙方不得自行製作任何保險商品之文宣及廣告等資料,並應確認所屬
營業場所提供或置放之廣告、文宣等資料,均經乙方書面同意。丙方
對於所屬營業場所張貼之廣告、文宣等資料亦應負有管理責任。
三方同意於合作推廣保險商品使用之招攬廣告,各方皆應遵守保險業
招攬廣告自律規範之規定。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製作之資料等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三方關於商標使用之法令規定。
二、包含適當之資料保密相關條款。
三、任一方執行或使用該資料前,須事先取得提供資料一方之書面同
意。
四、乙方提供之資料文宣內容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若客戶依此文
宣提出損害賠償,則由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