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台央庫字第1000020787號函修正
壹、總則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經售及買回國庫券,訂定本要點。
國庫券之經售及買回,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採投標方式,其作業以電子連線及標單投遞方式辦理;電子連線投標作業程序另訂之。
二、國庫券發行及買回之期別、形式、方式、日期、數額、償還期限及投、開標時間、地點等事項,均依財政部公告辦理。
貳、國庫券之經售
三、國庫券之發行限由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及保險業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須委託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投標。
前項投標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派員監管或接管者,本行得限制其不得參加投標。
四、國庫券之標售採單一利率標,分為競標及非競標兩種,得同時或僅採競標一種方式辦理。
(一)競標:投標利率以貼現率表示,並以低於底標利率,由低至高依次得標,得標利率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換算之發行價格計算。
(二)非競標:依前款發行價格計算。申購數額超過公告發行數額時,按申購數額比例分配。
前項分配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
五、投標單位每次限遞標購投標單(格式一)一張,且投標不得超過十筆,並應使用本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規定之投標單及裝入信封密封投遞。
六、投標單之填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應正確填寫。
(二)每筆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超過部分以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最高投標額不得超過財政部公告數額。
七、投標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標單視為廢標:
(一)未使用國庫局規定之投標單填寫者。
(二)未使用信封密封送達者。
(三)未蓋投標單位戳章者。
(四)投標單張數超過規定者。
(五)其他不合投標規定者。
投標單內各筆填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筆視為廢標:
(一)投標利率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經塗改或無法辨識者。
(二)投標金額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經塗改或無法辨識者。
(三)最低投標金額低於規定金額者。
(四)其他標單記載不合規定者。
八、開標及決標由本行會同財政部辦理,開標結果由本行發布。
開標結果,若有未標售餘額,得依非競標價格或財政部公告價格辦理配售或另擇期再行標售。
九、開標後次一營業日,各投標單位應派員至國庫局領取得、落、廢標通知書。
十、得標單位應於國庫券發行日辦理款券之交割。
登錄國庫券之交割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債票形式國庫券之交割,應開具以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業務局)為付款人之支票或以業務局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到期日為國庫券發行日),或利用本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將款項轉入國庫局在業務局帳戶,向本行領取國庫券。
十一、得標單位未依規定日期辦理國庫券交割者,應就其未交割或交割不足部分支付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自該國庫券發行日起,三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參、國庫券之買回
十二、國庫券之買回限由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及保險業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須委託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投標。
十三、國庫券之買回採單一利率標,投標利率以殖利率表示,由高於底標利率者得標,並以全部得標者所投之最低利率為買回利率。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收價款依買回利率計算。
十四、投標單位應使用國庫局規定之賣回投標單(格式二)投標,並依第五點規定之方式投遞。
十五、賣回投標單之填列,除每筆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外,依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賣回投標單視為廢標之認定,準用第七點之規定辦理。
投、開標時間及地點與開標及決標之處理,依第二點、第八點第一項及第九點之規定辦理。
十六、得標單位應於國庫券買回日辦理款券之交割。
登錄國庫券買回之交割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得標單位未依規定日期辦理國庫券交割者,應就其未交割或交割不足部分支付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自該國庫券買回日起,三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格式一
財期天期國庫券標購投標單
中華民國年月日
茲向 貴局按下列條件標購國庫券,一切手續依照本期國庫券發行公告及投標相關規定辦理。(※務請詳閱本單背面所列注意事項,以確保投標權益,並避免影響開標作業或造成廢標)
投標條件:
1.投標單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2.投標利率(貼現率):3.投標金額:
(單位:年息%)(單位:新臺幣佰萬元)
(限填列小數點以下第三位)佰拾仟佰
億億億萬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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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中央銀行國庫局(請蓋單位戳章)
投標單位:
地址:
聯絡人姓名:
電話:
格式一背面
注意事項:
1.投標單有(1)至(5)情形之一者,整張標單視為廢標,其餘(6)至(9)情形之一者,單筆視為廢標:
