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山大學學院教師升等著作審查意見表(表一)
111年10月20日本校第417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並自111學年度第2學期起適用。
升等類別:教學研究類(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升等者姓名 | 現職 | 擬升等等級 | |||||||||||||
代表著作名稱 | |||||||||||||||
最高學歷 | |||||||||||||||
歷次送審各級教師資格之代表著作名稱 | |||||||||||||||
書名(篇名) | 審定年月 | 送審等級 | 是否通過 | ||||||||||||
附件(除代表作外,需含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二.教學考評資料、三.研究考評資料、四.服務及輔導資料、五.綜合考評資料及六.其他) | |||||||||||||||
※本校外審委員五位,外審成績規定說明如下: 1.擬升等為教授或副教授者,至少有四位外審委員評等為「優良」以上,始達外審合格門檻。 2.【各學院外加合格門檻】 3.未達外審合格門檻者,視為升等不通過。 | |||||||||||||||
請評分及勾選等第(並於表二中詳述意見) | |||||||||||||||
評分項目 及標準 | 代表作(70%) | 參考作(30%) | 總分 | ||||||||||||
課程、教學或設計理念及學理基礎(教學實務研發理念之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 |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符合教學實務研發理念與學理基礎及學習對象之課程規劃與教學策略、教材內容、學習評量與分析方法之適切性、創新性) | 研發成果、學習成效、創新、推廣貢獻(教學歷程能呈現教學實務研發成果之創新性、應用性、擴散性,及其落實在提升學生學習成果之具體貢獻) | |||||||||||||
教授 | 10% | 15% | 45% | 30% | |||||||||||
副教授 | 15% | 20% | 35% | 30% | |||||||||||
得分 | |||||||||||||||
等第(對應分數) | 傑出(90至100分) | 優良(80至89分) | 普通(70至79分) | 欠佳(69分以下) | |||||||||||
請勾選 | |||||||||||||||
審查人簽章 | 審畢日期 | ||||||||||||||
※審查評定基準 1.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附註 1.整理、增刪、組合、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不得送審。 2.送審代表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送審者,經出版並提出說明,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3.送審人依各學院規定擇定至多10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10件。 |
國立中山大學 學院教師升等著作審查意見表 (表二)
升等類別:教學研究類(教學實務技術報告)
送審升等等級 | 姓名 | 學院 (系、所、教育中心、學位學程) | 是否為外籍教師 | □是 □否 | ||||
代表著作名稱 | ||||||||
審查意見 (本審查意見表請委員儘量以電腦打字方式呈現、原則上不少於300字;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如申請升等教師為外籍教師,請以英文撰寫審查意見) : 一、代表著作(如課程、教學或設計理念及學理基礎、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研發成果、學習成效、創新、推廣貢獻) 二、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個人參考著作之整體成就 三、總評 (本欄如不敷填寫,請另紙繕附) | ||||||||
優 點 | 缺 點 | |||||||
□教學(研究)理念與設計符合教學目標 □教學規劃具學理基礎及應用性 □教學方法及內容具多元性、創新性或精進性 □學習評量方式能反映學習成效,並能有效運用 □教學歷程紀錄完整 □能顯著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能有效運用與省思學習評量與成果 □整體教學實務成果具創新性、應用性或擴散性 □其他: | □教學(研究)理念與設計未能符合教學目標 □教學規劃欠缺學理基礎 □教學方法及內容未能有效達成目標 □學習評量方式無法反映學習成效或運用成效不佳 □教學歷程紀錄不完整 □未能顯著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整體教學實務成果未具創新性、應用性或擴散性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
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等3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2條、第43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附件目錄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教學考評資料
升等教師教學情形
升等教師指導研究生論文情形
近3年教學意見調查結果
研究考評資料
合著著作(代表作)貢獻說明(請檢附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教師著作目錄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教師著作目錄
升等教師代表作人文、社會、經濟、學術發展等面向之貢獻度說明
升等教師參考作(僅限本次升等代表作以外擇定之參考作)說明
服務及輔導資料
綜合考評資料
