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職員著作審查意見表
(本表格式係參考89.5.12. 八九校人字第009725號函附件)
送審人姓名 | 審查等級 | 技士升職為技正 (講師與助理教授之間)(註) | 送審日期 | 年月日 | |||||||||||
著作名稱 | 出版日期 | 冊數 | 編號 | ||||||||||||
審 查 意 見 | (一)著作評述: | ||||||||||||||
(二)簡評: | |||||||||||||||
(三)評分: | |||||||||||||||
文字 | 組織 | 參考材料 | 觀點 | 創見或發明 | 總分 | ||||||||||
(務請按背面評分標準分別評分) | |||||||||||||||
審查人(簽章) | 審畢日期 | 年 月 日 |
註:審查等級「講師與助理教授之間」(著作評定標準及審查標準請參閱後附附件「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著作評定標準表」)
附件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著作評定標準表:
文字 | 組織 | 參考材料 | 觀點 | 創見或發明 | 總分 | |
講師 | 20 | 20 | 20 | 20 | 20 | 100 |
助理教授 副教授 | 15 | 15 | 20 | 20 | 30 | 100 |
教授 | 10 | 10 | 20 | 20 | 40 | 100 |
說明:
甲、以總分七十分為及格。
乙、審查時並請注意以下各點:
(一) 關於文字者:
(1)文字是否通順?
(2)是否詞可達意?
(3)敘述是否扼要?
(二) 關於組織者:
(1)組織有無系統?
(2)各章節分量是否恰當而能把握重心?
(三) 關於參考材料者:
(1)參考材料是否註明出處?
(2)材料是否可靠?
(3)是否儘量參考原始材料?
(四) 關於觀點者:
(1)觀點是否正確?
(2)有學理之根據否?
(五) 關於創見或發明者:
(1)對於前人學說有無改進之處?
(2)是否有獨立之體系可自成一家之言?
(3)是否適合國情或對於我國社會經濟及其他方面足以發生相當影響?
(4)技術上是否精巧?(適用於自然科學及應用科學論文之審查)
(5)可否普遍應用?
(6)可否實驗證明?
二、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著作審查標準:
(1)申請為講師之審查者,應具有與碩士學位論文價值相當之著作。
(2)申請為副教授之審查者,應具有與博士學位論文價值相當之著作。
(3)申請為教授之審查者,應具有與受學術獎勵之專門著作價值相當之著作。
三、審查規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著作品,其第三項:「中小學教科學、工具書、講義、報告、劄記、日記、傳記、翻譯品及其他非學術性著作等,不在審查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