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101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計畫
101年8月15日北教社字第1012317205號函頒訂
(依101學年度全國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修正者,以紅色字體加註底線表示;藍色字體為本市101學年度特別加註規定;因行政作業修正部分內容或重要事項,以黑色粗體字表示;一般字體則表示維持100學年度現行規定。)
壹、依據:本計畫參照10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規定之內容訂定,如有相異之處,以本計畫為準。
貳、目的:為培養本市學生音樂興趣,提昇音樂素養,加強各級學校音樂教育之實施,並選拔本市101學年度參加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代表,訂定本實施計畫。
參、組織:
一、指導單位
教育部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二、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三、承辦單位
新北市中和區秀山國民小學
新北市立三和國民中學
新北市立安溪國民中學
新北市立重慶國民中學
肆、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
項目 | 組 別 | 資 格 說 明 |
團 體 項 目 、 個 人 項 目 | 國小 A組、B組 |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小之學生 2.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
國中 A組、B組 |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中之學生 2.經政府立案國中補校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高中附設國中部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國中部之之學生 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 |
高中職 A組、B組 |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之學生 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高中部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五專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5.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6.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 |
大專 A組、B組 |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 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進修學校、推廣部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四至七年級之學生 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6.不含社區大學(學院)學生 | |
注意事項: 一、各學程之A組為就讀音樂科、系、所、班組,B組為就讀非音樂科、系、所、班組。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學生)。 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音樂類)。 3.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二、同一類組每一位學生僅得擇A或B組報名。 三、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非音樂班學生得報名A組。若A組報名結果並無音樂班學生報名,而僅有非音樂班學生報名時,則逕予合併為B組競賽。 四、團體項目A組隊伍中,音樂班之學生人數於比賽時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三分之一;團體項目B組團隊成員不得包含音樂班學生。 五、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其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 六、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
伍、比賽類組、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合計207個類組) 一、團體項目(共12類,計98個類組) | |||||||||||||||||||||||||||||
辦理組別 (打v者)比賽類別 | 國小 | 國中 | 高中職 | 大專 | 組隊規定 | 參賽資格 個別規定 | |||||||||||||||||||||||
A組 | B組 | A組 | B組 | A組 | B組 | A組 | B組 | ||||||||||||||||||||||
(一)合 唱 | 同聲合唱 | ˇ | 參賽人數以25至65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 1.國中B組「女聲合唱」得有男生參加比賽。 2.同聲合唱即不分男聲、女聲或混聲,均同為一組競賽。 3.鋼琴伴奏不限身分,不計入參賽學生人數,換曲時可換伴奏。 4.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例如:男聲合唱的伴奏應為男學生。 | |||||||||||||||||||||||||
男聲合唱 | ˇ | ˇ | ˇ | ||||||||||||||||||||||||||
女聲合唱 | ˇ | ˇ | ˇ | ||||||||||||||||||||||||||
