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筆試分競賽(一)佔70%,競賽(二)佔30%。
2. 每區由筆試擇優前10名參加口試。
3. 總成績配分:筆試佔70%,口試佔30%。
(五)物理科:實驗設計與操作之成績佔40%,筆試成績佔60%。
(六)生物科:由評審委員根據書面報告、現場考查及口頭報告(口試)等綜合評審。
以實驗設計、實驗態度、思考歷程、結果精確度、表達及創造能力等為重點,
其標準如下:
1. 實驗操作部分
(1) 基本操作:20%(基本實驗儀器之正確使用方法與基本操作能力)。
(2) 過程技能:30%(例如資料之搜集處理、分析、解釋或推理思考等過
程能力)。
(3) 創造性:30%(實驗設計、構想、解決問題能力或創造思考能力)。
(4) 實驗態度:20%(含科學態度及良好的實驗室行為習慣等)。
2. 口試部分
各項成績之評審以個人為單位,依個人在競賽中表現評定其成績,並依實
驗成績擇優前6~10名為原則參加口試,再決定名次。
3. 成績配分:實驗成績佔70%,口試成績佔30%。
玖、獎勵
一、初賽:優勝者由本區各校自行獎勵。
二、複賽:
(一) 參加者: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發給參賽證明。
(二) 指導教師: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頒給指導教師學生指導證明(具指導學生姓名)。
(三) 獎項:
1. 優勝獎: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資訊:每科評選第1至8名
(成績不佳時得從缺)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頒給獎狀每人1幀。每科第1至8
名並頒給優勝禮券:第1名每人3,000元,第2名2,600元,第3名2,200元,第4
名2,000元,第5名1,800元,第6名1,500元,第7名1,000元,第8名600元。在
不超過獎學金總額前提下,得由評審委員會視競賽成績酌予調整(或從缺)。
2. 佳作:各科得獎人數取各科報名人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倘有同分情形則增額
錄取,並得不足額錄取,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頒給獎狀每人1幀。
(四) 獲獎學生指導證明:獲獎學生之指導教師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頒給獲獎學生指
導證明1幀。
三、決賽
(一)參加者,由國教署發給參賽證明。
(二)優勝者(各科前三等獎),由國教署發給獎狀及獎學金;另未入選為優勝者,
得增列表現優良獎若干名,核發國教署獎狀(不提供獎金)。
(三)獲得各科前三等獎學生之指導教師,由國教署頒給感謝狀,並由新北市政府教
育局函請指導教師服務學校酌予敘獎。
(四)物理科、化學科、生物科、地球科學科及資訊科獲一等獎、二等獎之學生,由
承辦學校分別推薦參加亞洲及國際物理奧林匹亞競賽決選研習營、國際化學奧
林匹亞競賽冬令研習營、國際生物奧林匹亞競賽選拔營、國際地球科學奧林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