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音樂與鄉土歌謠比賽高雄市初賽籌備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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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暨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高雄市
初賽計畫(草案)籌備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114812(星期二)上午9
貳、地點:信義國小三樓會議室
參、主持人:李科長靖葦 紀錄:李宜庭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略。
伍、工作報告:
一、本局依據教育部11478日臺教師()字第1140071900號函同意備查
之「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及114627日臺教師
()字第1140067781號函同意備查之「114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
賽實施要點」,研擬本市初賽之實施計畫(草案),請與會代表提供卓
見,使比賽更加周延順利。
二、有關全國賽部分,114學年度音樂團體組南區決賽預定自11531
起假臺東縣辦理,音樂個人組決賽預定自115315日起假臺北市辦
理;鄉土歌謠決賽預定自11548日起假本市社會教育館辦理
三、有關各校對於「11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賽)檢討暨114
年度諮詢會議」提案意見,回覆如下:略。
四、有關「113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全國賽)檢討暨114學年度
諮詢會議」,本市各校無提案意見。
五、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31023日召開之113年度全國學生音樂
比賽精進會議,有關音樂比賽全國決賽團體項目與個人項目之辦理時
間,原考量部分學生須以個人項目成績申請以競賽表現入學,國中組
需於3月中下旬完賽,故有團體及個人比賽時間互調之研議,惟考量調
動後可能產生團體項目比賽時間與後續會考時間、清明假期時間過於
接近等問題,且無法解決排除,不宜貿然變動,爰決議維持現行比賽
順序(先團體項目、後個人項目)
六、本年度社教館場地大型樂器車,華盛街入口閘門管制時間:依據社教
館規定,大型樂器車進出華盛街車道閘門入口時,必須有比賽單位交
2
通管制人員在現場,參賽團隊如須於早上730分之前,進出華盛街車
道閘門入口,須填報雲端表單申請,並由比賽團隊提供交管人員1名,
請當日早上全程站在閘門處,管制所有學校提早抵達之樂器車進出閘
門口,直到大會工作人員抵達,才可以離開,請勿擅離職守(雲端表
單申請網址將於領隊會議提供,屆時請留意填寫並提供交管人員,無
申請不得提前進入)
陸、提案討論:
案由一:審查「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高雄市初賽」及「114學年度
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草案)一案,提
請討論。
說明:
一、本市初賽網路報名預定於11491日(星期一)114912
(星期五);正式賽程將於114114(星期二)1121(星期
)舉辦,本局並於1141225日(星期四)前,將本市參加決賽
名單及書面報名表,送達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完成報名
二、提醒初賽報名表繳交及勘誤方式已更改為線上作業,須由報名者將
核章後之報名表掃描或清晰攝影為電子檔案(檔案格式可為 pdf
jpgpng)並上傳至原報名網站,經審查通過後始完成報名手續
(上傳後約23天內自行上網查看審查結果,如需補件者依審查
補件;如審查為【通過】者即完成報名程序,不接受公文交換
紙本送達),檔案上傳及審查期間同網路報名期限(11491日至
114912)。
三、敬請各參賽人員、學校盡早規劃相關行事曆以利參(詳細賽程將
於報名截止後另行公告)
四、重要事項修訂條文對照表詳附件2-1及附件2-2
決議:
一、需事後調查始得確認事證之申訴案件,申訴期限原訂為三十日內,
考量事後申訴案件之處理結果,可能影響本市代表權,擬縮短事後
申訴期限為三日內,以利後續申訴案件審查及代表權遞補作業(實
施計畫玖、一、(),另修正申訴事項申請表之注意事項(實施
計畫附件4)。
3
二、其餘照案通過。
案由二:有關「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草
案)各校提案如下,提請討論。
明:本局前以114717日高市教社字第11435567200號函發文114
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草案),並請各校提
供意見,經彙整如下表。
項次
面向
提案內容
主辦單位回應