(1)未使用本行國庫局規定之投標單填寫者。
(2)未使用信封密封送達者。
(3)未蓋投標單位戳章者。
(4)投標單張數超過規定者。
(5)其他不合投標規定者。
(6)投標利率欄內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經塗改或無法辨識者。
(7)投標金額欄內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經塗改或無法辨識者。
(8)最低投標金額,低於規定金額者。
(9)其他標單記載不合規定者。
2.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應正確填寫。
3.傳真專線:(02)23571990
格式二
財期天期國庫券賣回投標單
中華民國年月日
茲向 貴局按下列條件賣回國庫券,一切手續依照本期國庫券買回公告及投標相關規定辦理。(※務請詳閱本單背面所列注意事項,以確保投標權益,並避免影響開標作業或造成廢標)
投標條件:
1.投標單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2.投標利率(殖利率):3.投標金額:
(單位:年息%)(單位:新臺幣佰萬元)
(限填列小數點以下第三位)佰拾仟佰
億億億萬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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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致
中央銀行國庫局(請蓋單位戳章)
投標單位:
地址:
聯絡人姓名:
電話:
格式二背面
注意事項:
1.投標單有(1)至(5)情形之一者,整張標單視為廢標,其餘(6)至(8)情形之一者,單筆視為廢標:
(1)未使用本行國庫局規定之投標單填寫者。
(2)未使用信封密封送達者。
(3)未蓋投標單位戳章者。
(4)投標單張數超過規定者。
(5)其他不合投標規定者。
(6)投標利率欄內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經塗改或無法辨識者。
(7)投標金額欄內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經塗改或無法辨識者。
(8)其他標單記載不合規定者。
2.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應正確填寫。
3.傳真專線:(02)23571990
國庫券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修正規定對照表
修正 規 定 | 現 行 規 定 | 說明 |
壹、總則 | 壹、總則 | |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經售及買回國庫券,訂定本要點。 國庫券之經售及買回,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採投標方式,其作業以電子連線及標單投遞方式辦理;電子連線投標作業程序另訂之。 | 一、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經售及買回國庫券,訂定本要點。 國庫券之經售及買回,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採投標方式,其作業以電子連線及標單投遞方式辦理;電子連線投標作業程序另訂之。 | 本點未修正。 |
二、國庫券發行及買回之期別、形式、方式、日期、數額、償還期限及投、開標時間、地點等事項,均依財政部公告辦理。 | 二、國庫券發行及買回之期別、形式、方式、日期、數額、償還期限及投、開標時間、地點等事項,均依財政部公告辦理。 | 本點未修正。 |
貳、國庫券之經售 | 貳、國庫券之經售 | |
三、國庫券之發行限由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及保險業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須委託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投標。 前項投標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派員監管或接管者,本行得限制其不得參加投標。 | 三、國庫券之發行限由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業、票券金融公司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須委託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投標。 | 一、九十五年迄今,信託投資公司未曾參加國庫券投標,且自九十八年後並無存續之信託投資公司,爰刪除其投標人資格。 二、為擴大國庫券發行市場參與層面,並增進市場競爭,爰增訂證券商得參與國庫券投標。 三、「郵政儲金匯業局」業於九十七年八月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爰修正第一項部分文字;另參照「中央公債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第三點規定,國庫券投標單位酌作順序調整。 四、增訂第二項本行得限制依法受監管或接管之投標單位不得參加投標之規定, |
以降低承購交割風險。 | ||
四、國庫券之標售採單一利率標,分為競標及非競標兩種,得同時或僅採競標一種方式辦理。 (一)競標:投標利率以貼現率表示,並以低於底標利率,由低至高依次得標,得標利率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換算之發行價格計算。 (二)非競標:依前款發行價格計算。申購數額超過公告發行數額時,按申購數額比例分配。 前項分配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 | 四、國庫券之標售採單一利率標,分為競標及非競標兩種,得同時或僅採競標一種方式辦理。 (一)競標:投標利率以貼現率表示,並以低於底標利率,由低至高依次得標,得標利率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全部得標者所投最高利率換算之發行價格計算。 (二)非競標:依前款發行價格計算。申購數額超過公告發行數額時,按申購數額比例分配。 前項分配金額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 | 一、第二項「新台幣」修正為「新臺幣」,以配合法律用語統一。 二、其餘未修正。 |
五、投標單位每次限遞標購投標單(格式一)一張,且投標不得超過十筆,並應使用本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規定之投標單及裝入信封密封投遞。 | 五、投標單位每次限遞標購投標單(格式一)一張,且投標不得超過十筆,並應使用本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規定之投標單及裝入信封密封投遞。 | 本點未修正。 |
