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 學年度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數理及資訊學科能力競賽
臺灣省複賽實施計畫
一、宗 旨:
加強輔導公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數學、資訊及自然學科教育,提高學生對科學問題
研究的興趣,激發其思考與創造能力,藉以鼓勵學生與校際間的觀摩,提昇科學、資訊
教育品質。
二、主辦單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三、競賽科別:
(ㄧ)數學科。
(二)物理科。
(三)化學科。
(四)生物科。
(五)地球科學科。
(六)資訊科。
四、參加對象:
(一)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各年級在學之普通科及綜合高中學程一年級與二、三年級學術學
程學生(包括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取
得學籍之學生;不包括外國僑民學校學生)。
(二)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且未取得學籍之學生
(以下簡稱無學籍自學生)。
五、競賽程序:
(一)初賽:
1.由各高級中等學校自行辦理,評選優勝學生代表參加複賽,並依各學校所在地參
加分區複賽。
2.無學籍自學生依其戶籍所在地歸屬之複賽區別,參加各該區別複賽承辦學校(如下
頁)辦理之校內初賽;無學籍自學生之成績,達各該學校選薦參加複賽之學生成績
者,由各該學校以外加名額薦送參加各該區別複賽。
(二)複賽:每人以參加 1科為限。
1.109 學年度核定有數理資優班之學校(如附表 1),每科選派 2至5人參加。
2.普通科 51 班以上學校,每校每科選派 2至4人參加。
3.普通科 50 班以下學校,每科選派 1至2人參加。
六、辦理日期、科別及各科選派參加決賽人數:
各區應於 109 年11 月15 日以前辦理複賽完竣為原則,競賽時間如附表 2至附表 6所列
(各區詳細時間另行召開協調會決定後復知國教署)。

七、報名:
(一)複賽:各校應於各複賽承辦學校規定之報名期限內,將參加複賽學生報名表(如附
表7)送達各複賽承辦學校。
(二)決賽:各分區承辦學校應於 109 年11 月21 日以前,填妥各區複賽得獎名單及決賽
報名表送國立嘉義高級中學彙整後,送國教署備查。各分區複賽選派參加決
賽之學生,若放棄參加決賽,則不予遞補。
(三)報名後除因分區主辦單位誤繕之資料外(須由分區主辦單位以正式公文證明),不得
更改參賽學生及指導老師等相關資料。
(四)參賽學生同意主辦單位得將本競賽獲獎等相關資料,彙整為開放資料格式登載於公
開網站供公眾參閱或提供予後續競賽之主辦單位。
八、競賽方式及內容:
(一)方式:
1.數學科:
(1)筆試部分:含競賽(一)2小時、競賽(二)1小時。
(2)口試部分:時間為 2小時內完成為原則(筆試最優前 6至10 名為原則)。
2.物理科、化學科:
(1)實驗設計與操作:時間 3小時,由學生在規定時間內設計及進行實驗解決問題,
並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問題、假設(達成解決問題構想)、推論(構想、
依據)、實驗設計說明,實驗過程資料分析及結果、討論、結論等。
(2)筆試:以理論方面的試題為主,題型不拘,時間 2小時。
(3)計分以個人為單位。
3.生物科:
(1)實驗或筆試部分:時間為 3小時,由學生在規定時限內設計及進行實驗解決問
題,並提出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問題、假設(達成解決問題構想)、推論(構
想、依據)、實驗設計說明、實驗過程資料分析及結果、討論、結論等。
(2)口試部分:時間共為 2小時(實驗成績最優前 6~10 名為原則)。
(3)計分以個人為單位。
4.地球科學科:
(1)筆試暨實驗部分:時間為 3小時,由學生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筆試暨進行實驗操
作及回答問題。
(2)口試部分:時間共為 2小時(實驗暨筆試成績最優前 6~10 名為原則)。
(3)計分以個人為單位。
5.資訊科:
(1)程式設計實地操作(一):時間 3小時。
(2)程式設計實地操作(二):時間 2小時。
※題解語言:以 C++(包括 C)及Java 等2種程式語言為限,競賽用程式語言版
本及硬體設備由承辦學校提供。
(二)內容:
1.數學科:
(1)以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數學科課程教材範圍為原則,並包含部分相關基礎科學

