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受託機構應辦事項一覽表
1、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申請櫃檯買賣時
作業項目 | 檢送時點 | 檢送資料 |
一、檢送「申請上櫃同意函」來函及同意函申請書附件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正式發文 |
1、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稿本 |
2、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稿本 |
3、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稿本 |
4、公開說明書稿本。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稿本 |
5、不動產資產信託經營與管理人員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稿本 |
6、設有信託監察人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稿本 |
7、受託機構董事會決議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議事錄。受託機構為外商機構者,得以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之文件代之。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完成本 |
8、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者,該委任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稿本 |
9、信託財產之估價報告書。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完成本 |
10、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完成本 |
11、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完成本 |
12、會計師出具不動產資產信託是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相關租稅之意見。 | 申請上櫃核准函 | 完成本 |
13、受託機構擬以國內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於國外募集或私募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者,經中央銀行同意之證明文件(得於核准前補送)。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
14、受託機構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完成本 |
15、不動產管理機構符合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定條件之證明文件。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完成本 |
16、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或受託機構於受益證券完成募集後,立即取得信託財產抵押權塗銷之相關證明文件之承諾書)及第三項規定之書件。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完成本 |
17、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出具意見之專家,應出具與委託人及受託機構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情事之聲明書,並出具信託財產已有穩定收入及價格允當性之意見書。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完成本 |
18、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之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應出具與委託人及受託機構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情事之聲明書。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完成本 |
19、受託機構出具委託人非其利害關係人之聲明書或委託人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但書規定之證明文件。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完成本 |
20、委託人出具同意信託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證明文件。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完成本 |
21、受託機構、不動產管理機構、專業估價者及法人委託人出具於最近三年內有無違反法令或相關規定而經各業別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全部或一部主要業務處分之聲明書。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完成本 |
22、受託機構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與信用增強機構所簽訂並經律師簽證之信用增強契約(無者免附)。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
23、證券承銷商出具之評估報告書。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完成本 |
24、受益證券經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之信用評等報告。 | 上櫃同意函申請日 | 初步信用評級確認 |
25、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
二、確定發行日後,來函洽定「上櫃買賣日期」及檢送「受益人/持有人分散情形表」 | 上櫃日之3個營業日前 | 正式發文 |
三、檢送「櫃檯買賣申請書」來函 | 發行日之15個營業日前 | 正式發文 |
1、最近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 | 申請上櫃核准函 | 完成本 |
2、主管機關核准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募集發行證明文件影本。 | 申請上櫃核准函 | 完成本 |
3、募集完成證明文件(櫃檯買賣日前得以經律師簽證之承銷商包銷契約或委託人同意買回書面證明代替,事後至遲應於櫃檯買賣日後2個營業日內將前述資料送達本中心)。 | 1.確定上櫃日時 2.上櫃日後2個營業日 | 1.包銷契約 2.募集完成證明文件 |
4、公開說明書三份暨磁片(至遲應於櫃檯買賣日前一個營業日送達本中心)。 | 至遲上櫃日前1個營業日 | 完成本 |
5、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募集發行辦法(書面文件暨磁片)、債券利息對照表(磁片)及發行基本資料彙總表(磁片)。 | 申請上櫃核准函 | 完成本 |
6、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按期申報承諾書。 | 申請上櫃核准函 | 完成本 |
7、經律師簽證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暨其他證明文件。 | 申請上櫃核准函 | 完成本 |
8、受託機構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 | 申請上櫃核准函 | 完成本 |
9、有關之避險計畫與文件 | 申請上櫃核准函 | 完成本 |
10、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經信用評等之報告書。 | 上櫃日後2個營業日 | 完成本 |
11、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發行簽證契約影本;經簽證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樣張3份及「債券真偽辨識機構申報書」(至遲應於櫃檯買賣日前1個營業日送達本中心)。(無實體發行者免附) | 上櫃日前1營業日 | 完成本 |
12、無實體發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證明文件。(非無實體發行者免附) | 上櫃日 | 完成本 |
13、辦理證券事務機構之印鑑卡3份;經委託代理者,其代理契約影本。(與已送印鑑卡相同者免附,至遲應於櫃檯買賣日前1個營業日送達本中心) | 上櫃日前1營業日 | 完成本 |
14、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櫃檯買賣契約書5份。 | 申請上櫃核准函 | 完成本 |
15、募集發行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已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公告之證明文件或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辦理公告之影本。(至遲應於櫃檯買賣日前一個營業日送達本中心) | 上櫃日前1營業日 | 完成本 |
16、受益權持有人分散情形表。(承銷完成後三日內檢送本附件,並洽訂上櫃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三個營業日以上之期間) | 承銷完成3日內,但距上櫃日至少3個營業日前 | 完成本 |
