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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明女中語文競賽辦法 (附件一)
一、依據:中華民國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及臺中市語文競賽實施計畫有關規定。
二、目的:提高學生語文研習興趣,培養學生發表能力,並選拔參加臺中市語文競賽之代表選手。
三、競賽組別及對象:國中組(國一、國二)、高中組(高一、高二)。
四、競賽日期: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舉行(確定日期另行公告)。
五、競賽地點:詳見競賽程序表。
六、競賽項目及內容:
(一)演說:各組在登臺前 30 分鐘,抽籤決定題目。(題目事先公布)
(二)朗讀:各組在登臺前 8分鐘抽定 1題參賽,國中組題材為課外語文,高中組題材為文言文。
(高中篇目事先公布)
(三)作文: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文言、語體不加限制,一律使
用標準字體書寫,並詳加標點符號。
(四)寫字:書寫內容當場公布,紙張當場發給,其它筆、墨、硯、墊布、紙鎮、鈐印等相關用
具,皆由參賽者視個人需要自備。一律用毛筆以正楷書寫,字體之大小,國中組、高中組
為7公分見方,用6尺宣紙4開(90公分×45公分)書寫。
(五)字音字形
1.試題試卷當場公布分發,字詞共200字(含字音100字及字形100字)。
2.高中部試題,基本題佔40%。
(六)臺灣台語情境式演說
1.題目事先公布,依抽籤次序上台。
2.競賽員演說完畢後,評判委員就其表述內容,以該競賽項目之語別(種)向競
賽員進行提問。
(七)臺灣台語朗讀: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八)臺灣客語情境式演說:比照臺灣台語演說辦理。
(九)臺灣客語朗讀:各組題材皆以語體文為題材。(篇目事先公布)
七、評審標準:
(一)演說(國語、臺灣台語、臺灣客語)
1.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 40%。
2.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 50%。
3.儀態(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二)朗讀(國語、臺灣台語、臺灣客語)
1.語音(發音與聲調):占 45%(國語以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2.聲情(語調、語氣):占 45%。
3.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
(三)作文
1.內容與結構佔 50%。
2.邏輯與修辭佔 40%。
3.字體與標點佔 10%。
(四)寫字
1.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 3分,未及寫完者,每少 1字扣 2分。
2.結構與章法佔 50%
3.筆法佔 50%
(五)字音字形:共 200 字,每字 0.5 分,一律書寫標準字體,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塗改不計分。分數相同者,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優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