六、投標單之填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應正確填寫。 (二)每筆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超過部分以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最高投標額不得超過財政部公告數額。 | 六、投標單之填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應正確填寫。 (二)每筆最低投標金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超過部分以一百萬元為累進單位。最高投標額不得超過財政部公告數額。 | 一、第二款「新台幣」修正為「新臺幣」,修正理由同第四點說明一。 二、其餘未修正。 |
七、投標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標單視為廢標: (一)未使用國庫局規定之投標單填寫者。 (二)未使用信封密封送達者。 (三)未蓋投標單位戳章者。 (四)投標單張數超過規定者。 (五)其他不合投標規定者。 投標單內各筆填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筆視為廢標: (一)投標利率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經塗改或無法辨識者。 (二)投標金額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經塗改或無法辨識者。 (三)最低投標金額低於規定金額者。 (四)其他標單記載不合規定者。 | 七、投標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標單視為廢標: (一)未使用國庫局規定之投標單填寫者。 (二)未使用信封密封送達者。 (三)未蓋投標單位戳章者。 (四)投標單張數超過規定者。 (五)其他不合投標規定者。 投標單內各筆填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筆視為廢標: (一)投標利率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經塗改或無法辨識者。 (二)投標金額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經塗改或無法辨識者。 (三)最低投標金額低於規定金額者。 (四)其他標單記載不合規定者。 | 本點未修正。 |
八、開標及決標由本行會同財政部辦理,開標結果由本行發布。 開標結果,若有未標售餘額,得依非競標價格或財政部公告價格辦理配售或另擇期再行標售。 | 八、開標及決標由本行會同財政部辦理,開標結果由本行發布。 | 比照「中央公債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第十五點規定,增訂第二項國庫券不足額發行時之作業規定。 |
九、開標後次一營業日,各投標單位應派員至國庫局領取得、落、廢標通知書。 | 九、開標後次一營業日,各投標單位應派員至國庫局領取得、落、廢標通知書。 | 本點未修正。 |
十、得標單位應於國庫券發行日辦理款券之交割。 登錄國庫券之交割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債票形式國庫券之交割,應開具以本行業務局(以下簡稱業務局)為付款人之支票或以業務局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到期日為國庫券發行日),或利用本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將款項轉入國庫局在業務局帳戶,向本行 領取國庫券。 | 十、得標單位應於國庫券發行日辦理款券之交割。 登錄國庫券之交割應依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債票形式國庫券之交割,應開具以本行業務局為付款人之支票或以本行業務局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到期日為國庫券發行日),或利用本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將款項轉入國庫局在業務局帳戶,向本行領取國庫券。 | 一、「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業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修正為「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爰配合修正第二項部分文字。 二、第三項「本行業務局」增列簡稱,並配合修正部分文字。 三、其餘未修正。 |
十一、得標單位未依規定日期辦理國庫券交割者,應就其未交割或交割不足部分支付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自該國庫券發行日起,三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 十一、得標單位未依規定日期繳足國庫券價款者,自該國庫券發行日起,三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 鑒於國庫券得標單位發生違約交割將影響國庫資金調度,導致國庫損失,並損及國庫債信,為加強國庫券標售之風險控管,爰依財政部建議,增訂得標單位違約交割時應支付百分之十之違約金規定,並配合修正部分文字。 |
參、國庫券之買回 | 參、國庫券之買回 | |
十二、國庫券之買回限由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及保險業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須委託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投標。 | 十二、國庫券之買回限由票券商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須委託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投標。 | 為增進市場競爭,節省債息支出,依財政部建議,將國庫券買回投標對象由限具票券商資格者修正為與發行之投標對象一致。 |
十三、國庫券之買回採單一利率標,投標利率以殖利率表示,由高於底標利率者得標,並以全部得標者所投之最低利率為買回利率。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收價款依買回利率計算。 | 十三、國庫券之買回採單一利率標,投標利率以殖利率表示,由高於底標利率者得標,並以全部得標者所投之最低利率為買回利率。得標者應收價款依買回利率計算。 | 參照「中央公債經售及買回作業處理要點」第十九點規定,增訂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之作業規定。 |
十四、投標單位應使用國庫局規定之賣回投標單(格式二)投標,並依第五點規定之方式投遞。 | 十四、投標單位應使用國庫局規定之賣回投標單(格式二)投標,並依第五點規定之方式投遞。 | 本點未修正。 |