(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之影響說明)
請描述對學術的影響
請描述對產業的影響
請描述對社會的影響
其他
升等教師獲獎情形
國立中山大學學院教師升等著作審查意見表(表一)
109年3月19日本校第398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並自108學年度第2學期起適用。
111年10月20日本校第417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並自111學年度第2學期起適用。
升等類別:教學研究類(專門著作或教學研究著作)
升等者姓名 | 現職 | 擬升等等級 | |||||||||||
代表著作名稱 | |||||||||||||
最高學歷 | |||||||||||||
歷次送審各級教師資格之代表著作名稱 | |||||||||||||
書名(篇名) | 審定年月 | 送審等級 | 是否通過 | ||||||||||
附件(除代表作外,需含一.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二.教學考評資料、三.研究考評資料、四.服務及輔導資料、五.綜合考評資料及六.其他) | |||||||||||||
※本校外審委員五位,外審成績規定說明如下: 1.擬升等為教授或副教授者,至少有四位外審委員評等為「優良」以上,始達外審合格門檻。 2.【各學院外加合格門檻】 3.未達外審合格門檻者,視為升等不通過。 | |||||||||||||
請評分及勾選等第(並於表二中詳述意見) | |||||||||||||
評分項目 及標準 | 代表作(70%) | 參考作(30%) | 總分 | ||||||||||
研究主題 | 研究方法及能力 | 學術及實務貢獻 | |||||||||||
教授 | 5% | 10% | 55% | 30% | |||||||||
副教授 | 10% | 20% | 40% | 30% | |||||||||
得分 | |||||||||||||
等第(對應分數) | 傑出(90至100分) | 優良(80至89分) | 普通(70至79分) | 欠佳(69分以下) | |||||||||
請勾選 | |||||||||||||
審查人簽章 | 審畢日期 | ||||||||||||
※審查評定基準 1.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副教授: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 ※附註 1.整理、增刪、組合、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不得送審。 2.送審代表作不得為學位論文或其論文之一部分。惟若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任一等級教師資格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送審者,經出版並提出說明,由專業審查認定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3.送審人依各學院規定擇定至多10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研究成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研究成果,其餘列為參考研究成果(類別包括學術研究、產學應用技術報告、教學實務技術報告、藝術作品及體育成就技術報告),合計不得超過10件。 |
國立中山大學 學院教師升等著作審查意見表 (表二)
升等類別:教學研究類(專門著作或教學研究著作)
送審升等等級 | 姓名 | 學院 (系、所、教育中心、學位學程) | 是否為外籍教師 | □是 □否 | ||||
代表著作名稱 | ||||||||
審查意見 (本審查意見表請委員儘量以電腦打字方式呈現、原則上不少於300字;本案審定結果如為不通過,審查意見得提供送審人作為行政處分之依據,併予敘明。如申請升等教師為外籍教師,請以英文撰寫審查意見) : 一、代表著作(如研究主題、研究方法及能力、學術及實務貢獻) 二、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個人參考著作之整體成就 三、總評 (本欄如不敷填寫,請另紙繕附) | ||||||||
優 點 | 缺 點 | |||||||
□內容充實見解創新 □所獲結論具學術價值 □所獲結論具實用價值 □取材豐富組織嚴謹 □研究能力佳 □研究成果優良 □其他: | □無特殊創見 □學術性不高 □實用價值不高 □研究方法及理論基礎均弱 □不符合該類科學術論文寫作格式 □析論欠深入 □內容不完整 □無獨立研究能力 □研究成績欠佳 □非個人原創性,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 □代表作屬學位論文之全部或一部分,曾送審且無一定程度之創新 □涉及抄襲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請於審查意見欄指出具體事實) □其他: |
本案如經勾選缺點欄位之「非個人原創性…」、「代表作屬學位論文…」及「涉及抄襲或違反其他學術倫理情事」等3項之一者,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2條、第43條規定,應評為不及格成績。
附件目錄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教學考評資料
升等教師教學情形
升等教師指導研究生論文情形
近3年教學意見調查結果
研究考評資料
合著著作(代表作)貢獻說明(請檢附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教師著作目錄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教師著作目錄
升等教師代表作人文、社會、經濟、學術發展等面向之貢獻度說明
升等教師參考作(僅限本次升等代表作以外擇定之參考作)說明
服務及輔導資料
綜合考評資料
(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之影響說明)
請描述對學術的影響
請描述對產業的影響
請描述對社會的影響
其他
升等教師獲獎情形
保存年限:一年
表單編號:PAOA-3-04-0902