理論題目,以評測參加學生之潛能。
(2)競賽(一):仿照國際數學奧林匹亞方式命題,以測出參加者之推理思考能力、
解題能力及過程技能等。
(3)競賽(二):以測出基本能力與概念。
2.物理科、化學科:
以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物理科及化學科課程教材範圍為原則,並包含部分相關基
礎科學及物理、化學理論之題目,以評測參加者之潛能。
3.生物科、地球科學科:
(1)生物科:以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生物及生命科學科課程教材範圍為原則並包含部
分相關基礎科學理論題目,以評測參加者之潛能。
(2)地球科學科:以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地球科學科課程教材範圍為原則並包含部分
相關基礎科學理論題目,以評測參加者之潛能。
4.資訊科:
以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教材範圍為原則,並包含部分相關基礎科學理論題目,
以 評測參加者之潛能。
九、評審:
(一)評審委員:
由主辦機關聘請專家學者每科 2至6人,助教 2至4人為原則成立評審小組(請各區
科教輔導中心主任為總召集人,協調專家學者負責命題及製卷)赴各區評審。
(二)評審標準:
1.數學科:
(1)筆試分競賽(一)占 70%;競賽(二)占 30%。
(2)每區由筆試錄取 6至10 名參加口試。
(3)總成績筆試占 70%,口試占 30%。
2.物理科、化學科:
(1)物理科:實驗成績占 40%,筆試成績占 60%。
(2)化學科:實驗成績占 50%,筆試成績占 50%。
3.生物科:
由評審委員根據書面報告、現場考查及口頭報告(口試)等綜合評審。以實驗設計、
實驗態度、思考歷程、結果精確度、表達及創造能力等重點,其標準如下:
(1)實驗操作部分:
基本操作:20%(基本實驗儀器之正確使用方法與基本操作能力)。
過程技能:30%(例如資料之搜集處理、分析、解釋或推理思考等過程能力)。
創造性:30%(實驗設計、構想或解決問題能力或創造思考能力)。
實驗態度:20%(含科學態度及良好的實驗室行為習慣等)。
(2)口試部份:
各項成績之評審以個人為單位,依個人在競賽中表現評定其成績,並依實驗成
績擇優前 6~10 名為原則參加口試,再決定名次。
(3)其成績配分如下:實驗成績占 70%,口試成績占 30%。
4.地球科學科:

(1)筆試暨實驗操作部份:合計 100%。
(2)口試部份:各項成績之評審以個人為單位,依個人在競賽中表現評定其成績,
並依筆試暨實驗操作成績擇優前 6~10 名為原則參加口試。
(3)總成績配分如下:筆試暨實驗操作成績占 70%,口試成績占 30%。
5.資訊科:程式設計實地操作(一)、(二)成績占 100%(需要以 C++(包括
C)及Java 等2種程式語言之一解題)。
十、獎勵:
(一)優勝獎:
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資訊:每區每科評選第 1~6名(成績不佳時
得從缺)及佳作若干名,由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頒給獎狀每人 1幀,第 1至6名並頒
給獎學金:第 1名每人 3,000 元,第 2名2,500 元,第 3名2,000 元,第 4名1,500
元,第五名 1,000 元,第 6名500 元。在不超過獎學金總額前提下,得由評審委員
會視競賽成績酌予調整(或從缺)。
(二)指導獎:
獲優勝獎學生之指導老師(限 1人)由服務學校參考下列標準敘獎,第 1、2、3名
給予嘉獎 2次,第 4、5、6名與佳作給予嘉獎乙次。
十一、經費:
由複賽承辦學校依相關規定計畫經費支應。
十二、輔導:
(一)各分區複賽承辦學校辦理本項競賽時,請通知國教署派員到校指導,辦理成績優良
之學校予以獎勵。
(二)本計畫有關要項,應確實宣導執行,並請視導人員加強督導高中數理及資訊學科教
師重視實驗教學及資優生發掘與輔導。
十三、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 需準備隔離考場,並視需求拉長競賽天數(例如:原為 2天6科調整為 3天6科),
以維持適當社交距離。
(二)參賽學生若因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不應准予應試。
(三)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1鄉鎮市區有三分之ㄧ學校全校停課,該鄉鎮市區
停課;若依此規定造成該區無法辦理競賽,該次競賽將取消且不另行辦理。上開停
課標準,將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隨時調整及發布。
(四)參加競賽學生,應全程配戴口罩。

109 學年度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數理及資訊學科能力競賽
臺灣省複賽競賽規則
一、競賽場所除依規定參加競賽學生、評審人員、競賽服務人員及佩帶製發識別證者
外,一律不准進入。
二、參加競賽學生不得穿著學校制服。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科競賽學生應穿
著實驗服及號碼標示布條,並攜帶學生證或國民身分證,經查驗無誤後,始准參
加競賽。
三、競賽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以上或化學科、物理科或紙筆測驗開始後 1小時內離開試
場者,以棄權論。
四、獲選參加口試學生應於口試時間開始前至口試場地等候通知,經 3次呼叫不到者,
作棄權論。
五、參加自然及資訊學科競賽學生除應自備指定的實驗器材文具、計算尺、無程式電
子計算器及繪圖工具等之外,不得攜帶其他物品進場。
六、參加數學科競賽學生應攜帶直尺、圓規及三角板,但不得攜帶電算器及其他物品
進場。
七、實驗前應先按清單所列儀器、藥品、名稱、數量一一點清,如有缺損應立即向評
審人員報告,請求更換或補足。
八、競賽學生應按編號入座,競賽時間開始,始可進行作答,競賽時間截止後,即應
停止作答。
九、競賽學生不得在場內高聲喧嘩或隨意走動,不得與他組學生交談或窺視,否則扣
其競賽總分 10 分。
十、學生進場後,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離開競賽場所,否則取消競賽資格。如有突發事
故,必須暫時離開競賽場所,須由服務人員陪同處理,所耗費時間不予扣除。
十一、競賽時如有違規或偶發事件,由評審人員或承辦學校決定處理。
十二、競賽學生對競賽場所設備必須妥善使用,如器材損壞,無法進行,可報告補充,
但應酌予扣分,如有故意損毀或應注意而未注意以致損毀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三、實驗報告應於測驗結束時,隨即繳交評審人員,否則不予計分。
十四、競賽完畢後,須將實驗器具清洗歸位,如有破損應向評審人員報告。
十五、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