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8月28日第一版
審查意見表
基本資料 | |||||||
【1.起造人】 等 筆 【2.建築地址】【地號】新北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 | |||||||
建照/雜照號碼 | 設計人 | ||||||
土地使用分區/用地別 | 建築物類組及用途 | ||||||
□併案辦理山坡地雜項執照 □併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併案辦理拆除執照 | |||||||
行政項目查核結果(是:○ 否:╳ 免檢討:/) | 自主檢查 | 初審 | 復審 | ||||
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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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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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項目查核結果(是:○ 否:╳ 免檢討:/) | 自主檢查 | 初審 | 復審 | |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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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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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項目查核結果(是:○ 否:╳ 免檢討:/) | 自主檢查 | 初審 | 復審 | |
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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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項目審查結果(符合:○ 不符合:╳ 免檢討:/) | 自主檢查 | 初審 | 復審 | |
基地條件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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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項目審查結果(符合:○ 不符合:╳ 免檢討:/) | 自主檢查 | 初審 | 復審 | |
土地使用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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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項目後面接續)
技術項目檢視結果(符合:○ 不符合:╳ 免檢討:/) | 自主檢查 | 初審 | 復審 | |||
工程圖說 | 1.鑽探報告書(基地位置圖,地號,孔數,簽證) | |||||
2.結構計算書檢附(地號,層數,簽證) | ||||||
3.公文封(圖套)書圖文件與核准建照書圖文件一致 | ||||||
4.地質敏感地區查核簽證,土壤液化區 | ||||||
5.施工說明書 | ||||||
容 積 設 計 、 面 積 計 算 | 1.依不同分區、用途面積分列 | |||||
2.退縮地或截角面積計算(地籍圖、現況、建築線之截角寬度頇相同) | ||||||
3.建築基地位置與現況相符、建築基地被鄰房佔用、建築基地及共同壁或基地內未拆建物面積已標示計算 | ||||||
4.面積計算 | ||||||
4-1工程造價(含雜項工作物) | ||||||
4-2變更設計前後對照及增減值 | ||||||
4-3建築面積、建蔽率計算(未符規定不得逕自計入建築面積) | ||||||
4-4各層樓地板面積、容積樓地板面積 | ||||||
4-5總樓地板面積、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容積率計算 | ||||||
4-6獎勵面積檢討(開放空間、停車獎勵、都市更新、高氯離子容積移轉、法定機車獎勵開挖率……等) | 、 | |||||
4-7機電設備、管委會等空間面積檢討、梯廳、陽台面積檢討 | ||||||
4-8夾層或挑空面積檢討 | ||||||
4-9地下室允建面積檢討(開挖率、防空避難設備、汽機車、機電設備、固定設備等空間免計容積檢討) | ||||||
4-10裝飾板、花台、遮陽板、雨遮檢討(開窗左右各五十公分)雨遮尺寸、降版檢討 | ||||||
建 築 基 地 | 1.設計圖與建築線指定(示)、現有巷道認定相符 | |||||
2.方位、地形、地段、地號、面前道路名稱、道路寬度、基地與鄰地高程標示、高壓電、墳墓、捷運 | 、 | |||||
3.計畫道路開闢與否(未開闢者應標示未來開闢範圍及尺寸) | ||||||
4.建築使用與基地臨接道路寬度限制、道路最小寬度限制 | ||||||
5.現有巷道或溝渠與現況照片明顯相符 | ||||||
6.騎樓、無遮簷人行道、人行步道等留設(順平、坡度)、類似通路、基地內通路(迴車道之設置)、寬度標示 | ||||||
7.地界與建物間距(層間側向位移)、鄰棟間隔、開窗距離 | ||||||
8.地面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及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設置之防水閘門(板)(高度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上) | ||||||
9.建築物地下層突出基地地面之窗戶及開口,設置防水閘門(板) | ||||||
建築高度 | 1.建築物高度、各層高度、樓梯淨高、屋突高度 | |||||
2.道路三點六比一陰影檢討圖 | ||||||
3.北向日照陰影檢討圖(住宅區七層、建築物高度大於二十一公尺) | ||||||
4.女兒牆(一點五公尺)及透空遮牆檢討(是否需預審) | ||||||