混聲合唱 | ˇ | ˇ | |||||||||||||||||||||||||||
(二)兒童樂隊 | ˇ | 參賽學生以15至6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 1.主體樂器以使用鋼琴、風琴、手風琴、口琴、口風琴、直笛、木琴、鐵琴、三角鐵、鈴鼓、大小鼓、鐃鈸、鑼等相關打擊樂器之組合為限,游體樂器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弦樂器。 2.至少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參賽學生,使用風琴、手風琴、口風琴等簧片類樂器演出。 3.不得另有伴奏人員。 | ||||||||||||||||||||||||||
(三)管弦樂合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參賽學生以30至8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 不得另有伴奏人員。 | |||||||||||||||||||||
(四)管樂合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參賽學生以10至8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 1.以使用管樂器及有關打擊樂器為限,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其他弦樂器,但鋼琴、豎琴及低音琴不在此限。 2.不得另有伴奏人員。 | |||||||||||||||||||
(五) 行 進 管 樂 | 70人以下 | ˇ | ˇ | ˇ | 場地寬度80碼,深度40碼。「70人以下」隊伍之參賽學生人數不設下限;「71人以上」隊伍之參賽學生人數不設上限。另可有指揮數人。 | 1.同一學校僅得報名其中一類。 2.不得另有伴奏人員。 | |||||||||||||||||||||||
71人以上 | ˇ | ˇ | ˇ | ||||||||||||||||||||||||||
(六)弦樂合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參賽學生以10至7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 不得另有伴奏人員。 | |||||||||||||||||||
(七) | 鋼琴三重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參賽學生:三重奏3人,四重奏4人、五重奏5人。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 1.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 2.不得另有指揮及伴奏人員, | ||||||||||||||||||||
弦樂四重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
鋼琴五重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
木管五重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
銅管五重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
口琴四重奏 | ˇ | ˇ | ˇ | ||||||||||||||||||||||||||
(八)國樂合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參賽學生以20至8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 不得另有伴奏人員。 | |||||||||||||||||||
(九)絲竹室內樂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參賽學生以3至15人為限,另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 1.南管、北管得報名本類比賽,其指定曲另外公布。 2.不得有指揮及伴奏人員。 | |||||||||||||||||||
(十)直笛合奏 | ˇ | ˇ | 參賽學生以15人至6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2人為候補人員。 | 1.伴奏樂器限鋼琴與無調打擊樂器(定音鼓為有調打擊樂器),但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 2.鋼琴伴奏不限身分,不計入參賽學生人數,換曲時可換伴奏。 3.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 |||||||||||||||||||||||||
(十一)口琴合奏 | ˇ | ˇ | ˇ | ˇ | 參賽學生以9至60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 1.可加入非口琴樂器,其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惟不得使用電子樂器。 2.鋼琴伴奏不限身分,不計入參賽學生人數,換曲時可換伴奏。 3.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 |||||||||||||||||||||||
(十二) 打擊樂合奏 | ˇ | ˇ | ˇ | ˇ | 參賽學生以6至25人為限,另可有指揮1人。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 1.不得另有伴奏人員。 2.樂器種類包含有調及無調打擊樂 器。 3.不得使用管樂器、弦樂器、電子樂 器、鍵盤樂器及鋼琴。 | |||||||||||||||||||||||
共同規定事項: 1.團體項目均辦理一、二、三、四分區決賽。 2.正式參賽者無法參加時,方得以候補人員遞補之。 3.團體項目得有翻譜人員及臨時協助人員,均不計入正式參賽人數。 4.團體項目正式參賽人員包括參賽學生、不限身分之指揮及鋼琴伴奏。 5.團體項目設有指揮者,其指揮不限身分,換曲時可換指揮。 6.大專團體類組不辦理市賽,直接轉報全國賽。 7.各分區第1名或成績最優者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賽,分區各類組從缺或成績均未達甲等以上,得由其它區未獲代表權但分數最高者遞補之。 8.參賽各類組若參賽團體未滿4隊,得逕行報名參加全國賽。 | |||||||||||||||||||||||||||||