17、其他必要證明文件或資料。 | ||
(1)檢送CFI編碼表 | 上櫃日前3營業日 | |
(2)繳納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櫃檯買賣費用。 | 上櫃日 | |
(4)檢送發行條件無重大差異說明書 | 上櫃日後2營業日 |
2、定期辦理事項:
有關事項 | 申報時間 | 申報方式 | 法令依據 |
(一)股東常會會議後檢送會議資料。 | 會議後20日內。 |
| 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1條之5。 |
(二)檢送年度財務報告 | 每營業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 | 1.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i.tse.com.tw/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申報項目/非格式化-財務報告書申報)辦理申報。 2. 正式函文並檢附「公開資訊觀測站」已完成申報之證明。 | 本中心業務規則第11條之5。 |
(三)繳納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櫃檯買賣費用。 | 初次上櫃前及其後每年一月。 | 請逕洽本中心管理部繳付。 | 1.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第3條 2.本中心有價證券上櫃費費率標準。 |
(四)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發行資料及其異動情形。 | 發行日前1個營業日以及發行期間每月10日前。 |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i.tse.com.tw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申報項目/發行資料申報作業系統)」依規定格式申報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發行資料。 | 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2。 |
(五)利率重設(浮動票面利率者適用) | 利率重設日後1個營業日內。 | 1.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i.tse.com.tw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申報項目/發行資料申報作業系統)」更新票面資料。 2.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i.tse.com.tw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申報項目/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以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各項公告申報作業)」辦理利率重設公告申報作業。 | 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2。 |
(六) 依暨定發行計畫之還本付息作業。 | 還本付息前7個營業日前 | 1.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i.tse.com.tw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申報項目/發行資料申報作業系統)」更新餘額資料。 2.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i.tse.com.tw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申報項目/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以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各項公告申報作業)」辦理依暨定計畫之還本付息公告申報作業。 | 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2。 |
3、不定期辦理事項:
有關事項 | 申報時間 | 申報方式 | 法令依據 |
(一)信用評等等級之異動。 | 變動後次1營業日。 | 1.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i.tse.com.tw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申報項目/發行資料申報作業系統)」更新信用評等資料。 2.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i.tse.com.tw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申報項目/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以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各項公告申報作業)」辦理信用評等等級異動公告申報作業。 | 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2。 |
變動後次2個營業日。 | 正式函文並檢附「公開資訊觀測站」已完成申報之證明文件。 | ||
(二)到期前提前還本、收回或贖回,或已預知發行人既定發行條件外之發行餘額變動。 | 發行餘額變動前7個營業日以前 |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i.tse.com.tw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申報項目/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以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各項公告申報作業)」辦理非既定餘額變動(已知悉)之公告申報作業。 | 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2。 |
(三)依前款發行餘額之實際變動情形 | 發行餘額變動後1個營業日內 | 1.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i.tse.com.tw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申報項目/發行資料申報作業系統)」更新餘額資料。 2.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i.tse.com.tw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申報項目/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以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各項公告申報作業)」辦理非既定餘額變動(己實際變動)之公告申報作業。 | 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2。 |
(四)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內容變更 | 決議後、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後1個營業日內。 |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i.tse.com.tw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申報項目/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之重大訊息申報事項)」公告。 | 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2。 |
決議後、主管機關核准或生效後2個營業日內。 | 正式函文並檢附下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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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召集受益人會議 | 會議召集日12個營業日以前。 |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i.tse.com.tw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申報項目/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之重大訊息申報事項)」公告。 | 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2。 |
通知後或接到後2個營業日內。 | 正式函文並檢附下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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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益人會議決議 | 會議決議後1個營業日內。 |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i.tse.com.tw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申報項目/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之重大訊息申報事項)」公告。 | 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2。 |