5.冷卻水塔等露天機電設備、雜項工作物檢討 | ||||||
6.屋突層:面積檢討八分之一(未達二十五平方公尺者可設計二十五平方公尺) | ||||||
7.未實施容積設計地區: | ||||||
7-1建築高度<一點五倍W(面前道路寬度)加六公尺 | ||||||
7-2地面一層樓高度應不超過四點二公尺 |
技術項目檢視結果(符合:○ 不符合:╳ 免檢討:/) | 自主檢查 | 初審 | 復審 | ||||
欄杆、坡道 | 1.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無障礙樓梯尺寸) | ||||||
2.樓梯之垂直淨空距離不得小於一百九十公分 | |||||||
3.設置於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桿扶手高度欄桿扶手高度,不得小於一點一公尺,十層以上公尺者,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 | |||||||
4.建築物使用用途為A-1、A-2、B-2、D-2、D-3、F-3、G-2、H-2類組者,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 |||||||
5.建築物內規定應設置之樓梯可以坡道代替樓梯之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 | |||||||
採光、 廁所、 升降機 | 1.採光及有效採光面積檢討 | ||||||
2.凡有居室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廁所。但同一基地內,已有廁所者不在此限。 | |||||||
3.六層以上之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座以上之昇降機(電梯)通達避難層 | |||||||
4.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設置可供緊急用之昇降機 | |||||||
建築設備 | 1.衛生設備數量 | ||||||
2.避雷設備檢討: | |||||||
2-1高度二十公尺以上或三公尺以上並作危險品倉庫使用 | |||||||
2-2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避雷針高度及涵蓋範圍(屋突層、立面圖)檢討 | |||||||
2-3放電式避雷設備,涵蓋範圍檢討 | |||||||
3.電梯相關資料檢討 (電梯尺寸、速度、載重等資料、電梯機械室尺寸、行動不便者使用) | |||||||
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 | 1.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豎道區劃、防火性能規定 | ||||||
2.出入口、走廊、樓梯(構造、數量)規定 | |||||||
2-1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檢討 | |||||||
2-2直通樓梯數量、高度檢討 | |||||||
2-3樓梯寬度、級深(斜踏檢討)、級高、迴轉半徑 | |||||||
2-4開門方向、門寬、防火門防火時效(向避難層開啟) | |||||||
2-5安全梯、戶外安全梯、特別安全梯構造(耐燃材料、防火時效開口) | |||||||
3.防火區劃、防火門窗規定、防火區劃(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自動滅火設備三千平方公尺 | |||||||
4.排煙室檢討 | |||||||
5.緊急用昇降機檢討 | |||||||
6.防火門防火時效檢討(半小時或一小時)、窗編號、構造、寬度 | |||||||
7.避難平台檢討:(建築物在五層以上之樓層供A-1、B-1、B-2類使用者) | |||||||
7-1屋頂避難平臺應設置於五層以上之樓層,其面積合計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 | |||||||
7-2屋頂避難平臺任一邊邊長不得小於六公尺 | |||||||
7-3分層設置時,各處面積均不得小於二百平方公尺 | |||||||
7-4其中一處面積不得小於該棟建築物五層以上最大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 | |||||||
8.防火間隔、緊急進口(二層以上)、外牆及開口防火時效檢討 | |||||||
9.非防火構造建築物,自境界線(後側及兩側)留設防火間隔 |
技術項目檢視結果(符合:○ 不符合:╳ 免檢討:/) | 自主檢查 | 初審 | 復審 | |||
停車空間設置 | 1.汽車、機車(含行動不便者)、自行車及裝卸位數量 | |||||
2.車道寬度及迴轉半徑、單車道車行方向 | ||||||
4.車位尺寸、小車位數量比例(大、小、機械及淨高檢討) | ||||||
5.車位著色與編號、車位前垂直距離標示 | ||||||
6.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六公尺寬五公尺以上之空間 | ||||||
7.汽、機車昇降機尺寸、昇降機設備(附CNS)、淨高檢討 | ||||||
8.平面車位淨高(二點一公尺)、裝卸位淨高(小車位二點七公尺、大車位四點二公尺) | ||||||
9.汽車坡道應設截水溝、坡度不得超過六分之一,停車空間兼防空避難室使用應設1小時防火鐵捲門(另設人員出入門) | ||||||
10.車位鄰機電空間出入口頇設七十五公分通道 | ||||||
11.機車 | ||||||
11-1機車停車位、車道之寬度、行動不便者專用機車停車設置相關標誌或標線 | ||||||
11-2機車位一百輛應設置機車專用坡道、未達一百輛者得以機車用昇降機替代 | ||||||
11-3機車坡道及汽機車併用車道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 | ||||||
11-4機車坡道高度每四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其深度應大於三公尺、內側曲線半徑應為三公尺以上 | ||||||
11-5機車停車空間應設置於地下層 | ||||||
11-6機車停車空間、得設置於地面層法定空地者 | ||||||
11-6-1未設置地下室之建築物 | ||||||
11-6-2機車停車總數量十輛以下之建築物 | ||||||