十五、賣回投標單之填列,除每筆最低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外,依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賣回投標單視為廢標之認定,準用第七點之規定辦理。 投、開標時間及地點與開標及決標之處理,依第二點、第八點第一項及第九點之規定辦理。 | 十五、賣回投標單之填列,除每筆最低投標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外,依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賣回投標單視為廢標之認定,準用第七點之規定辦理。 投、開標時間及地點與開標及決標之處理,依第二點、第八點及第九點之規定辦理。 | 一、第一項「新台幣」修正為「新臺幣」,修正理由同第四點說明一。 二、鑒於本次增訂之第八點第二項有關國庫券不足額發行之作業規定,不適用於國庫券賣回開標及決標之處理,爰配合修正第三項部分文字。 三、其餘未修正。 |
十六、得標單位應於國庫券買回日辦理款券之交割。 登錄國庫券買回之交割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得標單位未依規定日期辦理國庫券交割者,應就其未交割或交割不足部分支付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自該國庫券買回日起,三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 十六、得標單位應於國庫券買回日辦理款券之交割。 登錄國庫券買回之交割應依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得標單位未依規定日期繳回國庫券者,自該國庫券買回日起,三年內不得參加投標。 | 一、第二項「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修正為「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修正理由同第十點說明一。 二、為維護國庫權益,建立市場交易秩序,對於國庫券買回得標單位未依規定辦理交割,依財政部建議,應與發行時違約交割之處理採一致性規範,爰比照第十一點規定,增訂國庫券買回得標單位違約交割時應支付百分之十之違約金規定,並配合修正部分文字。 |
格式一
財期天期國庫券標購投標單
中華民國年月日
茲向 貴局按下列條件標購國庫券,一切手續依照本期國庫券發行公告及投標相關規定辦理。(※務請詳閱本單背面所列注意事項,以確保投標權益,並避免影響開標作業或造成廢標)
投標條件:
1.投標單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2.投標利率(貼現率):3.投標金額:
(單位:年息%)(單位:新台臺幣佰萬元)
(限填列小數點以下第三位)佰拾仟佰
億億億萬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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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中央銀行國庫局(請蓋單位戳章)
投標單位:
地址:
聯絡人姓名:
電話:
格式一背面
注意事項:
投標單有(1)至(5)情形之一者,整張標單視為廢標,其餘(6)至(9)情形之一者,單筆視為廢標:
未使用本行國庫局規定之投標單填寫者。
未使用信封密封送達者。
未蓋投標單位戳章者。
投標單張數超過規定者。
其他不合投標規定者。
投標利率欄內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經塗改或無法辨識者。
投標金額欄內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經塗改或無法辨識者。
最低投標金額,低於規定金額者。
其他標單記載不合規定者。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應正確填寫。
3.傳真專線:(02)2357109523571990
格式二
財期天期國庫券賣回投標單
中華民國年月日
茲向 貴局按下列條件賣回國庫券,一切手續依照本期國庫券買回公告及投標相關規定辦理。(※務請詳閱本單背面所列注意事項,以確保投標權益,並避免影響開標作業或造成廢標)
投標條件:
1.投標單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2.投標利率(殖利率):3.投標金額:
(單位:年息%)(單位:新台臺幣佰萬元)
(限填列小數點以下第三位)佰拾仟佰
億億億萬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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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致
中央銀行國庫局(請蓋單位戳章)
投標單位:
地址:
聯絡人姓名:
電話:
格式二背面
注意事項:
1.投標單有(1)至(5)情形之一者,整張標單視為廢標,其餘(6)至(8)情形之一者,單筆視為廢標:
(1)未使用本行國庫局規定之投標單填寫者。
(2)未使用信封密封送達者。
(3)未蓋投標單位戳章者。
(4)投標單張數超過規定者。
(5)其他不合投標規定者。
(6)投標利率欄內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經塗改或無法辨識者。
(7)投標金額欄內未以阿拉伯數字填寫、經塗改或無法辨識者。
(8)其他標單記載不合規定者。
2.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應正確填寫。
3.傳真專線:(02)2357109523571990
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第二十點、第四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台央庫字第1000020787號函修正
二十、登錄公債之發行,限由中央公債交易商(以下簡稱交易商)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須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投標。
登錄國庫券之發行,限由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及保險業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須委託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投標。
四十、登錄公債之買回,限由交易商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須委託交易商,以交易商名義投標。
登錄國庫券之買回,限由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及保險業參加投標;自然人及其他法人須委託票券商,以票券商名義投標。
經
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第二十點、第四十點修正規定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