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各類所得扣繳專案參考表

格式
doc
大小
57.5 KB
頁數
5
上傳者
user
收藏 ⬇️ 下載檔案
提示: 文件格式为 Word(doc / docx),轉換可能會出現排版或格式的些許差異,請以實際檔案為準。
此檔案建立於 2007-01-18,离现在 18 281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

5/ 1


資料來源:國立台灣海洋大學總務處出納組

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項目參考表

  1. 薪資所得-所得類別代號為50

  1. 薪資:包含酬勞、工資、工作酬勞、助理薪資、兼職酬金、工作所得、助理費、人事費、工讀費、工讀助學金、工作費、臨時工資、各類津貼、年終獎金、考績獎金、調薪差額、晉級差額等。

  2. 授課鐘點費:包含學校開課、訓練班、講習會等排定課程發給之鐘點費。

  3. 國科會撥付研究生獎助學金。

  4. 各機關、單位委託專案研究補助費。

  5. 研究費(無研究計畫及定期定額給付)。

  6. 結婚、眷喪、生育、子女教育、健康檢查、休假旅遊補助費。

  7. 諮詢費、出席費、實驗受測費、問卷調查費、訪談費、輔導費、主持費、講座費、講評費、一般審查費(專案研究報告及著作等審查)、教材編輯費、打字費、資料蒐集費、清潔費、口語翻譯費。

  8. 軍訓教官、實小實幼之教職員工薪資。

  1. 執行業務所得稿費、演講費等-所得類別代號為9B(定額免稅)

  1. 稿費、演講費、演講鐘點費。

  2. 翻譯書籍文件之翻譯費。

  3. 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按字數計給之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

  4. 教師升等著作審查費。

  5. 畢業論文之指導費、口試費、審查費。

  1. 執行業務所得-所得類別代號為9A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工匠和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的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

  1.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所得類別代號為91

各類競技比賽及抽獎之獎金及獎品價值。

  1. 免稅所得-

  1. 導師費、主管特支費。

  2. 入學考試試務人員各種工作費、命題、閱卷費。

  3. 論文考試車馬費。

  4. 國科會給付教學研究人員之研究獎勵費。

  5. 福利互助金。

  6. 進修學分補助費。

  7. 教育部依法成立之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

  8. 教育部核定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

  9. 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

  10. 死亡員工之喪葬補助費。

  11. 延聘回國任教眷屬機票款(檢據覈實報銷者)及搬家費。

  12. 獎學金、僑生公費、運動比賽優異獎助學金

  13. 實習教師因教育實習所支領之實習津貼。

相關法令及節稅手冊參閱網站:

www.ntact.gov.tw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www.ntat.gov.tw(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www.ntas.gov.tw(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www.mof.gov.tw(財政部)

代扣所得稅注意事項

  1. 各類所得扣繳標準(所得分類請參照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項目參考表)

  1. 薪資所得-所得類別代號為50: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

    1. 月給付總額,依據財政部發布之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以百分之扣繳。依據113年標準,月薪88,500元以下可免予扣繳。

    2. 每月給付之薪資如補助費、津貼、獎金、兼職所得等,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同一課稅年度未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以上者按給付額扣取18

  1. 執行業務所得稿費、演講費等-所得類別代號為9B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扣繳百分之十,但應扣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即給付金額超過20000元需扣繳。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同一課稅年度未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扣繳百分之二十,但每次給付金額不超過5000元,得免予扣繳。

  1. 執行業務所得-所得類別代號為9A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含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扣繳百分之十,但應扣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即給付金額超過20000元需扣繳。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同一課稅年度未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 無論金額多寡扣繳百分之二十。

  1.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獎品價值-所得類別代號為91

  1.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含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扣繳百分之十,但應扣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即給付金額超過20000元需扣繳。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同一課稅年度未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 無論金額多寡扣繳百分之二十。

  1. 各單位常見易疏忽未辦理扣繳問題:

  1. 填寫收據時身分證字號、戶籍住址、姓名漏填或字跡潦草不易辨識,各單位如未請領款人填寫清楚,應負責補註。

  2. 給付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如未於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者,除給付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鐘點費等執行業務報酬,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其餘均應扣繳百分之二十﹔住滿183天者則比照本國人扣繳。

  3. 給付生育補助費、教育補助費、眷喪補助費等各項補助費超過88,500元時應代扣百分之稅金。

  4. 各計劃專任研究助理每月薪資依據當年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依據113年標準,月薪88,500元以下可免予扣繳。

  5.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超過應扣標準(給付金額超過20000)未代扣。

  6. 給付建築師、會計師、律師、土地登記代理人、表演團體或個人等執行業務所得超過20000元以上未代扣百分之十稅金。


  1.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各單位請領款人填寫領款收據時身分證字號、戶籍住址(需含里與鄰)、所得種類等欄位所有資料均須正確無誤並以正楷填寫,以利所得資料登錄﹔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另附護照影本﹔給付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華僑除護照影本外,應另附居留證影本或足茲證明居住超過183天之證明文件﹔給付大陸地區人士應另附居留證或旅行證或護照影本。