11-6-3其他經新北市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或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 | ||||||
11-7設置於地面層之機車停車空間,不得設置於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綠化範圍,且不得妨礙行人出入 | ||||||
11-8機車停車空間及機車用昇降機之出入口,頇設二公尺緩衝車道 | ||||||
安維、防空 | 1.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 |||||
2.防空避難設備(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地區) | ||||||
無障礙 | 1.無障礙適用範圍檢討 | |||||
2.無障礙檢討報告書圖 | ||||||
建築基地綜合設計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 | 1.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並完成開放空間審查(附核定本報告書核對設計內容) | |||||
2.為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機關用地、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二百八十二、二百八十四、二百八十六條規定 | ||||||
3.建築物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ΣFAΣFA=FA+△FA+△FA0 | ||||||
4.開放空間面積獎勵檢討: | ||||||
4-1.△FA:不得超過都市計畫容積率之零點三倍、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為零 | ||||||
4-2.△FA0: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本章留設之公共服務空間樓地板面積(商業區不得設置 | ||||||
5.高度依左列規定:臨接道路部分,應自道路中心線起退縮六公尺建築,且自道路中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其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
技術項目檢視結果(符合:○ 不符合:╳ 免檢討:/) | 自主檢查 | 初審 | 復審 | |||
其他建築類別之專章檢討事項請抽查建築師確認是否涉及右列 | 專章檢討項目 | |||||
□高層建築物 | ||||||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 ||||||
□工廠類建築物 | ||||||
□山坡地建築 | ||||||
□雜項執照 | ||||||
□農舍(經建築師簽證) | ||||||
□農業生產必要設施(經建築師簽證) | ||||||
玖 、高層建築物 | 1.一般設計通則檢討 | |||||
1-1高層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 | ||||||
1-2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例檢討(商業區三十,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十五) | ||||||
1-3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五十公尺以下部分得免退縮) | ||||||
1-4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檢討 | ||||||
1-5緩衝空間檢討(位建築線、出入口間,不得與車道共用) | ||||||
1-6設置緊急進口檢討(二層以上,十六層或五十公尺以下部分) | ||||||
2.建築供水、消防中繼水箱設置檢討 | ||||||
2-1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無需設置供水中繼水箱 | ||||||
2-2經消防局預審無需設置消防中繼水箱 | ||||||
3.防火避難設施檢討 | ||||||
3-1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應符合二方向避難原則 | ||||||
3-22座特別安全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其排煙室並不得共用 | ||||||
3-3直通樓梯,均應為特別安全梯,且通達地面以上樓層與通達地面以下樓層之梯間不得直通。 | ||||||
3-4防災中心設置檢討(樓層、面積、防火時效;通達戶外步行距離30公尺) | ||||||
3-5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 | ||||||
4.60公尺以上之高層建築物應設置光源俯角十五度以上,三百六十度方向皆可視認之航空障礙 | ||||||
5.屋外出入口最大步行距離(高層及特定建築)檢討 |
技術項目檢視結果(符合:○ 不符合:╳ 免檢討:/) | 自主檢查 | 初審 | 復審 | |||
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 1.建築物之面前道路寬度檢討 | |||||
2.基地臨接道路之長度檢討 | ||||||
3.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堂 | ||||||
3-1建築物基地之面前道路寬度與臨接長度檢討 | ||||||
3-2出入口空地或門廳檢討 | ||||||
4.商場、餐廳、市場 | ||||||
4-1基地與道路之關係檢討 | ||||||
4-2留設空地或門廳檢討 | ||||||
4-3商場之室內通路檢討 | ||||||
4-4市場之出入口及通路檢討 | ||||||
5.學校 | ||||||
5-1校舍配置,方位與設備是否符合規定(地界退縮三公尺) | ||||||
5-2四層以上教室之使用限制是否符合規定 | ||||||
5-3教室淨高需大於三公尺 | ||||||
6.車庫、車輛修理場所、洗車站房、汽車商場 | ||||||