1
賽程
原定比賽日期為2次月考制之各校
之期中考日期,恐引發多校大批
家長之反彈,深感不妥
(福東國小)
1.賽程預定表已提早發函學校,請
學校於行事曆調整考試日期。
2.來年本局召開各學年度重要行事
曆之研商會議時,提供參辦協調
期中考日期。
2
賽程
音樂老師的意見是直笛時間跟先
前修改太多,需要調整練習方
式,建議若修改比賽時間不要差
這麼多,原訂為11月底,改為11
月初,希望要調整時間不要改這
麼多
(文山高中)
賽程日期需考量場地、評審時間,
以及各項目樂器互相衝突情形,當
前已無調整日期的彈性,請配合調
整校內練習期程。
決議:
一、補充說明國小2次月考制之段考週時間,需考量全市教學進度,無
法因為個別比賽而提早或延後;另因當前比賽預定賽程及日期,已
提早發函學校,由各校預先調整校內行事曆及考試日期,倘再調
動,亦會造成已排定行事曆之學校額外行程衝突,宜盡量維持表訂
各項目預定辦理日期。
二、提醒1141112(星期三)舉辦之合唱、鄉土歌謠項目,可能與
本局所辦英語讀者劇場比賽日期重疊,倘有前述兩項比賽賽程衝突
情形,請學校自行聯繫本局英語讀者劇場比賽主辦單位(國小科或
英資中心),協助學校調整英語讀者劇場比賽之出場順序或比賽日
期,以利參賽;聯絡電話:本局英資中心07-710-4916、國小
科:07-799-5678,分機3047
三、其餘照案通過。
案由三:有關「114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
4
(草案)各校提案如下,提請討論。
明:本局前以11478日高市教社字第11435283100號函發文114學年
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草案,並請各校
提供意見,經彙整如下表。
項次
面向
提案內容
主辦單位回應
1
敘獎
1.柒、比賽辦法:八、評分及獎
勵標準:() 指導老師、行政
人員之獎勵得視其獲獎項目累
計敘獎;惟同一學校於同一獲
獎項目之獎勵身分應擇優辦理
不予累計。
2.有關「惟同一學校於同一獲獎
項目之獎勵身分應擇優辦理不
予累計。」的部分,建議刪
除。
3.理由:
(1)造成市賽敘獎方式是否與之後
晉級全國賽後,敘獎依據及方
式會不相同?
(2)教師團體組內有「指導老師、
行政人員、參賽者」三種可能
之重複身分,擇優敘獎方式似
乎對「參賽教師」不公平。
(3)本活動應為鼓勵師生多多參加
性質,偏鄉教師編制即少,有
多少付出給予對應之獎勵應較
妥適亦不為過。
(建山國小)
1.同一獎項之獎勵身分應擇優敘
獎,不宜累計敘獎,以避免浮
濫。例如:依初賽敘獎規定,獲
特優之比賽團隊指導老師、參賽
者、指揮及伴奏均予記功1次,行
政人員予嘉獎兩次,倘有學校人
員身兼團隊指導老師、參賽者、
伴奏(因換曲可換伴奏,兩首曲目
之參賽者及伴奏可互換)及行政人
員,同一獎項得依身份累計敘
獎,將高達記功三次並嘉獎兩
次,額度顯有不當。
2.校長以外人員之敘獎為各校本權
責辦理,如有特殊獎勵情形,請
各校本權責於校內自行簽辦。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四:有關「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高雄市初賽」高職 A組及非學
實驗機構 B組參賽認定如下,提請討論。
明:
一、依據「參賽資格基本規定:()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之班、科、系、
所(音樂類)()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參與具加深加廣音樂相關實驗教育之學
生。()其他得以認定為音樂班、科、系、所之專業學習資格者。前
()()限以音樂演奏、演唱、作曲或指揮等技術實作性課程為
5
主要學習內容者。A組資格之認定,依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認定
為準;大專組由各校審認為原則。」
二、中華藝校音樂科學生參賽認定為 A組;非學實驗機構學生參加 B
者,請將課程計畫送教育局核可參賽資格。
決議:照案通過,並列入實施計畫。
柒、臨時動議:無。
捌、散會:上午10時。
6
附件1
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高雄市初賽】賽程預定表(更正)
地點
前金國小
信義國小
高雄高商
日期/時間
項目
項目
項目
113()
114()
115()
行進管樂
116()
直笛合奏
117()
直笛合奏、口琴合
奏、口琴四重奏
1110()
絲竹室內樂
小提琴
1111()
胡琴
小提琴
1112()
胡琴
小提琴、中提琴
1113()
笛、笙、蕭、
嗩吶
小提琴、中提琴、
大提琴、低音提琴
1114()
笛、笙、蕭、
嗩吶
大提琴、低音提琴
1117()
大提琴、低音提
琴、鋼琴
1118()
鋼琴
1119()
鋼琴
1120()
鋼琴、男女聲獨唱
1121()
鋼琴、男女聲獨唱
1124()
114.06.26
7
1125()
※國小若僅安排兩次定期評量週,第1次定期評量週時間為114/11/3-114/11/7
※高中職及國中小安排三次定期評量週,第2次定期評量週時間為114/11/24-114/11/28
※依實際報名人數及隊數,主辦單位保留彈性調整賽程表之權利,後續請依高雄市初賽網站