二、個人項目(共18類、計109個類組) | |||||||||||||||||||||||||||||
比賽組別(打v者) 比賽類別 | 國小 | 國中 | 高中職 | 大專 | |||||||||||||||||||||||||
A組 | B組 | A組 | B組 | A組 | B組 | A組 | B組 | ||||||||||||||||||||||
(一)直笛(Recorder)獨奏(含高中音直笛)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
(二)長笛(Flute)獨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
(三)雙簧管(Oboe)獨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
(四)單簧管(Clarinet)獨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
(五)低音管(Bassoon)獨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
(六)薩克斯風(Saxophone)獨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
(七)法國號(French Horn)獨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
(八)小號(Trumpet)獨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
(九)長號(Trombone)獨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
(十)低音號(Tuba)獨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
(十一)木琴(馬林巴)獨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
(十二)口琴(Harmonica)獨奏(限複音口琴) | ˇ | ˇ | ˇ | ˇ | |||||||||||||||||||||||||
(十三)箏獨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
(十四)揚琴獨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
(十五)琵琶獨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
(十六)柳葉琴獨奏(不含月琴)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
(十七)阮咸獨奏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
(十八)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ˇ | |||||||||||||||||||||
共同規定事項: 1.個人項目均辦理一、二、三、四分區決賽。 2.木管樂器(一)至(六)六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3.銅管樂器(七)至(十)四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4.國樂(十六)及(十七)兩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5.個人項目之伴奏人員最多3人,不限身分,換曲時可換伴奏。另,鋼琴伴奏時可有翻譜人員。 6.各分區第1名或成績最優者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賽,分區各類組從缺或成績均未達甲等以上,得由其它區未獲代表權但分數最高者遞補之。 7.參賽各類組若參賽個人未滿4人,得逕行報名參加全國賽。 |
陸、比賽規則:
一、基本規則:
(一)比賽應演出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
(二)個人項目比賽時應依序先演出指定曲,再行演奏(唱)自選曲,違反順序,扣總平均分數0.5分。但團體項目不受此限定。
(三)指定曲目隨同本實施計畫公布。
(四)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團體項目自選曲不得與擇定之指定曲目相同,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五)演出曲目與公布之指定曲目或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一律不予計分。
(六)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請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並應完整演奏,若公布時另有演奏段落或版本備註時,應依備註事項辦理),不得擅自更改,如有違反者個別評審得酌情予以扣分。
(七)除藝術歌曲、民謠得移調演唱外,其餘均不得移調演唱,如有違反者,得由個別評審酌予扣分。
(八)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每次間隔約10秒)未進場表演者,視同棄權。
(九)違反本計畫第肆點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或第伍點參賽資格個別規定者, 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佈名次或獲頒獎狀、獎座者,則取消其名次、追回獎狀及獎座。並依序遞補名次,補(換)發獎狀及獎座。
(十)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違者一律不予計分。
二、分項規則
(一)團體項目:
1.團體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20分鐘,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但定音鼓除外。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舞台時結束計時。計時開始時,由大會人員舉牌警示,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約3秒),逾時即開始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行進管樂總合演出時間為15分鐘,以團隊第一位踏進預備線(或標碼線四周圍)開始計時,逾時不按鈴,扣分方式比照前段逾時之規定。
2.團體項目行進管樂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自選組曲,且無需填報自選曲目。
3.團體項目打擊樂合奏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演奏自選曲兩首,且無需填報自選曲目。
4.團體項目各類組,除行進管樂及打擊樂合奏無指定曲外,各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指定曲目」中擇一演出,否則不予計分。
5.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上台,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變換隊形與座次,但不得於賽程中上下舞台更換演出人員(指揮老師及鋼琴伴奏老師除外),如有違反者,更換之人數視同增加之人數。
6.違反本計畫第伍點第一項團體項目組隊人數之規定,凡人數超過或不足者不予受理報名;而比賽時,舞台上參賽人數超過參賽者名冊所列「正式參賽人數」者,每超過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比賽時參賽人數低於組隊規定者,每不足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但行進管樂報名「71人以上」之隊伍,比賽時之人數少於66人方予扣分,每不足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7.違反第伍點第一項團體項目各類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扣總平均分數0.5分。
(二)個人項目:
1.個人項目總和演出時間為10分鐘(大會得視參賽人數,對個人項目演出時間作適當調整),以開始發音(含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停止演出時結束計時。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約3秒),響鈴應立即停止演出,凡繼續演出者即予扣分,每逾時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
2.指定曲於開賽前20日自「指定曲目」中公開抽出。
3.參加個人項目比賽一律背譜,視譜者不予計分。
4.木琴獨奏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樂器(馬林巴木琴,5個8度),違者不予計分。
5.樂曲或歌曲創作依比賽現場公布之主題臨場寫譜創作,比賽時間3小時30分 鐘。
柒、比賽方式:
一、本市音樂比賽分A、B組兩組:
(一)A組(音樂班組)共分四區舉行,分區別如下:
一區:秀山國小、漳和國中、崇光女中國中部、新店高中 (音樂班)
中和區、永和區、石碇區、坪林區、烏來區、深坑區、新店區(非音樂班)。
二區:碧華國小、中信國小、中平國中、三重高中(音樂班)
三重區、蘆洲區、八里區、五股區、林口區、泰山區、新莊區(非音樂班)。
三區:後埔國小、重慶國中、光仁高中(音樂班)
板橋區、土城區、三峽區、樹林區、鶯歌區(非音樂班)
四區:厚德國小、三和國中、淡江高中(音樂班)。
平溪區、貢寮區、瑞芳區、雙溪區、三芝區、石門區、淡水區、汐止
區、金山區、萬里區(非音樂班)。
(二)B組(非音樂班組)共分四區舉行,分區別如下:
一區:板橋區、土城區、三芝區、石門區、淡水區、平溪區、貢寮區、瑞芳區、雙溪區。
二區:三重區、蘆洲區、石碇區、坪林區、烏來區、深坑區、汐止區、金山區、萬里區。
三區:中和區、永和區、新店區。
四區:八里區、五股區、林口區、泰山區、新莊區、三峽區、樹林區、鶯歌區。
二、參加對象
(一)團體組:
1.本市各國民中、小學校得組團參加合唱或直笛合奏比賽。並鼓勵組有器樂隊之學校參加各有關項目之比賽,但每一項目(組)以1隊為限。
2.合唱、直笛合奏比賽,得由各校先行舉辦班級比賽後,再視班級數另行組隊參加市賽。但班級數在30班以上者,每滿20班得增選1隊參加市賽(即50班以上2隊、70班以上3隊,餘類推)。
(二)個人組:凡就讀本市轄區內各級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均可自由報名參加;各級學校應詳加核對報名者之學生證明文件,負責審核是否確實符合報名之資格,報名時如有發現組別錯誤或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報名。
(三)特別規定:
1.以下情形不需參加市賽,得逕行參加全國賽:
(1)大專院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2)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3)特殊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4)高中職以下學生於97及99學年度連續兩次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得逕行參加全國決賽,但如自願參加市賽者,應視為表演賽,不予計分,並予該類組最後演出。無論參加市賽或逕行參加全國賽,均應上網報名後檢附資料送交秀山國小備查(未於限定時間內報名或備齊資料者視同棄權)。
(5)凡於99及100學年度連續兩次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全國賽,無論參加市賽或逕行參加全國賽,均應上網報名後檢附資料送交秀山國小備查(未於限定時間內報名或備齊資料者視同棄權)。
2.大專學生於97及99學年度連續兩次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大專組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不得再參加該類組之市賽及全國賽。
捌、報名要點:
一、報名日期:101年9月11日(星期二)至9月21日(星期五)24時止。
報名表列印日期:101年9月22日(星期六)至9月26日(星期三)。
二、團體項目報名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含參賽學生、非鋼琴伴奏學生),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參賽者名冊」(規定格式如附件)1份。未提交者,至遲應於演出前補交,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團體項目比照全國賽不印製參賽證明,請各校依獎狀文號暨參賽名冊自行印製。
三、報名方式:
一律上網報名,未上網報名者不得參賽,上網報名時請逐欄、逐項填報,並於9月22日(星期六)至9月26日(星期三)將報名表列印後,送就讀學校核章並留校備查。報名網址如下:mus.ssps.ntpc.edu.tw/music。
四、以下情形之參賽者,需上網列印報名表交所屬學校核章後,於101年10月5日(星期五)前寄至秀山國小備查:
(一)個人項目報名時若以B組身分(非音樂班)跨組報名A組(音樂班)。
(二)高中職以下學生於97及99學年度連續兩次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
(三)99及100學年度連續兩次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
五、表格填寫及審核驗證:
(一)報名後請上網自行列印造冊。
(二)填寫報名表時,請確實依照注意事項辦理。
(三)演奏若無伴奏,則須在報名表上註明。
(四)報名時請審慎輸入各項資料,並請參賽者之指導老師務必協助確認自選曲曲目、劇名、樂章、作曲者、作品編號等相關資料填報是否正確(所有相關資料應依照作品原文或英文填寫)。自選曲目繕打之格式請以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站(web.arte.gov.tw/Music)公布之指定曲目的格式為範本。
(五) 為響應環保並節省資源,主辦單位不再印製秩序冊,所有賽程、規定、注意事項及成績公布等,請自行上網下載;並請隨時至本市學生音樂比賽網站(mus.ssps.ntpc.edu.tw/music)及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站(web.arte.gov.tw/Music)瀏覽相關規定事項。
六、報名後如需補正基本資料或變更自選曲目,應由參賽者就讀之學校出具正式公文,最遲於101年10月5日(星期五)前函知教育局,逾期不予受理。
玖、抽籤及領隊會議:
一、抽籤:
(一)團體組、個人組出場序抽籤:101年10月19日(星期五)以電腦亂數抽籤,並於下午3時公布於本市學生音樂比賽網站。
(二)個人組指定曲目抽籤:101年10月31日(星期三)以電腦亂數抽籤,並於下午3時公布於本市學生音樂比賽網站。
※註:個人賽往前推20日為10月31日
二、領隊會議:101年9月24日(星期一)下午2時於安溪國中演藝廳舉行。領隊會議因故未出席而導致權益受損者,責任由各校自行負責。
拾、比賽日期、地點
一、比賽日期
(一)團體組:101年11月5日(星期一)至11月16日(星期五)(賽程另定)
(二)個人組:101年11月19日(星期一)至11月23日(星期五)(賽程另定)
二、比賽地點
(一)團體組:1.新北市立三和國民中學(三重區三和路四段216號)
項目:室內樂合奏(鋼琴、弦樂)、合唱、管弦樂合奏、弦樂合奏、絲竹室內樂、國樂合奏。
2.新北市立安溪國民中學(三峽區大同路135號)
項目:室內樂合奏(管樂、口琴)、直笛合奏、管樂合奏(室內、
室外)、口琴合奏、兒童樂隊、打擊樂合奏。
(二)個人組:1.新北市中和區秀山國民小學(中和區立人街2號)
項目:直笛、長笛、雙簧管、單簧管、低音管、薩克斯風、法國號、小號、長號、低音號、木琴、口琴、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
2.新北市立重慶國民中學(板橋區國慶路120號)
項目:箏、揚琴、琵琶獨奏、柳葉琴、阮咸。
拾壹、評審原則:
一、評審評分時,各類組(除行進管樂採分項評計之外)均逕以總分表示(滿分為100分),並繕寫具體之評語。俟該類組比賽結束後,現場公布總成績。公布之成績表中,應以評審代號明列各評審之給分。為尊重評審,評審不做講評並無法提供查詢其他參賽者之評語。
二、各組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評審委員需單數人),如評審委員未足額,採出席委員評定之總分平均數作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後,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若遇同分者以採序位法計算。如仍同分同序位,得由評審委員重新票選決定名次)。
三、評審委員5人(含)以下時以採序位法(將評審委員所評定之分數轉為排序後,整理得出最後總排名之排名方式)計算,若遇序位相同時再以出席評審委員評定之總分平均數計算,如仍同分同序位,得由評審委員重新票選決定名次。
四、行進管樂評計方式:分為整體效果(佔40%)、音樂(佔30%)、視覺(佔30%)。採分項平均計算,如有評審無法出席時,則該分項平均數以出席數計算。
五、由教育局參考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大會所建立之評審人才庫中,慎重遴聘有關項目之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其中得聘任三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教地)之評審,且得避免服務於同機關(構)之評審人員同時擔任同一場次比賽之評審(主辦單位有權視實際評審遴聘情況調整評審團人數)。
六、評審於接受聘書前應檢視其評審類組中之參賽者名單並簽立切結書,若有100年11月5日以後曾指導者,該評審應提出迴避,於賽場發現有100年11月5日以後曾指導者,該評審亦應立即提出迴避。違反者經查證屬實,該評審三年內不再聘任為本項比賽之評審。
拾貳、錄取名額:
一、本市101學年將推薦4個名額代表參加全國賽,以4區為單位,由團體組與個人組各區各類組之第1名代表本市參加10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若報名全國賽前,第1名不克參加則可由第2名遞補(成績最低必須達到甲等以上),參賽各類組若參賽團體(人)未滿4隊(人),得由大會逕行報名參加全國賽,若有分區各類組從缺或成績均未達甲等以上,得由其它區未獲代表權但分數最高者遞補之。