6-1汽車出入口臨接道路、場所是否符合規定 | ||||||
6-2汽車出入應設置緩衝空間,其寬度及深度是否符合規定 | ||||||
6-3車庫等之建築物構造是否符合規定 | ||||||
6-4 五十輛以上者,自第五十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應為雙車道寬度 | ||||||
6-5車道視角及二公尺退縮檢討(超過三十輛) | ||||||
6-6汽車昇降機汽車位超過三十輛頇設寬度及深度各六公尺以上之緩衝空間 | ||||||
拾壹 、工廠類建築物 | 1.作業廠房面積大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 |||||
2.附屬空間面積檢討(辦公室五分之一,作業廠房三百平方公尺以上,員工宿舍三分之一員工餐廳及福利設施四分之一)合計五分之二,並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 | , | |||||
3.陽台頇計入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 | ||||||
4.樑下淨高大於二點七公尺 | ||||||
5.直通樓梯間距離(不得小於區劃對角線長度之半) | ||||||
6.出入口自建築線退縮距離檢討 | ||||||
7.污水處理設備、裝卸位檢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及四千平方公尺)尺寸:寬四公尺、長十三公尺、高四點二公尺 | ||||||
8.載貨電梯檢討 | ||||||
9.衛生設備集中設置及數量檢討 | ||||||
拾貳 、山坡地建築 | 1.是否完成一階或二階坡審 | |||||
2.水保計畫或簡易水保完成 | ||||||
3.坵塊圖平行道路 | ||||||
4.平均坡度大於百分之三十不得配置建築物,大於百分之五十五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 ||||||
5.建築現或基地內通路退縮人行步道一點五公尺 | ||||||
6.建物與一點五公尺擋土牆距離(二公尺)、維護距離檢討 | ||||||
7.戶外階梯(高度、級高、級深、平台規定) | ||||||
8.地下層最大樓地板面積檢討 | ||||||
9.建築物高度規定(容積率/建蔽率)乘三點六乘二 | ||||||
10.基地地面整地後之高程不得高於四週現況(含道路)之最高點 | ||||||
11.下邊坡擋土牆與坡頂建築物外緣之填土淨寬不得小於六十公分 | ||||||
12.擋土牆及地下室外牆車道開口寬度單車道不得大於三點五公尺,雙車道不得大於六公尺每一基地地面僅得設置一處。透天住宅且地下室未連通者,得於每棟設置一處車道開口,每處寬度不得大於二點五公尺。 |
技術項目檢視結果(符合:○ 不符合:╳ 免檢討:/) | 自主檢查 | 初審 | 復審 | |||
山坡地雜照 | 1.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是否齊全 | |||||
2.計畫開發建築地區平均坡度是否符合規定 | ||||||
3.水土保持計畫核定證明文件或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 ||||||
4.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檢附審查通過之文件是否齊全 | ||||||
農舍、農業生產必要設施 | 1.農舍 | |||||
1-1農業用地面積限制,面積需大於零點二五公頃(八十九年一月以前取得者、農業用地面積不受限制) | ||||||
1-2用地限制: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用地 | ||||||
1-3平均坡度大於百分之三十不得配置建築物,大於百分之五十五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 ||||||
1-4建蔽率、總樓地板面積限制(依農舍興建辦法第七條規定) | ||||||
1-4-1非都市土地: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十點五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 | ||||||
1-4-2都市土地:建築面積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六百六十平方公尺、建築高度不得超過四層或十四公尺、與計畫道路境界距離不得小於八公尺 | ||||||
1-5農舍圍牆:不超過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 | ||||||
2.農業生產必要設施 | ||||||
2-1農業局審查核可文件 | ||||||
2-2平均坡度大於百分之三十不得配置建築物 | ||||||
2-3非都市(農舍+農產設施)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四十 | ||||||
2-4都計區(農舍+農產設施)不得超過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四十 | ||||||
2-5排水系統 | ||||||
室 內 裝 修 | 1.公文封(圖套)圖說是否齊全 | |||||
2.內部裝修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 | ||||||
3.居室及浴廁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以上大於二點一公尺,其最低處不得小於一點七公尺 |
審查建築師 初審蓋章區 |
審查建築師 復審蓋章區 |
起造人 | 設計 人 | ||||
地號區 | 段小段地號等筆 | ||||
□事務所登記審圖人員簽名ˍˍˍˍˍˍˍ□設計建築師簽名ˍˍˍˍˍˍˍ | |||||
加強技術審查意見 | 審查建築師蓋章 | ||||
□本案無須駁回□本案建議駁回,原因為: □本案因下列原因無法確實審查,下次換組重新排審。 1.下列事項未辦理完成 □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審查□都市設計審議 □加強山坡地審查□預審□性能設計評估(變更設計) 2.其他: | |||||
加強技術審查意見 | 審查建築師蓋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