  2. 各單位付款或請款時應依領款人身分查閱各類所得扣繳標準,如有應扣稅額應先行扣繳,否則如因違反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致遭罰鍰,由承辦單位自行負責。

  3.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所扣繳稅款依規定應於給付十日內向國稅局繳納及申報,各發放單位應提前四日以上將稅金及相關資料送出納組代為繳納申報或於時限內自行繳納申報。

  4. 各單位已預支或先行墊付之款項,若曾於當年度給付各類所得而尚未核銷之經費,務必於請於當年1220日前核銷,俾使所得給付年度與扣繳憑單年度相符。

  5. 各單位教職員工扶養人數有變更者請至出納組更正﹔個人基本資料戶籍地址等有所更動,請儘快向下列單位更新:  

  1. 教職員(有員工代號者)請通知人事室更新資料。

  2. 工友技工請通知事務組更新資料。

  3. 學生請通知註冊組更新資料或自行上網更新。

  4. 研究助理臨時人員校外人士(無員工代號或學號者)等基本資料,通知出納組更新。

  1. 常見問題問答集:

  1. 外僑(含僑生)領款收據身分證統一編號如何填寫?

答:1.若領有外僑居留證者,請埴居留證上之身分統一證號共十碼。

2.若無居留證者,前八碼請鍵護照內之西元出生年、月、日,後兩碼請填護照內英文姓名第一個字前二位英文字母。

  1. 外僑如無中文姓名,亦無中文地址,如何填寫領款收據?

答:若外僑護照上無中文姓名時,將護照上英文姓名以正楷填寫完整,無國內地址時,可免填。

  1. 支付外國人士、大陸人士各類所得時,應如何先扣繳稅額後再行支付?

答:扣繳率如下:

1.未於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者:

百分之二十,但給付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執行業務報酬,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2. 於同一課稅年度於境內住滿183天者:

依境內居住者之扣繳標準。

  1. 給付大陸人士所得,如何填領款收據?

答:1. 來台依親及從事高科技之大陸人士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旅行證已配發有統一證號請填統一證號

2. 無統一證號者第一位為9,第二至七位填西元出生年之後二位及月、日各二位,第八至十位填空白。

附上其居留證或旅行證或護照影本。

  1. 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及營利事業執行業務所得如何扣繳。

: 1.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百分之十扣繳。

2.營利事業身分證字號欄請填寫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1. 那些所得免稅(詳所得稅法第四條)?

答:1.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

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

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

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1.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款規定,「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3.論文考試車馬費、學科考試車馬費、試務工作費、閱卷費。

    4.公教人員子女教育獎學金。

    5.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如以成績為條件者。

    6.公務員經推薦參加進修取得之學分費或學費補助金。

    7.教育部或田徑協會發給選手之獎助學金。

    8.運動比賽績優者獎學金與教練獎勵金。

    9.服務單位提供出國進修之獎學金。

    10.教育部給付來華研究漢學人士之補助費及旅費。

    11.為民服務績優人員取得之圖書或郵政禮券獎勵品。

    12.教育互助會發給會員之慰問金撫卹金等屬保險給付。

    13.公務員之各種補助費收入應課稅但福利互助金除外。

  14.自國外聘請之技術人員及大專學校教授依據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與中華民國政府機關、團體、教育機構所簽訂技術合作或文化教育交換合約,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者,其由外國政府機關、團體或教育、文化機構所給付之薪資。

  1. 外僑在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答:1.全年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

外僑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我國內居留天數住滿一百八十三天,則屬於本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比照本國人規定辦理扣繳。

  2.全年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天詳述如下:

外僑至我國居住,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天,由扣繳義務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三條規定辦理扣繳。

  3.無法判定時:百分之二十

扣繳時可就外僑聘雇契約,或由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無法判定是否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住滿一百八十三天者,則扣繳百分之二十。

  1.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答:1.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仍應列入年度所得但所得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曲、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部分,仍應課稅。)

2.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師身分者為限。

  1. 那些所得可以定額(目前係新台幣一八○、○○○元)免稅?   

   答:1.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

     2.個人取得之翻譯改稿審查審訂費為稿費性質(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

    ※3.論文指導費、升等審查費。

  1. 薪資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答:1.固定薪資:正式編制教職員工依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

2.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各項補助費、獎金、津貼等):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3.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含外國人、華僑及大陸人士)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以上者按給付額扣取18

  1. 境內居住之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答:一律按給付報酬扣繳百分之十。

  1. 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答:1.按給付額扣繳百分之二十。

       2.給付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執行業務報酬,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1.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如何辦理扣繳?

   答:1.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本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百分之十。

     2.如果獲獎人或中獎人非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本國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要按照給付金額扣繳百分之二十。

九、若尚有代扣所得稅相關問題,請撥校內分機1149,出納組有專人為您服務。

十、相關法令及節稅手冊參閱網站:

www.ntact.gov.tw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www.ntat.gov.tw(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www.ntas.gov.tw(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www.mof.gov.tw(財政部)

版權說明: 檔案資源由用戶上傳,僅供學習交流使用,尊重著作權。 若您認為內容涉及侵權,請點擊「侵權舉報」提交相關資料,我們將儘快核實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