(網址:https://khmusic.kh.edu.tw/)公告秩序冊所附之正式賽程參賽。
8
附件2-1
114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草案)
重要事項修訂條文對照表
項次
修訂條文(修訂後,114學年)
現行條文(修訂前,113學年)
說明
肆、
一、
一、各學程之 A組為就讀音樂
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讀
非音樂班、科、系、所者。
音樂班 A資格說明如下:
……
()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之班、
科、系、所(音樂類)
()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
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參與具
加深加廣音樂相關實驗教育之學
生。
()其他得以認定為音樂班、
科、系、所之專業學習資格者。
前開()()限以音樂演奏、
演唱、作曲或指揮等技術實作性
課程為主要學習內容者。
A組資格之認定,依各縣市政府
教育局(處)之認定為準;大專
組由各校審認為原則。
一、各學程之 A組為就讀音樂
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讀
非音樂班、科、系、所者。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
1.依「114 學年度全國學
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修
訂。
2.考量當前多元的教育型
式,將不屬於傳統音樂班
之藝術相關領域課程、班
級、藝術相關系所、實驗
教育之學生納入 A組定
義,其資格認定:限以專
業音樂演出技巧為主要學
習內容者,大專以下由學
校所屬教育局()審認、
大專組由各校審認。
肆、
四、
四、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
A組資格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
A組除全為音樂班A組資格(
賽資格基本規定一、1.2.3.4)
學生參賽外,若混合組隊,應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
()團隊中 A組的學生不得少於
該團隊成員1/3
()參加比賽之音樂班A組資
學生須達該項目主修類組人數
2/3以上。
前開()()之比例計算應以
正式上臺演出人員為基準,不包
括候補人員;倘計算結果有小
數,應採用無條件進位至整數(
國樂合奏國小 A 組為例:1.以團
隊中 A 組的學生不得少於該團隊
成員1/3之混合組隊參賽,如參賽
學生20人,A 7
人;2.以參加比賽之 A組學生須
達該項目主修類組人數2/3以上之
混合組隊參賽,如 A組學生主修
該國樂類組人數共5人,參加比賽
A組學生須達該項目主修類組
人數4)
四、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
生均不得報名B組,A組除全為音
樂班 (
1.2.3.4)
組隊,團隊中 A組的學生不得少
於該團隊成員1/3,或參加比賽之
音樂班學生須達該項目主修類組
人數2/3以上。……
1.依「114 學年度全國學
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修
訂。
2. A組團隊成員比例計
算,如遇小數點應採用無
條件進位到整數,並以正
式演出人員計算避免爭
議,以資明確。
9
項次
修訂條文(修訂後,114學年)
現行條文(修訂前,113學年)
說明
……
肆、
九、
九、團體項目各類別之各組別若
未超過3隊(該組別北、南、東三
區合計未超過3隊),參賽隊伍得
函報本局同意後免參加初賽,逕
取得代表權參加全國決賽。
(本項增訂)
1. 依「114學年度全國學
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規
定,本市得自訂決賽晉級
規則。
2. 倘初賽團體項目,報
名隊伍在3隊以下,且隊
伍初賽成績達80(甲等)
以上者,即確定該隊伍可
取得本市代表權;考量本
比賽賽程冗長,易與各校
校際及校內重大活動互相
衝突,爰增列相關晉級規
定,若符合所列晉級條
件,可申請由本局審酌隊
伍歷年參賽表現,經本局
同意後,免參加初賽,直
接晉級決賽。
伍、
一、
()室內樂合奏:……得增1
2為候補人員。
()絲竹室內樂……得增報12
為候補人員。
()室內樂合奏:……得增1
為候補人員。
()絲竹室內樂……得增報1人為
候補人員。
1.依「114 學年度全國學
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修
訂。
2.室內樂合奏、絲竹室內
樂之候補人員由1人增加
2人,以增加參賽人員
臨時替換的彈性。
伍、
二、
()中提琴獨奏:國小 AV
國小 BV
(本項增訂)
1.依「114 學年度全國學
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修
訂。
2.配合決賽新增項目。
捌、
一、
()
1.