二、各項之第1、2名不得有同名次。
拾參、獎勵標準:
一、依照評分之高低分別等第
1.特優:平均分數90分以上。
2.優等:平均分數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
3.甲等: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
4.評分未滿80分者,概不錄取。
二、評列優等之標準依大、中、小型之類別不同而予評定。大型學校優等為85分以上,中型學校優等為83.5分以上,小型學校優等為82分以上。中小型之優等為屬提列之性質,不得因比賽獲得優等而獲代表權,獲代表權之學校仍依第拾貳點第一款之說明辦理。
三、大、中、小型之分類情形如下:
(一)國中分大型(60班以上)、小型(59班以下)等2型。
(二)國小分大型(80班以上)、中型(25至79班)、小型(24班以下)等3型。
四、團體組獲得「甲等」以上,由本市發給獎狀及參加人員名冊,特優或優等以上第1名另頒獎牌1面。個人組獲得「甲等」以上,由本市發給獎狀。
五、獎勵名額:
1.團體項目:決賽成績僅評定等第,依錄取等第給予獎勵。
2.個人項目:決賽成績除評定等第予以獎勵外,另視各該組參加人數之多寡及其水準,決定評列名次之人數。報名人數在5人以下者取1名評列名次;6至8人者取2名;9至13人者取3名;14至18人者取4名;19至23人者取5名;24人以上時,均評列6名。評列名次者之成績,最低必須達到優等水準,方得錄取。錄取評列之名次各限1名,不得並列。
六、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規定辦理敘獎。
(一)參賽學校有功人員之敘獎如下:
1.團體組獲特優者:嘉獎2次共10人。
2.團體組獲優等:嘉獎2次共5人。
3.團體組獲甲等:嘉獎1次共5人。
4.個人組獲特優:指導教師嘉獎1次共2人。
5.個人組獲優等:指導教師嘉獎1次共1人。
6.個人組獲甲等:不予敘獎。
(二)分項各類各組比賽相同行政人員、領隊人員,最多得以擇一(優)項敘獎。
(三)同類活動指導老師最多嘉獎二次。(團體組及個人組得視為不同類活動)
(四)承辦學校工作人員績效優良者,主辦人員記功1次、2人嘉獎2次、5人嘉獎1次。
(五)全國賽獲獎者得另依「10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敘獎。
拾肆、附則:
一、凡參加音樂比賽之評審、承辦學校工作人員及各校參賽人員(含指揮、伴奏)、指導老師、承辦業務人員,一律給予公假排代。(惟比賽當日另有領取鐘點費或指導費者,允公假但課務須自理)
二、本市本學年度各項比賽悉以「10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規定之團體組指定曲及個人組指定曲,作為本市之指定曲。
三、參賽者無需再提供曲譜給承辦學校。
四、參賽者於比賽當日應攜帶學生證(國小學生得以健保卡取代),以備檢驗,惟行進管樂不進行個別資格檢錄,僅就人數進行檢點,參賽選手仍須攜帶身分證明以利備查。參賽人員未帶身分證明文件,經告知補驗時起1小時內,應備齊證件向檢驗人員補繳驗證;逾時未驗,則該團體或個人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性,可以傳真代替原件)。凡冒名頂替或偽造證件者,將懲處所屬學校。另,不限身分之指揮及伴奏均無須驗證。
五、獎狀請學校指派專人於各場比賽結束後,至報到處簽收領取,101年12月8日(六)前未領取者,恕不補發。(賽程進行中於報到處領取,若無法親自領取,請於比賽前或當日自行備妥30元A4回郵信封繳予承辦學校辦理寄發事宜)。
六、不分團體組、個人組,所有比賽項目於賽前一律不接受彩排。
七、行進管樂比賽場地平面圖(安溪國中),請上安溪國中網站查詢,並自行與安溪國中聯絡,派員實地勘查場地。
八、承辦學校提供一般演奏椅、合唱台、鋼琴及譜架85個,其他所需之樂器,請參賽者自行準備。
九、報到時間上午場次為8:00至8:30,下午場次為1:00至1:30(依排定之賽程為主),未完成報到者可於唱名前補辦報到手續,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報到後各參賽者請於會場觀摩其他比賽隊伍的表演,並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大會報告及注意事項。比賽時,唱名3次(每次間隔約10秒)不到者,以棄權論,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經大會同意後參與比賽。若非不可抗力情事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該場次表演演出,結束後大會將給予表演證明。
十、比賽會場內不得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手機及電子鬧表等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定為靜音。若有違規經勸告不從者,大會得予以驅離。
十一、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打燈錄影,並應關閉所有攝錄器材之提示聲響(如快門音效)。
十二、所有比賽項目,不分團體組或個人組,各參賽單位如需自行攝影或錄音,在不影響賽程之情形下,於報到處提出申請,核准後於承辦學校指定位置進行,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須自負法律責任。參賽者如不欲他人錄音錄影,請於報到時在報到處聲明不同意錄影,俾便於播報時加以宣布。
十三、比賽進行中不得於舞臺上獻花或致送紀念品,以免影響賽程及秩序;另觀眾不得有指導參賽者之動作,違者將予驅離。
十四、為免影響秩序,演出進行中,非參賽人員或賽務人員均不得進入比賽舞臺,但翻譜人員、臨時協助人員及身體不便或特殊學校學生之監護人員除外。
十五、請參賽者配合維持場地清潔與寧靜,比賽前場地內不得預演及練習,發聲調音請遠離會場。
十六、下一組參賽者在後臺準備時,應保持肅靜,不得爭先恐後或影響他人演出。
十七、參賽者應服從評判,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團體項目限由校長或指導老師(個人組由監護人、指導教師)簽名以書面提出;申訴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前為之(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申訴,應於該參賽團隊離開比賽舞臺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十八、主辦單位有權現場錄製比賽實況錄音、錄影,影帶以作為推廣教材及存檔之用:
(一)主辦單位為辦理推廣音樂欣賞教學之需要,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之演出節目,(需原著者同意後),製作非營利性質之欣賞教學錄音、影帶或光碟。
(二)團隊及個人凡報名參加本項比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主辦單位編輯、製作欣賞教學錄音、影帶及光碟。
十九、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於101年11月26日(星期一)至101年12月25日(星期二)開放全國賽報名系統並受理報名。全國賽報名時,一律由參賽者自行至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所設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網站逐一輸入資料(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名),並列印書面報名表一份。(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進入修正,請善用「測試列印」的功能。)
廿、全國賽書面報名表應送交學校蓋印,證明參賽者在學,並統一由學校免備文於101年12月17日(星期一)前送請秀山國小審核報名資格,審核無誤後,再統一由秀山國小將書面報名表寄(送)達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郵遞者以郵戳為憑)完成報名手續。
廿一、全國賽團體項目報名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依規定之格式提交參賽者名冊一份。未提交者,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應於比賽當天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遇假日無法補正時,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完成補正),未能補正者,一律不再受理,並取消其參賽資格,不發給獎牌及獎狀。全國賽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
廿二、「得逕行參加全國賽」之大專院校、大陸台商子弟學校及特殊學校之團體,其書面報名表免經縣市政府蓋章,由學校蓋印後,免備文於101年12月25日(星期二)前逕寄(送)達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廿三、新北市101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承辦學校:
承辦學校:新北市中和區秀山國民小學
聯絡地址:新北市中和區立人街2號
洽詢電話:(02)2943-4353轉860-864、850、852
傳真號碼:(02)2948-8460
網 址:www.ssps.ntpc.edu.tw
承辦學校:新北市立三和國民中學
聯絡地址:新北市三重區三和路四段216號
洽詢電話:(02)2287-9890轉621、622
傳真號碼:(02)2287-9810、22865344
網 址:www.shjh.ntpc.edu.tw
承辦學校:新北市立安溪國民中學
聯絡地址:新北市三峽區大同路135號
洽詢電話:(02)2671-7851轉130
傳真號碼:(02)2671-7854
網 址:www.asjh.ntpc.edu.tw
承辦學校:新北市立重慶國民中學
聯絡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國慶路120號
洽詢電話:(02)2954-3001轉301
傳真號碼:(02)2956-7059
網 址:www.asjh.ntpc.edu.tw
廿四、101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聯絡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7號
電話:(02)2311-0574轉117、118、126
傳真:(02)2311-7550
網址: www.arte.gov.tw
拾伍、本計畫經「新北市101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籌備會議」通過,報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後實施。
101學年度新北市學生音樂比賽參賽者名冊(首頁)
(本名冊僅供團體項目使用,個人項目毋需填寫)
學校全銜 | ||||
比賽類別 | 比賽組別 | |||
比賽分區 | 比賽場地 | |||
比賽場次 | 出場編號 | |||
參賽人數 | 1.參賽學生 | 計 位 | 候補人數 | 共 位同學 |
2.指揮(不限身分) 絲竹及室內樂合奏不得有指揮 | 計 位 | |||
3.鋼琴伴奏(不限身分) 限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 | 計 位 | |||
正式參賽人數共 位 | ||||
領隊姓名 | 手機號碼 | |||
學校電話 |
參賽學生在學證明(免備文,比賽當日繳交)
茲證明本校參加「101學年度新北市學生音樂比賽」
冊列參賽同學(如后所列)皆為本校在學學生。
特此證明
學校印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1頁共 頁 (續頁請蓋騎縫章)
101學年度新北市學生音樂比賽參賽者名冊(續頁)
編號 | 演出樂器 或角色 | 姓名 | 年級 | 班別 | 出生年月日 | 備註 |
團體項目報名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含參賽學生、非鋼琴伴奏學生),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參賽者名冊」(規定格式如附件)1份。未提交者,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
第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