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職員著作審查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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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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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職員著作審查意見表

(本表格式係參考89.5.12. 八九校人字第009725號函附件)

送審人姓名


審查等級

技士升職為技正

(講師與助理教授之間)()

送審日期

著作名稱

出版日期

冊數

編號





()著作評述:


























()簡評:










()評分:


文字

組織

參考材料

觀點

創見或發明

總分








 (務請按背面評分標準分別評分)

審查人(簽章)


審畢日期

  年  月 日

註:審查等級「講師與助理教授之間」(著作評定標準及審查標準請參閱後附附件「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著作評定標準表」)

附件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著作評定標準表:


文字

組織

參考材料

觀點

創見或發明

總分

講師

20

20

20

20

20

100

助理教授

副教授

15

15

20

20

30

100

教授

10

10

20

20

40

100


說明:

甲、以總分七十分為及格。

乙、審查時並請注意以下各點:

 () 關於文字者:

   (1)文字是否通順?

   (2)是否詞可達意?

   (3)敘述是否扼要?

 () 關於組織者:

   (1)組織有無系統?

   (2)各章節分量是否恰當而能把握重心?

 () 關於參考材料者:

   (1)參考材料是否註明出處?

   (2)材料是否可靠?

   (3)是否儘量參考原始材料?

 () 關於觀點者:

   (1)觀點是否正確?

   (2)有學理之根據否?

 () 關於創見或發明者:

   (1)對於前人學說有無改進之處?

   (2)是否有獨立之體系可自成一家之言?

   (3)是否適合國情或對於我國社會經濟及其他方面足以發生相當影響?

   (4)技術上是否精巧?(適用於自然科學及應用科學論文之審查)

   (5)可否普遍應用?

   (6)可否實驗證明?

二、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著作審查標準:

   (1)申請為講師之審查者,應具有與碩士學位論文價值相當之著作。

   (2)申請為副教授之審查者,應具有與博士學位論文價值相當之著作。

   (3)申請為教授之審查者,應具有與受學術獎勵之專門著作價值相當之著作。

三、審查規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著作品,其第三項:「中小學教科學、工具書、講義、報告、劄記、日記、傳記、翻譯品及其他非學術性著作等,不在審查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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