(9)團體項目各類別之各組別若參
賽團體未超過3隊(該類組北、
南、東三區合計未超過3隊),函
報本局申請直接晉級決賽,並經
本局同意免參加初賽者。
(本項增訂)
同項次肆、九、之說明。
捌、
六、
()團體組:以評審5人分全部
評審分數平均計算。
()團體組:以評審5人分數平均
計算。
1.團體組比賽評審人數不
限於5人。
2.酌修文字,以符合實際
情況。
()團體組若有評審缺席或
避,評分方式由4位評審平均成績
產生第5成績後以出席且無迴避之
評審平均成績產生缺位評審之成
績後,再做總平均計算…
()團體組若有評審缺席或
避,評分方式由4位評審平均成績
產生第5成績後再做總平均計算…
拾、
一、
一、應服從大會之評判,如有意
見或申訴事項,須以書面提送
大會;立書人除大專組得由參賽
者簽名立書外,
()團體項目限由參賽團隊
長或指導老師以書面簽名立書
送大會
()個人項目則參賽者
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導老師
一、應服從大會之評判,如有意
見或申訴事項,須以書面提送大
會;立書人除大專組得由參賽者
簽名立書外,團體項目限由校長
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個人項目
則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導老師簽名
立書。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
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
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前為
1.依「114 學年度全國學
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修
訂。
2.新增個人項目申訴事項
得由參賽者本人提出。
3.新增需涉及事後調查的
申訴事項提出時限。
4.考量事後申訴案件之處
理結果,可能影響本市代
10
項次
修訂條文(修訂後,114學年)
現行條文(修訂前,113學年)
說明
書面簽名立書提送大會
申訴事項…(如對團體組參賽人
員資格提出申訴,應於該參賽團
隊離開比賽舞臺前場次結束後30
分鐘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前開申訴事項涉及需事後調查始
得確認事證者,得於事實發生日
起三十日三日內提出,並應說明
理由或附具初步相關證據提報予
教育局,由教育局視情節決定是
否受理。……
之(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
出申訴,應於該參賽團隊離開比
賽舞臺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
技術性、藝術性及學術性者,不
得提出申訴。……
表權,擬縮短事後申訴期
限為3日內,以利後續審
查及代表權遞補作業。
拾、
三、
(十
五)
(十五)為維護舞臺安全,參賽團
()不得攜帶任何含有液
(包括水)之容器、樂器或道具
進入舞臺範圍(例如水瓶、水杯、
水箱及水鑼等);舞臺上亦不得使
用明火、煙霧、乾冰、煙火、爆
裂物等任何特殊效果。本規定不
開放申請例外,違反者大會有權
取消其參賽資格或中止演出。
(本項增訂)
1.依「114 學年度全國學
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修
訂。
2.配合演藝場館共通之使
用規定,明定演出期間禁
止攜帶含水、易燃液體及
使用明火等。
◎詳請參閱實施計畫
11
附件2-2
114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草案)
重要事項修訂條文對照表
項次
修訂條文(修訂後,114學年)
現行條文(修訂前,113學年)
說明
肆、
一、 臺灣台語系類馬祖語
一、 臺灣台語系類(含馬祖語)
依教育部召開國家語言相
關會議決議,有關鄉土歌
謠比賽實施要點所列比賽
類別之一「臺灣台語系類
含馬祖語」,雖可理解因
比賽量能所致,馬祖語無
法獨列,惟因馬祖語應非
為臺灣台語(原閩南語)
系列,為避免誤解,修正
為「臺灣台語系類及馬祖
語」
捌、
十三、為發揮鄉土歌謠比賽之推
廣教育功能,本比賽開放觀
賽,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
不得有以下行為,…
3.攜帶寵物(導盲犬得例外,惟
需遵守場館管理規定)。
十三、為發揮鄉土歌謠比賽之推
廣教育功能,本比賽開放觀
賽,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
不得有以下行為,…
3.攜帶寵物
依「114 學年度全國師生
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
修訂,惟仍需遵守場館開
放的規範及區域。
◎詳請參閱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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