會議決議後2個營業日內。 | 正式函文並檢附下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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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
| 提前全數清償或屆臨還清本金前7個營業日以前。 |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i.tse.com.tw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申報項目/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以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各項公告申報作業)」辦理提前全數清償或屆臨還清本金並下櫃之公告申報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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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公告核准下櫃後2個營業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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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主管機關停止或終止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櫃檯買賣。 | 接到本中心函轉核准文件之日起3個營業日內。 | 1.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i.tse.com.tw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申報項目/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核准終止上市(櫃)之公告)」公告核准終止上市(櫃)。 2.正式函文並檢付發行人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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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決議後1個營業日內輸入。 | 如係受益人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者,應另再檢附「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i.tse.com.tw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申報項目/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之重大訊息申報事項)」已完成申報之證明。 | ||
(八)公司名稱變更。 | 本中心函覆發行人換債作業計畫准予核備後次1營業日。 |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i.tse.com.tw /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申報項目/受託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之重大訊息申報事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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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後30日內。 |
4.最近經濟部變更登記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影本2份。 5.換債作業計劃書2份。 6.經簽證之換發債票樣張3份。 7.有價證券發行簽證契約影本2份。 8.「公開資訊觀測站」已完成申報之證明。 | ||
(九)與受益人有關之權利義務時 | 事實發生次1營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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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2。 |
(十)資產池資料 | 每次付款日後五個營業日內;若該月未執行付款,則於次月十日前。 |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sii.tse.com.tw /受託機構資產池資料申報作業/資產池資料申報作業)」辦理申報。 | 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2。 |
4、重大訊息申報
重大訊息事項 | 辦理事項 |
一、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訂定借款契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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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款借款契約之債權人,係受託機構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之內部人或內部人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其擔任負責人之法人或同一來源控制或具有相互控制關係之法人者。 | |
三、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於借入款項之範圍,就信託財產為不動產抵押權或其他擔保物權之設定者。 | |
四、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者。 | |
五、受託機構設置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報告董事會其評審信託財產之主要內容。 | |
六、前一營業日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 |
七、信託財產鑑價金額與帳面價值差異達百分之十或達新台幣一億元,而應將差異金額調整入帳者。 | |
八、新受託機構受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五條命原受託機構移轉之信託業務及信託財產者。 | |
九、受託機構終止與不動產管理機構之委任契約者。 | |
十、受託機構未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分配信託利益者。 | |
十一、受託機構之行為有損害信託財產之虞,經信託監察人請求停止其行為者。 | |
十二、受託機構因違反「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處分者。 | |
十三、受託機構有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 |
十四、受託機構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其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 |
十五、受託機構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 |
十六、受託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發生變動者。 | |
十七、受託機構簽訂重要契約或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 | |
十八、信託財產對信託事務處理之費用,有支付不能之情事者。 | |
十九、變更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者。 | |
二十、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有變更、解除或終止之情事者。 | |
二十一、受託機構辭任或解任;或有指定、聲請選任新受託機構之情事者。 | |
二十二、信託監察人發生變動者。 | |
二十三、決定受益人會議召集日期、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 | |
二十四、受益人會議之重要決議事項。 | |
二十五、有「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情事者;及受託機構依同條項第四款規定通知該持有人於一個月內轉讓受益證券之屆期改善情形。 | |
二十六、受託機構出具基金管理績效報告時。 | |
二十七、受託機構於不動產每年鑑估價值發生重大變動,致影響受益證券價格時,應於變動當月底公告。 | |
二十八、受託機構於發起人每季底提供持有受益證券情形時。 | |
二十九、其他對受益人權益或受益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或其他之重大決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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